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勞務
員工保密同意書範本
到職時簽署,保護公司機密與營業秘密
什麼時候會用到
員工保密同意書與離職後競業禁止不同:保密義務不需要補償,也不受二年限制,只要資訊確實屬於機密。這是成本最低、效果最直接的保護。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機密範圍要具體列舉
「公司一切資訊」範圍過廣可能被限縮解釋。列出技術文件、客戶名單、報價、成本、營運數據會更有力。
離職後仍繼續有效
這一條要明寫。沒寫的話,離職後的保密義務可能只能依營業秘密法主張,門檻較高。
職務上著作與發明的歸屬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專利法第七條有預設規定,但預設不一定符合公司需要,建議明確約定。
員工保密同意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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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保密同意書
立契約書人:
公司: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
員工:__________(以下簡稱員工)
一、機密範圍
員工因職務知悉之技術文件、原始碼、客戶名單、報價與成本結構、營運數據、未公開之計畫,及其他經標示為機密之資訊。
二、保密義務
員工不得洩漏、複製或為職務外之使用;本義務於離職後仍繼續有效。
三、資料返還
離職時應返還或銷毀全部機密資訊及其載體,不得私自留存。
四、職務上著作與發明
員工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歸公司所有;職務上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公司所有,公司應給付適當報酬。
員工保密同意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員工保密同意書是員工到職時簽的文件,用來把「哪些是公司機密、員工對它負什麼義務、離職時怎麼處理、職務上做出來的東西歸誰」講清楚。它是公司保護營業秘密成本最低、效果最直接的一步:營業秘密法第 2 條要求所有人必須「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資訊才算營業秘密而受保護;讓員工簽保密同意書、把機密範圍列出來,就是最基本的合理保密措施。沒有這一步,就算資訊真的很重要,法律上也可能不被當成營業秘密。
跟相近文件的差別要分清楚。競業禁止約定書限制的是員工離職後「去哪裡工作」,必須符合勞基法第 9-1 條四要件、給補償、最長兩年;保密同意書限制的是「不能洩漏、不能拿去用」,不需要補償、沒有期間上限、幾乎所有員工都可以簽。公司跟外部合作對象(客戶、供應商、外包廠商)之間的保密,用保密協議書或單向保密協議,而不是這份員工版。實習生、工讀生也適用這份,實習契約書裡的保密條款是簡化版,接觸較多機密的實習生建議另簽完整版。
範本第四條把職務上著作與發明的歸屬一起處理,這是因為著作權法與專利法對職務成果的歸屬有預設規則,但允許契約另行約定;在到職時就寫清楚,可以避免離職後「這個程式是我寫的、我可以帶走」之類的爭議。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 相關法條 | 條文重點 | 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
|---|---|---|
| 營業秘密法第 2 條 | 營業秘密需符合三要件: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因秘密性具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 第一條機密範圍要列的是符合三要件的資訊;簽這份文件本身就是保密措施 |
| 營業秘密法第 3 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發之營業秘密歸雇主,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非職務上研發歸受雇人,但利用雇主資源者,雇主得支付報酬後使用 | 第四條歸屬約定的依據 |
| 營業秘密法第 10 條 | 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使用、洩漏營業秘密,或知悉為不正當取得仍使用洩漏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 第二條保密義務的法律後盾 |
| 營業秘密法第 13-1 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所有人利益,而不正當取得、使用、洩漏,或未經授權重製使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金 | 員工洩密不只是民事責任,還有刑責 |
| 著作權法第 11 條 | 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契約約定歸受雇人者從其約定 | 第四條著作財產權歸公司的寫法有法源 |
| 專利法第 7 條第 1 項 | 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雇用人,雇用人應給付適當報酬;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第四條發明歸屬與「適當報酬」的來源 |
