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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委外

攝影委託契約範本

委託商品、活動或人像攝影

什麼時候會用到

攝影案的爭議集中在交付張數、修圖範圍與照片的使用授權。這三項寫清楚,案子就不會拖。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拍攝張數與交付張數不同

現場拍五百張、精修交三十張是常態。兩個數字要分開寫。

修圖範圍要定義

調光調色屬基本修圖,去背、合成、修身形屬進階,計價不同。

原始檔要不要交

RAW 檔交不交、加價多少,先講。

攝影委託契約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攝影委託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委託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

攝影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攝影方)

一、拍攝內容

類型:__________ 日期:民國___年__月__日 地點:__________ 時數:__小時

二、交付

精修交付__張,交付格式:____。原始檔(RAW)□ 交付 □ 不交付 □ 加價新台幣______元交付。

三、修圖範圍

含基本調光調色。去背、合成、體型修飾等進階修圖每張新台幣____元。

四、報酬

總額新台幣______元整。訂金__%,交付後付清。

五、授權

委託人取得□ 買斷(著作財產權讓與) □ 授權於____範圍內使用__年。攝影方得將成果用於作品集。

六、改期

因天候等不可抗力改期者不另加價;因委託人事由於拍攝日前__日內取消者,訂金不予退還。

委託人簽名(尚未簽名)
攝影方簽名(尚未簽名)

攝影委託契約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攝影委託契約用在「請攝影師拍一場」:商品攝影、活動紀錄、形象照、婚紗、空間攝影、美食攝影都適用。它跟其他創作類範本最大的不同,是攝影有「拍攝當天」這個時間點——天候、場地、人員到齊與否都會影響能不能拍,所以範本多了第六條改期;也因為攝影的產出是「一批照片」而不是「一件作品」,範本把拍攝張數、交付張數、修圖範圍、原始檔要不要給拆開來處理。

跟其他範本的分工:拍攝加影片剪輯、加文案的整合案,用內容製作委託契約;純設計案用設計委託契約;個人接案想用通用版本,自由接案合作契約書也可以,但那份沒有改期與原始檔的條款。攝影案還常常需要兩份配套文件:拍到人就要有肖像權使用同意書,借用場地拍攝要有拍攝場地與素材使用同意書,這兩份是攝影方或委託人跟「被拍的人」「場地主」簽的,不在本契約範圍。

範本第五條提供「買斷」與「授權」兩種模式,這在攝影產業特別重要:商業攝影師的收入結構常常是「拍攝費加授權費」,買斷價格通常明顯高於限定範圍與年限的授權。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相關法條條文重點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著作權法第 5 條著作種類包含攝影著作照片是攝影著作,按下快門的攝影師是著作人
著作權法第 12 條出資聘請完成的著作,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依約定,未約定歸受聘人,出資人得利用第五條沒勾,照片著作財產權留在攝影方,委託人只有出資目的內的利用權
著作權法第 36 條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約定不明部分推定為未讓與勾「買斷」要寫清楚讓與全部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法第 37 條授權的地域、時間、內容、方法依約定;約定不明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勾「授權」時範圍與年限沒填的部分等於不能用
著作權法第 16 條、第 21 條著作人有姓名表示權;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買斷後攝影師仍可署名,是否署名可另約定
民法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或其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者,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肖像權屬人格法益,拍人像要取得被拍者同意
民法第 248 條、第 249 條受有定金推定契約成立;因可歸責於付定金者不能履行,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者,加倍返還;不可歸責於雙方者,定金應返還範本第六條「因委託人事由於拍攝日前__日內取消者,訂金不予退還」是第 249 條第 2 款的契約化;攝影方自己爽約則依第 3 款要加倍返還
民法第 230 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天候不可抗力改期,攝影方不負遲延責任,範本第六條「不另加價」是對等的安排
民法第 490 條、第 492 條承攬人應完成具備約定品質、無瑕疵的工作攝影是承攬,交付張數不足或明顯失焦屬瑕疵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個人資料包含特徵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的資料可辨識臉部的照片屬個資,商業利用要注意蒐集目的與同意

