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切結
物品簽收單範本
交付設備、文件、鑰匙時留紀錄
什麼時候會用到
公司配發設備、交接鑰匙、送件交付文件,都需要一張簽收單。它解決的是「東西什麼時候交給誰、當時狀況如何」這個最常吵的問題。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數量與序號都要寫
筆電、手機這類有序號的設備,沒寫序號就無法證明是哪一台。
當下狀況要記錄
「外觀無損」「螢幕左下角有刮痕」——交付時寫下來,歸還時才有比對基準。
保管責任要寫明
簽收不只是確認收到,還要載明毀損滅失時的責任,才有求償依據。
物品簽收單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物品簽收單
立契約書人:
交付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交付人)
簽收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簽收人)
一、物品明細
__________ 數量__ 序號/狀況:__________
__________ 數量__ 序號/狀況:__________
__________ 數量__ 序號/狀況:__________
二、交付時間
民國___年__月__日
三、確認
簽收人確認上開物品之數量與狀況無誤,已完成點收。
四、保管責任
簽收人應妥善保管;如有毀損或滅失,負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之責。
此致
__________
中華民國___年__月__日
物品簽收單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物品簽收單記錄的是「什麼東西、什麼時候、以什麼狀態、交到誰手上」。公司配發筆電與手機給新進員工、離職時把設備收回來、承包商把施工用鑰匙交給工班、客戶把原始文件或樣品交給設計公司、搬家公司把家具送到新家,都需要一張簽收單。它不處理錢,只處理物;它不是契約的本體,而是履行過程中的一個紀錄點。
跟相近文件的分工是這樣的:公司財物借用同意書是公司與員工之間關於設備使用規則、歸還義務、賠償標準的約定,簽一次管整個任職期間;物品簽收單則是每一次實際交接時的紀錄,同一位員工可能簽好幾張。房屋點交單專門用於交屋與退租,項目是房子的設備與水電度數,格式更細。驗收單用在承攬工作完成後,除了「收到了」還要確認「做得對不對」,是付尾款的依據。物品簽收單則只確認「東西與狀況如你所見」,不涉及品質是否合格的判斷。
如果交接的是金錢,請用收據。如果交接同時涉及責任的移轉(例如二手設備買賣),簽收單之外還應該有買賣契約。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簽收單本身不是法律規定的必要文件,但它記錄的「交付」在民法上有明確的意義,它約定的「保管責任」也有相對應的法律基礎。
| 相關法條 | 條文重點 | 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
|---|---|---|
| 民法第 761 條第 1 項 |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 若簽收的是買賣的標的物,簽收日就是所有權移轉、風險移轉的時點;簽收單是交付的證據 |
| 民法第 468 條 |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違反者對借用物之毀損滅失負賠償責任,但依約定方法或物之性質使用所致之變更或毀損,不在此限 | 公司配發設備給員工屬於使用借貸,員工要用「善良管理人」的標準保管;正常使用的耗損不用賠 |
| 民法第 213 條 |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 範本第四條「回復原狀」的法律來源;修好、或付修理費,都算回復原狀 |
| 民法第 215 條 |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 範本第四條「照價賠償」的法律來源;東西遺失或修不好時改以金錢賠 |
| 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 |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員工弄壞或弄丟公司設備,公司不能直接從薪水扣,要另外協商或求償 |
|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 | 符合規定的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 | 線上簽收有效,交接現場用手機簽最即時 |
市場現況方面,這類文件沒有主管機關統計,但從實務經驗看,簽收單的糾紛集中在三種情境:第一是員工離職時設備歸還的爭議,公司說沒收到、員工說已經還了,或公司主張設備損壞、員工主張交付時就是那樣;第二是承攬與委託關係中,客戶交付的原始檔案、樣品、鑰匙在對方手上遺失,雙方對於當初交了幾件、什麼狀態沒有共識;第三是物流與搬運,貨到時外觀有損卻沒有當場記錄,事後求償困難。三種情境的共通解法都一樣:交接當下把數量、序號、狀況寫清楚並雙方簽名。這份範本的第一條與第三條,就是針對這個需求設計的。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立契約書人
