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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勞務

實習契約書範本

招募實習生時釐清是否具勞工身分

什麼時候會用到

實習生到底算不算勞工,是這類契約最關鍵的問題。判斷標準是有沒有「從屬性」與「勞務對價」——如果實習生實際上在做正職的工作、接受指揮監督並領取對價,就會被認定為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先誠實判斷身分

以學習為主、無對價的實習,與以勞務為主的實習,法律待遇完全不同。硬寫「本契約非勞動契約」不會改變事實認定。

屬勞工者要辦勞健保

被認定為勞工卻沒投保,雇主要負擔罰鍰與後續給付責任。

把實習內容寫具體

這是判斷是否具從屬性的依據,也是對實習生負責。

實習契約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實習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實習機構:__________(以下簡稱實習機構)

實習生:__________(以下簡稱實習生)

一、實習期間

自民國___年__月__日至民國___年__月__日止。

二、實習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

每週實習__日,每日__小時。

三、身分認定

本實習以學習為主要目的。惟實習內容如具勞務對價與人格、經濟從屬性者,雙方同意適用勞動基準法,並依法辦理勞健保與提繳退休金。

四、津貼

每月實習津貼新台幣______元整。

五、保密

實習生就實習期間知悉之機密資訊負保密義務,於實習結束後仍繼續有效。

實習機構簽名(尚未簽名)
實習生簽名(尚未簽名)

實習契約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實習契約書是公司(實習機構)招收實習生時簽的文件。它跟一般僱用文件最大的差別,在於一開始就要面對一個問題:這位實習生到底算不算勞工?答案不是看契約標題寫「實習」還是「僱用」,而是看實際狀況有沒有「從屬性」與「勞務對價」。如果實習生實際上在做正職的工作、接受公司指揮監督、公司依工作給付報酬,法律上就是勞工,勞動基準法、勞健保、勞退全部適用;如果真的是以學習為主、公司是在提供訓練而不是使用勞力,才是單純的實習關係。範本第三條「身分認定」就是把這個判斷寫進契約,讓雙方都知道規則。

跟相近文件的分工:確定是勞工身分、以時薪計酬排班的,直接用部分工時勞動契約;全職領月薪的,用勞動契約書。實習生若會接觸原始碼、客戶資料等機密,範本第五條的保密是簡化版,建議另簽員工保密同意書。學校安排的校外實習課程,學校與公司之間還會另有一份合作契約,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對那份契約有明確要求;本範本是公司與實習生個人之間的契約,兩者並行。

這份文件寫得誠實比寫得漂亮重要。實務上最常見的問題是公司用「實習」的名義找免費或低價人力做正職工作,事後被實習生或勞工局認定為僱傭,補薪資、補保費、還可能被罰。先誠實判斷身分,再選對文件,是省最多麻煩的做法。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相關法條條文重點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勞動部「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108 年)從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判斷是否為勞動契約,附 25 項檢核表;不能以簽訂非勞動契約的名義規避雇主責任第三條身分認定的判斷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 64 條、第 65 條技術生指以學習技能為目的接受雇主訓練者;養成工、見習生及性質相類者準用;應簽訂書面訓練契約,載明訓練項目、期限、津貼、勞保、結業證明等具技術生性質的實習,契約內容要對得上第 65 條
勞動基準法第 66 條、第 69 條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訓練費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童工、災害補償及勞保規定對技術生準用實習生即使不是勞工,工時與職災保障仍有底線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 條受僱勞工由雇主投保;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及性質相類之人準用實習生受傷是否有職災保險,取決於有無納保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僱用五人以上者應為勞工投保具勞工身分的實習生要投保勞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雇主提繳不得低於工資 6%具勞工身分者要提繳
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115 年起月薪 29,500 元、時薪 196 元具勞工身分者的津貼實際上就是工資,不能低於此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 6-1 條、第 6-2 條學校與合作機構應簽書面契約,機構負責安全講習與防護設備,學校為實習生投保團體傷害保險,機構依法辦理勞保;機構最近二年不得有重大職災,或違反勞基法特定條款受罰達一定次數的紀錄學校安排的實習,公司要配合的義務

