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保密
合作分潤協議書範本
共同經營或專案合作的分潤約定
什麼時候會用到
分潤合作最常吵的是「淨利怎麼算」。營收、成本認列、費用歸屬三者定義不清,最後一定會為了數字翻臉。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先定義計算基礎
是按營收分成還是按淨利。若按淨利,哪些成本可以扣要列清楚。
結算週期與對帳權
多久結一次、對方有沒有權利查帳,寫進去才有監督機制。
各自出資與投入要記錄
資金、人力、通路各算多少,這是分潤比例的正當性來源。
合作分潤協議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合作分潤協議書
立契約書人:
甲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一、合作標的
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各自投入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三、分潤基礎
□ 按營收分成 □ 按淨利分成(可扣除之成本項目:______)
分配比例:甲方__%、乙方__%
四、結算與對帳
每__個月結算一次,於結算日後__日內給付。任一方得於合理範圍內查閱相關帳務憑證。
五、性質
本協議不構成民法上之合夥,雙方各自獨立承擔其對外責任。
六、終止
任一方得於__個月前書面通知終止;終止前已發生之分潤仍應結算給付。
合作分潤協議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合作分潤協議書用在「兩方各出一部分資源、一起做一個案子或一門生意、按比例分收益」的場合:網紅跟品牌聯名商品拆帳、講師跟場地方合開課程、工程師跟業務一起接案分成、兩家小店合推一檔活動。它跟合夥最大的差別是雙方不成立共同事業體、各自對外負責,只約定「怎麼算、怎麼分、怎麼對帳」。這份範本是精簡版,適合金額不大、關係單純的合作。
如果合作還在洽談、沒談定比例,先簽合作意向書(MOU);如果一方只是介紹客戶、成交後抽成,那是居間關係,應該用介紹佣金協議書;如果是一次性的活動合辦,活動合作協議書有分工與虧損分攤的專門條款;如果是把商品放在對方店裡代售,寄售協議書更貼切。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分潤合作在台灣法律上沒有專屬的契約類型,它的法律性質取決於雙方實際怎麼做。最關鍵的分水嶺是民法第 667 條的合夥: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一旦被認定為合夥,依第 681 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各合夥人要負連帶責任,也就是對方欠的債你也要扛。範本第五條明文「不構成民法上之合夥」,就是要把這份協議定位在單純的收益分配契約,但這句話要跟實際行為一致才有用。
| 相關法條 | 條文重點 | 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
|---|---|---|
| 民法第 667 條 |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出資得為金錢、財產權、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 | 你們「各自投入」的東西在法律上都可能被視為出資,若再加上共同經營、共同承擔損益,就有被認定為合夥的可能 |
| 民法第 681 條 |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不足之額連帶負責 | 這是要避免被認定為合夥的主因:範本第五條聲明不構成合夥、各自獨立承擔對外責任 |
| 民法第 153 條 |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契約即成立 | 分潤比例、結算週期一旦雙方同意就有拘束力,口頭約定也算,但舉證困難,所以要寫下來 |
| 民法第 125 條 |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已結算未給付的分潤款是一般債權,時效很長,但實務上越早對帳越好 |
| 民法第 250 條、第 252 條 | 當事人得約定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酌減 | 範本沒有違約金;若要對遲延給付加違約金,比例要合理 |
| 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 | 會計憑證於年度決算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帳簿與財務報表至少保存十年 | 第四條的對帳權要有東西可查,雙方的憑證與帳簿本來就有法定保存年限,可以據此要求對方提供 |
|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2024 年修正) | 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 | 線上簽署的分潤協議效力與紙本相同 |
