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保密
單向保密協議範本
只有一方揭露機密時使用
什麼時候會用到
當只有一方會揭露機密(例如你向廠商說明需求、向投資人簡報),單向保密協議比雙向的更精準,也更容易讓對方簽。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只綁接收方
單向協議的義務都在接收方,條款會比雙向簡潔。
除外情形不能省
已公開、事前已知、自第三人合法取得、獨立開發——四種標準除外。
加上資料返還
洽談結束後要求返還或銷毀,並書面確認。
單向保密協議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單向保密協議書
立契約書人:
揭露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揭露方)
接收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接收方)
一、機密資訊
揭露方因__________向接收方提供之技術文件、商業計畫、客戶資料、報價與成本結構,及其他經標示為機密之資訊。
二、除外情形
已為公眾所知、接收方於揭露前已合法知悉並有紀錄可證、自有權第三人合法取得、未使用機密資訊而獨立開發者,不屬機密資訊。
三、保密義務
接收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僅得為本次洽談目的使用,不得洩漏或重製。
四、期間
自簽署日起五年內有效;屬營業秘密者,於喪失營業秘密性質前持續有效。
五、返還
洽談結束或經揭露方請求時,接收方應於十四日內返還或銷毀全部機密資訊並書面確認。
單向保密協議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單向保密協議用在「只有一方會揭露、另一方純接收」的情境:你向外包廠商說明需求與規格、向潛在投資人簡報營運數據、向代工廠提供設計圖、讓應徵高階職位的人看內部資料。這些場合對方不會給你任何機密,若硬用雙向版本,對方常會質疑「我根本不會給你資料,為什麼要簽互相保密」,反而拖慢進度。單向版只綁接收方一個人,條文短、對方好簽,是實務上最容易通過的保密文件。
如果雙方都會交換資料(例如兩家公司談技術合作),要改用保密協議書的雙向完整版;若只是初次接觸、資料敏感度不高,可以先簽簡式雙向保密協議。若接收方是自己的員工,應該用員工保密同意書,因為員工的保密義務會跟勞動契約、離職後義務綁在一起,結構不同。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單向保密協議跟雙向版本適用的法律相同:契約義務由民法規範,資訊若達營業秘密門檻則另受營業秘密法保護。單向版特別要注意的是「合理保密措施」這個要件:因為只有揭露方有資料,法院在判斷你的資料是不是營業秘密時,會看你交出去之前有沒有先要求對方簽保密文件、有沒有標示機密、有沒有限制接觸範圍。單向保密協議就是這三件事裡最直接的證據。
| 相關法條 | 條文重點 | 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
|---|---|---|
| 營業秘密法第 2 條 | 營業秘密三要件: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因秘密性具經濟價值、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 揭露前先簽這份協議,是「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最直接的證明;先給資料再補簽,證明力會打折 |
| 營業秘密法第 10 條 | 侵害態樣包括「違反保密義務」而使用或洩漏 | 接收方違反第三條保密義務洩漏或挪用,可能同時構成營業秘密法上的侵害 |
| 營業秘密法第 12 條、第 13 條 | 故意或過失侵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權自知悉起二年、自行為起十年;故意侵害時法院得酌定至已證明損害額的三倍 | 範本沒有寫違約金,靠的是法定損害賠償與加重機制;揭露方要保存交付紀錄以便舉證 |
| 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1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取得、使用、洩漏營業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對接收方的嚇阻力遠大於違約金;但前提是資料確實符合三要件 |
| 民法第 245 條之 1 | 契約未成立時,知悉他方秘密經明示應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者,負賠償責任 | 即使洽談後沒有合作,接收方在洽談中洩漏的責任仍在 |
| 民法第 535 條 | 受有報酬的受任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事務 | 範本第三條要求接收方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是法律上對專業人士的標準注意程度 |