市場面:勞動部在「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中明確表示,事業單位不能以簽訂承攬、委任或其他非勞動契約的名義規避雇主責任,實習亦同;檢核表 25 項中符合越多項,越傾向認定為勞動契約。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曾把實習生分成「一般型」(僅具學生身分)與「工作型」(兼具學生與勞工身分),後者要另簽勞動契約並辦理勞保、就保、勞退;這部草案雖尚未完成立法,但已反映主管機關的實務判斷方向。此外,勞動部 114 年 1 月的統計指出,112 年勞資爭議中積欠工資占 42%、契約爭議占 7%,實習生事後主張自己是勞工、要求補發工資與保費,就落在這兩類裡。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立契約書人

實習機構寫公司登記全名與統編,實習生寫姓名與身分證字號;如果實習生未滿 18 歲,加法定代理人簽名欄(勞基法第 65 條對未成年技術生也有同樣要求)。學校安排的實習建議在契約上註明學校名稱與課程名稱,讓三方關係清楚。

一、實習期間

寫起迄日。實習期間的長短本身沒有法定上限,但跟身分認定有關:期間越長、越像正職的排班,越容易被認定為僱傭。學校課程通常是一學期或一個暑假,寫實際課程期間即可。

常見錯誤:「實習期間視表現延長」。這種不確定的寫法會讓實習生不知道何時結束,也讓公司在爭議時無法說明實習的「訓練目的」有明確範圍。改法:寫固定起迄日,要延長就另簽補充協議。

二、實習內容

範本留空欄加「每週實習○日,每日○小時」。實習內容是身分認定最關鍵的證據,要寫「學什麼」而不是「做什麼」。例如「參與行銷企劃流程之觀摩與練習,包含市場資料蒐集、簡報製作之指導」,而不是「負責社群貼文撰寫與客戶回覆」。前者看起來是訓練,後者就是正職的工作內容。

每週天數與每日時數要寫實際狀況,並且要跟第三條的身分判斷一致:如果實習生每週五天、每天八小時,完全比照正職排班,那第三條很難再主張「以學習為主」。勞基法第 69 條讓技術生準用工作時間規定,所以即使是純實習,每日也不應超過八小時、每七日應有休息。

常見錯誤:「實習內容依部門主管指派」。等於沒寫,而且「依指派」正是人格從屬性的特徵。改法:列出訓練項目與指導方式。

三、身分認定

範本寫「本實習以學習為主要目的。惟實習內容如具勞務對價與人格、經濟從屬性者,雙方同意適用勞動基準法,並依法辦理勞健保與提繳退休金」。這一條的設計是誠實面對法律:它不預設答案,而是說「如果實際上像僱傭,就照僱傭辦」。這對公司也是保護,因為它證明公司知道規則,不是想規避。

填寫時建議先用勞動部的 25 項檢核表自我檢查。人格從屬性的指標包括:工作時間、方法、地點受指揮、不能拒絕指派、要接受考核與懲處、要親自提供勞務;經濟從屬性的指標包括:不論有無成果都會計給報酬、不負擔營業風險、不用自備工具、報酬由公司片面決定。符合多數項目的,就直接改簽勞動契約,不要硬用實習契約。

四、津貼

範本寫「每月實習津貼新台幣○○元整」。這裡要分兩種情況。如果實習生具勞工身分,「津貼」在法律上就是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115 年起月薪 29,500 元、時薪 196 元),而且要依此投保與提繳。如果是純學習性質的實習,津貼是公司自願給的學習補助,法律沒有下限,也可以不給;但要注意勞基法第 66 條禁止雇主向技術生收取訓練費用,所以不能反過來要實習生付費。

常見錯誤:「無薪實習,惟實習生應完成每月○件客戶案件」。「完成案件」是勞務對價的典型特徵,跟「無薪」放在一起幾乎就是承認違法。改法:純實習就不要設產出目標;有產出目標就給工資並適用勞基法。

五、保密

範本寫實習生對機密資訊負保密義務、實習結束後仍繼續有效。這條不管身分是勞工還是學生都可以約定,因為保密是民法上的契約義務,不以僱傭關係為前提。若實習內容涉及原始碼、客戶名單、未公開產品,建議另簽完整的員工保密同意書,把機密範圍列具體。

