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保密
供應商合作備忘錄範本
與供應商確立長期合作的基本條件
什麼時候會用到
長期供貨關係如果每次都重新談價格與交期,成本很高。備忘錄先把框架定下來,個別訂單再依框架下單。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框架與個別訂單要分層
備忘錄定原則,訂單定數量與交期。不分層會變成每次都要重簽。
價格調整機制
原物料波動時怎麼調,先訂規則比事後談判容易。
品質與驗收標準
先講好標準,才不會每批貨都爭執。
供應商合作備忘錄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供應商合作備忘錄
立契約書人:
採購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採購方)
供應商:__________(以下簡稱供應商)
一、合作範圍
品項: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價格與調整
基準價格如附件。原物料價格波動達__%時,任一方得提出調價協商,調整後之價格自次月起適用。
三、下單方式
本備忘錄為框架約定,不構成採購義務。個別採購依採購方發出之訂單為準,訂單記載與本備忘錄牴觸者以本備忘錄為準。
四、品質與驗收
品質標準:__________ 採購方得於到貨後__日內驗收,不合格者供應商應於__日內更換。
五、期間
自民國___年__月__日起__年,期滿未表示異議者自動續約一年。
供應商合作備忘錄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供應商合作備忘錄用在「已經確定要長期跟這家供應商合作,但每次下單的品項數量會變」的情況:餐廳跟食材供應商、電商跟代工廠、工程公司跟建材行、品牌跟包材廠。它的架構是「框架加訂單」兩層:備忘錄先把價格基準、調價機制、下單方式、品質驗收、合作期間定下來,之後每一筆採購只要發訂單就好,不用重談。這份範本明文「不構成採購義務」,也就是簽了不等於一定要買,只是買的時候照這個規則。
如果是一次性的單筆採購,直接用商品買賣契約更完整;如果只是要對方確認一次報價,用報價確認單就夠;如果對方不只供貨、還要幫你在某個區域銷售,那是經銷代理契約的範圍;洽談初期還沒確定要合作,先簽合作意向書(MOU)即可。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供應商備忘錄在法律上是「框架契約」,本身通常不產生買賣義務,但一旦依框架下單,每一筆訂單就是獨立的買賣契約,適用民法買賣的規定。這造成一個常被忽略的後果:驗收、瑕疵通知、退貨這些事,法律預設的規則對買方相當嚴格,若備忘錄沒有另外約定,買方可能因為「沒有從速檢查並通知」而喪失主張瑕疵的權利。範本第四條的品質與驗收就是在改寫這個預設值。
| 相關法條 | 條文重點 | 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
|---|---|---|
| 民法第 153 條 |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契約即成立 | 備忘錄本身是框架契約,各筆訂單發出並經供應商接受時,才各自成立買賣契約 |
| 民法第 356 條 |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從速檢查所受領之物,發現瑕疵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通知者,除通常檢查不能發現之瑕疵外,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 | 沒有約定驗收期限時,買方拖太久才反映瑕疵可能視為承認;第四條的驗收天數就是雙方自己約定的檢查期 |
| 民法第 365 條 | 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者,於通知後六個月或自交付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六個月限制 | 驗收不合格要在期限內處理,第四條「不合格者供應商應於__日內更換」是雙方約定的救濟方式 |
| 民法第 227 條之 2 |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依原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給付 | 這是法律給的「最後手段」,程序慢又不確定;第二條自行約定原物料波動的調價機制,就是為了不必走到法院 |
| 公平交易法第 19 條、第 20 條 | 事業不得限制交易相對人轉售價格;不得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為條件而交易 | 備忘錄若要約定最低採購量、獨家供應、或限制對方賣給誰,內容要有正當理由且不過度,尤其一方具市場優勢時 |
| 民法第 250 條、第 252 條 | 當事人得約定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酌減 | 若對交期延誤或品質不合格加違約金,比例要合理 |
