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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授權

商標使用授權書範本

授權他人於商品或文宣使用商標

什麼時候會用到

經銷商、加盟店、聯名合作都需要商標使用授權。商標法允許授權,但授權人必須對品質有一定控制,否則商標可能因使用不當而受損。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註冊號與指定類別要寫

商標權的範圍是按類別劃的。沒寫類別,授權範圍無法確定。

品質管理條款不是客套話

授權人放任被授權人亂用,商標識別性可能受影響。寫明得隨時檢視,是保護自己的商標。

禁止自行申請註冊

常見糾紛是被授權人把商標拿去自己註冊。這一條要寫死。

商標使用授權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商標使用授權書

立契約書人:

授權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授權人)

被授權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被授權人)

一、商標標示

商標名稱:__________ 註冊號:__________ 指定類別:第__類

二、授權範圍

商品或服務:__________

地區:__________ 期間:__________ □ 專屬 □ 非專屬

三、品質管理

被授權人使用商標之商品或服務應維持授權人要求之品質,授權人得隨時檢視;不符者授權人得終止授權。

四、禁止行為

被授權人不得變更商標圖樣、不得以自己名義申請註冊近似商標、非經書面同意不得再授權第三人。

此致

__________

中華民國___年__月__日

授權人簽名(尚未簽名)
被授權人簽名(尚未簽名)

商標使用授權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商標使用授權書是「品牌擁有者讓別人合法使用自己註冊商標」的書面文件。最常見的場景有三種:經銷商或加盟店要在招牌、包裝、網站上掛你的品牌;聯名合作要把兩個品牌的 logo 印在同一款商品上;集團內的關係企業要使用母公司商標。只要商標會被別人為行銷目的放到商品、包裝、廣告或網站上,就該有這份文件。

它和相近文件的分工要先弄清楚。對方要用的是文章、照片、影片,那是著作而非商標,該用著作授權同意書;合作重點是「幫你賣貨」、商標只是順帶使用,主文件應該是經銷代理契約;雙方共同經營品牌並分潤,那是合作分潤協議書的範圍。這份範本適合「授權關係本身就是主題」的情況,四條精簡版本把商標法上最要緊的事放進去,授權金、稽核、違約金等細節依個案另加。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商標授權在商標法裡有明文規範,這份文件的每一條幾乎都能對到法條。

相關法條條文重點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商標法第 39 條第 1 項商標權人得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指定地區,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範本第二條「商品或服務/地區/期間/專屬或非專屬」四個欄位就是照這條設計的
商標法第 39 條第 2 項授權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沒登記授權契約在雙方之間仍有效,但商標被轉讓給第三人時,被授權人可能保不住使用權
商標法第 39 條第 5 項、第 6 項專屬被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使用;商標權受侵害時得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勾「專屬」等於連自己都不能用,要想清楚再勾
商標法第 40 條專屬被授權人得再授權,但契約另有約定從其約定;非專屬被授權人非經同意不得再授權範本第四條「非經書面同意不得再授權」就是把這條寫進契約
商標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2 款無正當事由未使用或停止使用滿三年,得廢止註冊;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被授權人的使用可以幫商標權人「保住」商標,這也是授權方願意授權的動機之一
商標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2 項商標實際使用有致公眾誤認品質、產地之虞者得廢止;被授權人自行變換商標,商標權人明知而不反對者亦同範本第三條品質管理、第四條禁止變更圖樣,都是在防止商標因為被授權人亂用而被廢止
商標法第 5 條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包裝、服務相關物品、商業文書或廣告,含數位、網路方式範本授權的「使用」範圍,實務上會涵蓋網站、社群、電商平台的使用

從主管機關的統計看,商標授權在台灣是相對少數人會做完整程序的事。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年報附錄的統計表,民國 113 年商標申請註冊 90,341 件,但同年申請「授權登記」(含再授權)只有 824 件,移轉登記則有 9,783 件。這反映一個實務現象:很多人授權了但沒去登記,或者根本沒簽書面文件。登記不是生效要件,但依商標法第 39 條第 2 項,沒登記就不能對抗第三人,遇到商標權人把商標賣掉、或有人主張自己才是被授權人時,沒登記的一方會很被動。授權登記的規費依智慧財產局公告的商標規費清單(113 年 5 月 1 日起生效)為每件新台幣 2,000 元,相對於授權糾紛的成本,這筆錢通常值得花。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當事人

「授權人」必須是商標註冊簿上的商標權人,不是「品牌的老闆」或「公司負責人個人」。很多小公司的商標是登記在負責人個人名下,公司卻以公司名義簽授權書,這種授權書在法律上會有瑕疵。簽之前到智慧財產局的商標檢索系統查一次註冊資料,把註冊人名稱一字不差地抄上來;如果是公司,寫公司全名並加統一編號。被授權人同樣寫全名或公司全名,之後要去登記時,申請書上的名稱必須和授權書一致。

