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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勞務

自願離職切結書範本

確認離職係出於勞工自願

什麼時候會用到

自願離職與非自願離職的差別很大——影響資遣費、預告工資與失業給付。雇主為避免事後爭議,常要求勞工出具自願離職切結書。但要注意:切結書不能把違法解僱包裝成自願離職。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真的是自願才簽

若實際上是雇主要求離職,簽了切結書仍可能被認定為資遣。實質重於形式。

寫明未受脅迫

加上「出於自由意願、未受任何脅迫或不當影響」,是雙方的保護。

結算項目要一併確認

特休未休折算、加班費、最後薪資,一起結清才乾淨。

自願離職切結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自願離職切結書

立契約書人:

勞工:__________(以下簡稱勞工)

雇主:__________(以下簡稱雇主)

一、任職資料

部門職稱:__________ 到職日:民國___年__月__日 離職日:民國___年__月__日

二、自願聲明

立書人係基於個人因素自願提出離職,非因雇主資遣或其他非自願事由,且出於自由意願,未受任何脅迫或不當影響。

三、結算確認

最後薪資、特別休假未休日數折算工資及加班費,雙方已結算無誤。

四、交接

立書人已完成職務交接並繳回公司財物。

此致

__________

中華民國___年__月__日

勞工簽名(尚未簽名)
雇主簽名(尚未簽名)

自願離職切結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自願離職切結書是勞工離職手續辦完時,由勞工出具、雇主收存的文件,內容是三件事:這次離職是勞工自己提出的、不是被資遣;沒有受到脅迫;最後薪資、特休折算、加班費已經結清。它跟辭職申請書的關係是前後接續:辭職申請書是離職流程的開頭,勞工單方通知「我要走、哪天走」;切結書是流程的結尾,雙方確認「這次離職的性質與結算都沒有爭議」。

為什麼公司會要這份文件?因為「自願」與「非自願」在法律上的差別很大:非自願離職(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第 14 條勞工因雇主違法終止)有資遣費、預告工資,而且可以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請領失業給付;自願離職則都沒有。公司要一份切結書,是為了避免勞工日後改口說「我是被逼走的」,回頭請求資遣費。

但這份文件有一個絕對的前提:離職真的是自願的。如果實際上是公司要勞工走(無論用什麼說法),那應該走資遣通知書的程序,給預告與資遣費,勞工不該簽切結書、公司也不該要求。切結書不能把違法解僱包裝成自願離職,這樣的切結書在勞工局調解或法院都可能被推翻,還會讓公司多一項「以不當手段規避資遣費」的紀錄。離職後勞工需要證明文件時,公司另依勞基法第 19 條出具離職證明書,證明書上的離職原因要跟切結書一致。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相關法條條文重點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第 16 條勞工終止不定期契約準用第 16 條預告期間(10、20、30 日)自願離職的前提是勞工依法預告;切結書上的離職日應與辭呈一致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雇主資遣的五款法定事由若離職實際上是這些事由,就不是自願離職,不該簽切結書
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項雇主不給付工資、違反法令損害勞工權益等情形,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準用第 17 條請求資遣費因雇主違法而離職的勞工有資遣費,簽了「自願」切結書會影響主張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因勞基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第 20 條離職者為非自願離職,符合條件可請領失業給付切結書一簽,勞工就不符合失業給付的非自願離職要件
民法第 92 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被逼簽的切結書可以撤銷;範本第二條「未受脅迫」是為了證明沒有這種情況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施行細則第 24-1 條契約終止時未休特別休假應折發工資第三條結算確認要含特休折算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9 條契約終止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第三條的「已結算」要真的已經給付或確定給付日
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勞工請求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切結書不能當成開立離職證明的條件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1 條不得因性別、性傾向而在離職上差別待遇;不得約定結婚、懷孕、分娩、育兒即離職懷孕或育嬰後「被自願離職」是切結書最常被推翻的情境之一

市場面:勞動部 114 年 1 月公布的統計指出,112 年勞資爭議 25,731 件中,給付資遣費 6,238 件占 24%,是第二大類。這類爭議裡有相當比例的場景是:勞工簽了自願離職文件,事後主張其實是被資遣、要求資遣費與失業給付。勞動部在同一份新聞稿中提醒企業終止契約要遵守「最後手段原則」。從公司的角度,切結書只有在離職確實自願時才有價值;從勞工的角度,簽之前要弄清楚自己放棄了什麼。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立契約書人

範本把勞工與雇主都列為當事人,勞工寫姓名與身分證字號,雇主寫公司登記全名。雖然是勞工單方切結,但雇主簽名代表「收到並確認結算內容」,這對第三條的結算確認有意義,所以兩方都要簽。