|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2024 年修正) | 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 | 線上簽署的單向保密協議效力與紙本相同 |
市場面的觀察:以關鍵字工具查看台灣的搜尋需求,「保密協議範本」「NDA 範本」的搜尋量在合作保密分類裡最穩定,而「單向保密協議」「單向 NDA」則是隨著委外、募資、代工需求延伸出來的長尾字,搜尋者多半已經知道自己是揭露方、想找一份對方會願意簽的版本。經濟部《2025 中小企業白皮書》指出台灣中小企業超過 171.5 萬家、占全體企業 98% 以上,這些企業在找外包與供應商時,往往是規模較小的一方揭露規格與成本給規模較大的廠商,單向保密協議是他們少數能主動掌握的保護工具。智慧財產局營業秘密主題網針對中小企業發布的「合理保密措施作業程序」,也把「揭露前簽署保密文件」列為基本步驟之一。實務上常見的爭議型態是:接收方主張「這些資料在業界本來就流通」或「我們自己早就有類似的做法」,也就是除外情形的舉證問題,範本第二條要求「有紀錄可證」正是為此設計。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立契約書人
範本用「揭露方」與「接收方」而不是甲方乙方,這是刻意的,讓兩造的角色一目了然。填寫時揭露方寫你自己的登記全名(公司加統一編號與代表人、個人用身分證姓名),接收方寫對方的完整名稱。常見錯誤是接收方只寫窗口的個人姓名,但實際上資料會進到他的公司,出事時公司說「那是員工個人簽的,與公司無關」。如果對方是公司,接收方就要寫公司名,並由代表人簽署;如果你希望對方的員工也個別負責,可以在第三條加一句「接收方應使其接觸機密資訊之員工負相同義務」。
一、機密資訊
範本的寫法是「揭露方因某某目的向接收方提供之技術文件、商業計畫、客戶資料、報價與成本結構,及其他經標示為機密之資訊」。空格要填的是揭露的「目的」,例如「因評估委外開發合作」「因洽談投資事宜」,這個目的會直接限制第三條「僅得為本次洽談目的使用」的範圍,寫得越具體,對方能用資料的範圍就越窄。列舉的資料類型可以依實際情況增刪。錯誤寫法:「揭露方提供之一切資訊」,範圍過廣、對方無從辨識哪些要保護,法院也可能認為條款不合理。建議改法:保留列舉,並在實際交付時於檔案或郵件標示「機密」,讓「經標示為機密」有紀錄。
二、除外情形
範本用一句話列了四種:已為公眾所知、接收方於揭露前已合法知悉並有紀錄可證、自有權第三人合法取得、未使用機密資訊而獨立開發。這四種是國際慣例,刪掉任何一項對方都有理由拒簽,也可能讓整條被認為顯失公平。「有紀錄可證」是揭露方的保護傘:對方主張早就知道,必須拿出當時的紀錄。錯誤寫法:把「並有紀錄可證」刪掉,變成對方隨口一句「我們早就知道」就能脫身。
三、保密義務
範本三句話對應三層義務: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僅得為本次洽談目的使用、不得洩漏或重製。「不得重製」這三個字很多人忽略,但它是防止對方影印、截圖、轉存的關鍵,尤其是簡報、設計圖這類看一眼就能複製的資料。填寫時可以視情況補上「接收方僅得使因評估所必要之人員知悉」與「知悉洩漏時應立即通知揭露方」,這兩句在雙向完整版裡有,單向短版為了精簡省略了,若你的資料敏感度高,建議加回來。錯誤寫法:「接收方應妥善保管」,沒有注意標準、沒有用途限制、沒有禁止重製。
四、期間
範本規定自簽署日起五年有效,屬營業秘密者於喪失營業秘密性質前持續有效。這兩段式寫法的用意是:一般商業資訊五年後價值多半已衰退,可以解除對方的負擔;但配方、製程、核心演算法這類資產只要還是秘密就該持續保護,不能因為五年到了就自動解禁。五年可以依產業調整,軟體與行銷資料三年也合理。錯誤寫法:「本協議有效期間一年」而沒有第二段,一年後對方就能自由使用你的成本結構。
五、返還
範本要求洽談結束或經揭露方請求時,接收方於十四日內返還或銷毀全部機密資訊並書面確認。這條是舉證工具:對方書面確認銷毀後又被發現使用,違約事實非常清楚。填寫時可以把「銷毀」具體化為「刪除所有電子副本,含備份與雲端硬碟」。十四日可以調整但不建議留白。若對方依法令必須保存某些資料(例如會計憑證),可以加一句「依法令應保存者不在此限,但仍負保密義務」。錯誤寫法:漏掉「書面確認」,只剩口頭說銷毀了。
簽名欄
範本的簽名欄直接標示「揭露方」與「接收方簽名」,跟抬頭一致,不會發生角色對調。單向協議的核心義務在接收方,所以接收方的簽名不可少;揭露方通常也會簽,用來確認雙方對協議內容的合意,避免日後爭執協議是否成立。公司簽署由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依民法第 3 條效力相同。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 常見寫法 | 會出什麼問題 | 建議改成 |
|---|---|---|
| 先給資料再補簽協議 | 「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的證明力打折,資料可能不被認定為營業秘密 | 先簽再給,簡報前就把簽署連結寄出 |
| 接收方只寫窗口個人姓名 | 資料進了對方公司,公司卻不受拘束 | 接收方寫公司全名並由代表人簽署 |
| 機密資訊寫「一切資訊」 | 範圍過廣,條款可能被認為不合理 | 保留列舉,交付時實際標示機密 |
