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保密
顧問服務契約範本
聘請外部顧問提供專業意見
什麼時候會用到
顧問契約屬委任性質,重點在「提供專業意見」而非保證結果。把這一點寫清楚,可以避免客戶以「沒達到效果」為由拒付。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不保證結果要寫明
顧問提供專業意見與建議,執行與成效取決於客戶,這一句要有。
服務方式與時數
每月幾次會議、幾小時諮詢,寫清楚才不會被無限追加。
利益衝突與競業
顧問可能同時服務同業,要先約定範圍。
顧問服務契約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顧問服務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委任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任人)
顧問:__________(以下簡稱顧問)
一、服務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服務方式
每月__次會議,每次__小時;另提供不逾__小時之電子郵件或通訊諮詢。
三、性質
顧問提供專業意見與建議,不保證特定成果。實際執行與經營決策由委任人自行負責。
四、報酬
每月新台幣______元整,於每月__日前給付。超出約定時數者按每小時新台幣____元計價。
五、利益衝突
顧問□ 得 □ 不得於契約期間為委任人之同業提供相同服務。
六、責任限制
除故意或重大過失外,顧問之賠償責任總額以已收取之報酬為上限。
顧問服務契約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顧問服務契約用在「請外部專家定期提供意見,但不負責動手執行」的場合:請有經驗的前輩每月來公司開一次策略會議、請行銷顧問看廣告數據給建議、請資深工程師審查架構、請財務顧問陪同看投資案。它的核心是「提供專業意見,不保證結果」,這跟委託對方交付一個成品的承攬完全不同。這份範本是委任性質,適合按月付固定顧問費、有明確會議次數與時數的安排。
如果對方要交付具體成果(一份報告、一個網站、一套系統),應改用承攬契約書或服務委任契約書;如果是按案計酬的自由工作者,自由接案合作契約書更貼切;如果顧問實際上每天到公司上班、聽從指揮,那已經是僱傭關係,要用勞動契約書。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顧問契約在民法上屬於委任: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委任的特徵是「處理事務」而非「完成工作」,受任人只要盡到注意義務就算履約,不以結果論。這決定了顧問契約的三個法律重點:注意義務的標準(有報酬者要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任一方隨時可以終止(但在不利時期終止要賠償)、以及責任限制不能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範本第三、六條就是把這些預設規則明文化。
| 相關法條 | 條文重點 | 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
|---|---|---|
| 民法第 528 條 |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 顧問契約是委任,顧問的義務是「處理事務」(提供意見),不是「完成工作」(交付成果) |
| 民法第 535 條 | 受任人處理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 收費的顧問要用專業人士的標準注意程度提供意見,這是第三條「不保證成果」的底線:不保證結果,但要盡專業注意 |
| 民法第 549 條 | 當事人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範本沒有終止條款,法律預設雙方都可以隨時終止;若你需要穩定性,要自己加預告期 |
| 民法第 222 條 | 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 第六條責任限制寫「除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正是為了符合這條,若刪掉這幾個字整條可能無效 |
| 民法第 247 條之 1 | 依一方預定條款訂定之契約,免除或減輕該方責任、加重他方責任等顯失公平者無效 | 若顧問用同一份範本跟很多客戶簽,責任限制條款要合理,否則可能被認定為定型化條款而無效 |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財政部) | 給付境內居住個人的執行業務報酬按給付額扣繳百分之十 | 顧問是個人時,委任人付顧問費要扣繳並申報,第四條金額要寫明是扣繳前或扣繳後 |
| 營業秘密法第 2 條、第 10 條 | 營業秘密三要件;違反保密義務而使用或洩漏屬侵害態樣 | 顧問會接觸公司核心資料,範本沒有保密條款,建議另簽保密協議或在契約中補上 |
|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2024 年修正) | 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 | 線上簽署的顧問契約效力與紙本相同 |