一、任職資料

填部門職稱、到職日、離職日。到職日與離職日決定年資,年資決定特休天數與(如果日後被認定為非自願離職)資遣費金額,所以要跟勞保加退保日一致。離職日要跟辭職申請書上的預計離職日一致,如果中間有調整(例如公司同意提前),在這裡填實際的最後在職日。

常見錯誤:離職日填「簽署日」而不是實際最後工作日。兩者不同時,會出現「切結書說 9 月 15 日離職,但打卡紀錄到 9 月 20 日」的矛盾,影響結算計算。改法:填實際最後在職日,切結書可以在那天或之後幾天簽。

二、自願聲明

範本寫「立書人係基於個人因素自願提出離職,非因雇主資遣或其他非自願事由,且出於自由意願,未受任何脅迫或不當影響」。這一條要誠實。三個檢查點:第一,離職是誰先提的?勞工先遞辭呈才是自願;公司先找勞工談「你可能不適合」再由勞工遞辭呈,法律上仍可能被認定為資遣。第二,有沒有第 14 條的情況?公司積欠薪資、未投保、要求違法工作,勞工因此離職是「可歸責於雇主」的終止,有資遣費,不是自願。第三,有沒有壓力?「今天簽完才給你薪水」「不簽就不開離職證明」都是不當影響,簽了也可能依民法第 92 條撤銷。

建議公司在這一條下方留一行讓勞工自己寫離職原因(「另有生涯規劃」「家庭因素」「進修」),勞工親筆寫的原因比印好的制式文字更有證明力。

常見錯誤:公司在資遣面談後拿出切結書要勞工簽,並說「這樣對你的履歷比較好看」。這是把資遣包裝成自願,勞工事後可以主張撤銷並請求資遣費,公司還可能面對規避資遣費的指控。改法:真正的資遣就走資遣程序。

三、結算確認

範本寫「最後薪資、特別休假未休日數折算工資及加班費,雙方已結算無誤」。這一條要在數字真的算出來之後才能簽,建議附一張結算明細:最後一個月工資、未休特休天數與折算金額、未給付的加班費或補休折現、代扣的勞健保費,以及給付日期。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要求契約終止時即結清工資,第 38 條要求特休折發,如果公司要等到下個發薪日才付,在明細上寫明日期,切結書的「已結算」就解讀為「金額已確認」。

常見錯誤:「一切款項均已結清,勞工不得再為任何請求」。這種概括拋棄條款,在特休折算或加班費其實沒算對的情況下,實務上多不被承認(法定權利不能事先拋棄),但會讓勞工日後求償多一道障礙,也讓公司顯得在掩蓋什麼。改法:逐項列出金額,讓「已結算無誤」有具體內容。

四、交接

範本寫「立書人已完成職務交接並繳回公司財物」。這對應辭職申請書的交接承諾與公司財物借用同意書的返還義務。建議附上交接清單與財物返還紀錄,由主管簽名確認。如果離職當天還有東西沒交、沒還,不要簽這一條,改註明「尚有○○待於○月○日前返還」,否則切結書會跟事實不符。

此致、日期與簽名

此致填公司名稱,日期填簽署當天。範本的簽名欄直接標示「勞工」與「雇主簽名」(切結的是勞工,所以勞工在前),雙方都簽。簽名前公司應該給勞工足夠時間閱讀,最好在離職前一兩天就把切結書與結算明細寄給勞工看,離職當天再簽,這樣「未受脅迫」才站得住。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常見寫法會出什麼問題建議改成
資遣面談後要求勞工簽自願離職切結書把資遣包裝成自願,勞工可依民法第 92 條撤銷並請求資遣費,公司多一項不當紀錄資遣就走資遣程序,發資遣通知書
「簽切結書後始發放最後薪資」以工資為條件強迫簽署,違反勞基法第 22 條全額給付與施行細則第 9 條,切結書可撤銷薪資依法結清,切結書自願簽署
「不簽即不開立離職證明」違反勞基法第 19 條離職證明依法開立,與切結書脫鉤
「勞工拋棄一切請求權」法定權利不能概括拋棄,條款效力有限且顯得掩蓋逐項列出結算金額
離職日與實際最後工作日不同結算基準錯誤,與出勤紀錄矛盾填實際最後在職日
勞工因公司欠薪離職仍簽自願切結勞工失去第 14 條資遣費與失業給付的主張基礎勞工應以第 14 條書面終止契約,不簽自願切結
懷孕、育嬰留停期間「自願離職」性平法第 11 條保護,切結書極易被推翻確認離職確為勞工主動,並保留勞工親筆說明

