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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交易

退換貨協議書範本

協商退貨、換貨與退款條件

什麼時候會用到

退換貨爭議常常卡在「誰負擔運費」「退多少」。一份協議把金額、期限、運費歸屬寫死,比在對話框往返十次快。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退款金額與扣項分開列

原價、扣除項目、實退金額三個數字都要有。

運費歸屬要寫

這是最常吵的小錢。因瑕疵退貨由賣方負擔是常見做法。

加上結清條款

寫明雙方就本次交易再無其他請求,才算真的結案。

退換貨協議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退換貨協議書

立契約書人:

賣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賣方)

買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買方)

一、原交易

商品:__________ 交易日:民國___年__月__日 金額:新台幣______元整

二、處理方式

□ 退貨退款 □ 換貨 □ 折讓

三、金額結算

原價新台幣______元整,扣除______新台幣______元整,實退新台幣______元整。

四、運費與期限

退回運費由__方負擔。買方應於民國___年__月__日前寄回,賣方於收到後__日內退款。

五、結清

雙方就本次交易再無其他請求。

此致

__________

中華民國___年__月__日

賣方簽名(尚未簽名)
買方簽名(尚未簽名)

退換貨協議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退換貨協議書用在「交易已經完成、東西出了問題、雙方談好怎麼處理」的時候:買方收到瑕疵品要退、賣方願意換新但要買方先寄回、雙方各退一步用折讓收尾。這類爭議通常不大,但最消耗時間,因為「退多少」「運費誰出」「什麼時候退款」三件事在對話框裡可以來回十次。一份協議把金額、扣項、運費、期限寫死,雙方簽了就照做,也避免退款之後對方又提新的要求。

它跟和解書的差別在範圍:和解書處理的是有爭執的權利義務全部,退換貨協議只處理「這一筆交易的退、換、折讓」;如果爭議已經升級到賠償、名譽、多筆交易,改用和解書。跟原本的商品買賣契約或買賣契約書的關係是「後續處理」:原契約第四條的檢驗與瑕疵條款決定買方有沒有退換的權利,退換貨協議決定怎麼執行。買方是消費者、透過網購或電話下單的話,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給了七日無條件解除權,那不需要談,直接退;協議書用在「過了七天」「面對面交易」「企業間買賣」這些沒有法定退貨權、要靠協商的情況。

這份範本是一般實務版本,設計成一頁就能簽完,五條都很短,重點是數字要對、期限要明確。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相關法條條文重點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違反本條的約定無效七日內的消費者退貨不需要協議,賣方不能用協議書叫消費者負擔運費或扣款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 2 條易腐敗、客製化、報紙期刊、已拆封影音軟體、數位內容、已拆封個人衛生用品、國際航空客運,經業者告知者不適用七日解除權這些商品的退換要靠協商,正是協議書的用武之地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九點、不得記載事項第五點運費未記載視同由企業經營者負擔;不得記載消費者放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解除權對消費者的網購,退貨運費原則上不能轉嫁,協議書也不能事先要消費者放棄解除權
民法第 354 條、第 356 條出賣人負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應從速檢查並即時通知瑕疵,怠於通知者視為承認買方有沒有退換的權利,看有沒有在檢驗期內通知
民法第 359 條物有瑕疵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解除顯失公平者僅得減價範本第二條的「退貨退款」對應解除,「折讓」對應減少價金
民法第 364 條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有瑕疵時買受人得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範本第二條的「換貨」對應這條,客製品或特定物通常不適用換貨
民法第 259 條契約解除時雙方負回復原狀義務,受領的金錢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返還退貨退款時,賣方法律上要連利息一起退;協議可以另外約定
民法第 736 條、第 737 條和解是當事人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的契約;和解使拋棄的權利消滅、取得和解所訂明的權利範本第五條「再無其他請求」就是和解條款,簽了之後原本的請求權消滅

市場面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115 年 5 月 7 日公布的統計顯示,114 年度全國消費申訴及調解案件共 83,442 件,較 113 年度增加 7.96%,其中「服飾、皮件及鞋類」進入前五大,報告說明這類爭議「主要類型為網路購物而衍生之爭議」,並提醒業者確實遵守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網購問答也指出,運費原則上由企業經營者負擔,若未記載則視同由企業承擔。