| 刪掉除外情形或刪掉「有紀錄可證」 | 對方拒簽,或事後隨口主張早已知悉 | 照範本保留四種除外與紀錄要求 |
| 期間只寫一年且無營業秘密存續條款 | 一年後對方可自由使用你的核心資料 | 一般資訊若干年加營業秘密無期限 |
| 沒有返還與書面確認 | 洽談結束後資料仍在對方手上,無從查證 | 保留第五條,具體寫出電子副本處理方式 |
| 用雙向版本要求對方互相保密 | 對方質疑不合理而拒簽,拖慢洽談 | 只有你揭露時就用單向版 |
簽署與保存實務
單向保密協議不需要見證人或公證,接收方簽名或蓋章即成立,揭露方通常也簽以確認合意。公司簽署由代表人簽名或蓋公司章,依民法第 3 條兩者效力相同。份數上,紙本一式兩份各執一份;線上簽署則雙方各自保有 PDF。保存期間建議至少涵蓋五年保密期再加兩年,因為營業秘密法第 12 條的請求權時效是自知悉起兩年,你要在那時還拿得出協議原本。更重要的是保存「交付紀錄」:你什麼時候、用什麼方式、把哪些檔案給了對方,郵件、雲端分享紀錄、標示機密的檔案都要留著,這些才是證明對方確實接收過機密的證據。單向協議常在簡報或會議前臨時要簽,等紙本來不及;依電子簽章法第 4 條(2024 年修正),電子簽章與紙本同等效力,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對方不用註冊帳號就能簽,簽完雙方各拿 PDF 與簽署證明,簡報前幾分鐘就能完成。
常見問題 Q&A
Q:單向和雙向哪個好?A:看誰會揭露資料。只有你揭露、對方純接收,用單向版更精準、對方更容易簽;雙方都會交換資料才用雙向版。用錯版本的代價是對方質疑條款不合理而拖延簽署,或雙向版讓你自己也背上不必要的保密義務。
Q:保密期多久合理?A:範本預設五年,一般商業資訊三到五年都是常見做法。重點不在年數,而在第二段「屬營業秘密者於喪失營業秘密性質前持續有效」,這句讓核心資產不受年限影響。若對方要求縮短年數,可以讓步,但第二段不要刪。
Q:對方不肯簽,說他們公司規定不簽外部的保密協議,怎麼辦?A:先問對方能不能改用他們自己的版本,然後檢查那份版本有沒有除外情形、用途限制、返還條款這三項核心。如果對方完全不簽,就只給「不簽也能給」的資料,核心規格與成本結構等簽了再給。
Q:我已經先把資料給對方了,現在補簽還有用嗎?A:有用但要注意。補簽的協議可以把「已交付之資料」明文納入機密資訊範圍,例如在第一條加註「包含本協議簽署前已提供之某某文件」。不過從營業秘密法「合理保密措施」的角度,先簽再給的證明力比事後補簽強,之後請養成先簽的習慣。
Q:對方違約洩漏了,我可以要求多少賠償?A:範本沒有預設違約金,走的是實際損害賠償。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允許你選擇「通常可得利益的差額」或「侵害人因此所得的利益」計算,故意侵害時法院可酌定至已證明損害額的三倍。要能求償,交付紀錄與損害證明缺一不可。
Q:接收方是個人(例如應徵者或自由工作者),寫法要不一樣嗎?A:結構相同,接收方寫身分證姓名即可。要注意個人通常沒有公司那樣的資訊管控,建議在第三條補上「不得重製於個人裝置以外之處」或「僅得於揭露方指定之平台閱覽」,並在洽談結束後確實依第五條要求書面確認銷毀。
相關範本
- 保密協議書:雙方都會交換資料時,改用雙向完整版。
- 簡式雙向保密協議:初次接觸、雙方資料敏感度都不高時,用短版降低簽署門檻。
- 員工保密同意書:接收方是自己的員工或到職者時,保密義務要跟勞動關係綁在一起。
- 承攬契約書(委外開發):單向保密簽完、確定要委外開發時,用這份約定交付項目與分期款。
- 個資使用同意書:揭露的資料若含客戶個資,除保密協議外還要處理個資法的告知與同意。
資料來源
- 營業秘密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28
- 民法第 245 條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245-1
- 民法第 53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535
- 民法第 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3
- 電子簽章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37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小企業合理保密措施作業程序」:https://www.tipo.gov.tw/tw/tradesecrets/874.html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營業秘密主題網:https://www.tipo.gov.tw/tw/tradesecrets
- 經濟部《2025 中小企業白皮書》發布新聞稿: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121491
常見問題
單向和雙向哪個好?
看誰會揭露。雙方都要交換資訊時用雙向;只有一方揭露時用單向,對方接受度較高。
保密期多久合理?
一般三到五年。屬營業秘密者應約定在喪失秘密性前持續有效。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