|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2024 年修正) | 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 | 線上簽署的備忘錄與之後的電子訂單效力與紙本相同 |
市場面的觀察:以關鍵字工具查看台灣的搜尋需求,「供應商合約」「採購框架」「長期供貨」這組字的搜尋量不大,但搜尋者的問題很集中:備忘錄有沒有拘束力、能不能約定最低採購量、原物料漲價怎麼辦。經濟部《2025 中小企業白皮書》指出台灣中小企業超過 171.5 萬家、占全體企業 98% 以上,且 2024 年內銷額超過 27.8 兆元、成長幅度達 8.32%,這代表大量的中小企業之間存在長期供貨關係,而這些關係多半靠「報價單加訂單」維持,沒有框架協議。實務上常見的爭議有三類:一是原物料漲價後供應商片面調價或停供;二是到貨品質不合格但買方已經簽收,供應商主張已驗收;三是訂單上的條件跟先前口頭談的不同,雙方各執一詞。範本第二、三、四條分別對應。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立契約書人
範本用「採購方」與「供應商」而非甲乙方。雙方都寫登記全名、統一編號與代表人。供應商如果是工廠,建議一併寫工廠登記的地址,因為第四條的驗收與更換牽涉到貨從哪裡出、退回哪裡。錯誤寫法:供應商只寫業務窗口的名字與手機,日後出貨品質有問題找不到法律上的對象。
一、合作範圍
「品項:」後面填的是這份備忘錄涵蓋哪些貨。原則是寫到「能對應到報價單上的項目」,例如「附件一所列之食材品項,共二十項」,然後把品項清單當附件。不要只寫一個大類(例如「包材」),否則新增品項時會爭執是否適用備忘錄的價格與驗收規則。若品項會隨季節或產品線調整,可以加一句「雙方得以書面增減附件品項,增減後之品項自次月適用本備忘錄」。
二、價格與調整
範本說「基準價格如附件」,並約定「原物料價格波動達__%時,任一方得提出調價協商,調整後之價格自次月起適用」。這條的關鍵在三個地方:一是「附件」一定要真的附上並由雙方確認,否則基準價格是空的;二是波動百分比要填,常見是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並寫明參考哪個指標(例如「以某某公開報價指數為準」),否則「波動」由誰認定會吵;三是「協商」不等於「自動調價」,範本的設計是達到門檻後可以要求談,談不成怎麼辦要補一句,例如「協商未果者,任一方得終止本備忘錄,已成立之訂單仍依原價履行」。錯誤寫法:「價格依市場行情調整」,等於沒有基準價,供應商隨時可以漲。
三、下單方式
範本明確寫「本備忘錄為框架約定,不構成採購義務。個別採購依採購方發出之訂單為準,訂單記載與本備忘錄牴觸者以本備忘錄為準」。前半句保護採購方(不用保證採購量),後半句保護雙方(訂單上的臨時文字不能推翻框架)。填寫時建議補上訂單的形式與接受方式,例如「訂單以電子郵件發出,供應商應於二個工作日內回覆確認,逾期未回覆視為接受」,以及最低下單量或交期(「訂單確認後七日內交貨」)。如果某一筆訂單確實需要跟框架不同的條件(例如急單加價),依範本的設計,正確做法是雙方另簽一份書面補充,而不是只改訂單上的文字。錯誤寫法:漏掉「不構成採購義務」,供應商日後主張你有最低採購責任。
四、品質與驗收
範本要求填品質標準、驗收天數、更換天數。品質標準寫「可以客觀檢驗」的東西:規格書編號、國家標準號碼、樣品編號、允收品質水準,不要寫「品質良好」。驗收天數是採購方的檢查期,對應民法第 356 條的「從速檢查」,常見三到七日;有些瑕疵(例如食材內部腐壞、電子零件的潛在缺陷)通常檢查發現不了,建議加一句「通常檢查不能發現之瑕疵,採購方得於發現後即時通知」。更換天數是供應商的救濟期限,並建議寫明運費由誰負擔。錯誤寫法:「貨到簽收視為驗收合格」,這對採購方非常不利,簽收只代表收到、不代表檢查過。
五、期間
範本規定自某日起若干年,「期滿未表示異議者自動續約一年」。自動續約條款方便,但要注意「表示異議」的期限與方式沒有寫,建議補成「任一方未於期滿三十日前以書面表示不續約者,自動續約一年」。另外建議加上中途終止的機制,例如「任一方得於三個月前書面通知終止,已成立之訂單不受影響」,否則一旦合作不順,只能等到期。錯誤寫法:只寫「長期合作」沒有起訖日,備忘錄變成沒有終點也沒有出口的文件。
簽名欄
範本簽名欄直接標示「採購方」與「供應商簽名」,跟抬頭一致,簽署時對照角色即可。公司由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依民法第 3 條效力相同。因為第二條與第一條都引用附件,簽署時附件要一併確認,線上簽署可以把價格表與品項表併入同一份 PDF。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 常見寫法 | 會出什麼問題 | 建議改成 |
|---|---|---|
| 「價格依市場行情調整」 | 沒有基準價,供應商可隨時漲價 | 附基準價格表,約定波動門檻與參考指標 |
| 附件沒附或沒簽 | 基準價格與品項是空的,備忘錄失去意義 | 附件併入簽署文件一起確認 |
| 「貨到簽收視為驗收合格」 | 簽收不等於檢查,之後發現瑕疵難以主張 | 約定驗收天數,並保留不能即時發現之瑕疵的通知權 |