範本開頭列了交付人與簽收人。交付人是把東西交出去的一方,簽收人是收下東西的一方。兩邊都要寫全名;若是公司,寫公司全名,並在後面註明實際經手人的姓名與職稱,例如「〇〇股份有限公司(經手人:資訊部王大明)」。理由是簽收單常常是「公司對個人」,日後爭議時公司要能指出是誰代表公司交付的。
範本的簽名欄直接標示「交付人」與「簽收人簽名」,跟抬頭一致,簽名時不會對不上。
一、物品明細
這是簽收單的核心,範本預留三列,每列有品名、數量、序號/狀況三個欄位。填寫原則是「日後任何一方拿出這張單子,都能唯一辨識出是哪一件東西」。
品名要寫到型號:「筆記型電腦」不夠,「〇〇牌 14 吋筆記型電腦,型號 X1」才夠。數量用阿拉伯數字,並註明單位(台、件、把、份)。序號是最有力的辨識資訊,電子設備寫機身序號、手機寫 IMEI、鑰匙寫鑰匙編號或對應的門鎖位置、文件寫文件名稱與頁數或份數。
狀況欄要寫「交付當下看得見的狀態」:全新未拆封、外觀正常、螢幕左上角有刮痕、電池健康度 85%、附電源線與滑鼠。這一欄決定了日後歸還時的比較基準,寫得愈具體,第四條的保管責任就愈容易判斷。
超過三件時自行增列,或另附清單並在這裡註明「詳如附件清單,共〇項」,附件也要雙方簽名。
常見寫錯的例子:「筆電 1 台,狀況良好」。改法:「〇〇牌 14 吋筆記型電腦 X1 一台,序號 ABC123456,外觀無刮痕,含原廠變壓器與電腦包,開機測試正常」。
二、交付時間
填實際交付的日期。若交付的時間點重要(例如物流簽收、鑰匙在幾點交出),可以加上時間。這個日期有兩層意義:一是民法第 761 條交付的時點,若簽收的是買賣標的,所有權與風險從這天起移轉;二是保管責任的起算點,從這天起簽收人開始負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常見寫錯的例子:填製作簽收單的日期而非實際交付日。改法:填實際交付當天,若簽收單是事後補簽,另註明「實際交付於〇年〇月〇日,本單於〇年〇月〇日補簽」。
三、確認
「簽收人確認上開物品之數量與狀況無誤,已完成點收」。這句是簽收人的承認:東西的數量與狀態,就如第一條所寫。簽了這句,日後簽收人就很難主張「交給我的時候就少一件」「本來就壞了」。
所以簽收人簽名前,一定要真的核對。數量清點、序號比對、開機測試、外觀檢查,有任何跟第一條寫的不一樣,就在第一條的狀況欄改過來再簽,不要「先簽了再說」。交付人也一樣,要確定第一條寫的就是實際交出去的東西,因為一旦簽收人簽了「無誤」,交付人也很難再主張「其實我交了更多」。
如果簽收人是「代收」,例如同事代收、管理室代收,建議在這一條加註「本人代〇〇〇簽收,未開箱檢查內容物」,把確認的範圍限縮在外包裝與件數,否則代收的人會承擔超出他能檢查範圍的確認責任。
四、保管責任
「簽收人應妥善保管;如有毀損或滅失,負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之責」。這一條的法律基礎是民法第 468 條(借用人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第 213 條(回復原狀)與第 215 條(不能回復原狀時以金錢賠償)。範本寫的是一般實務版本,適用於大多數交接情形。
填寫時,建議把「照價」具體化。是照購入原價、照折舊後的帳面價值、還是照修理費?公司設備常見的做法是寫「依交付時之帳面價值或修復費用,以較低者為準」;若是租借的設備,寫「依出租方之定價表」。沒寫清楚的話,日後就要靠雙方協商或鑑價,成本很高。
也建議把「正常使用耗損不在此限」寫出來。民法第 468 條本來就規定依約定方法使用所致的耗損不用賠,但寫進簽收單可以避免公司在員工離職時,拿正常的鍵盤磨損、電池衰退來要求賠償。
如果簽收人是員工,要特別留意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就算員工真的弄壞了,公司也不能從薪資直接扣款,只能協商或另循法律途徑。簽收單上寫「同意自薪資扣抵」這種條款,實務上通常無效。
常見寫錯的例子:「毀損滅失照原價賠償,並同意自薪資中扣抵」。改法:「毀損滅失時,簽收人負修復或依交付時帳面價值賠償之責;正常使用之耗損不在此限。賠償方式由雙方另行協商。」
此致、日期與簽名欄
「此致」填對方的名稱,簽收單是給雙方留存的,可以寫交付人或省略。日期填簽署當天。簽名欄的交付人與簽收人都要簽,簽收單只有一方簽名等於沒有「收」的一方確認,或沒有「交」的一方認可清單,兩者都不完整。公司方由經手人簽名並註明職稱,必要時加蓋公司章。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 常見寫法 | 會出什麼問題 | 建議改成 |
|---|---|---|
| 品名只寫「筆電」「鑰匙」 | 無法辨識是哪一件,歸還時拿類似物品混充也難以舉證 | 寫品牌、型號、序號、附件 |
| 狀況欄寫「良好」 | 日後歸還發現刮痕,無法證明交付時就有 | 寫具體可見的狀態,有瑕疵就一項項列 |
| 沒清點就簽「數量與狀況無誤」 | 簽收人承擔了交付時就存在的短少或損壞 | 當場清點、測試,與明細不符先改再簽 |
| 代收人簽了完整確認 | 代收人對他沒檢查的內容物負責 | 加註「代收,未開箱檢查」限縮確認範圍 |
| 保管責任寫「照原價賠償」 | 折舊三年的設備照新品價賠,糾紛必起 | 寫帳面價值或修復費用,並排除正常耗損 |
| 寫「同意自薪資扣抵賠償」 |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條款無效且可能被檢舉 | 賠償另行協商,不碰薪資 |
