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勞務
員工懲處通知書範本
書面記錄違規事實與改善要求
什麼時候會用到
要以「不能勝任工作」或「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終止契約,雇主必須舉證。書面懲處通知是建立這條證據鏈最基本的一環——沒有紀錄,事後的解僱幾乎都站不住。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事實要寫得可查證
時間、地點、經過、影響。寫「態度不佳」無法舉證,寫「某日未依規定完成交接致客戶投訴」才可以。
指明違反的條文
要對應到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的具體條款。沒有依據的懲處本身可能違法。
給改善期與申訴管道
解僱前的改善程序是實務上的重要考量。給了機會仍未改善,後續處理才有正當性。
員工懲處通知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員工懲處通知書
茲就台端下列行為予以懲處:
一、事實
時間:民國___年__月__日 地點:__________
事實經過與影響: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違反規定
違反本公司工作規則第__條:__________
三、懲處
□ 口頭警告 □ 書面警告 □ 記過 □ 其他______
四、改善要求
請於民國___年__月__日前改善。再犯者,本公司得依工作規則及勞動基準法規定處理。
五、申訴
台端如有不同意見,得於收受本通知後七日內以書面提出申訴。
此致
__________
中華民國___年__月__日
員工懲處通知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員工懲處通知書是雇主對員工的違規行為做成書面紀錄、告知懲處內容並要求改善的文件。它平常看起來只是管理工具,但真正的價值在事後:雇主如果要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工作」資遣,或依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解僱,法院會要求雇主證明兩件事:違規事實確實存在,以及雇主已經用過比較輕的手段(警告、改善期)仍無效。書面懲處通知就是這條證據鏈最基本的一環,沒有紀錄的解僱幾乎都站不住。
跟相近文件的分工:出勤異常(遲到、早退、忘打卡)的單純補正,用出勤異常處理單就好,那份是紀錄事實,不涉及懲處;累積多次出勤異常要正式處理時,才進到懲處通知書。懲處後仍無改善、決定終止契約時,資遣用資遣通知書,這份通知書會成為資遣事由的附件。至於懲處的依據,是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勞基法第 70 條要求三十人以上的公司訂立工作規則並報主管機關核備,通知書第二條要引用的就是它;勞動契約的紀律條款則在勞動契約書裡。
這份文件的語氣要冷靜、具體、可查證。它不是用來表達不滿的,而是用來讓第三人(勞工局調解委員、法官)在多年後讀到時,能判斷「當時發生了什麼、公司怎麼處理」。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 相關法條 | 條文重點 | 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
|---|---|---|
| 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 | 僱用三十人以上者應訂立工作規則,載明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解僱資遣等事項,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 | 第二條「違反工作規則第○條」要能對到一份已核備、已公告的工作規則 |
| 勞動基準法第 71 條 |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 | 工作規則裡的懲處規定本身要合法,例如不能規定罰款扣薪 |
|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2 項 |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應自知悉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懲處紀錄是「情節重大」的證據;解僱有三十日除斥期間 |
|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終止契約 | 多次懲處與改善期紀錄是「不能勝任」與最後手段性的證據 |
| 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 |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懲處不能用「扣薪」「罰款」的形式從工資扣 |
| 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 |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 同上,罰款抵扣工資違法 |