企業間的退換貨沒有主管機關統計,但實務上卡住的點很固定:賣方同意退但要扣「拆封費」「整新費」,買方認為不該扣;賣方要買方先寄回才退款,買方怕寄回後拿不到錢;換貨的新品又有問題,雙方對「這算第二次瑕疵還是同一件事」認知不同。範本的第三條與第四條就是在解決前兩個問題,第五條處理第三個。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當事人

賣方是原交易的出賣人,買方是原交易的買受人,兩邊都要跟原契約或發票上的名稱一致。透過平台交易的,當事人是賣家與買家,不是平台;平台有介入處理時,可以在協議裡註明「本協議經 OO 平台客服協調」,但平台不是簽署方。公司寫登記全名加統一編號,個人寫本名,退款帳戶的戶名要跟買方名稱一致,這是第三條退款時最容易出錯的地方。

一、原交易

商品、交易日、金額三個空格,是這份協議的「身分證」。商品要寫到能對應原契約或訂單:品名、型號、數量,有訂單編號或發票號碼的一併寫進去。交易日填原契約簽訂日或下單日,金額填原本實際付的錢(含稅、含運費的話註明)。這一條寫不清楚,第三條的「原價」就沒有依據,第五條的「本次交易」也不知道指哪一筆。

錯誤寫法:「商品:上次買的那批貨」。改法:「商品:OO 牌 M-200 型辦公椅 20 張(訂單編號 A2026-0315),交易日:民國 115 年 3 月 15 日,金額:新台幣 60,000 元整(含稅、含運)」。

二、處理方式

三個勾選框:退貨退款、換貨、折讓。只勾一個,因為三種處理的後續完全不同。退貨退款對應民法第 359 條的解除契約,買方把東西寄回、賣方把錢退回;換貨對應第 364 條的另行交付,買方寄回瑕疵品、賣方寄新品,價金不動;折讓對應第 359 條的減少價金,東西買方留著、賣方退一部分錢。

要提醒的是,折讓通常是最省事的解法:不用寄來寄去、不用等驗貨,適合瑕疵不影響主要功能的情況(外觀刮傷、少一個配件)。換貨要注意新品也可能有瑕疵,建議在這一條加註「換貨之新品仍適用原契約之檢驗與瑕疵條款」。退貨退款要注意商品已使用的折舊怎麼算,那是第三條的事。

錯誤寫法:同時勾「退貨退款」和「折讓」。改法:只勾一個;如果是「部分退貨、部分折讓」(例如 20 張椅子退 5 張、其餘折價),在這一條下面用文字寫明數量與對應處理。

三、金額結算

「原價新台幣__元整,扣除__新台幣__元整,實退新台幣__元整」,這是範本設計最用心的地方:把退款金額與扣項分開列,讓買方看得到扣了什麼、扣多少,而不是只看到一個「實退 45,000」然後猜為什麼少了 15,000。扣項要寫名目與金額,常見的有:已使用期間的折舊、缺少的配件、包裝毀損、原本由賣方吸收的運費、平台手續費。每一項都要能說出理由,不能說理由的就不要扣。

對消費者的網購要特別小心: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規定七日內解除契約「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所以七日內退貨不能扣運費、不能扣拆封費;只有商品因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毀損時,才能依民法第 259 條請求償還價額。過了七天的協商退貨才可以談扣項。企業間買賣沒有這個限制,但扣項比例太高買方不會簽。

另外,民法第 259 條規定解除契約時受領的金錢要附加利息返還,實務上小額交易很少算利息,協議寫「實退金額」就表示雙方同意以此為準,不再另計利息。

錯誤寫法:「扣除相關費用 15,000 元」。改法:「扣除:已使用 2 個月之折舊 6,000 元、缺少扶手配件 2 組 3,000 元、原免運費用 1,000 元,合計 10,000 元,實退新台幣 50,000 元整」。

