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保密
合作意向書範本
合作洽談階段的初步共識
什麼時候會用到
意向書最大的風險是被認定為正式契約。要避免,就必須明文寫出哪幾條有拘束力、哪些沒有。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拘束力條款是核心
除保密、排他、管轄外不具拘束力,並載明正式條件以另行簽署之契約為準。
保密要獨立存活
意向書失效後保密義務仍應繼續。
加自動失效日
沒有失效日的意向書會一直懸著。
合作意向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合作意向書
立契約書人:
甲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一、合作目的
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作範圍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三、法律拘束力
本意向書除保密、排他期間及管轄條款外,不具法律拘束力。正式合作條件以雙方另行簽署之契約為準。
四、保密
雙方對因洽談本合作而知悉之他方非公開資訊負保密義務,自簽署日起三年內有效,不因本意向書失效而消滅。
五、排他期間
自簽署日起__個月內,雙方不得就相同合作標的與第三人進行實質洽談。
六、有效期間
本意向書至民國___年__月__日止;期滿未簽署正式契約者自動失效。
合作意向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這份合作意向書是精簡版,只有六條、一頁就能簽完,適合洽談剛起步、雙方只想先把「我們有意合作、談的內容要保密、這段期間不跟別人談」三件事寫下來的場合。常見情境包括:品牌與通路談上架前的初步共識、兩家小公司談共同投標、創業團隊與潛在合作對象確認方向。它跟合作意向書(MOU)的差別是少了費用各自負擔的條款,管轄法院也沒有預設,適合雙方都在台灣、案子規模不大、不想在意向階段談太多細節的情況。
若洽談尚未進入排他階段、只需要保密,用保密協議書或更短的簡式雙向保密協議即可;若已經談到分潤比例與各自投入,應改簽合作分潤協議書這類正式契約。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意向書在台灣法律上沒有專門的法條,它的效力完全取決於內容。民法第 153 條說契約在雙方對必要之點意思一致時就成立,不看文件叫什麼名字;所以意向書的風險是「寫太細變成正式契約」,而不是「寫了沒用」。另一方面,洽談階段的誠信義務與保密義務不需要正式契約也存在,民法第 245 條之 1 的締約過失責任就是針對「契約還沒成立,但一方在洽談中洩密或說謊」的情況。這份範本的第三條就是在這兩端之間畫出界線。
| 相關法條 | 條文重點 | 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
|---|---|---|
| 民法第 153 條 |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契約即成立;對必要之點意思一致、非必要之點未表示者,推定成立 | 合作目的與範圍若把標的、價格、期限寫齊,可能被認定為正式契約;第三條的拘束力聲明是防線 |
| 民法第 245 條之 1 | 契約未成立時,惡意隱匿或不實說明、洩漏他方明示應保密的秘密、或顯然違反誠信者,對信賴契約能成立而受損的他方負賠償責任;請求權二年 | 洽談破局後仍可能追究洩密或欺瞞責任,第四條保密把「明示應保密」固定下來 |
| 營業秘密法第 2 條 | 營業秘密三要件: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具經濟價值、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 洽談中交換的資料若要主張是營業秘密,簽了意向書的保密條款就是「合理保密措施」的證據 |
| 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 | 事業不得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 | 排他期間要合理,月數過長或範圍過廣,在一方具市場力量時可能被質疑限制競爭 |
| 民法第 250 條、第 252 條 | 當事人得約定違約金;約定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 | 範本無違約金,若加註違反排他的違約金,金額要跟前期投入相稱 |
|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2024 年修正) | 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 | 一頁的意向書用線上簽署最快,效力與紙本相同 |