簽署與保存實務

不需要見證人或公證。勞工親簽,雇主蓋章加負責人或人資主管簽名。份數一式兩份,勞工一定要留一份,因為切結書的內容(自願、已結算)對勞工也是證據:如果公司事後主張勞工「曠職離職」或「未交接」,切結書可以反證。

保存期限建議至少五年,與勞基法第 23 條工資清冊、第 30 條出勤紀錄的保存期限一致,也涵蓋勞退條例第 31 條五年的請求權時效。保存時要連同辭職申請書、結算明細、交接清單、財物返還紀錄一起歸檔,這四份加起來才是完整的離職檔案;單獨一張切結書如果沒有辭呈與明細佐證,「自願」與「已結算」的證明力都會打折。

線上簽署有效。依電子簽章法第 4 條(113 年 5 月修正),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符合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用秒簽提前寄出簽署連結,勞工可以在自己的時間、自己的裝置上看完內容再簽,簽署時間自動留存,這對證明「未受脅迫」特別有幫助;簽完雙方各拿 PDF 與簽署證明。

給勞工的提醒:簽之前先確認三件事。離職是不是你自己主動提的?結算明細的數字有沒有核對過?簽了之後你知道自己不能領失業給付嗎?三個都確定再簽。

常見問題 Q&A

Q:簽了自願離職還能領失業給付嗎?A:原則上不能。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的失業給付要件是「非自願離職」,也就是因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第 14 條雇主違法、關廠歇業等原因離職。自願離職切結書一簽,就是自己承認不符合這個要件。如果實際上是被資遣卻簽了切結書,可以主張撤銷(民法第 92 條)並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但舉證責任在勞工,會比一開始就不簽麻煩很多。

Q:公司要我簽但其實是被逼的怎麼辦?A:先不要簽。公司不能以薪資、離職證明或勞保退保為條件要求簽署,這些都是法定義務。如果公司堅持,可以在切結書上註明「本人係因公司要求離職」再簽,或改以書面說明離職原因並保留紀錄。已經簽了的,民法第 92 條允許因被脅迫的意思表示撤銷,撤銷要以書面向公司表示並保留證據,然後向當地勞工局申請調解,主張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

Q:切結書可以取代離職證明嗎?A:不行。離職證明是勞基法第 19 條規定雇主應勞工請求開立的服務證明書,用途是新公司報到、辦失業給付等;切結書是雙方確認離職性質與結算的文件,不是給第三人看的。公司要另外開立離職證明,格式可參考離職證明書,上面的離職原因要跟切結書一致。

Q:結算金額還沒算出來,可以先簽切結書嗎?A:不建議簽第三條。結算確認的前提是數字已經核對過,先簽再算會讓「已結算無誤」變成不實陳述。可以先簽第一、二、四條,第三條註明「結算明細另附,於○月○日給付」,或等明細出來再一次簽。

Q:公司說簽了切結書履歷比較好看,是真的嗎?A:離職證明可以只寫「離職」不寫原因(第 19 條沒有要求載明原因),新公司通常不會看到切結書。所以「履歷好看」不是簽自願切結書的理由。真正的差別在資遣費、預告工資與失業給付,這些是勞工自己的權利,不要為了一個不存在的好處放棄。

Q:雇主可以不收切結書、只用辭職申請書嗎?A:可以。辭職申請書已經證明離職是勞工提出的,切結書是多一層確認,主要價值在結算與交接的確認。小公司如果離職流程單純,辭職申請書加一份結算明細與交接清單也足夠;切結書適合用在雙方希望把「自願」與「無爭議」明確固定下來的情況。

相關範本

  • 辭職申請書:離職流程的第一步,勞工單方通知離職日;切結書是最後一步。
  • 離職證明書:離職後依第 19 條出具給勞工的證明,離職原因應與切結書一致。
  • 資遣通知書:離職實際上是公司決定的,改走資遣程序,不用切結書。
  • 公司財物借用同意書:第四條交接與繳回財物的對照依據。
  • 無積欠債務切結書:離職結算若涉及借支、代墊款,可另用它確認雙方無欠款。
  • 和解書:離職性質或結算金額有爭議、經協商達成共識時,改用和解書而不是切結書。

資料來源

常見問題

簽了自願離職還能領失業給付嗎?

原則上不能。就業保險的失業給付以非自願離職為要件。

公司要我簽但其實是被逼的怎麼辦?

可保留證據並向勞工局申訴。實務上會審酌離職的真實原因,不只看切結書文字。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