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授權
個資使用同意書範本
依個資法取得蒐集、處理、利用之同意
什麼時候會用到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蒐集個資時應明確告知蒐集目的、個資類別、利用期間地區對象方式,以及當事人的權利。這份同意書就是把法定告知事項寫齊。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五項法定告知事項一項都不能少
目的、類別、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少寫一項,同意的有效性就可能被質疑。
當事人權利要列出來
個資法第三條的六項權利:查詢、閱覽、製給複本、補充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刪除。
不提供的效果要說明
法律要求告知「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與否及不提供的影響」,這是最常被漏掉的一條。
個資使用同意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個人資料蒐集使用同意書
立契約書人:
當事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當事人)
蒐集者:__________(以下簡稱蒐集者)
一、蒐集目的
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個資類別
□ 姓名 □ 身分證字號 □ 聯絡方式 □ 財務資料 □ 健康檢查 □ 其他______
三、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期間:__________ 地區:中華民國境內
對象:蒐集者及其委外處理之服務商 方式:電子檔或紙本之保存與處理
四、當事人權利及行使方式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當事人得查詢、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請求刪除。行使上開權利,請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蒐集者提出(聯絡窗口:__________)。
五、不提供之效果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未提供者,可能無法完成__________之申請或服務。
此致
__________
中華民國___年__月__日
個資使用同意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個資使用同意書用在你要向別人「拿資料」的時候:活動報名要留姓名電話、會員註冊要收身分證字號、健檢或保險要收健康資料、招募要收履歷、社區要收住戶名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資時要明確告知六件事,這份同意書就是把法定告知事項寫齊、再讓當事人簽名確認的文件。它的目的不是「取得授權」而是「證明你告知了、對方同意了」,因為依個資法第 7 條第 4 項,「經當事人同意」這件事的舉證責任在蒐集者身上。
它和授權書的差別很清楚:授權書是准別人使用你的權利,個資同意書是法律規定的告知程序。如果你蒐集的是照片或影片,被拍者的肖像權要另簽肖像權使用同意書;如果是員工到職時的資料蒐集,通常會跟員工保密同意書一起簽,但兩份文件的方向相反,一份是公司拿員工的資料、一份是員工承諾不外洩公司的資料,不能合併。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 相關法條 | 條文重點 | 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
|---|---|---|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 項 | 向當事人蒐集個資應明確告知:機關名稱、蒐集目的、個資類別、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當事人依第 3 條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時不提供對其權益之影響 | 範本五個條款加抬頭,正好對應這六項法定告知事項 |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2 項 | 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當事人明知應告知內容、非營利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影響等情形得免告知 | 例外很窄,一般商業蒐集幾乎都要告知 |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7 條 | 「同意」指當事人經告知後所為允許的意思表示;告知後當事人未拒絕並已提供資料者推定同意;蒐集者就同意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 同意書是蒐集者的舉證工具,簽了才有辦法證明 |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 | 當事人得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請求刪除,且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 | 範本第四條列的五項權利,不能刪、不能寫「當事人同意放棄」 |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 | 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信用方法,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 資料類別要跟目的有合理關聯,不能「順便多收」 |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 | 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屬特種個資,原則不得蒐集,例外之一是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 範本勾選項裡的「健康檢查」一勾,就進入書面同意的要求 |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 | 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資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情形之一,包括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經當事人同意等 | 「特定目的」是蒐集的前提,範本第一條要填的就是它 |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 | 非公務機關利用個資應在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用於行銷時當事人表示拒絕應即停止,且首次行銷應提供拒絕方式 | 目的沒寫「行銷」就不能寄廣告;寫了也要給拒絕管道 |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 | 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請求刪除、停止處理利用 | 範本第三條的「期間」到了就要刪,不是寫好看的 |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8 條 | 非公務機關違反第 8 條等規定,主管機關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沒告知的直接後果是行政罰 |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 | 意圖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而違反第 6 條第 1 項、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等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濫用個資有刑事責任 |