四、運費與期限

「退回運費由__方負擔。買方應於民國__年__月__日前寄回,賣方於收到後__日內退款」,三個空格對應退換貨最常吵的三件事。運費原則是「誰的責任誰出」:商品有瑕疵是賣方的責任,運費由賣方負擔;買方單純不想要了(企業間或過了七天的協商退貨),運費由買方負擔。對消費者的網購,七日內退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與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運費不能轉嫁給消費者。

寄回期限給買方合理的天數(一般 7 到 14 天),退款期限給賣方驗貨的時間(收到後 3 到 7 天)。建議加寫「賣方收到商品後應於 2 日內確認狀態,有異議者應於該期間內以書面通知買方,逾期視為狀態無誤」,這樣買方不用擔心寄回後賣方拖著不退。退款方式也寫,例如「退回買方原付款帳戶」或「匯至買方指定帳戶(戶名 OO)」,信用卡付款的要註明「依信用卡刷退程序辦理」。

錯誤寫法:「買方寄回後賣方儘速退款」。改法:「買方應於民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前以宅配寄回(運費由賣方負擔,貨到付款),賣方於收到後 5 日內將新台幣 50,000 元整退回買方原付款帳戶」。

五、結清

「雙方就本次交易再無其他請求」,這是民法第 736 條的和解條款,效果依第 737 條是雙方就這筆交易拋棄的權利消滅。對賣方的意義是退款之後買方不能再回頭要求賠償;對買方的意義是拿到退款之後賣方不能再說東西有其他損壞要追討。所以簽這一條之前,雙方要確定「本次交易」的所有問題都放進前四條了:如果換貨的新品可能還有問題,第二條要先註明新品仍適用原契約的瑕疵條款,不然這一條會把新品的主張一起結掉。

要提醒的是,這一條結清的是「這筆交易的民事請求」,不會排除法律上不能拋棄的權利,也不影響對第三人(例如物流業者)的求償。買方是消費者時,這一條不能拿來事先讓消費者放棄消保法第 19 條的解除權,那樣寫依同條第 5 項無效;它只能用在雙方已經協商完成、消費者自願接受的處理方案。

日期與簽名欄

範本的「此致」後面填對方名稱,日期填簽署日。簽名欄直接標示賣方與買方,兩邊都要簽,因為協議是雙方互相讓步。建議退款完成後,由買方再簽一張收據或在協議上註記「已於某日收到退款」,這樣整件事有頭有尾。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常見寫法會出什麼問題建議改成
原交易只寫「上次那批」退款金額與結清範圍都沒有依據寫品名、型號、數量、訂單或發票號碼、交易日、金額
處理方式勾兩個以上退貨還是換貨不明,後續動作互相矛盾只勾一個,部分退貨部分折讓用文字寫明
扣項只寫「相關費用」買方不知道扣什麼,簽了之後還是吵逐項寫名目與金額,合計後算出實退
消費者七日內退貨扣運費或整新費違反消保法第 19 條「無須負擔任何費用」,該約定無效七日內不扣費;過了七天的協商退貨才談扣項
退款寫「儘速」買方寄回後賣方無限期拖延寫「收到後 N 日內」並加驗貨異議期限
運費寫「各自負擔」瑕疵品退回還要買方出運費,買方不簽或事後翻臉瑕疵由賣方負擔,非瑕疵協商退貨由買方負擔
換貨沒註明新品仍有保障第五條結清後,新品瑕疵無法主張第二條加「換貨之新品仍適用原契約檢驗與瑕疵條款」

簽署與保存實務

退換貨協議不需要見證人或印鑑,雙方簽名即可;金額大或雙方已經有明顯對立時,可以請平台客服或第三人在場,但那是為了談成,不是法律要件。份數各執一份。保存期限建議至少到退款或換貨完成後一年,因為第五條的結清效力就是你日後對方再提要求時的擋箭牌;企業間交易建議跟原契約一起保存,多數公司是七年。

退款完成的證據要留:匯款紀錄、刷退通知、或買方簽的收據。寄回商品的物流單號也要留,寄回途中遺失時那是向物流業者求償的依據。

線上簽署對退換貨協議特別合適,因為雙方通常在不同地方、而且都想快點結束。電子簽章法 113 年 5 月修正後,第 4 條明定符合該法規定的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用秒簽把填好的協議寄給對方簽,雙方各拿一份 PDF 與簽署證明,簽署時間的紀錄可以對應第四條的寄回與退款期限。

