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交易
寄售協議書範本
把商品放在他人店面代售
什麼時候會用到
寄售與買斷不同:商品所有權還在寄售人手上,店家只是代為銷售並抽成。沒寫清楚,商品損壞或店家倒閉時會很麻煩。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所有權歸屬要寫明
未售出前所有權仍屬寄售人,這是與買斷最大的差別。
毀損滅失責任
在店期間商品被偷被摔由誰負責,要先約定。
結算週期與未售退回
多久結一次帳、賣不掉多久要退回,都要寫。
寄售協議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寄售協議書
立契約書人:
寄售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寄售人)
受託店家:__________(以下簡稱受託店家)
一、寄售商品
品項與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議售價:新台幣______元/件
二、所有權
商品售出前所有權仍屬寄售人。受託店家不得處分、設定負擔或轉寄他處。
三、抽成與結算
受託店家抽成售價之__%。每__個月結算一次,於結算日後__日內給付。
四、毀損滅失
寄售期間因受託店家保管不當致商品毀損或滅失者,應按建議售價賠償。
五、退回
寄售期間為__個月。期滿未售出者,寄售人應於__日內取回;逾期未取回者,受託店家得定七日以上期限催告取回;催告期滿仍未取回者,得另行處理。
寄售協議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寄售協議書用在「我的商品放你店裡賣,賣掉你抽成,沒賣掉還我」的合作:手作品牌放選物店、獨立出版放書店、二手精品放寄賣店、農產加工品放伴手禮店。它跟經銷代理契約的差別在所有權:經銷是店家買斷、貨變成店家的;寄售是貨還是你的,店家只是幫你賣,賣掉才有錢分。這個差別決定了三件事:店家倒閉時貨拿不拿得回來、貨在店裡壞了誰賠、沒賣掉的貨怎麼處理,也就是範本第二、四、五條在做的事。
法律上,店家以自己的名義把你的貨賣給客人、賺取報酬,是民法的「行紀」;貨放在店家那裡的期間,適用寄託的規定。這兩套規定加起來,就是寄售的法律骨架。如果店家不是以自己名義賣、而是替你介紹客人由你成交,那是介紹佣金協議書的範圍;如果雙方共同出資進貨、按比例分利潤,用合作分潤協議書;貨交到店家手上的當天,另外用物品簽收單記錄品項、數量與狀態,那是第一條與第四條最重要的證據。
這份範本是一般實務版本,五條把寄售最核心的權利義務抓出來,適合小品牌與小店家之間的合作;大型通路的寄售通常有自己的定型化契約,這份可以當作對照與談判的清單。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 相關法條 | 條文重點 | 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
|---|---|---|
| 民法第 576 條 | 行紀是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交易而受報酬的營業 | 店家以自己名義賣你的貨並抽成,法律定性就是行紀 |
| 民法第 578 條 |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為之交易,對於交易之相對人自得權利並自負義務 | 客人買到瑕疵品找的是店家,不是寄售人;店家再依協議向寄售人主張 |
| 民法第 582 條 | 行紀人得依約定或習慣請求報酬、寄存費及運送費,並得請求償還為委託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 | 範本第三條的抽成就是報酬;店家想另收上架費或倉儲費,要寫進契約 |
| 民法第 583 條 | 行紀人為委託人計算所買入或賣出之物為其占有時,適用寄託之規定;除委託人另有指示,不負保險義務 | 貨在店裡的期間套用寄託規定;要店家保險必須明文 |
| 民法第 590 條 | 受寄人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寄託物 | 店家有抽成就是有報酬,保管標準是專業水準,範本第四條的「保管不當」以此判斷 |
| 民法第 591 條 | 受寄人非經寄託人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 | 店家不能把寄售品拿來展示以外的用途,例如借給客人試用帶回家 |