市場面的觀察:以關鍵字工具查看台灣的搜尋需求,「分潤」「拆帳」「利潤分配」這組字的搜尋量比保密協議、意向書小得多,屬於長尾需求,但搜尋者的意圖非常明確,多半是已經談好要合作、正在找「怎麼寫才不會吵」的人。經濟部《2025 中小企業白皮書》指出台灣中小企業超過 171.5 萬家、占全體企業 98% 以上,其中大量的微型事業與個人工作者是靠彼此合作分潤在接案,這類合作往往靠口頭或通訊軟體約定,出事時最常見的爭執是「淨利怎麼算」:一方認為要扣掉自己的人事與交通費,另一方認為只能扣直接成本;其次是「對方不給看帳」,以及「合作結束後還有尾款進來要不要分」。範本第三、四、六條分別對應這三種爭議。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立契約書人
甲方、乙方寫登記全名,公司加統一編號與代表人,個人用身分證姓名。分潤協議最常見的抬頭問題是「用品牌名或粉專名簽」,例如寫「某某工作室」但那個名字沒有登記,日後要追討分潤款時對象不明。另外,如果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個人,分潤款給個人時會涉及扣繳與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的問題,建議簽署前先問會計師,並在第四條寫清楚給付金額是含稅還是稅後。
一、合作標的
空白讓你填。寫「一起做的那件事」,要具體到能分辨收入來源。錯誤寫法:「雙方合作經營線上課程」,這樣寫的問題是,哪些課程算在內?合作結束後對方自己再開的課算不算?建議改法:「雙方共同製作並銷售『某某課程』(含日後之改版與續集),透過甲方平台銷售之收入為本協議分潤範圍」。把「範圍的邊界」寫出來,例如是否包含周邊商品、企業內訓包班、海外授權,能省掉日後大部分的爭執。
二、各自投入
範本讓雙方各寫一行。這一條有兩個作用:一是記錄誰出了什麼,日後結算或終止時才有依據;二是跟第五條搭配,用「各自投入、各自所有」的寫法降低被認定為合夥出資的風險。填寫時把投入的性質寫清楚:資金寫金額、設備寫品項與歸屬、勞務寫工作內容與大致時數、通路寫平台名稱與帳號。錯誤寫法:「甲方負責出錢,乙方負責出力」,出多少錢、出什麼力、結束後設備歸誰都沒有講。建議改法:「甲方投入製作費新臺幣十萬元及攝影棚使用;乙方投入課程內容設計與授課,預估四十小時;所投入之設備與著作各歸投入方所有」。
三、分潤基礎
這是最常吵架的一條,範本用勾選框讓你選「按營收分成」或「按淨利分成」。按營收分最單純,收多少就按比例分,不用爭成本;按淨利分則一定要把「可扣除之成本項目」列成清單,範本已經留了空格。錯誤寫法:「扣除相關成本後之淨利」,「相關」兩個字就是爭端的來源。建議改法:「可扣除之成本項目以下列為限:平台手續費、金流手續費、廣告投放費(以實際帳單為準)、外包剪輯費;其餘費用(含各方之人事、交通、設備折舊)不得扣除」。比例欄要填到加起來等於 100%,並注意「收入」是含稅還是未稅,若一方要開發票,營業稅通常要先扣除再分。
四、結算與對帳
範本規定每若干個月結算一次、結算日後若干日內給付,並賦予任一方「於合理範圍內查閱相關帳務憑證」的權利。結算週期建議跟平台撥款週期對齊,例如平台每月撥款就每月結算,避免一方先墊資金。對帳權是這條的核心:沒有對帳權,分潤比例寫再漂亮也只能相信對方的數字。填寫時可以再具體一點,例如「收款方應於結算日後七日內提供平台後台報表或銷售明細」。錯誤寫法:只寫「每季結算」而沒有給付期限與對帳方式,對方拖著不付、不給看帳,你都沒有依據。
五、性質
「本協議不構成民法上之合夥,雙方各自獨立承擔其對外責任。」這句話的用意是避開民法第 681 條的連帶責任,但法院看的是實質而非標題。要讓這句話站得住,實際做法要配合:不要開共同銀行帳戶、不要以「某某聯盟」之類的共同名義對外簽約、各自開自己的發票、對外的合約由實際承接方簽。範本也刻意只分「收益」而不分「虧損」,這是跟合夥的重要區別;若你們決定要共同承擔虧損,就要有心理準備這份協議在法律上更接近合夥。
六、終止
範本允許任一方於若干個月前書面通知終止,且「終止前已發生之分潤仍應結算給付」。月數建議依合作的投入回收期來訂,一般一到三個月。後半句很重要:合作終止後,常有客戶尾款、平台延遲撥款在之後才進來,這些收入若來自終止前的交易,仍要依比例分。建議再加一句「終止後六個月內因本合作標的所生之收入,仍依第三條分配」,把時間邊界畫出來。錯誤寫法:「任一方得隨時終止」,對方在大筆收入進帳前一天終止,你就拿不到。
簽名欄
簽名對應抬頭的甲方與乙方,公司由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依民法第 3 條效力相同。如果合作標的涉及著作(課程、影片、設計),簽名前確認第二條已寫清楚著作歸屬,否則分潤協議簽了,作品的所有權反而變成新的爭議。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 常見寫法 | 會出什麼問題 | 建議改成 |
|---|---|---|
| 「扣除相關成本後之淨利」 | 「相關」範圍無限,一方把人事、交通都塞進去 | 列出可扣除項目清單,其餘不得扣除 |
| 合作標的只寫一個名稱 | 改版、續集、周邊、包班算不算都沒講 | 寫出範圍邊界,含或不含逐項列明 |
| 各自投入寫「出錢」「出力」 | 金額、時數、設備歸屬不明 | 具體到金額、品項、時數與歸屬 |
| 沒有對帳權或沒有給付期限 | 只能相信對方的數字,對方拖延也無依據 | 保留第四條,加上報表提供期限 |