一、商標標示

這條是整份文件的「標的」。填三個東西:商標名稱、註冊號、指定類別。錯誤寫法是只寫「本公司 logo」或「XX 品牌商標」——商標權是以「註冊號+指定類別」為單位的,同一個圖樣可能在第 25 類(服飾)和第 35 類(零售服務)各有一個註冊,也可能只註冊了其中一類。如果被授權人要在服飾上用,但你只註冊了第 35 類,那這份授權書授權的其實是你沒有的權利。正確寫法是「商標名稱:ABC 及圖 註冊號:0XXXXXXX 指定類別:第 25 類」,有多件商標就逐件列,或另附商標清單當附件。圖樣建議一併附上,避免日後對「到底是哪一版 logo」有爭議。

二、授權範圍

四個欄位對應商標法第 39 條第 1 項的四個維度:商品或服務、地區、期間、專屬或非專屬。

「商品或服務」要寫得比註冊的指定商品更具體或相等,不能更寬。例如註冊指定「服飾、帽子」,授權可以寫「T 恤、帽子」,不能寫「所有服飾配件及鞋類」。「地區」寫「台灣地區」或「全球」都可以,但如果你在其他國家沒有註冊,寫全球其實授不出東西,實務上會寫「中華民國境內」並註明線上銷售是否包含跨境。「期間」寫起訖日,避免只寫「一年」卻沒說從哪天算;建議加一句「期滿是否續約由雙方另行書面約定」。

「專屬」與「非專屬」的勾選是最容易被輕忽的。依商標法第 39 條第 5 項,專屬授權後在授權範圍內連商標權人自己都不能用,而且專屬被授權人可以用自己名義告侵權的人。如果你只是想讓一家經銷商賣你的產品,但自己也還要賣,要勾「非專屬」。實務上有人為了顯得誠意十足勾了「專屬」,結果自己開直營店反而違約。

三、品質管理

範本寫「被授權人使用商標之商品或服務應維持授權人要求之品質,授權人得隨時檢視;不符者授權人得終止授權」。這條不是客套話:依商標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5 款,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品質之虞,商標可能被廢止;同條第 2 項也說被授權人自行變換商標,商標權人明知而不反對,同樣有廢止風險。也就是說,你若對被授權人放任不管,最後損失的是你自己的商標。

填寫時建議把「授權人要求之品質」具體化成可以附件的東西:產品規格書、品牌識別手冊(logo 最小尺寸、安全距離、可用色版)、原料或供應商限制。錯誤寫法是「品質應符合授權人之標準」卻從不交付任何標準,一旦要終止授權,被授權人會主張你從沒說過標準是什麼。改法是「品質標準以附件一之品牌識別手冊及產品規格書為準,授權人得每季或於接獲消費者申訴時檢視樣品」。

四、禁止行為

範本列了三項:不得變更商標圖樣、不得以自己名義申請註冊近似商標、非經書面同意不得再授權。第一項對應商標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1 款(自行變換商標致與他人商標構成近似會被廢止);第二項是防止被授權人「借殼上市」,在其他類別或其他國家搶註你的商標;第三項對應商標法第 40 條。

實務上常見的補充是:「授權關係終止後,被授權人應於 30 日內停止使用並下架含商標之商品、網頁與文宣」「被授權人不得將商標用於授權範圍以外之商品」「被授權人不得將商標註冊為公司名稱、網域名稱或社群帳號名稱」。最後一項在電商時代特別重要,很多糾紛是經銷商拿品牌名去註冊了官方帳號,合作結束卻不交出來。

簽名欄與日期

範本的「此致」後面留空給對方名稱,日期用民國年。授權書是雙方契約,兩方都要簽,公司要蓋公司章與負責人章(或負責人簽名)。如果之後要辦授權登記,智慧財產局說明由被授權人申請時須檢附授權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授權之文件,所以這份簽好的授權書就是登記用的證明文件,簽名要清楚、日期要填。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常見寫法會出什麼問題建議改成
授權人寫公司,但商標註冊在負責人個人名下公司沒有商標權,授權書效力有瑕疵,登記會被駁回先查註冊簿,用商標權人名義簽;或先辦移轉登記
商標標示只寫「本公司 logo」不知道授權的是哪一件註冊、哪一類,爭議時無從認定寫註冊號、指定類別,附圖樣
勾「專屬」但自己還要繼續賣依商標法第 39 條第 5 項自己也被排除,直營店變成違約勾「非專屬」,或專屬範圍限縮到特定地區/通路
授權商品寫得比註冊範圍寬超出部分你根本沒有權利,等於空白授權對照註冊指定商品逐項列,不要寫「所有相關商品」
品質標準只寫「依授權人要求」從未交付標準,終止授權時舉證困難;商標有被廢止風險把識別手冊、規格書列為附件,寫明檢視頻率
沒寫終止後的處理合作結束對方繼續掛招牌、繼續賣庫存加「終止後 30 日內下架並停止使用,庫存處理方式另議」
簽了但沒去登記依商標法第 39 條第 2 項不能對抗第三人,商標轉讓時使用權可能落空期間超過一年或投入裝潢、廣告成本高的案子,去智慧財產局辦授權登記