| 民法第 597 條 | 寄託物返還之期限雖經約定,寄託人仍得隨時請求返還 | 寄售期間內寄售人原則上可以提前取回,範本第五條的期間是店家的預期而非拘束 |
| 民法第 585 條、第 586 條 | 委託出賣之物不能賣出或撤回委託,委託人不於相當期間取回時,行紀人得定期催告,逾期得拍賣其物並就其債權取償 | 範本第五條「逾期未取回得另行處理」的法律依據,程序是催告後才能處分 |
| 民法第 761 條 |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 貨交給店家是「交付占有」不是「移轉所有權」,範本第二條要明文,否則容易被誤認為買斷 |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 |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或銷售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 | 寄售的發票開立有稅法上的特別處理,雙方都是營業人時要先跟會計確認 |
市場面上,寄售沒有主管機關的專門統計,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115 年 5 月 7 日公布的統計提供了一個側面:114 年度全國消費申訴及調解案件共 83,442 件,較 113 年度增加 7.96%,前五大類的「健身」因單一業者無預警倒閉而暴增。業者倒閉對消費者的衝擊是預付款拿不回來,對寄售人的衝擊則是貨拿不回來,而且寄售人不是消費者,沒有消保官可以申訴,只能靠民事程序與協議書上的所有權條款。
實務上寄售糾紛集中在三個時點:結算時(店家報的銷售數量與寄售人認知不同、抽成基礎是售價還是實收)、商品出狀況時(展示品被試用弄髒、失竊、店家說是正常耗損)、合作結束時(店家不主動退貨、寄售人找不到人、店家倒閉貨被債權人一起查封)。這三件事對應範本的第三、四、五條,也是這篇要多講的地方。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當事人
寄售人是商品的所有人,受託店家是幫忙賣的一方。店家要寫登記名稱與統一編號,個人工作室或攤位要寫負責人本名,因為第二條所有權與第五條退回都是要向「人」主張的;寄售人若是個人創作者,寫本名,並在括號註明品牌名。常見錯誤是店家欄位寫店名而沒有負責人,店面頂讓之後找不到人負責退貨。改法:「受託店家:OO 選物店(負責人:李小華,統一編號 00000000)」。
一、寄售商品
品項與數量、建議售價兩個空格。品項多的話用附件明細表,每一項寫品名、規格、數量、建議售價、寄售人的成本或最低售價,並且每一批補貨都用新的明細。建議售價在寄售裡是雙方約定的「定價」,因為店家是以自己名義賣、賣多少錢法律上是店家決定的,你要控制售價,就要把它寫成契約義務,例如「受託店家不得低於建議售價 9 折出售,折扣須經寄售人同意」;這在寄售關係裡沒有公平交易法限制轉售價格的問題,因為貨是你的、不是店家買斷的。
錯誤寫法:「品項與數量:手作飾品一批」。改法:「品項與數量:詳如附件一(共 12 款、86 件),每款附照片與編號;建議售價依附件一,受託店家不得低於建議售價 9 折出售」。附件要雙方簽名,每次補貨或退回都更新明細並簽收。
二、所有權
「商品售出前所有權仍屬寄售人。受託店家不得處分、設定負擔或轉寄他處」,這一條是寄售人在店家倒閉時唯一的救命條款。依民法第 761 條,動產所有權的移轉要「讓與合意加交付」,寄售只有交付、沒有讓與的意思,所有權本來就還在你這裡;但貨在店家手上的外觀跟買斷一模一樣,範本這句話就是把「沒有讓與」講明白,省掉日後舉證的麻煩。效果是店家被查封或倒閉時,你可以主張寄售品不是店家的財產,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向執行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排除執行並取回;沒有這一條的話,債權人會主張那些貨是店家的存貨。
但要知道它的極限:這一條拘束的是店家,對不知情的第三人不一定有效,例如店家把你的貨當作自己的存貨賣給另一家店,善意的買方受民法第 948 條保護,你只能向店家求償。所以第二條之外,建議做三件事:商品上有品牌標示或編號、明細表雙方簽收、定期到店盤點。這些是你證明「這批貨是我的」的實際證據。
「不得轉寄他處」也要留意,有些店家會把賣不動的貨轉到分店或合作店,這對寄售人是風險,因為貨在哪裡、狀態如何都失去掌握,範本禁止這件事,店家真的要轉,寫成「經寄售人書面同意得轉至下列分店」。