市場面上,攝影是自由工作者比例極高的行業。主計總處 114 年人力運用調查顯示非典型工作者 79.9 萬人、占就業 6.86%,攝影師多以個人工作室或接案形式營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著作權常見問題中說明,出資請外部人員完成作品時受聘人原則上享有著作財產權,「當事人得透過契約約定予以認定」——攝影案是這個原則最常被誤解的場域,委託人普遍以為「我付了拍攝費,照片就是我的」,而法律的預設是照片著作財產權在攝影師,委託人只有出資目的內的利用權。

實務上攝影糾紛集中在四件事:交付張數(拍了 800 張只給 30 張精修,委託人想要全部)、修圖範圍(去背、合成、瘦身算不算基本修圖)、原始檔(RAW 給不給)、授權範圍(形象照可不可以拿去做廣告看板)。範本第二、三、五條直接對應,第六條處理攝影特有的改期問題。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當事人

「委託人」與「攝影方」。委託人若是公司,寫登記全名與統編;攝影方寫本名或登記的工作室名稱。多人團隊(攝影師加燈光助理加妝髮)由簽約的攝影方對全部負責,助理與妝髮的費用要在第四條寫清楚是含在總額還是另計。

一、拍攝內容

範本四個空格:類型、日期、地點、時數。類型要寫到能判斷工作量:「商品攝影,白背景去背用,共 40 件商品,每件 3 個角度」比「商品攝影」有用。日期寫到日,若有備用日(雨備)也一併寫。地點寫實際拍攝地址,若場地由攝影方安排(棚拍)要寫是否含棚租。時數寫拍攝時數,超時怎麼算放在第四條。

還要寫「委託人要準備什麼」:商品、模特兒、道具、妝髮、場地進出許可。攝影案的順延與改期常常是因為委託人東西沒到,範本第六條只處理不可抗力改期與委託人取消,準備責任要在這裡寫。

錯誤寫法:「活動攝影」。改法:「OO 年會活動紀錄,115 年 5 月 20 日 13 時至 18 時(5 小時),台北市某飯店宴會廳,含開場、頒獎、大合照;委託人負責場地進出許可與流程表。」

二、交付

範本規定精修交付若干張、交付格式,並勾選原始檔(RAW)交付、不交付、或加價交付。這一條要區分三個數字:拍攝張數(通常不承諾)、挑選張數(給委託人挑的初選數量)、精修交付張數(最終成品)。範本只寫精修張數,建議加「攝影方於拍攝後若干日內提供初選若干張供委託人挑選,委託人於若干日內選定精修對象」。

交付格式寫解析度與色彩空間:「JPG 長邊 4,000 像素、sRGB」;印刷用途要寫「300 dpi TIFF」。交付方式與期限也要寫:「拍攝後 14 個工作天內以雲端連結交付」。

RAW 檔是攝影特有的談判點。多數商業攝影師不交 RAW,因為 RAW 交出去等於把未經自己風格處理的半成品交出去,也失去後續修圖的收入。範本用三選一勾選,讓雙方在簽約時把這件事講開,「加價交付」是常見的折衷。

錯誤寫法:「交付照片」。改法:「拍攝後 7 日內提供初選 120 張,委託人 5 日內選定 30 張,攝影方於選定後 10 個工作天內交付 30 張精修 JPG(長邊 4,000 像素、sRGB);RAW 不交付。」

三、修圖範圍

範本規定含基本調光調色;去背、合成、體型修飾等進階修圖每張若干元。「基本」與「進階」的界線要寫清楚,因為每個攝影師的定義不同:基本通常指曝光、白平衡、色調、裁切、輕微瑕疵移除;進階指去背、換背景、合成、液化瘦身、大面積皮膚修飾、移除路人或物件。

建議把「修改次數」也放進來:範本沒有修改次數條款,精修交付後委託人若要求重修,要有依據。可以加「精修交付後委託人得於 7 日內提出一次修改意見,超出者每張若干元」。