簽署與保存實務

商標授權書不需要見證人,也不需要公證;但如果要拿去辦授權登記,簽名或印章要與登記申請書一致,公司建議蓋大小章。份數至少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被授權人那份日後是「我有合法授權」的證據,授權人那份是「你超出範圍」的證據,兩邊都不能少。

保存期間建議至少到授權期滿後五年。理由是商標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三年未使用」廢止事由,是以被授權人的使用來計算的——當有人申請廢止你的商標時,你要拿得出「這三年內被授權人有使用」的證明,授權書加上被授權人的使用證據(出貨單、廣告截圖)就是你的救命文件。

線上簽署完全可行。依電子簽章法(113 年 5 月 15 日修正)第 4 條,符合該法規定的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經銷商、加盟店常常分散在各縣市,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簽完雙方各拿 PDF 與簽署證明,省下來回寄紙本的時間。要辦授權登記時,把電子簽署的 PDF 列印附上即可,智慧財產局只要求「足資證明授權之文件」,不限定紙本親簽。

常見問題 Q&A

Q:商標授權一定要去智慧財產局登記嗎?A:不是生效要件,雙方簽了就有效。但依商標法第 39 條第 2 項,沒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例如商標權人把商標賣給別人,新的商標權人可以主張不知道有你這個被授權人。授權期間長、投入成本高(裝潢、廣告、開模)的案子,建議花 2,000 元規費去登記,申請書可由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任一方填寫。

Q:可以只授權某個地區或某個通路嗎?A:可以。商標法第 39 條第 1 項明文允許「指定地區」授權,通路限制則是契約自由的範圍。實務寫法是在「地區」欄寫「台中市、彰化縣」或「僅限實體門市,不含網路銷售」。切記寫得越具體越好,「北部地區」這種寫法會有基隆算不算的爭議。

Q:授權金要寫進這份授權書嗎?A:範本沒有設授權金欄位,因為不少集團內部授權或聯名是無償的。如果有授權金,建議直接加一條「授權金:每年新台幣 X 元,於每年 X 月 X 日前給付」或「以被授權商品淨銷售額 X% 計算,每季結算」。權利金按銷售額計算時,要一併寫被授權人有提供銷售報表的義務,否則你算不出來。

Q:被授權人可以再授權給他的下游嗎?A:範本第四條寫「非經書面同意不得再授權第三人」,這和商標法第 40 條對非專屬被授權人的規定一致。如果你的經銷商底下還有分銷商要用商標,做法是授權人另外出具書面同意,或在授權書上直接列出允許的再授權對象。再授權同樣可以登記,規費也是每件 2,000 元。

Q:對方把 logo 改了顏色或比例,算違約嗎?A:範本第四條「不得變更商標圖樣」就是針對這種情況。改色、拉伸、加字都算變更,嚴重的話還可能構成商標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廢止事由。發現時先書面通知限期改正,改正無效再依第三條終止授權。要避免這種爭議,最好一開始就把可用的色版、最小尺寸寫進品牌識別手冊當附件。

Q:授權期滿後對方還有庫存怎麼辦?A:範本沒有處理庫存,這是很常見的爭議點。建議加一條「授權期滿或終止後,被授權人得於 X 日內售完現有庫存,逾期應銷毀或回售授權人」。沒有約定的話,期滿後繼續販售帶有商標的商品原則上屬於未經授權的使用,授權人可能主張侵權,但實務上為了避免撕破臉,多半會給一段消化期。

相關範本

  • 著作授權同意書:對方要用的是你的圖片、文案、影片等著作而不是商標時改用它;聯名案常常兩份都要簽。
  • 經銷代理契約:合作重點是銷售與進貨條件,商標使用只是附帶時,用這份當主約,把商標條款放進去。
  • 合作分潤協議書:雙方共同經營品牌、共享收益的情況,商標授權只是分潤架構的一部分。
  • 授權書:授權內容不是商標,而是代為表示或使用其他權利的通用格式。
  • 保密協議書:授權談判階段要交換未公開的產品規劃、品牌策略時先簽這份。

資料來源

常見問題

商標授權需要登記嗎?

商標法規定授權經登記後才能對抗第三人。建議向智慧財產局辦理授權登記。

可以只授權某個地區嗎?

可以。商標授權得就指定商品或服務、地區、期間分別為之。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