常見問題 Q&A

Q:網購一定有七天鑑賞期嗎?A:原則有、例外沒有。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規定通訊交易的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但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 2 條,易腐敗商品、客製化商品、報紙期刊、已拆封的影音商品與電腦軟體、數位內容、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國際航空客運服務,在業者事先告知的情況下不適用。另外,賣方是個人而非企業經營者(偶爾出清二手物)時,消保法整個不適用。七日鑑賞期的正式名稱是「猶豫期」,指的是可以無理由解除,不是可以免費試用七天。

Q:拆封了還能退嗎?A:一般商品可以,七日解除權不以未拆封為條件,消費者要檢查商品本來就得拆封。但影音商品、電腦軟體、個人衛生用品這三類,依合理例外情事準則,拆封後業者可以拒絕。另外,拆封後如果商品因消費者的使用而毀損,依民法第 259 條消費者要償還價額,賣方可以在退款時扣除,但這跟「不能退」是兩回事。企業間買賣沒有七日解除權,拆封後能不能退看原契約的檢驗與瑕疵條款。

Q:賣方要求我先寄回才退款,我怕寄回後拿不到錢怎麼辦?A:這正是第四條要解決的問題。協議裡寫明「賣方於收到後 N 日內退款」,並加上驗貨異議期限,賣方超過期限不退就是違約,你可以憑協議請求。實務上的自保做法是:寄回前拍照錄影記錄商品狀態、用有物流追蹤的方式寄送、保留單號,透過平台交易的話走平台的退貨流程讓平台保管款項。

Q:折讓跟退貨退款差在哪?我該選哪個?A:折讓是東西留著、賣方退一部分錢,法律上是民法第 359 條的「減少價金」;退貨退款是東西寄回、全額退,法律上是「解除契約」。瑕疵不影響主要功能(外觀、少配件)選折讓,省運費也省時間;瑕疵影響使用或你根本不想要了,選退貨退款。賣方通常更願意接受折讓,因為不用處理退回的商品,所以折讓的談判空間比較大。

Q:簽了「再無其他請求」,之後發現換來的新品也有問題怎麼辦?A:如果第二條沒有註明新品仍適用原契約的瑕疵條款,第五條的結清可能被解讀為連新品都不能再主張,這時只能主張新品的瑕疵是「協議簽署後才發生的新事實」,不在結清範圍,但會有爭執。所以選換貨時,一定要在第二條加註新品的保障。已經簽了的話,先以書面通知賣方新品瑕疵並保留證據,再協商第二次處理。

Q:企業間買賣,對方公司收到瑕疵品要退,我可以扣整新費嗎?A:可以談,但要看瑕疵的責任在誰。商品瑕疵是賣方的責任,依民法第 359 條買方本來就有解除或減價的權利,賣方要求扣整新費沒有依據;買方是因為訂錯、不需要了而要退,賣方本來可以不接受,同意退貨的條件由雙方協商,扣整新費、運費都可以,寫進第三條就行。原則是「誰造成退貨,誰承擔成本」。

相關範本

  • 和解書:爭議已擴大到損害賠償、多筆交易或其他請求,需要一次了結時。
  • 和解切結書:只需要一方確認收到補償後不再追究的簡式版本。
  • 商品買賣契約:原交易的契約,第四條的檢驗與瑕疵條款決定退換貨的權利基礎。
  • 買賣契約書:金額較大的原交易契約,退換貨協議應對照其檢驗條款。
  • 二手物品買賣契約:個人間的二手交易,退換貨看現況揭露與未揭露的重大瑕疵。
  • 收據:退款完成後由買方簽收,作為第五條結清的最後證據。
  • 物品簽收單:賣方收到退回商品時記錄狀態,對應第四條的驗貨。

資料來源

常見問題

網購一定有七天鑑賞期嗎?

消費者保護法的七日解除權適用於通訊交易,但有合理例外(如客製化商品、易腐敗商品)。

拆封了還能退嗎?

鑑賞期內檢查商品所必要的拆封不影響解除權,但超出檢查必要的使用可能影響。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