| 開共同帳戶、用共同名義對外簽約 | 實質像合夥,第五條的聲明可能被推翻 | 各自收款、各自開票、各自簽約 |
| 終止條款寫「隨時終止」 | 大筆收入進帳前被終止,尾款分不到 | 預告期加終止後一定期間內收入仍分配 |
| 用品牌名或粉專名簽署 | 主體不明,追討分潤款找不到對象 | 用登記全名或身分證姓名 |
簽署與保存實務
分潤協議不需要見證人或公證,雙方簽名或蓋章即成立;公司由代表人簽署,依民法第 3 條蓋章與簽名效力相同。份數上,紙本一式兩份各執一份,線上簽署則雙方各自保有 PDF。保存期間建議至少到合作終止後五年,理由有二:一是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要求會計憑證至少保存五年,你們的對帳資料本來就要留那麼久;二是分潤款的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 125 條長達十五年,越晚出的爭議越需要原始協議。除了協議本身,每次結算的報表、對帳紀錄、給付憑證都要一併保存,最好在每次結算後請對方回覆確認金額,形成一份「對帳確認」的往來紀錄。依電子簽章法第 4 條(2024 年修正),電子簽章與紙本同等效力,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簽完雙方各拿 PDF 與簽署證明,日後對帳時也有一份不會被改動的原始版本。
常見問題 Q&A
Q:分潤合作算合夥嗎?A:不一定,法院看實質。範本第五條聲明不構成合夥、只分收益不分虧損、各自對外負責,這些都是往「不是合夥」的方向設計。但如果你們實際上開共同帳戶、用共同名義對外做生意、共同承擔虧損,即使簽了這句話,仍可能被認定為民法第 667 條的合夥,進而依第 681 條負連帶責任。
Q:對方不給看帳怎麼辦?A:範本第四條賦予任一方於合理範圍內查閱帳務憑證的權利,你可以先書面請求並指定期限。若對方仍拒絕,這已經是違約,你可以主張暫停自己的給付義務或終止合作,並保留追討的權利。簽署時把「應提供的報表種類與期限」寫進第四條,日後主張會容易得多。
Q:按營收分還是按淨利分比較好?A:按營收分最不會吵,適合成本結構簡單或成本主要由一方負擔的情況;按淨利分適合雙方都有明顯投入成本的情況,但一定要把可扣除項目列成清單。判斷原則是:你能不能在簽約時就說清楚「哪些成本可以扣」,說不清楚就按營收分。
Q:合作結束後才進來的款項要分嗎?A:範本第六條規定終止前已發生的分潤仍應結算給付,所以來自終止前交易的尾款要分。建議在第六條加上「終止後若干個月內因本合作標的所生之收入仍依比例分配」,把時間邊界寫清楚,避免對「已發生」的解釋爭執。
Q:一方是公司、一方是個人,分潤款怎麼給才合規?A:公司給個人的分潤款通常會涉及所得扣繳與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實際適用哪一類所得要看合作內容,建議簽署前先問會計師,並在第四條寫明給付金額是含稅還是稅後、由誰負擔扣繳。若雙方都是公司,各自開發票給對方或由收款方開發票給客戶再分潤,也要在協議中約定。
Q:可以約定一方保底、另一方拿剩下的嗎?A:可以,這不違反範本結構。在第三條的比例欄之外加一句「甲方每期至少分得新臺幣若干元,不足部分由乙方補足;超過部分依比例分配」即可。但保底金額越高,實質上越像一方在「付費委託」另一方,而不是共同分潤,這會影響稅務處理,建議也一併請會計師確認。
相關範本
- 合作意向書(MOU):合作還在洽談、比例還沒談定時,先簽意向書鎖定方向與保密。
- 介紹佣金協議書:對方只是介紹客戶、成交後抽成,不參與執行時,用居間性質的佣金協議。
- 活動合作協議書:一次性活動合辦,需要分工表與虧損分攤條款時改用它。
- 寄售協議書:把商品放在對方店面代售、賣出後拆帳,用寄售專門版本。
- 保密協議書:合作中會交換客戶名單、成本結構等機密時,另簽保密協議補足保護。
- 服務委任契約書:若實質上是一方付費請另一方做事而非共同分潤,改用委任契約。
資料來源
- 民法第 667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667
- 民法第 681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681
- 民法第 12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25
- 民法第 25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252
- 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09&flno=38
- 電子簽章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37
- 經濟部《2025 中小企業白皮書》發布新聞稿: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121491
常見問題
分潤合作算合夥嗎?
若雙方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可能構成民法上的合夥,將對外負連帶責任。不想成立合夥應明文排除。
對方不給看帳怎麼辦?
沒有約定查核權時很難強制。所以對帳條款要事先寫入。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