市場面的觀察:以關鍵字工具查看台灣的搜尋需求,「顧問合約範本」「顧問服務契約」的搜尋量不大但全年穩定,屬於有明確需求才會找的文件;搜尋者分成兩群,一群是要聘顧問的老闆,一群是要當顧問的專業人士,兩群關心的問題剛好相反:前者怕付了錢沒效果,後者怕客戶把「沒效果」當成拒付的理由。經濟部《2025 中小企業白皮書》指出台灣中小企業超過 171.5 萬家、占全體企業 98% 以上,這些企業多數沒有能力聘全職的策略、財務、法務主管,外部顧問是主要的替代方案。實務上常見的爭議有三類:一是客戶主張顧問建議造成損失要求賠償;二是顧問同時服務同業被客戶發現;三是契約寫了月費卻沒寫時數,一方覺得被榨乾、另一方覺得沒拿到服務。範本第三、五、二條分別對應。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立契約書人
範本用「委任人」與「顧問」,委任人是付費的公司或個人,顧問是提供意見的人。雙方都寫登記全名,公司加統一編號與代表人,個人用身分證姓名。顧問是個人時,抬頭旁建議加上身分證字號與戶籍地址,因為委任人付費要辦扣繳與寄送憑單。顧問若是以公司名義承接(例如某某顧問有限公司),就寫公司名並由代表人簽,這時給付是公司對公司,扣繳規則不同。
一、服務內容
空白讓你填。寫「顧問提供意見的領域與範圍」,不寫「要達到的目標」。錯誤寫法:「協助委任人提升營收百分之三十」,這是結果,跟第三條不保證成果直接矛盾,日後客戶會用它主張顧問違約。建議改法:「就委任人之行銷策略、廣告投放與通路規劃提供專業意見,包含每月數據檢視與策略建議」。若有明確不包含的事項(例如不負責執行、不負責撰寫文案、不代表委任人對外談判),也在這條寫出來,避免範圍蔓延。
二、服務方式
範本要求填每月會議次數、每次時數、以及電子郵件或通訊諮詢的時數上限。這條是防止「月費吃到飽」爭議的關鍵:沒有時數,客戶會半夜傳訊息問問題,顧問會覺得被榨乾;有時數,超出的部分依第四條按小時計價,雙方都清楚。填寫時把會議形式也寫清楚(現場或視訊)、由誰安排時間、取消要提前多久通知。錯誤寫法:「顧問應隨時提供諮詢」,沒有上限。建議改法:「每月二次會議、每次二小時、另提供不逾四小時之通訊諮詢,會議由委任人於七日前約定」。
三、性質
「顧問提供專業意見與建議,不保證特定成果。實際執行與經營決策由委任人自行負責。」這是整份契約的定海神針,請原文保留。它的法律基礎是民法第 528 條的委任性質,顧問的義務是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事務,而不是達成結果。這條不是讓顧問可以隨便講:民法第 535 條仍要求收費顧問要以專業標準提供意見,講錯了、沒盡到專業注意,仍有責任。錯誤寫法:刪掉這條,或在第一條寫進目標數字,讓契約變成類似承攬。
四、報酬
範本規定每月固定金額、每月幾日前給付、超出時數的每小時單價。填寫時要注意三件事:一是金額是含稅還是未稅,顧問若是公司要開發票,營業稅要說清楚;二是顧問是個人時要寫「上開金額為扣繳前金額,委任人依法扣繳」,否則對方拿到錢發現少了一成會有爭議;三是超時單價要跟月費的隱含時薪相當,不要讓超時單價低於月費換算的時薪,否則客戶會故意超時。錯誤寫法:只寫月費,沒有給付日、沒有超時單價,超出時數只能吵。
五、利益衝突
範本用勾選框:顧問「得」或「不得」於契約期間為委任人的同業提供相同服務。這條要勾,留白等於沒有約定,而法律對顧問並沒有預設的競業限制。勾「不得」時,建議把「同業」定義清楚(例如「與委任人主要產品直接競爭之事業」),並注意這是契約期間內的限制;如果要限制契約結束後,那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期間、範圍、補償都要另外談,且顧問若實質上是受僱者,還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的要件。勾「得」時,建議至少加一句「顧問應告知委任人其同時服務之同業,並不得將委任人之資訊用於其他客戶」。錯誤寫法:兩格都不勾。
六、責任限制
「除故意或重大過失外,顧問之賠償責任總額以已收取之報酬為上限。」這是保護顧問的條款,也是客戶最常想刪的條款。它的合法性建立在「除故意或重大過失外」這幾個字上,因為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不得預先免除,若把這幾個字刪掉,整條可能無效。「已收取之報酬」的期間也建議寫清楚,是「本契約期間內已收取之全部報酬」還是「發生損害當月之報酬」,兩者差距很大。若顧問用同一份範本簽很多客戶,這條要合理,否則依民法第 247 條之 1 可能被視為顯失公平的定型化條款。錯誤寫法:「顧問不負任何賠償責任」,違反民法第 222 條。
簽名欄
範本簽名欄直接標示「委任人」與「顧問簽名」,跟抬頭一致,簽署時對照角色即可。公司由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依民法第 3 條效力相同。顧問是個人時,簽名旁留身分證字號,方便扣繳憑單作業。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 常見寫法 | 會出什麼問題 | 建議改成 |
|---|---|---|
| 服務內容寫「提升營收百分之三十」 | 變成結果保證,與第三條矛盾,客戶可主張違約 | 寫意見的領域與範圍,不寫目標數字 |
| 只寫月費沒寫時數 | 一方被無限諮詢,另一方覺得沒拿到服務 | 填會議次數、時數與通訊諮詢上限 |
| 刪掉「不保證特定成果」 | 契約性質變得像承攬,顧問要對結果負責 | 原文保留第三條 |
| 責任限制刪掉「除故意或重大過失外」 | 違反民法第 222 條,整條可能無效 | 保留原文,並寫明報酬的計算期間 |
| 利益衝突兩格都不勾 | 沒有約定,顧問可自由服務同業 | 一定要勾,並定義同業範圍 |