三、抽成與結算
「受託店家抽成售價之_%。每_個月結算一次,於結算日後_日內給付」,三個空格對應寄售最常吵的三件事:抽多少、多久結一次、什麼時候付。抽成比例要寫計算基礎:是「售價」還是「實收金額」?折扣後的售價、刷卡手續費、平台費用要不要先扣?建議寫「以實際成交金額(含稅)為基礎,刷卡手續費由受託店家負擔」,並且抽成率寫在契約裡就不要再有「活動期間另議」這種浮動空間。
結算週期依銷售速度決定,一般是每月結算、次月 10 日前付款;並要求店家提供銷售明細(品項、數量、成交價、日期),這是民法第 540 條委任報告義務的具體化,也是你核對庫存的依據。沒有明細,你只能相信店家報的數字。逾期付款要有後果,例如「逾期未付者,寄售人得取回全部商品並請求已售金額」。
依民法第 582 條,行紀人除了報酬還可以請求寄存費與運送費,所以店家想收上架費、陳列費、倉儲費,法律上是可以的,但一定要寫進這一條,不然事後從貨款裡扣就是爭議。
錯誤寫法:「抽成 30%,售出後結算」。改法:「受託店家抽成實際成交金額(含稅)之 30%,刷卡手續費由受託店家負擔。每 1 個月結算一次,受託店家應於每月 5 日前提供上月銷售明細,並於每月 10 日前給付寄售人應得款項;除本條抽成外不另收任何費用」。
四、毀損滅失
「寄售期間因受託店家保管不當致商品毀損或滅失者,應按建議售價賠償」,這一條的法律基礎是民法第 583 條(行紀人占有的物適用寄託規定)加第 590 條(有報酬的受寄人要盡善良管理人注意)。店家有抽成就是有報酬,保管標準是專業店家的水準:展示品該有防護、貴重品該上鎖、打烊該關門。範本的賠償基準是建議售價,對寄售人有利,因為包含了預期利潤;店家可能會要求改成成本價或批發價,這是可以談的,但要寫清楚。
這一條要補的是「什麼算保管不當」與「正常耗損怎麼處理」。展示品被客人試戴、試穿造成的輕微痕跡,是寄售的正常成本,建議寫「展示造成之輕微磨損不在此限,但受託店家應於結算時列出並經寄售人確認」;失竊、水損、火災要區分店家有沒有過失,並考慮依民法第 583 條第 2 項的規定,明文要求店家投保或由寄售人自行投保。
錯誤寫法:「商品毀損由受託店家負責」。這句話沒有「保管不當」的要件,店家不會簽;而且沒有計算基準。改法就是範本原文,再加上輕微耗損的例外與盤點的頻率(例如「雙方每季盤點一次,數量差異由受託店家依建議售價賠償」)。
五、退回
「寄售期間為_個月。期滿未售出者,寄售人應於_日內取回;逾期未取回者,受託店家得定七日以上期限催告取回;催告期滿仍未取回者,得另行處理」。這一條處理合作結束,三件事要填好:期間(一般三到六個月,季節性商品跟著季節)、取回的天數(給自己至少 14 天)、以及「另行處理」的具體內容。範本已把催告程序寫進去,因為法律上店家的處分權來自民法第 586 條準用第 585 條:委託人不在相當期間內取回時,行紀人要先定期催告,逾期才能拍賣並就其債權取償,剩餘要交還或提存。建議再把處分方式寫具體:「受託店家應以書面催告寄售人於 14 日內取回,逾期未取回者,受託店家得以不低於建議售價 5 折出售,所得扣除抽成後交付寄售人」,這樣店家有依據、寄售人也知道貨會怎麼樣。
另外要注意民法第 597 條:寄託物的返還期限即使有約定,寄託人仍得隨時請求返還。也就是說,寄售期間內你原則上可以提前取回商品,店家不能以「還沒到期」拒絕;但提前取回可能影響店家的陳列規劃,建議寫「寄售人得於 7 日前通知後取回全部或部分商品」,給店家合理時間,也避免爭執。反過來,店家想提前結束,也要有通知期,例如「受託店家得於 30 日前通知終止,並於期滿前將商品退回」。
退回的運費與方式也要寫:面交、宅配、運費誰出,退回時要有簽收明細,跟第一條的交貨明細對照,數量差異就是第四條的賠償依據。
簽名欄
範本簽名欄直接標示寄售人與受託店家,由本人或有權代表人簽名。附件明細表是這份協議最重要的部分,一定要跟協議一起簽;之後每次補貨、退回、盤點都用新的明細簽收,這些明細加起來就是你的庫存帳。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 常見寫法 | 會出什麼問題 | 建議改成 |
|---|---|---|
| 沒有商品明細,只寫「一批」 | 結算、盤點、賠償都沒有基準,店家倒閉時無法證明哪些是你的 | 附明細表(品名、編號、數量、建議售價),每次進出貨簽收 |
| 沒寫所有權歸屬 | 貨可能被當作店家的存貨查封;店家轉賣他店無法追究 | 明寫「售出前所有權屬寄售人,不得處分、設定負擔或轉寄」 |
| 抽成寫「售價 30%」 | 折扣、刷卡手續費、稅金要不要先扣不明 | 寫「實際成交金額(含稅)30%,手續費由店家負擔」 |
| 結算寫「售出後結算」 | 店家不主動報、不主動付,寄售人無從核對 | 固定週期、明細提供日、付款日、逾期後果 |
