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委外
設計委託契約範本
委託設計 logo、網頁、平面或空間
什麼時候會用到
設計案最常爭執的是修改次數與著作權何時移轉。這兩件事沒寫清楚,案子拖到最後雙方都不開心。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修改次數與方向性變更要分開
客戶推翻整個方向不是修改,那是重做。範本把兩者切開,方向性變更另行議價。
著作權移轉綁付款
寫「付清全部報酬後移轉」,尾款沒付就還沒過戶。這是設計方最重要的保護。
作品集使用權先講
不寫的話,把案子放作品集可能踩到保密。
設計委託契約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設計委託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委託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
設計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設計方)
一、設計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 交付檔案格式:__________
二、期程
提案日:民國___年__月__日 完稿日:民國___年__月__日。因委託人未提供素材或未於期限內確認致延誤者,完稿日順延相同日數。
三、報酬與付款
總額新台幣______元整。簽約付訂金__%,完稿驗收後付尾款__%。
四、修改次數
本契約已含__次修改。超出部分每次新台幣____元整。推翻已確認之方向或風格者屬方向性變更,不計入修改次數,應另行議價。
五、著作權
設計方於收訖全部報酬後,將成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委託人,並保留姓名表示權。尾款付清前委託人不得使用。
六、作品集
設計方□ 得 □ 不得將本案成果用於作品集展示;涉及委託人未公開資訊者應經同意。
設計委託契約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設計委託契約用在「請人設計一個東西」:logo、名片、包裝、海報、網頁視覺、簡報模板、空間平面配置圖都算。它跟通用的自由接案合作契約書結構相近,但把設計案最容易出事的三件事單獨拉出來寫:交付檔案格式、修改次數與方向性變更、著作權何時移轉與作品集使用權。
如果你的案子不只是「設計」還包含「開發」(例如設計完網頁還要切版上線),用承攬契約書(委外開發)比較完整;如果是撰稿、影片、社群貼文這類內容製作,用內容製作委託契約,因為那份範本多了「授權範圍與期間」的選項;攝影案有交付張數與修圖範圍的特殊性,用攝影委託契約。
這份範本是「一般實務版本」,設計方視角的保護(順延、尾款付清前不得使用、作品集)與委託人視角的保護(修改次數明確、付清後完整取得著作財產權)都有。六條寫完不到一頁,適合金額從幾千元到二三十萬元的設計案。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 相關法條 | 條文重點 | 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
|---|---|---|
| 著作權法第 5 條 | 著作種類包含美術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等 | logo、海報、包裝屬美術著作,平面圖屬圖形著作,都受著作權保護 |
| 著作權法第 12 條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著作,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依約定,未約定歸受聘人 | 沒寫第五條,設計稿的著作財產權留在設計方,委託人只能在出資目的內利用 |
| 著作權法第 16 條 | 著作人有表示本名、別名或不具名的權利 | 範本「保留姓名表示權」的依據 |
| 著作權法第 17 條 |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歪曲、割裂、竄改致損害名譽的權利 | 委託人拿到 logo 後大幅變形、拼貼,若損及設計方名譽,設計方可主張 |
| 著作權法第 21 條 |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 契約只能移轉著作財產權,「所有著作權讓與」的寫法部分無效 |