| 顧問是個人卻沒寫扣繳 | 給付時扣百分之十,對方以為被少付 | 註明金額為扣繳前,依法扣繳 |
| 沒有終止條款 | 依民法第 549 條雙方可隨時終止,缺乏穩定性 | 加預告期,例如一個月前書面通知 |
| 沒有保密條款 | 顧問接觸核心資料卻沒有契約上的保密義務 | 另簽保密協議或補一條保密條款 |
簽署與保存實務
顧問契約不需要見證人或公證,雙方簽名或蓋章即成立;公司由代表人簽署,依民法第 3 條蓋章與簽名效力相同。份數上,紙本一式兩份各執一份,線上簽署則雙方各自保有 PDF。保存期間建議至少到契約終止後五年,因為顧問費涉及扣繳憑單與費用認列,稅務憑證本來就要保存數年,契約是憑證的依據。除了契約本身,每次會議的紀錄或顧問提供的書面建議也要保存:對顧問而言,這是證明「已盡專業注意」的證據;對委任人而言,這是證明「顧問確實這樣建議」的證據。雙方在會後互相確認的一封郵件,就能省掉日後很多爭執。依電子簽章法第 4 條(2024 年修正),電子簽章與紙本同等效力,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簽完雙方各拿 PDF 與簽署證明,顧問不用註冊帳號就能在手機上完成。
常見問題 Q&A
Q:顧問建議造成損失要賠嗎?A:原則上不用,因為範本第三條寫明顧問只提供意見、不保證成果,執行與決策由委任人負責。但這不是免死金牌:民法第 535 條要求收費顧問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提供意見,若建議明顯違反專業常識、或故意誤導,仍有責任;第六條也把賠償上限設在已收取的報酬,故意或重大過失除外。
Q:顧問可以同時服務競爭對手嗎?A:看第五條勾了哪一格。勾「不得」就是契約期間內不能服務同業;勾「得」就可以,但建議加上告知義務與資訊隔離。法律對顧問沒有預設的競業限制,所以這格不勾等於允許。
Q:契約沒寫終止條款,中途想停怎麼辦?A:依民法第 549 條,委任契約任一方都可以隨時終止,但在不利於他方的時期終止要負損害賠償責任。範本沒有預告期,建議簽署時補上「任一方得於一個月前書面通知終止,終止當月報酬按日比例計算」,讓雙方都有準備時間。
Q:顧問費要扣稅嗎?A:顧問是境內居住的個人時,依財政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執行業務報酬按給付額扣繳百分之十,另可能有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顧問是公司時則開發票、不扣繳。實際適用類別請問會計師,並在第四條寫明金額是扣繳前還是扣繳後。
Q:顧問會看到公司很多內部資料,範本沒有保密條款怎麼辦?A:範本是精簡版,沒有保密條款。建議另簽一份保密協議,或在契約中補一條「顧問對於因本契約知悉之委任人非公開資訊負保密義務,契約終止後五年內持續有效」。顧問接觸的常是最核心的財務與策略資料,這條不要省。
Q:可以把月費改成按專案或按小時計酬嗎?A:可以,改寫第四條即可。按小時計酬時建議加上每月最低時數或最低費用,否則顧問沒有收入保障;按專案計酬時要注意不要把「交付成果」寫進去,否則契約性質會往承攬偏移,第三條的不保證成果就會被質疑。
相關範本
- 服務委任契約書:對方要提供的是具體服務而非純意見,或需要更完整的委任條款時改用它。
- 承攬契約書:對方要交付一份報告、一個成品,以完成工作為目的時用承攬契約。
- 自由接案合作契約書:按案計酬、有修改次數的接案合作用這份。
- 競業禁止約定書:要限制顧問在契約結束後的競業行為時,用專門的競業禁止文件並注意法定要件。
- 保密協議書:顧問會接觸核心資料時,另簽保密協議補足範本沒有的保密條款。
- 維護服務契約:若顧問實際上是提供系統或設備的定期維護支援,用維護契約更貼切。
資料來源
- 民法第 528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528
- 民法第 53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535
- 民法第 549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549
- 民法第 22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222
- 民法第 247 條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247-1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執行業務所得如何辦理扣繳」: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individual-income-tax/withheld-rule/rule/a7BB6R9
- 營業秘密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28
- 電子簽章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37
- 經濟部《2025 中小企業白皮書》發布新聞稿: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121491
常見問題
顧問建議造成損失要賠嗎?
除故意或重大過失外,通常以責任上限條款處理。這一條建議寫入。
顧問可以同時服務競爭對手嗎?
沒有約定就可以。介意的話要明文限制並考慮給予對價。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