| 勞動基準法第 74 條 | 勞工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申訴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 第五條申訴管道要真的存在;不能因員工申訴而加重懲處 |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 | 十人以上雇主應訂定申訴管道;三十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 懲處若涉及性騷擾案件,另有法定調查程序 |
|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 | 雇主不得以性別、年齡、婚姻、容貌等因素歧視員工 | 懲處理由不能與這些因素有關 |
市場面:勞動部 114 年 1 月發布的新聞稿指出,112 年勞資爭議 25,731 件中「契約爭議」1,808 件占 7%,這一類包含解僱是否合法的爭議;勞動部同時提醒企業「遵守最後手段原則終止勞動契約」「建立內部員工申訴機制」。勞動部另提供「工作規則參考手冊」供三十人以上事業單位制定工作規則時參考,未依規定訂立或核備工作規則,主管機關可依勞基法第 79 條處罰。懲處通知書的每一條,其實都是在回應這些要求:事實可查證、有規則依據、給改善機會、有申訴管道。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受通知人
範本以「茲就台端下列行為予以懲處」開頭。此致欄寫員工全名、部門與職稱。公司名稱寫登記全名。如果是主管代表公司發出,簽名欄要註明主管職稱,並確認該主管有懲處權限(依工作規則的核決層級)。
一、事實
填時間、地點、事實經過與影響。這一條要寫得像報告,不像抱怨。原則有三個。第一,具體到可以查證:「9 月 3 日上午 10 時 15 分,於客戶○○公司會議室,未經主管同意向客戶承諾折扣 15%」,而不是「態度不佳、不服從管理」。第二,只寫事實不寫評價:「遲到 40 分鐘」是事實,「毫無責任感」是評價,評價寫進去會削弱文件的可信度。第三,寫影響:「致本公司需依承諾出貨,損失差價約新台幣 3 萬元」,這是日後判斷「情節重大」的依據。
如果有證據(打卡紀錄、email、客戶投訴信、監視器畫面),在這裡註明「詳附件一」,並確實把附件留存。
常見錯誤:「台端工作態度消極,屢經勸導未改」。沒有時間、沒有事件、沒有證據,無法查證。改法:列出每一次具體事件的日期與內容。
二、違反規定
範本要求填「違反本公司工作規則第○條」。三十人以上的公司,這一條要對到已核備並公告的工作規則;未滿三十人沒有工作規則的公司,改寫「違反勞動契約第○條」或已公告的管理辦法。條號與內容要真的對得上,例如工作規則第 25 條寫「未經核准不得對外承諾價格」,這裡就引用第 25 條,不要引用一個籠統的「其他不當行為」條款。
勞基法第 71 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者無效,所以引用的規則本身要合法。例如「遲到一次罰款 500 元」這種規定違反第 26 條與第 22 條,引用它反而讓整份懲處站不住。
常見錯誤:「違反公司相關規定」。沒有條號、沒有內容,員工不知道自己違反什麼,日後也無法證明公司有事先告知規則。改法:寫條號並摘錄該條文字。
三、懲處
範本提供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記過、其他四個選項。懲處要合乎比例:第一次輕微違規通常是口頭或書面警告,累積或情節較重才記過。跳過輕的直接用重的,事後會被質疑沒有給改善機會。「其他」欄可以寫調整職務、取消當月績效獎金(前提是獎金辦法有寫明發放條件),但不能寫罰款或扣薪。
實務上要避免的是「記過並減薪 10%」這類寫法:減薪是勞動條件的不利變更,需勞工同意,單方減薪可能構成勞基法第 14 條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的事由。
四、改善要求
範本寫「請於民國○年○月○日前改善。再犯者,本公司得依工作規則及勞動基準法規定處理」。改善期是這份文件最有價值的一條:它證明公司給了機會,是最後手段性原則的具體實踐。改善期要合理,通常一到三個月;改善的標準要可衡量,例如「三個月內遲到不超過一次」「每月客訴件數降至兩件以下」,而不是「改善工作態度」。
改善期滿要做第二份紀錄:改善了就寫「已改善、結案」,沒改善就發第二份懲處通知,並註明「前於○年○月○日已發書面警告」。這樣累積的紀錄才能在資遣或解僱時證明過程完整。
五、申訴
範本寫「台端如有不同意見,得於收受本通知後七日內以書面提出申訴」。申訴管道要真的存在:寫明向誰申訴(人資部門、申訴委員會、總經理),公司要有處理程序。勞基法第 74 條保障員工申訴權,公司不能因員工申訴就加重處分。申訴期間的長短法律沒有規定,七日是常見做法。
員工提出申訴後,公司要書面回覆處理結果並留存,這份回覆同樣是證據鏈的一部分。
此致、日期與簽名
日期填發出當天。範本設有公司簽名與員工簽名欄,員工簽名的意義是「收到」不是「認錯」,建議在簽名欄旁註明「簽收,不代表同意懲處內容」,這樣員工比較願意簽,公司也能證明送達。員工拒簽時,以 email、線上簽署連結或存證信函送達並保留紀錄,懲處的效力不受簽名影響。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 常見寫法 | 會出什麼問題 | 建議改成 |
|---|---|---|
| 「工作態度不佳,予以警告」 | 事實不具體、無法查證,日後作為解僱證據時無效 | 寫日期、地點、具體行為與影響,附證據 |
| 「違反公司相關規定」 | 沒有條號,無法證明員工事先知悉規則 | 引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的具體條號與內容 |
| 「記過一次,扣薪 3,000 元」 | 違反勞基法第 26 條、第 22 條,扣薪本身違法 | 懲處限於警告、記過或依辦法取消獎金 |
| 第一次違規即記大過並預告解僱 | 不符比例與最後手段性,解僱可能被認定違法 | 依情節由輕到重,先警告並給改善期 |