| 店家想收上架費卻沒寫 | 從貨款裡扣時變成爭議 | 依民法第 582 條可以收,但要寫進第三條 |
| 「商品毀損由店家負責」沒有要件 | 店家不簽,或簽了之後對正常耗損也吵 | 「保管不當」為要件,補輕微耗損例外與盤點頻率 |
| 「逾期未取回得另行處理」沒有程序 | 店家直接丟掉或賤賣,寄售人主張損害 | 寫催告期、處分底價、所得扣抽成後交付 |
| 沒寫提前取回與終止的通知期 | 依民法第 597 條寄售人可隨時取回,但沒通知期雙方容易撕破臉 | 寄售人 7 日前通知取回,店家 30 日前通知終止 |
簽署與保存實務
寄售協議不需要見證人或印鑑,雙方簽名即可;店家是公司時用印加負責人簽名比較完整。份數各執一份,寄售人要把協議、交貨明細、每月銷售明細、退回簽收單放在一起,這是你的庫存帳與應收帳。保存期限建議至少到合作結束、商品全部退回並結清後兩年;有賠償或款項爭議的,保存到解決為止。
稅務上要提醒一句:雙方都是營業人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委託代銷與銷售代銷貨物都視為銷售貨物,發票的開立流程跟一般買賣不同,簽約前先跟會計確認;個人創作者寄售在有登記的店家,店家開發票給客人,寄售人收到的分潤是所得,也要處理。
線上簽署方面,電子簽章法 113 年 5 月修正後,第 4 條明定符合該法規定的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寄售協議沒有紙本要式的要求。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雙方簽完各自拿到 PDF 與簽署證明;之後每次補貨的明細、每季的盤點確認也可以用同樣方式簽,比紙本明細更不容易遺失,而且每一份都有時間紀錄。
常見問題 Q&A
Q:店家倒閉,寄售商品拿得回來嗎?A:有協議第二條的話,可以主張。寄售品的所有權在你,不是店家的財產,店家被查封時,你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排除執行;進入破產或清算程序時,則向破產管理人或清算人主張取回。但你要證明得了「這批貨是我的」:協議書、交貨明細、商品上的品牌標示或編號、定期盤點紀錄,這些都是證據。沒有協議、沒有明細,貨很可能被當作店家的存貨處理,你只能跟其他債權人一起分配。
Q:抽成幾成合理?A:沒有法定標準,也沒有官方統計,看商品類型、店家提供的服務(陳列、包裝、客服、行銷)與銷售速度;店家承擔的服務越多(包裝、客服、退換貨處理),抽成通常越高。比抽成比例更重要的是「計算基礎」:三成抽「售價」跟三成抽「扣掉刷卡手續費與折扣後的實收」差很多。談判時把基礎寫清楚,再談比例。
Q:客人買到瑕疵品回店裡退貨,是店家還是寄售人的責任?A:對客人來說是店家的責任。依民法第 578 條,行紀人對交易相對人自得權利、自負義務,客人是跟店家買的,退貨、七日解除權(客人是消費者且透過網路購買時)都找店家。店家處理完再依協議向寄售人主張,例如從下期結算扣除退貨金額或要求寄售人補貨。所以第三條建議加寫退貨處理的規則:「客人退貨者,該筆銷售自結算中扣除,商品退回寄售人」。
Q:寄售期間還沒到,我可以提前把貨拿回來嗎?A:原則可以。民法第 597 條規定寄託物返還的期限即使有約定,寄託人仍得隨時請求返還,寄售期間內的商品適用寄託規定,所以你可以提前取回。但這會打亂店家的陳列與行銷,實務上建議在協議裡寫明「寄售人得於 7 日前通知後取回」,給店家合理時間;如果店家因此有實際損失(例如已為你的商品做了活動),有可能主張賠償,所以提前取回的理由與方式最好先溝通。
Q:貨在店裡被偷了,店家要賠嗎?A:看店家有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依民法第 590 條,有報酬的受寄人要用專業水準保管,店家有抽成就是有報酬。貴重品沒有上鎖、打烊沒關門、監視器沒開,這些是保管不當,依範本第四條要按建議售價賠償;店家有合理防護仍然被偷,是不是保管不當會有爭議。建議在第四條就寫清楚保管方式(貴重品鎖櫃、打烊入庫)與保險安排,依民法第 583 條第 2 項店家預設不負保險義務,要保就要明文。
Q:店家報的銷售數量跟我盤點的對不起來怎麼辦?A:先用明細對帳:交貨明細減去退回明細減去店家報的銷售數量,應該等於店裡的庫存。差額就是「不見的貨」,依範本第四條屬於滅失,店家應按建議售價賠償,除非店家能證明不是保管不當。這就是為什麼第三條要求店家每月提供銷售明細、第四條建議每季盤點:越早發現差額越好處理。差額太大又談不攏時,協議書、明細與盤點紀錄就是你走調解或訴訟的證據。
相關範本