錯誤寫法:「含修圖」。改法:「含曝光、白平衡、色調、裁切及輕微瑕疵移除;去背每張 300 元、合成與體型修飾每張 500 元,需於選片時一併告知。」

四、報酬

範本結構:總額、訂金比例、交付後付清。攝影案訂金常見 30% 到 50%,因為攝影方要預留檔期、可能預付棚租與助理費。範本沒有付款期限,建議加「委託人應於交付後 7 日內付清尾款」。

範本沒有超時費,這是攝影案必備:「超過約定時數者,每小時加收若干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助理、妝髮、棚租、交通、外縣市住宿是否含在總額,也要在這裡列清楚。

攝影方若是個人無法開發票,委託人付款時通常會依所得稅法辦理扣繳,加註「攝影方為個人者,委託人依法辦理扣繳後給付淨額」。

五、授權

範本勾選:委託人取得買斷(著作財產權讓與)或授權於某範圍內使用若干年;攝影方得將成果用於作品集。這是攝影契約最有價值的一條。

勾「買斷」:委託人取得著作財產權,可以任意使用、改作、授權第三方;依著作權法第 21 條攝影方仍有姓名表示權,商業攝影通常另約定「攝影方同意不於成果上表示姓名」。範本沒有寫「付清後才移轉」,建議加「著作財產權於尾款付清後移轉,付清前委託人不得使用」,這是攝影方最重要的籌碼。

勾「授權」:範圍要填滿——媒介(官網、社群、型錄、廣告看板、電視廣告)、地域、是否可改作、是否可再授權(例如給經銷商)、年限。著作權法第 37 條規定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所以「授權委託人使用」四個字等於什麼都沒說。形象照與活動照常見「官網與社群 3 年」,商品照常見「所有行銷用途 3 年」,廣告看板與電視廣告通常要另計。

作品集條款範本預設攝影方「得」使用。委託人若是尚未發表的產品、或人像有隱私考量,可以改成「經委託人同意後得用於作品集」或「委託人公開後始得使用」。

被拍的人不是本契約當事人:模特兒、員工、活動來賓的肖像權要另外取得同意,攝影方與委託人誰負責取得,建議在這一條或第一條寫明,通常是委託人負責(因為人是委託人安排的)。

六、改期

範本兩句:因天候等不可抗力改期者不另加價;因委託人事由於拍攝日前若干日內取消者,訂金不予退還。這是民法第 230 條與第 249 條的具體化: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颱風、地震)改期,雙方都不負責任、不加價也不退訂;可歸責於委託人的取消,訂金不退。

要補的是:改期後的新日期怎麼定(「雙方於 7 日內協議新日期,攝影方檔期優先安排」)、改期次數上限(「以一次為限,第二次改期加收若干元」)、攝影方自己的事由(「因攝影方事由無法拍攝者,依民法第 249 條第 3 款加倍返還訂金,或協議改期」)。取消的天數門檻常見 7 到 14 日;拍攝日前一天或當天取消,有的攝影方會收全額。

錯誤寫法:「改期另議」。改法:「颱風警報等不可抗力改期不加價,7 日內協議新日期;委託人於拍攝日前 7 日內取消,訂金不退;攝影方事由取消,加倍返還訂金。」

簽名欄

個人簽名即可,公司蓋章或代表人簽名。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常見寫法會出什麼問題建議改成
「活動攝影一場」時數、範圍、準備責任不明類型、日期、地點、時數、委託人準備事項
「交付照片」委託人要全部原始檔,攝影方只給精修初選張數、精修張數、格式、RAW 三選一
「含修圖」去背、瘦身算不算,每張都吵基本與進階分列,進階每張計價
授權只寫「委託人得使用」依著作權法第 37 條,沒寫的用途推定未授權媒介、地域、改作、再授權、年限
買斷沒寫付清才移轉委託人拿了照片不付尾款尾款付清後移轉,付清前不得使用
沒寫超時費5 小時拍成 8 小時,攝影方白做每小時加收,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拍人像沒處理肖像權被拍者事後主張民法第 195 條委託人負責取得肖像權同意書

