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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勞務

勞動契約書範本

正式僱用時簽,載明工時、薪資與勞健保

什麼時候會用到

勞動契約是雇主與勞工間最基礎的文件。台灣的勞動基準法有大量強制規定,契約寫得低於法定標準的部分無效,所以重點不是「寫得對我有利」,而是「寫得合法且清楚」。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定期與不定期要選對

依勞動基準法第九條,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才能簽定期契約。持續性業務簽定期契約,法律上仍視為不定期。

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契約約定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基本工資,該部分無效,仍應依法給付。

調動要寫明遵守調動五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十條之一明定調動五原則。契約裡預留「得隨時調動」而不受限制的條款,實務上可能被認定無效。

勞退提繳不得低於 6%

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雇主按月提繳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六,這是強制規定。

勞動契約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勞動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雇主:__________(以下簡稱雇主)

勞工:__________(以下簡稱勞工)

一、職務與工作地點

職稱:__________ 工作地點:__________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時,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條之一所定調動五原則。

二、契約期間

□ 不定期契約,自民國___年__月__日起

□ 定期契約,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限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

三、工作時間

每日正常工時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延長工時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給付加班費。

四、工資

月薪新台幣______元整,於每月__日以匯款方式給付,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

五、假別

勞工之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

六、保險與提繳

雇主應為勞工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按月提繳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六之退休金。

七、終止契約

雙方終止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規定辦理,並依法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甲方簽名(尚未簽名)
乙方簽名(尚未簽名

常見問題

沒簽書面契約就不算僱用嗎?

不是。勞動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也成立。但沒有書面,工時、工資、職務內容發生爭議時舉證困難。

契約可以約定離職要賠違約金嗎?

一般情況不行。除非雇主有為勞工負擔專業訓練費用並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之一),且該約定須合理。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