|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5 款 | 勞工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洩密可以構成懲戒解僱事由,但要在知悉後三十日內為之 |
| 勞動基準法第 9-1 條 | 離職後競業禁止的四要件與補償 | 提醒:保密義務不等於競業禁止,不要混寫 |
市場面:勞動部 114 年 1 月公布的 112 年勞資爭議統計中,前四大類是工資、資遣費、職災補償與契約爭議,營業秘密糾紛不在勞資爭議調解的主要類型裡,因為它通常走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而不是勞工局調解。這也是為什麼保密同意書要寫得像證據:它日後出現的場合,是法院而不是調解會。營業秘密法增訂第 13-1 條刑責之後,企業對員工保密文件的重視程度明顯提高,「機密範圍寫得夠不夠具體」成為案件成敗的關鍵。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立契約書人
公司寫登記全名與統編,員工寫姓名與身分證字號。集團企業要注意:如果員工會接觸到關係企業的機密,這份文件的機密範圍要涵蓋「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否則只保護簽約公司自己的資訊。
一、機密範圍
範本已列出「技術文件、原始碼、客戶名單、報價與成本結構、營運數據、未公開之計畫,及其他經標示為機密之資訊」。這個寫法有兩層:前面是列舉,最後一句「經標示為機密」是兜底。建議依公司實際狀況調整列舉項目,例如製造業加「配方、製程參數、供應商名單」,服務業加「客戶合約條件、定價策略」,軟體業加「系統架構文件、API 金鑰、測試資料」。
列舉要具體但不要過度包山包海。「公司一切資訊」這種寫法反而危險:法院會認為公司自己都分不清什麼是機密,就不符合營業秘密法第 2 條「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的要件。兜底條款「經標示為機密之資訊」的前提是公司真的有標示習慣(檔案標「機密」、資料夾設權限),如果從來沒標示過,這句話就是空的。
常見錯誤:「本公司所有內部資訊均屬機密」。改法:照範本列舉具體類別,並在公司內部真的把這些資料標示、設權限。
二、保密義務
範本寫「員工不得洩漏、複製或為職務外之使用;本義務於離職後仍繼續有效」。三個動詞各有意義:洩漏是給第三人、複製是自己留存、職務外使用是拿去做自己的事。「離職後仍繼續有效」是這一條的重點,保密義務不像競業禁止有兩年上限,只要資訊還是營業秘密,義務就持續。
實務上建議補一句例外:「法律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揭露者,不在此限」,避免員工在配合檢調或依法申訴時陷入兩難;勞基法第 74 條也保障勞工向主管機關申訴的權利,保密條款不能拿來壓制申訴。
常見錯誤:「員工不得對任何人談論公司事務」。範圍過寬,把非機密的日常工作也包進去,法院可能認為不合理。改法:限縮在第一條列舉的機密資訊。
三、資料返還
範本寫「離職時應返還或銷毀全部機密資訊及其載體,不得私自留存」。「載體」包括紙本、隨身碟、個人筆電裡的檔案、雲端硬碟的副本、手機裡的照片。建議在離職流程中做一份返還清單,讓員工簽名確認,並搭配公司財物借用同意書一起處理設備。
一個實務細節:員工用自己的手機或電腦處理公事(BYOD)時,「銷毀」要怎麼證明?建議約定「員工應於離職時當場刪除並由公司確認」,或在公司政策裡限制機密資料只能存放在公司系統。
四、職務上著作與發明
範本分成兩段。著作部分寫「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歸公司所有」,這對應著作權法第 11 條第 2 項的預設規則;如果公司希望連「著作人」身分也歸公司(影響著作人格權),要依第 11 條第 1 項但書明確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範本沒有這樣寫,是因為多數公司只需要著作財產權。
發明部分寫「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公司所有,公司應給付適當報酬」,這是專利法第 7 條第 1 項的規定,「適當報酬」四個字是法定義務,不能刪。範本沒有寫金額,因為每件發明的價值不同,建議公司另訂發明獎勵辦法,在這裡引用。
要注意「職務上」的界線:員工下班用自己的設備做的、跟工作無關的創作,不在這一條範圍內。營業秘密法第 3 條與專利法第 7 條都區分職務上與非職務上,同意書不要寫成「員工任職期間之一切創作均歸公司」,那會超過法律允許的範圍。
常見錯誤:「員工任職期間所有著作與發明均歸公司,公司無需給付任何對價」。改法:限於職務上完成者,並保留專利法第 7 條的適當報酬。
簽名欄
公司蓋章加負責人或人資主管簽名,員工親簽。一式兩份,員工要拿到副本。如果同一天還簽勞動契約與競業禁止約定書,三份文件分開簽,不要合併成一份,因為競業禁止有施行細則第 7-1 條的獨立書面要求。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 常見寫法 | 會出什麼問題 | 建議改成 |
|---|---|---|
| 「本公司一切資訊均屬機密」 | 範圍不明確,反而不符營業秘密法第 2 條「合理保密措施」要件 | 列舉具體類別,加「經標示為機密」兜底 |
| 有兜底條款但公司從未標示或設權限 | 兜底條款落空,且整體保密措施被質疑 | 在內部真的標示機密、設存取權限 |
| 「離職後兩年內負保密義務」 | 自我設限,兩年後資訊仍是機密卻失去契約依據 | 「離職後仍繼續有效」 |
| 「員工離職後不得從事同業」寫在保密同意書裡 | 這是競業禁止,需符合勞基法第 9-1 條四要件與補償,寫在這裡無效 | 刪除,另簽競業禁止約定書 |