市場面的觀察:以關鍵字工具查看台灣的搜尋需求,「合作意向書範本」是這個分類中搜尋量最穩定的字組之一,並與「意向書」「LOI」「合作備忘」等字交叉出現,代表使用者往往不確定這幾個名稱的差別,只想找一份能快速簽的文件。經濟部《2025 中小企業白皮書》指出台灣中小企業超過 171.5 萬家、占全體企業 98% 以上,這些企業之間的合作洽談大量發生在沒有法務參與的情況下,意向書經常由業務窗口自行改寫。實務上常見的爭議有兩類:一是一方把意向書當成已經成交的證據要求對方履行;二是排他期間內另一方私下接觸競爭者。範本的第三條與第五條就是針對這兩類風險設計的。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立契約書人
甲方與乙方要用登記全名,公司加統一編號並註明代表人,個人用身分證姓名。意向書常常是由業務或專案窗口出面,但簽名的人必須是負責人或有授權的主管,否則對方事後可以主張簽署人無權代表。範本抬頭寫「立契約書人」,這只是格式用語,不會因此讓整份文件變成正式契約,效力還是看第三條。
一、合作目的
空白讓你填。原則是「具體到能辨識是哪個案子、抽象到不構成承諾」。錯誤寫法:「乙方同意自民國 115 年 1 月起獨家供應甲方 A 產品,每月最低採購 500 件」。這已經包含標的、數量、期間,是買賣契約的必要之點,法院可能認定契約成立。建議改法:「雙方擬就 A 產品於甲方通路上架之可行性進行評估,包含價格結構、最低採購量與上架時程之討論」。用「擬」「評估」「討論」把性質定調。
二、合作範圍
範本給三個編號空格。填「要一起做的事項」,不填「一方應負的義務」。可以寫「交換產品規格與檢驗報告以評估相容性」「共同進行小規模市場測試」「討論合作後之分工架構」。不要寫「乙方應於三十日內提供樣品十件」這種帶期限與責任的句子;如果洽談階段真的需要對方先做某件事,請在第三條把該項列入有拘束力的範圍,並寫清楚做不到的後果。三個空格不必硬填滿,寫兩項也可以,不要為了湊數寫進模糊的「其他合作事項」。
三、法律拘束力
這是全文最重要的一條。範本寫「除保密、排他期間及管轄條款外,不具法律拘束力」。這份精簡版沒有獨立列出管轄條文,第三條保留「管轄條款」幾個字是預留給你需要時補上;如果你不打算加,建議把這幾個字刪掉,寫成「除第四條保密及第五條排他期間外」,讓有拘束力的清單與實際條文一一對應;如果你要加管轄,就在第六條後面補一句「因本意向書所生爭議以某某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三條就不用改。錯誤寫法:「本意向書經雙方簽署後生效」而沒有排除拘束力,等於整份都是契約。
四、保密
範本規定雙方對洽談中知悉的他方非公開資訊負保密義務,自簽署日起三年,且不因意向書失效而消滅。「不因失效而消滅」是防止洽談破局後對方帶著你的資料去找別人的關鍵,請保留。三年是一般商業資訊的合理期間;若你交出去的是配方、程式碼、長期客戶名單,三年可能不夠,建議另外簽保密協議書,把「屬營業秘密者於喪失營業秘密性質前持續有效」的條款補進去。錯誤寫法:「雙方應對本案保密」,沒有期間、沒有存續條款,意向書一失效保密義務就跟著消失。
五、排他期間
「自簽署日起若干個月內,雙方不得就相同合作標的與第三人進行實質洽談。」月數必填,留白等於沒有排他。實務上意向書的排他期間多在三到六個月,超過一年對方通常不會接受,且在一方具市場優勢時可能引來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的疑慮。「相同合作標的」的範圍取決於第一條寫得多寬,若第一條寫「一切通路合作」,對方在排他期間內跟別家談任何案子都可能被指違約,這反而讓對方不敢簽。建議加一句「以第一條所述之合作為限」。錯誤寫法:「排他期間內乙方不得與任何第三人合作」,範圍無限且沒有月數。
六、有效期間
範本要求填一個民國年月日,「期滿未簽署正式契約者自動失效」。這個日期通常設在排他期間結束時或稍晚一個月,讓雙方有緩衝簽正式契約。日期一定要填,留白會讓意向書沒有終點,而第五條的排他義務也跟著沒有終點。錯誤寫法:「本意向書至正式契約簽署時失效」,正式契約一直沒簽,這份意向書就一直有效,對方可以一直拿排他條款綁住你。
簽名欄
簽名對應抬頭的甲方與乙方,公司由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依民法第 3 條兩者效力相同。若你先簽再寄給對方,在對方簽回之前保密與排他都還沒生效,這段期間先不要交付敏感資料。簽完後請以雙方都完成簽署的日期作為「簽署日」,因為第四條與第五條都從簽署日起算。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 常見寫法 | 會出什麼問題 | 建議改成 |
|---|---|---|
| 合作目的寫了數量、單價、期間 | 必要之點齊備,可能被認定為正式契約 | 用「擬」「評估」「討論」描述方向 |