簽名欄

公司蓋章加負責人或部門主管簽名,實習生親簽,未成年者加法定代理人。一式兩份(學校安排的實習建議三份,學校留一份),實習生一定要拿到自己的那份。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常見寫法會出什麼問題建議改成
「本實習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身分依實質認定,這句話沒有效力,反而顯示公司想規避照範本第三條寫「如具從屬性與勞務對價則適用」
實習內容寫成正職工作(「負責客服回覆、每日出貨」)直接構成勞務提供,將被認定為僱傭寫訓練項目與指導方式
「無薪實習」但排班比照正職、有 KPI勞務對價加從屬性,事後補工資、補保費並可能受罰有產出要求就改簽勞動契約給工資
「實習生應繳交訓練費○○元」違反勞基法第 66 條刪除
每日實習 10 小時、無休息日即使是技術生,第 69 條準用工時規定每日不超過 8 小時、每七日有休息
未辦任何保險實習生受傷時公司自行承擔;具勞工身分者更違反職災保險法第 6 條具勞工身分者投保勞保與職災保險;純實習者確認學校有投保團體傷害保險
「實習結束後應留任本公司○年」技術生留用依第 67 條不得超過訓練期間,勞工則受第 15-1 條限制刪除或另依法約定

簽署與保存實務

不需要見證人或公證。公司蓋章、實習生親簽,未成年者加法定代理人簽名。學校安排的實習建議一式三份,公司、實習生、學校各一份,這樣三方對實習內容與期間的認知一致。實習生自己那份一定要拿到,因為日後若主張勞工身分,契約內容是第一個證據。

保存期限建議至少五年,與勞基法第 23 條工資清冊、第 30 條出勤紀錄的保存期限一致。即使公司認為實習生不是勞工,也建議保留出勤紀錄與津貼發放紀錄,因為身分爭議發生時,這些紀錄是雙方各自主張的依據。

線上簽署有效。依電子簽章法第 4 條(113 年 5 月修正),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符合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實習生多半是學生、可能還沒開始到公司,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簽完雙方各拿 PDF 與簽署證明,省去報到當天才補簽的問題。

簽完契約後,公司要做的事依身分不同:具勞工身分者,到職當日辦勞保、就保、健保、職災保險並提繳勞退;純實習者,確認學校已投保團體傷害保險,並依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 6-1 條做好實習前安全講習與防護設備。

常見問題 Q&A

Q:無薪實習合法嗎?A:看實質。如果實習真的以學習為主,公司提供訓練、實習生沒有固定產出義務、不受正職式的指揮監督,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給津貼。但只要實習生實際上在提供勞務(做正職的工作、有產出要求、按表排班),就會被認定為勞工,「無薪」就變成積欠工資,還要補保費。判斷方法是用勞動部的 25 項從屬性檢核表自我檢查。

Q:實習生受傷算職災嗎?A:具勞工身分的實習生受傷就是職災,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與勞基法第 59 條的補償責任,前提是公司有依第 6 條投保。純實習的技術生性質人員,第 6 條也規定準用納保,勞基法第 69 條也讓技術生準用災害補償規定。學校安排的實習,學校另依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公司最保險的做法是:不論身分都辦理職災保險。

Q:實習契約可以寫「不適用勞基法」嗎?A:可以寫,但沒有用。身分認定看實質,勞動部指導原則明確說不能以契約名義規避雇主責任。寫這句話的唯一效果,是在爭議時讓主管機關認為公司明知故犯。範本第三條的寫法(如具從屬性則適用)反而對公司比較有利。

Q:學校要求公司簽合作契約,跟這份實習契約是同一份嗎?A:不是。學校與公司之間的合作契約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 6-1 條有法定內容(實務訓練、安全講習、保險分工),那是機構對機構;這份實習契約是公司與實習生個人之間的約定。兩份都要有,內容要一致,尤其實習期間、內容與津貼。

Q:實習生表現好,可以直接轉正嗎?A:可以,但要重新簽勞動契約,並從轉正日起辦理勞健保與勞退。如果實習期間已被認定具勞工身分,年資從實習開始日起算,特休與資遣費的年資都要往前算。技術生依勞基法第 67 條留用時,應給予與同等工作者相同的待遇。

Q:可以要求實習生簽競業禁止嗎?A:不建議。離職後競業禁止依勞基法第 9-1 條要符合四要件並給補償,實習生通常不符合「職位能接觸營業秘密」的要件,簽了也無效。保密義務就足夠,範本第五條已經有。

相關範本

資料來源

常見問題

無薪實習合法嗎?

如果實質上是提供勞務,未給付工資即違反勞動基準法。純學習性質、無對價的實習才可能無薪。

實習生受傷算職災嗎?

若被認定為勞工,適用職業災害相關規定。建議無論如何都投保商業保險。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