| 著作權法第 36 條 |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讓與範圍依約定,約定不明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讓與條款要寫清楚範圍,模糊的部分對委託人不利 |
| 民法第 490 條 | 承攬人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定作人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 | 設計委託的法律性質是承攬,成果交付才是報酬對價 |
| 民法第 507 條 | 定作人不為必要協力行為,承攬人得催告並得解除契約 | 範本第二條順延條款的法理基礎 |
| 民法第 511 條 |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但應賠償承攬人損害 | 委託人中途喊停,設計方可請求已完成部分的報酬 |
市場面上,設計服務是台灣自由工作者最集中的領域之一。主計總處 114 年人力運用調查顯示非典型工作者 79.9 萬人、占全體就業 6.86%,這還不含以自營身分接案的設計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著作權常見問題中明確指出,公司出資請外部設計師完成作品時,受聘人原則上享有著作財產權,「當事人得透過契約約定予以認定」,因此雙方應明確簽訂合約——這句話就是設計委託契約存在的理由。
實務上設計案的糾紛幾乎集中在三處:修改次數(客戶說「再微調一下」調了十次)、付款與使用(客戶拿了初稿就自己找人做完稿)、著作權(客戶拿 logo 去註冊商標時才發現著作財產權還在設計師手上)。範本第四、五條直接對應這三個問題。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當事人
「委託人」與「設計方」。委託人若是公司,寫登記全名與統編,不要寫行銷窗口的名字;設計方寫本名,工作室名稱可括號註明。設計方若是有登記的公司或行號,用公司名義簽,之後開發票與著作權歸屬都比較單純。
一、設計內容
範本有兩個空格:設計內容與交付檔案格式。設計內容要寫到「可以數」:品項、數量、尺寸、應用範圍。例如「品牌 logo 一組,含主標、副標、單色版、反白版;名片正反面一款;不含包裝與社群素材」。交付檔案格式直接決定委託人之後能不能自己應用,logo 類建議寫「AI 或 SVG 向量原始檔、PNG 透明背景、PDF」,網頁視覺類寫「Figma 或 Sketch 原始檔加 PNG 切圖」。
「交付原始檔」是設計案特有的談判點:有些設計方只交付成品圖不交原始檔,委託人之後想改一個字都要回頭找設計方。範本把檔案格式獨立成一個空格,就是要雙方在簽約時把這件事講開。
錯誤寫法:「品牌視覺設計」。改法:「品牌 logo 一組(主標、副標、單色、反白)+名片一款,交付 AI 原始檔、PNG、PDF;不含包裝、社群素材、網站。」
二、期程
範本用「提案日」與「完稿日」兩個節點,並附順延條款:委託人未提供素材或未於期限內確認,完稿日順延相同日數。設計案的時間常常卡在委託人端——沒給文案、沒選方向、老闆出國沒空看——所以順延條款對設計方至關重要。
填寫時建議在提案日之前再加一個「素材提供日」,例如「委託人應於 3 月 1 日前提供品牌資料與參考圖;設計方於 3 月 15 日提案;委託人於提案後 5 個工作天內回覆方向;完稿日 4 月 10 日」。每次交付、每次等回覆都用 email 或訊息留下時間紀錄,順延才有依據。
三、報酬與付款
範本結構為總額、簽約訂金比例、完稿驗收後尾款比例。設計案訂金常見 30% 到 50%,金額小的案子有人直接收一半。範本沒有付款期限與逾期處理,建議加一句「委託人應於收到請款通知後 14 日內付款」。
設計方若是個人無法開發票,委託人付款時通常會依所得稅法辦理扣繳,加註「設計方為個人者,委託人依法辦理扣繳後給付淨額」可以避免結案時因金額不符而不愉快。
「完稿驗收」要定義:範本沒有獨立的驗收條款,建議在這一條或另立一行寫「設計方交付完稿後,委託人應於 7 日內確認;逾期未表示意見視為驗收通過」,否則「驗收後付尾款」會變成委託人拖著不回覆就不用付。
四、修改次數
範本把「修改」與「方向性變更」分開:報酬已含若干次修改,超出每次另計;推翻已確認的方向或風格屬方向性變更,不計入次數,另行議價。這是設計案最核心的一條。
「一次修改」的定義要寫清楚。建議寫「一次修改指委託人於單次回覆中彙整提出之全部意見,設計方一次性調整」。這樣可以避免委託人今天改顏色、明天改字型、後天改位置,每個都算「微調」但加起來已經是重做。次數常見 2 到 3 次,提案階段與完稿階段可以分開計算。
「已確認之方向」也要有紀錄:設計方在委託人選定方向後,用 email 或訊息寫一句「本案以 A 案方向進行完稿,請確認」並取得回覆,之後委託人若說「還是想試 B 案」,就明確屬方向性變更。