| 第三條保留「管轄條款」卻沒有管轄條文 | 拘束力聲明指向不存在的條款,效力不明 | 刪掉該字眼,或補上管轄條文並對應條號 |
| 保密沒寫「不因失效而消滅」 | 意向書到期後對方可自由使用洽談資料 | 照範本保留存續條款與年數 |
| 排他月數留白 | 沒有月數等於沒有排他 | 填三到六個月的具體數字 |
| 排他範圍寫「任何合作」 | 範圍過廣,對方不敢簽,也有限制競爭疑慮 | 限定於第一條的特定合作標的 |
| 有效期間寫「至簽約為止」 | 正式契約沒簽,意向書永不失效 | 填明確的民國年月日 |
| 由無代表權的業務窗口簽名 | 對方事後主張簽署人無權限 | 由負責人或經授權主管簽署 |
簽署與保存實務
意向書不需要見證人或公證,雙方有代表權的人簽名或蓋章即可。份數上,紙本一式兩份各執一份;線上簽署則雙方各自保有 PDF。保存期間至少涵蓋保密期間三年再加兩年,因為民法第 245 條之 1 的請求權時效是兩年,你要在那個時間點還拿得出這份文件。除了意向書本身,請一併保存洽談期間交付資料的紀錄與會議紀錄,這些在主張對方違反保密或排他時都是證據。一頁的意向書最怕的是「等紙本寄來寄去,排他期間的起算日都不清楚」;依電子簽章法第 4 條(2024 年修正),電子簽章與紙本同等效力,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簽完雙方各拿 PDF 與簽署證明,簽署時間會一併記錄,起算日就不會有爭議。
常見問題 Q&A
Q:簽了意向書就一定要合作嗎?A:不用。範本第三條寫明除保密與排他外不具拘束力,正式條件以另行簽署的契約為準。排他期間到了、正式契約沒簽成,意向書依第六條自動失效,雙方都不需要負履行合作的責任。
Q:意向書要用印嗎?A:不一定。依民法第 3 條,蓋章與親自簽名效力相同,公司由代表人簽名即可。實務上有些公司習慣蓋公司大小章,這是內部慣例而非法律要求;線上簽署時由代表人本人簽署就有效。
Q:這份精簡版跟 MOU 範本差在哪?該選哪一份?A:精簡版少了「費用各自負擔」與「準據法管轄」兩條,適合案子小、雙方都在台灣、不想談太多細節的情況。如果你會在洽談階段投入明顯成本(做樣品、做市調),或對方在外縣市甚至國外,建議用有費用與管轄條款的 MOU 範本。
Q:對方在排他期間跟別人談了,我能怎麼辦?A:第五條有拘束力,對方違反就是違約,你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但要證明損害。範本沒有預設違約金,如果你希望有明確數字,可以在第五條加註,金額要與前期投入相稱,否則法院可依民法第 252 條酌減。
Q:意向書失效後,對方還能用我給的資料嗎?A:不能。第四條保密義務明文不因意向書失效而消滅,自簽署日起三年內都有效。若資料符合營業秘密三要件,還可以依營業秘密法主張權利。
Q:可以把排他期間拿掉只留保密嗎?A:可以,但記得同步修改第三條的文字,把「排他期間」從有拘束力的清單中刪掉。拿掉排他之後這份文件就接近一份短版保密協議加意向表達,如果你要投入前期成本,沒有排他等於幫對方比價,請先想清楚。
相關範本
- 合作意向書(MOU):需要費用各自負擔與準據法管轄條款、案子規模較大時改用完整版。
- 保密協議書:洽談中會交出長期營業秘密(配方、程式碼、客戶名單)時,另簽完整版保密協議補足保護。
- 簡式雙向保密協議:還沒到需要排他的階段、只想先保密時用它。
- 合作分潤協議書:已談定分潤與投入、要開始執行時,直接簽正式協議。
- 承攬契約書:意向書期滿要進入實際委託工作時,用這份約定交付內容與報酬。
資料來源
- 民法第 15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53
- 民法第 245 條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245-1
- 民法第 25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252
- 民法第 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3
- 營業秘密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28
- 公平交易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02
- 電子簽章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37
- 經濟部《2025 中小企業白皮書》發布新聞稿: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121491
常見問題
簽了意向書就一定要合作嗎?
不一定。只要明文排除拘束力,任一方都可以不進入正式契約,但保密與排他條款仍有效。
意向書要用印嗎?
簽名或用印均可。線上簽署同樣具法律效力。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