| 只有交付人或只有簽收人簽名 | 少一方確認,文件證明力打折 | 雙方都簽,公司方註明經手人 |
| 用照片代替簽收單 | 照片能證明狀態,不能證明「誰收了、何時收了、承認什麼」 | 簽收單為主,照片當附件 |
簽署與保存實務
簽收單不需要見證人,但雙方都要簽名;交付人若是公司,經手人簽名並註明職稱,需要時加蓋公司章。份數一式兩份,交付人與簽收人各執一份,因為兩邊都需要憑它主張:交付人憑它證明「東西交了」,簽收人憑它證明「收到時的狀態」。
保存期間至少到物品歸還並確認狀態無誤為止。公司配發設備的簽收單,建議保存到員工離職且設備歸還結算完成後一年;若簽收的是買賣標的,保存到保固期滿。簽收單如果搭配照片或影片記錄交付時的外觀,一起歸檔,照片本身不是簽收單的替代,但可以佐證狀況欄的描述。
線上簽署方面,依 2024 年修正的電子簽章法第 4 條,符合規定的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交接現場常常是倉庫、工地或客戶辦公室,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雙方當場用手機簽完,各自拿到 PDF 與簽署證明,比事後補紙本可靠,也不會有「單子放在誰那裡」的問題。
常見問題 Q&A
Q:員工離職不還設備怎麼辦?A:先憑簽收單書面催告,寫明品項、序號、期限。逾期不還,公司可以依使用借貸關係請求返還,若已滅失或無法返還,再依民法第 213 條與第 215 條請求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必要時循民事途徑處理。但要注意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公司不能拿員工最後一個月薪資或資遣費直接抵扣,就算簽收單寫了也不行。預防上,離職手續中安排設備歸還並簽第二張簽收單(由公司簽收),是最省事的做法。
Q:可以用照片代替嗎?A:照片可以證明「某個時間某件東西長什麼樣」,但不能證明「誰收了、承認什麼、負什麼責任」。實務上建議簽收單為主、照片為輔:狀況欄寫文字描述,並註明「附交付時照片〇張」。照片要有時間戳記,最好把序號也拍進去。
Q:簽收的時候沒發現瑕疵,事後才發現怎麼辦?A:簽了第三條「數量與狀況無誤」之後,要主張瑕疵在交付前就存在,舉證責任在簽收人。所以最好的辦法是簽收當下就檢查。若真的事後才發現,盡快以書面通知交付人並附照片,時間愈接近交付日愈有說服力;若瑕疵是內部零件這種當場檢查不到的,通知時說明理由。
Q:簽收人是代收的同事,責任算誰的?A:代收人簽了完整的確認條款,形式上就是代收人承擔。建議代收時加註「本人代〇〇〇簽收,僅確認外包裝完整與件數,未開箱檢查」,把確認範圍限縮。公司內部則應該規定,設備正式交接必須由使用者本人簽收。
Q:公司設備正常使用壞了,員工要賠嗎?A:民法第 468 條規定,依約定方法或依物之性質使用所造成的變更或毀損,借用人不負責任。也就是正常使用的耗損、非人為因素的故障,員工不用賠。範本第四條寫的是「毀損或滅失」,實務上指的是超出正常使用的損壞,建議填寫時把「正常使用耗損不在此限」寫出來,避免爭議。
Q:交付的是文件或資料,也要用簽收單嗎?A:要,而且更需要。文件與資料遺失後很難回復原狀,簽收單能證明「哪些文件、幾份、什麼時候交給誰」。明細欄寫文件名稱、份數、是否為正本;若涉及機密或個資,建議搭配員工保密同意書或保密協議,簽收單本身不處理保密義務。
Q:簽收單可以跟公司財物借用同意書合併嗎?A:兩份文件功能不同,建議分開。借用同意書是「規則」,簽一次管整段期間;簽收單是「紀錄」,每次交接一張。合併的話,員工換一台筆電就要重簽整份同意書,很不方便。實務上是先簽借用同意書,之後每次配發或歸還設備各簽一張簽收單。
相關範本
- 公司財物借用同意書:公司配發設備給員工前,先簽這份約定使用規則與歸還義務,簽收單是之後每次交接的紀錄。
- 房屋點交單:交屋或退租時,設備、水電度數與房屋狀況的專用點交格式。
- 驗收單:承攬工作完成,除了收到還要確認品質是否合格、作為付尾款依據時用這份。
- 收據:交接的是金錢而不是物品時用收據。
- 車輛借用同意書:交付的是車輛,除了簽收還需要約定使用範圍、油資與事故責任時用這份。
- 無積欠債務切結書:離職結算時公司與員工互相確認設備已歸還、款項已結清,可搭配這份切結。
資料來源
- 民法第 761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761
- 民法第 468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68
- 民法第 21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213
- 民法第 21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215
- 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26
-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37&flno=4
常見問題
員工離職不還設備怎麼辦?
有簽收單就能證明交付事實,可依民法請求返還或賠償。但不得直接從工資扣抵,那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
可以用照片代替嗎?
照片是好的補強,但沒有簽名就無法證明對方確認過。兩者並用最保險。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