| 品質標準寫「品質良好」 | 無法客觀判斷合不合格 | 引用規格書、標準號碼或封存樣品 |
| 漏掉「不構成採購義務」 | 供應商主張你有最低採購責任 | 保留第三條原文 |
| 自動續約沒有異議期限 | 想停止合作卻不知何時、如何表示 | 寫明期滿前三十日以書面表示不續約 |
| 約定獨家供應或最低採購量但沒有正當理由 | 可能引來公平交易法限制競爭的質疑 | 寫出商業理由、期間與退出機制 |
簽署與保存實務
供應商備忘錄不需要見證人或公證,雙方代表人簽名或蓋章即成立,依民法第 3 條兩者效力相同。份數上,紙本一式兩份各執一份;線上簽署則雙方各自保有 PDF。保存期間建議至少到合作終止後五年,因為民法第 365 條的瑕疵請求權最長自交付起五年,而且採購憑證依商業會計的規定本來就要保存數年。除了備忘錄本身,每一筆訂單、供應商的確認回覆、驗收紀錄、不合格通知與更換紀錄都要保存,這些是主張品質責任時的證據鏈。價格附件若有調整,每次調整都要留下雙方確認的書面紀錄與生效日期。依電子簽章法第 4 條(2024 年修正),電子簽章與紙本同等效力,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簽完雙方各拿 PDF 與簽署證明,附件價格表也能一起鎖在同一份文件裡。
常見問題 Q&A
Q:備忘錄有拘束力嗎?A:有,但範圍限於它寫的事:價格基準與調價機制、下單方式、驗收規則、期間。範本第三條明確寫不構成採購義務,所以採購方沒有一定要買的責任,供應商也沒有保證供貨的責任,除非你們另外加了最低採購量或供貨保證條款。
Q:可以約定最低採購量嗎?A:可以,但要把它明確寫成一條,並刪改第三條「不構成採購義務」的文字,否則兩條互相矛盾。最低採購量的期間、未達時的後果(補差價、調整價格、還是終止)都要寫。若一方具市場優勢,過度的最低採購量或獨家條款可能有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的疑慮,建議附上商業理由。
Q:原物料漲價,供應商可以直接漲嗎?A:依範本第二條,波動達到約定的百分比時,任一方可以「提出調價協商」,調整後自次月適用。這表示供應商不能片面漲價,要雙方談定;但如果你沒有補上「協商不成怎麼辦」,供應商可能以停止接單來施壓。建議加上協商未果時的終止機制,讓雙方都有出口。
Q:貨到後多久內要驗收?超過了還能退嗎?A:以第四條填的天數為準。超過驗收期限,依民法第 356 條可能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但「通常檢查不能發現的瑕疵」不在此限,發現後仍應立即通知。所以驗收天數要配合你實際的檢查能力,並保留隱藏瑕疵的通知權。
Q:訂單上的條件跟備忘錄不一樣,以哪個為準?A:依範本第三條,以備忘錄為準。這是為了避免訂單上的臨時文字推翻雙方談好的框架。如果某筆訂單確實需要不同條件,正確做法是雙方另簽書面補充或修改備忘錄,而不是只改訂單。
Q:合作到期前想換供應商,要怎麼處理?A:依範本第五條,期滿未表示異議會自動續約一年,所以要在期滿前以書面表示不續約,建議至少提前三十日。若還沒到期就想停,範本沒有中途終止條款,建議簽署時就補上預告期,並寫明已成立的訂單仍要履行。
相關範本
- 商品買賣契約:一次性的單筆採購、金額較大時,用完整的買賣契約而不是框架備忘錄。
- 報價確認單:只需要對方確認一次報價、不涉及長期框架時用它。
- 經銷代理契約:對方不只供貨、還要在特定區域代理銷售你的商品時改用它。
- 驗收單:每批到貨的驗收紀錄可以用驗收單留存,作為第四條的證據。
- 合作意向書(MOU):還在洽談、尚未確定要長期合作時,先簽意向書鎖定方向與保密。
- 保密協議書:供貨關係中會交換配方、規格書、成本結構時,另簽保密協議。
資料來源
- 民法第 15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53
- 民法第 356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356
- 民法第 36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365
- 民法第 227 條之 2(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227-2
- 民法第 25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252
- 公平交易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02
- 電子簽章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37
- 經濟部《2025 中小企業白皮書》發布新聞稿: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121491
常見問題
備忘錄有拘束力嗎?
看怎麼寫。框架條款通常有拘束力,但不代表有下單義務,應明確區分。
可以約定最低採購量嗎?
可以,但要同時約定未達量的效果,否則形同虛設。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