| 「任職期間一切創作歸公司、不給對價」 | 超過營業秘密法第 3 條、專利法第 7 條的職務範圍,且刪除法定適當報酬 | 限於職務上完成者,保留適當報酬 |
| 沒有例外條款,員工依法申訴也算違約 | 抵觸勞基法第 74 條申訴保障,條款可能被認定無效 | 加「依法律或主管機關要求揭露者不在此限」 |
| 只在員工手冊寫保密規定、沒有個別簽署 | 難以證明員工知悉並同意,法院可能不採 | 個別簽署、各執一份 |
簽署與保存實務
不需要見證人或公證,公司蓋章、員工親簽即可。一式兩份,員工那份一定要交付,這既是契約生效的證明,也是「公司已告知機密範圍」的證據;在營業秘密訴訟中,公司要證明員工知道哪些是機密,這份簽了名的文件就是最直接的證據。
保存期限建議至少到員工離職後十年。理由是保密義務離職後仍繼續,而營業秘密的侵害常在離職後數年才被發現,公司提告時要能拿出當初的同意書。與其他人事文件(五年)分開設定保存期限比較穩妥。
線上簽署有效。依電子簽章法第 4 條(113 年 5 月修正),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符合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員工簽完雙方各拿 PDF 與簽署證明,簽署時間也自動留存,對於「到職當天就簽了」這件事的證明特別方便。
除了簽文件,公司還要做到「合理保密措施」的其他部分:機密檔案標示、權限分級、離職時關閉帳號並記錄。保密同意書是措施之一,不是全部。
常見問題 Q&A
Q:保密同意書要給補償嗎?A:不用。補償是勞基法第 9-1 條對「離職後競業禁止」的要求,保密義務不在其內。保密是員工的附隨義務,不限制員工去哪裡工作,所以不需要對價、也沒有期間上限。但如果同意書裡混進「不得從事同業」的條款,那部分就變成競業禁止,要另外符合四要件。
Q:客戶名單算營業秘密嗎?A:看情況。營業秘密法第 2 條要求資訊非一般人所知、有經濟價值、且已採合理保密措施。單純的公司名稱與電話(網路查得到)通常不算;但包含各客戶的聯絡窗口、交易條件、報價歷史、需求偏好的名單,公司又有設權限、有簽保密同意書,就很可能被認定為營業秘密。所以第一條範圍建議寫「客戶名單及其交易條件」而不只是「客戶名單」。
Q:員工離職後洩漏機密,公司可以怎麼做?A:民事上可依契約與營業秘密法第 10 條請求損害賠償及停止使用;情節重大時,營業秘密法第 13-1 條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與 1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金的刑責,可以提出告訴。舉證的關鍵是:資訊確實是營業秘密、員工確實接觸過、員工確實洩漏或使用了,三者都要準備證據。
Q:員工在職期間洩密,可以直接解僱嗎?A: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勞工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但要注意三點:要是故意、要有損害、要在知悉後三十日內為之。建議先以書面記錄事實(可用員工懲處通知書的格式),確認證據後再終止。
Q:員工自己開發的小工具,公司可以主張是公司的嗎?A:要看是不是「職務上」完成的。用公司時間、設備、資料做的、跟職務有關的,依著作權法第 11 條與專利法第 7 條預設歸公司(著作財產權、專利權),但發明要給適當報酬。員工下班用自己的設備做的、跟職務無關的,屬於員工;營業秘密法第 3 條規定若利用公司資源,公司可以支付報酬後使用。同意書第四條只約定職務上完成者,這是合法且合理的範圍。
Q:工讀生或實習生也要簽嗎?A:建議簽。保密義務跟身分無關,只要接觸機密就應該簽;實習生若不具勞工身分,仍可以民法契約約定保密。實習契約書裡的保密條款是簡化版,接觸較多機密的實習生建議另簽這份完整版。
相關範本
- 競業禁止約定書:除了保密,還需要限制員工離職後去向時,另簽這份並依法給補償。
- 保密協議書:對象是外部合作方(客戶、供應商)而非員工時用雙向版本。
- 單向保密協議:只有公司單方揭露機密給外部人士時用。
- 勞動契約書:到職當天與保密同意書一起簽,契約裡可引用本同意書。
- 公司財物借用同意書:離職時返還設備與機密載體的依據,與第三條搭配。
- 實習契約書:實習生的簡化保密條款在這裡,接觸較多機密者另簽完整版。
資料來源
- 營業秘密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28
- 著作權法第 11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11
- 專利法第 7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07&flno=7
- 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 電子簽章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37
- 勞動部: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約定(區分保密與競業禁止):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28340/28342/28358/
- 勞動部:公布易生勞資爭議類型新聞稿(112 年統計):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40/77731/post
常見問題
保密同意書要給補償嗎?
不需要。保密義務屬於勞工的忠實義務範圍,與競業禁止的補償要求不同。
客戶名單算營業秘密嗎?
須符合營業秘密法的秘密性、經濟價值與合理保密措施三要件。單純的公開名單不算。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