- 經銷代理契約:店家想買斷你的貨再賣、或以你的名義代理銷售時,法律關係不同,改用它。
- 介紹佣金協議書:對方只介紹客人、由你自己成交並收款時,不是寄售。
- 合作分潤協議書:雙方共同投入、按比例分利潤而非單純寄賣抽成時用它。
- 物品簽收單:每次交貨、補貨、退回都用它記錄品項、數量與狀態,是第一條與第四條的證據。
- 商品買賣契約:店家決定直接買下寄售品時,用買賣契約處理所有權移轉與價金。
- 收據:每期結算款項收到後開立,跟銷售明細一起保存。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540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540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576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576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578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578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582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582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583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583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585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585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586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586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590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590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591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591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597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597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761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761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948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948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04&flno=15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3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電子簽章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37
- 行政院新聞稿 公布 114 年度全國消費申訴及調解案件統計報告:https://www.ey.gov.tw/Page/F7408A6FCA4B0A8A/e428dd0a-9b96-4422-a4f1-d67b803d83dd
常見問題
店家倒閉,寄售商品拿得回來嗎?
因所有權仍屬寄售人,原則上可取回。但有書面協議會大幅降低舉證困難。
抽成幾成合理?
沒有法定標準,視通路與品類,常見在二到四成之間。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