簽署與保存實務

攝影契約不需要見證人或公證,雙方簽名即成立。範本一式兩份。配套的肖像權同意書與場地同意書要在拍攝當天前簽好,並跟本契約放在一起,因為授權鏈是「被拍者同意攝影方或委託人使用」加「攝影方授權或讓與委託人」,缺一環照片就不能商用。

保存期間建議至少到授權期滿後 5 年,買斷模式的合約建議永久保存。授權模式下,期限到了委託人若繼續使用就是侵權,攝影方需要合約證明範圍與起算日;委託人也需要合約證明期限內是合法使用。

線上簽署的效力:電子簽章法 113 年 5 月修正後,第 4 條明定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委託人手機就能簽,雙方各拿 PDF 與簽署證明;拍攝當天的肖像權同意書也可以用同一平台讓模特兒或來賓現場簽,比紙本好管理。

常見問題 Q&A

Q:照片可以無限期使用嗎?A:看第五條勾哪一個。買斷(著作財產權讓與)後委託人可以無限期、任何用途使用;授權模式則只能在約定的範圍與年限內使用,到期要續約或重新談。依著作權法第 37 條,授權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所以年限沒填等於沒有明確的使用期間,日後會吵。建議簽約時就決定:長期品牌素材買斷,一次性活動照授權 3 年。

Q:下雨天改期算誰的責任?A:天候屬不可抗力,範本第六條規定改期不另加價,訂金保留到改期後的拍攝,雙方協議新日期即可。這對應民法第 230 條攝影方不負遲延責任;若改期後仍完全無法履行,依第 249 條第 4 款訂金應返還。但「下雨」是否構成不可抗力要看拍攝性質:戶外婚紗遇雨明顯無法拍,室內商品攝影遇雨則不影響。建議在第六條寫清楚「不可抗力指颱風警報、地震或政府禁令等,一般降雨是否改期由雙方於拍攝前一日協議」。

Q:我付了拍攝費,為什麼照片著作權還在攝影師手上?A:因為著作權法第 12 條的預設是出資聘請完成的著作,未約定時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攝影師),出資人只有出資目的內的利用權。這跟很多人的直覺相反,所以範本第五條要求勾選買斷或授權。委託人若要完整取得,要勾買斷並付對應的價格;只需要特定用途,勾授權並填範圍與年限就夠。

Q:可以要求攝影師交 RAW 檔嗎?A:可以要求,但攝影師有權拒絕或加價。RAW 是未經風格處理的半成品,多數商業攝影師視為自己的創作過程不對外交付。範本第二條用三選一處理:不交付、交付、加價交付。若委託人真的需要(例如要交給自己的設計團隊大量後製),談加價交付並在契約寫明「RAW 僅供委託人內部後製使用,不得對外發布未經攝影方調色之版本」是常見的折衷。

Q:拍攝當天委託人的模特兒沒來,怎麼算?A:模特兒是委託人安排的,沒來屬可歸責於委託人的事由。若當天完全無法拍,依範本第六條的精神,等同委託人取消,訂金不退;若攝影方已到場,實務上還會收出班費。建議在第一條寫明委託人的準備責任,並在第六條加「委託人所安排之人員或物品未到場致無法拍攝者,視同委託人取消」。

Q:活動照裡的來賓要一個一個簽肖像權同意書嗎?A:商業用途(放官網、社群、廣告)原則上要有同意,因為肖像屬民法第 195 條的人格法益,可辨識臉部的照片也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個資。實務做法是在活動報名或入場時以告知條款取得概括同意(「本活動全程攝影,照片將用於主辦單位宣傳」),重點人物(講者、得獎者、模特兒)再單獨簽肖像權使用同意書。誰負責取得要在契約寫清楚,通常是委託人。

相關範本

資料來源

常見問題

照片可以無限期使用嗎?

看授權約定。買斷與授權使用的價格差距很大,應明確寫出期間與範圍。

下雨天改期算誰的責任?

屬不可抗力,通常約定改期不加價,但額外場地費用另計。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