錯誤寫法:「修改至滿意為止」。改法:「提案階段含 2 次方向調整,完稿階段含 2 次細部修改,各以委託人單次彙整意見為一次;超出每次新台幣 1,500 元;推翻已確認方向者另行報價。」
五、著作權
範本規定設計方於收訖全部報酬後,將成果的著作財產權讓與委託人,並保留姓名表示權;尾款付清前委託人不得使用。這一條有三個法律基礎:著作權法第 12 條讓雙方可以用契約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第 36 條規定讓與範圍依約定;第 21 條規定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所以只能讓與「著作財產權」並保留姓名表示權。
「尾款付清前不得使用」是設計方最重要的籌碼,一定要留。實務上常見委託人拿了提案稿就自己找便宜的人完稿,這條讓那種行為明確構成著作權侵害。
委託人要注意兩件事:第一,logo 之後要註冊商標,商標申請人要對圖樣有權利,著作財產權沒拿到會影響後續維權;第二,設計方若使用了第三方素材(圖庫照片、付費字型),那些素材的授權不會因為本案讓與而一起過來,建議加一句「設計方應確保使用之字型、圖庫素材已取得可供委託人商業使用之授權,或於交付時列明需委託人自行購買授權之項目」。
「保留姓名表示權」的意思是設計方有權在作品上署名,但也可以選擇不署名。若委託人希望成品上完全不出現設計方名字,可以約定「設計方同意不於成果上表示姓名」,這是「不行使」而非「讓與」,合法。
六、作品集
範本用勾選:設計方得或不得將本案成果用於作品集展示,涉及委託人未公開資訊者應經同意。作品集是設計方的行銷資產,多數設計方會要求「得」;委託人若因產品尚未上市或有保密需求要勾「不得」,設計方通常會考慮把報酬調高。
折衷寫法是「得於委託人正式公開後用於作品集展示」,兩邊都照顧到。
簽名欄
個人簽名即可,公司蓋章或代表人簽名。線上簽署效力見下一節。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 常見寫法 | 會出什麼問題 | 建議改成 |
|---|---|---|
| 「品牌視覺設計一式」 | 品項、數量、格式都不明,追加無從認定 | 列品項與數量,寫明交付格式與不包含項目 |
| 沒寫交付原始檔 | 委託人之後改一個字都要回頭找設計方 | 寫明 AI 或 SVG 向量原始檔 |
| 「修改至滿意為止」 | 沒有上限,案子結不了 | 含 2 至 3 次,定義一次修改,方向性變更另議 |
| 「本案所有著作權歸委託人」 | 著作人格權依法不得讓與,條款部分無效 | 讓與著作財產權,保留姓名表示權 |
| 沒寫著作權移轉時點 | 依著作權法第 12 條歸設計方,委託人拿去註冊商標會卡住 | 付清後讓與,尾款未付不得使用 |
| 沒寫順延條款 | 委託人拖素材,設計方卻要負遲延責任 | 委託人未提供素材或未確認者,完稿日順延 |
| 沒寫第三方素材授權 | 字型或圖庫授權未涵蓋商用,委託人被追授權費 | 設計方確保授權或列明需自購項目 |
簽署與保存實務
設計委託契約不需要見證人或公證,雙方簽名即成立。建議一式兩份。提案時的方向確認、每次修改的往返紀錄,建議跟合約放在同一個資料夾,因為修改次數與方向性變更的爭議最終都要靠這些紀錄判斷。
保存年限建議至少到結案後 5 年,著作權相關的紀錄建議永久保存。理由是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依著作權法為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委託人多年後可能需要證明自己是合法受讓人(例如被第三人主張侵權、或要對抄襲者提告),設計方也可能需要證明作品出自自己。合約、交付紀錄、付款證明是三件最重要的證據。
線上簽署的效力:電子簽章法 113 年 5 月修正後,第 4 條明定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設計方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委託人手機就能簽,簽完雙方各拿 PDF 與簽署證明。之後的方向確認與驗收也可以用同一平台留下時間戳。
常見問題 Q&A
Q:客戶說不滿意可以不付款嗎?A:不行。設計委託是承攬契約,只要設計方依約定的內容與規格完成並交付,委託人就有付款義務;「不滿意」若沒有具體指出不符合約定之處,不構成拒付理由。範本第四條的修改次數就是處理主觀偏好的機制:在次數內可以要求調整,超出另計,推翻方向另議。建議設計方在提案階段就取得書面的方向確認,之後爭議會少很多。