| 「請於三日內改善」且無具體標準 | 改善期過短、標準不明,無法證明給了實質機會 | 一到三個月,寫可衡量的標準 |
| 沒有申訴條款,或員工申訴後加重處分 | 違反勞基法第 74 條 | 寫明申訴對象與期限,申訴後書面回覆 |
| 通知書日期距事件已超過一個月,之後想依第 12 條解僱 | 第 12 條第 2 項要求知悉後三十日內終止,逾期不能再以該事由解僱 | 事件發生後儘速做成紀錄,重大違規要在三十日內決定 |
簽署與保存實務
懲處通知書由雇主單方發出即生效,員工簽名只是簽收。不需要見證人;發出人要是有懲處權限的主管或人資,並蓋公司章。員工拒簽時用可以證明送達的方式(線上簽署連結、email、存證信函)送出,保存送達紀錄。份數一式兩份,員工要拿到副本,這是「已告知」的證明。
保存期限建議至少到員工離職後五年,與勞基法第 23 條、第 30 條的五年保存期限一致;如果懲處紀錄後來成為資遣或解僱的依據,就跟著那個案件的檔案一起保存到爭議時效結束。保存時要連同事實證據(附件)、員工的申訴與公司回覆、改善期滿的追蹤紀錄一起歸檔,單獨一張通知書的證明力有限。
線上簽署有效。依電子簽章法第 4 條(113 年 5 月修正),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符合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懲處通知最需要的是送達與時間證明,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員工開啟與簽署的時間都有紀錄,簽完雙方各拿 PDF 與簽署證明,員工拒簽時也能證明已送達。
常見問題 Q&A
Q:記過可以扣薪嗎?A:不行。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禁止雇主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第 22 條要求工資全額直接給付。「罰款」「扣薪」不論寫在工作規則還是通知書裡都違法(第 71 條)。合法的做法是:獎金辦法事先寫明發放條件(例如當月無記過者發給),懲處後依辦法不發獎金;這跟從工資扣款是兩回事。
Q:累積幾次警告可以解僱?A:法律沒有規定次數。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標準是「情節重大」,法院會綜合看違規的性質、次數、對公司的影響、有沒有給改善機會。有些公司工作規則寫「一年內記滿三大過解僱」,這可以當內部標準,但法院仍會實質審查是否情節重大。比較穩妥的做法是:每次懲處都有具體事實與改善期,累積兩到三次無改善再考慮資遣或解僱。
Q:懲處通知要在事件發生後多久內發?A:越快越好,最好在一週內。原因有兩個:一是事實還新鮮,證據容易保全;二是如果違規重大到要依第 12 條解僱,第 2 項規定要在知悉後三十日內為之,超過就不能再以該事由解僱。懲處通知晚發,也會讓法院懷疑公司當時並不認為事情嚴重。
Q:員工拒絕簽收怎麼辦?A:懲處是雇主單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員工同意才生效。拒簽時用 email、線上簽署連結或存證信函送達,保留送達證明即可;也可以請在場主管在通知書上註記「員工於○月○日當面拒簽」並簽名。不要為了取得簽名而施壓,那會變成另一個爭議。
Q:三十人以下的小公司沒有工作規則,可以懲處嗎?A:可以,但依據要換成勞動契約的紀律條款或已公告的管理辦法。勞基法第 70 條只要求三十人以上訂立工作規則,未滿三十人的公司仍可以有管理規定,重點是員工事先知道。建議小公司至少在勞動契約裡寫出勤、紀律的基本要求,並把管理辦法公告或發給員工簽收。
Q:懲處後員工去勞工局申訴,公司可以加重處分嗎?A:不行。勞基法第 74 條明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申訴是員工的法定權利,公司應該做的是準備事實與紀錄,向主管機關說明懲處的依據與程序。
相關範本
- 出勤異常處理單:遲到、早退、忘打卡的單純補正紀錄,不涉及懲處時用它。
- 資遣通知書:懲處與改善期後仍無改善,依第 11 條第 5 款資遣時,懲處紀錄作為附件。
- 勞動契約書:小公司沒有工作規則時,懲處依據改引勞動契約的紀律條款。
- 員工保密同意書:違規事實涉及洩密時,引用保密同意書條款作為違反規定的依據。
- 和解書:懲處或解僱爭議經協商後,用它記錄雙方和解條件。
資料來源
- 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 性別平等工作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14
- 就業服務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01
- 電子簽章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37
- 勞動部:工作規則(含工作規則參考手冊下載專區):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36/
- 勞動部:公布易生勞資爭議類型新聞稿(112 年統計):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40/77731/post
常見問題
記過可以扣薪嗎?
不可以。工資是勞工的勞務對價,不得因懲處逕予扣減。減薪屬於勞動條件變更,須經勞工同意。
累積幾次警告可以解僱?
法律沒有次數規定。重點是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或第十二條的要件,並且程序正當。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