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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勞務

競業禁止約定書範本

限制離職後競業,須符合勞基法第 9 條之 1 四要件

什麼時候會用到

離職後競業禁止在台灣受嚴格限制。勞動基準法第九條之一列出四個要件,缺一該約定即無效——其中「雇主應給付合理補償」是最常被忽略、也最常讓條款整個失效的一項。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四要件缺一不可

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勞工擔任的職務能接觸到該利益、限制範圍未逾合理範疇、雇主給付合理補償。

補償不得低於月平均工資 50%

依施行細則,補償金額每月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且應於離職後按月給付。

期間最長二年

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是另一回事

第九條之一規範的是離職後。在職期間的忠實義務不需要補償。

競業禁止約定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書

立契約書人:

雇主:__________(以下簡稱雇主)

勞工:__________(以下簡稱勞工)

一、正當營業利益

雇主就下列營業秘密或技術有受保護之正當利益: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限制範圍

期間:自離職日起__年(不得逾二年)

地區:__________ 職業活動範圍:__________ 就業對象:__________

三、補償措施

雇主應於競業禁止期間內按月給付補償金新台幣______元整,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之百分之五十。

四、法定要件

本約定依勞動基準法第九條之一訂立;未符合各款要件者,該約定無效。

五、違約處理

勞工違反本約定者,應返還已受領之補償金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甲方簽名(尚未簽名)
乙方簽名(尚未簽名

常見問題

沒給補償的競業條款有效嗎?

無效。這是勞動基準法第九條之一明定的要件,不能用其他福利折抵。

補償可以在職時併入薪資給嗎?

不行。施行細則要求離職後按月給付,預先給付或併入工資者不生效力。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