Q:設計稿沒被採用要付錢嗎?A:要。設計方交付了提案稿就完成了該階段的工作,委託人不採用是委託人的選擇,不影響報酬請求。範本用「簽約付訂金、完稿驗收付尾款」的結構,提案階段的工作已由訂金涵蓋。若委託人在提案後決定不繼續,依民法第 511 條與範本精神,訂金不退,已完成部分超過訂金比例者還要補足。
Q:客戶拿提案稿自己去找別人做完稿,怎麼辦?A:範本第五條規定尾款付清前委託人不得使用成果,且著作財產權在付清前仍屬設計方。委託人拿提案稿去改作、完稿、使用,構成著作權侵害。實務上先寄正式通知說明法律依據並要求付款或停止使用,多數委託人會處理;若不處理,可以循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
Q:logo 設計完要去註冊商標,需要設計師配合嗎?A:商標註冊由委託人以自己名義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不需要設計方配合,但前提是委託人已依範本第五條取得著作財產權。若尾款還沒付、著作財產權還在設計方手上,將來有第三人爭執時會很麻煩。建議付清尾款、取得簽署完成的合約後再送件。
Q:設計方可以把作品放作品集嗎?客戶不同意怎麼辦?A:範本第六條用勾選處理,雙方簽約時就要決定。設計方一般會要求「得」,因為作品集是接下一個案子的依據;委託人若有保密需求可勾「不得」,但設計方通常會因此提高報酬。折衷做法是約定委託人正式公開後才能展示。
Q:客戶要求我用某個免費字型或圖庫圖片,之後被追授權費算誰的?A:字型與圖庫的授權不會因為本案的著作財產權讓與而一起移轉,委託人要自己確認商用授權。建議在第一條或第五條加註「設計方於交付時列明所使用之第三方素材及授權狀態,需委託人自行購買授權者由委託人負擔」。若素材是委託人指定的,依民法第 496 條的精神,因定作人指示而生的問題設計方不負責。
相關範本
- 自由接案合作契約書:非設計類或混合型的個人接案,條款通用。
- 內容製作委託契約:撰稿、影片、社群內容,多了授權範圍與期間的選項。
- 攝影委託契約:拍攝案,處理交付張數、修圖範圍、原始檔與改期。
- 承攬契約書(委外開發):設計加開發的網站或 App 專案。
- 著作授權同意書:設計方不讓與著作財產權、只授權委託人使用時改用。
- 商標使用授權書:logo 註冊為商標後,授權他人使用時。
- 訂金收據:收訂金時開立,載明可否退還。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著作權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著作權法第 12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12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著作權法第 16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16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著作權法第 17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17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著作權法第 36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36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490 條至第 514 條(承攬):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B0000001&norge=490-514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電子簽章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37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著作權常見問題:https://www.tipo.gov.tw/tw/tipo1/815-1213.html
- 行政院主計總處 114 年人力運用調查統計結果:https://www.dgbas.gov.tw/News_Content.aspx?n=3602&s=235976
常見問題
客戶說不滿意可以不付款嗎?
承攬以完成工作為要件,主觀不滿意不等於未完成。驗收標準應盡量客觀化。
設計稿沒被採用要付錢嗎?
看契約怎麼約定提案階段的報酬。建議提案費與執行費分開計價。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