|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 | 告知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的方式為之 | 告知本身不限書面,但同意的舉證還是書面最穩 |
從搜尋需求看,依本站以 Ubersuggest 取得的 2026 年 9 月台灣地區資料,「授權書」每月搜尋量約 1,900 次;個資同意書的查詢分散在「個資同意書」「隱私同意」「個人資料保護」等關鍵字,沒有單一的大量數據,但它是所有企業、機構、活動主辦單位「一定會用到」的文件,而且用量是所有授權文件裡最大的:一場活動、一批會員、一次招募,都要對每一個當事人各做一次告知。
實務上的現況是,多數機構的個資告知寫在網站的隱私權政策裡,但隱私權政策只解決「告知」,不解決「同意的舉證」;當主管機關或當事人要求你證明「他確實同意了」時,一份有簽名的同意書,或有時間戳記的線上同意紀錄,才是有效的證據。另外,法務部公告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民國 101 年 10 月 1 日修正)把特定目的與資料類別都編了代碼,例如「○四○ 行銷」「○六九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九○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C○○一 辨識個人者」「C○一一 個人描述」,正式文件常直接引用這些代碼,這份範本用白話填寫即可,但知道代碼在哪裡,遇到主管機關查核時會方便很多。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立契約書人
範本抬頭為「個人資料蒐集使用同意書」,接當事人與蒐集者兩欄。「蒐集者名稱」是個資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法定告知事項,所以蒐集者欄一定要寫完整的機關或公司全名與統一編號,不能寫品牌名、店名或「本公司」。當事人欄寫姓名,其他資料(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通常會在報名表或申請表上另外填,同意書本身不必重複。
常見錯誤是蒐集者寫「○○活動主辦單位」或品牌簡稱。改法:「蒐集者:○○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如果實際處理資料的是委外廠商(例如報名系統業者),仍以委託的公司為蒐集者,委外廠商在第三條「對象」欄交代。
一、蒐集目的
這是個資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蒐集之目的」,也是整份文件的軸心:後面所有的類別、期間、對象都要跟目的有合理關聯(第 5 條),利用也只能在目的的必要範圍內(第 20 條)。填寫原則是「寫你真的會做的事,一項一項寫」。
寫錯的例子:「本公司業務所需」「相關服務」。這種寫法在爭議時會被認定為目的不特定,之後任何一種利用都可能被主張超出範圍。改法:「蒐集目的:一、辦理○○課程之報名、通知與上課管理;二、開立收據與帳務處理;三、寄送本公司後續課程資訊(行銷)。」注意最後一項:只要你打算寄廣告、推播、電話行銷,就一定要把「行銷」寫進目的,否則依第 20 條就是目的外利用。寫了行銷,還要依同條第 2、3 項提供拒絕的方式。
二、個資類別
範本用勾選格式列出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財務資料、健康檢查、其他。這是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個人資料之類別」。勾選原則是「只勾這次目的真的需要的」,這是第 5 條「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的直接要求。辦一場講座只需要姓名與聯絡方式,就不要勾身分證字號;不是每一種業務都需要財務資料。
「健康檢查」這一項要特別注意:依個資法第 6 條,健康檢查、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犯罪前科是特種個資,原則上不得蒐集,例外之一是「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而且這個書面同意要準用第 7 條的規定並以書面為之。也就是說,勾了健康檢查,這份同意書就必須是書面(含電子文件),不能靠口頭或隱私權政策帶過,而且要在目的欄寫清楚為什麼需要(例如「辦理員工體檢與職業安全管理」)。
「其他」欄寫具體,例如「學經歷」「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車牌號碼」。常見錯誤是「其他」寫「本公司業務所需之相關資料」,這等於沒寫。
三、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這是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四個要素缺一不可,範本已經把地區預設為「中華民國境內」、對象預設為「蒐集者及其委外處理之服務商」、方式預設為「電子檔或紙本之保存與處理」,你主要要填的是期間。
期間的寫法有兩種:具體日期,或「至特定目的達成時止」。多數情況建議寫「至本次○○目的完成後○年止」,例如「至課程結束後 2 年止」「至會員資格終止後 1 年止」。理由是第 11 條第 3 項: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請求刪除、停止處理利用,所以期間不只是告知,還是你日後刪資料的時間表。常見錯誤是寫「永久」或「至本公司停止營業為止」,這與第 11 條的精神衝突,主管機關查核時很難解釋。
地區若有國際傳輸(例如資料存在國外的雲端服務),要把「中華民國境內」改成「中華民國境內及○○(國家或地區)」。對象若有特定的合作方(保險公司、物流、金流業者),建議在「委外處理之服務商」後面列出類型。方式若有自動化決策或跨系統比對,也要寫出來。
四、當事人權利
範本列出個資法第 3 條的五項權利: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請求刪除。這是第 8 條第 1 項第 5 款的「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這五項依第 3 條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所以不能刪、不能加「當事人同意放棄上述權利」。
「方式」範本也寫了:「行使上開權利,請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蒐集者提出(聯絡窗口:__)」,填寫時把真的會收信、會回覆的窗口與 email 填進去——留空等於沒寫,形式上就少了第 5 款的一半。回覆期限法律有規定:依第 13 條,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的請求應於 15 日內准駁,必要時得延長 15 日;更正、停止利用、刪除的請求應於 30 日內處理,必要時得延長 30 日,寫進同意書時不要承諾得比法定期限寬鬆。另外依第 14 條,蒐集者得就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酌收必要成本費用,如果打算收費,在這裡註明。
五、不提供之效果
這是第 8 條第 1 項第 6 款: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時,不提供對其權益的影響。範本寫「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未提供者,可能無法完成○○之申請或服務」,空格填實際的服務名稱,例如「課程報名」「會員註冊」「保險投保」。
這一條的重點是誠實:如果某些資料不提供也能完成服務(例如生日、興趣),不要寫成「無法完成」,而應該分開寫:「未提供姓名及聯絡方式者,無法完成報名;未提供生日者,無法享有生日優惠,但不影響報名。」常見錯誤是所有欄位都寫成必填、不提供就不能辦,這會被認為違反第 5 條的必要範圍原則。
此致與日期
「此致」填蒐集者名稱。日期填當事人實際簽署日,這一天也是蒐集的起算日。
簽名欄
範本設計為當事人與蒐集者雙方簽章。當事人簽名是同意的證明(第 7 條);蒐集者簽章代表告知已完成。當事人若未滿十八歲,由法定代理人簽名並註明關係。實務上大量蒐集時,蒐集者這一欄常以印刷的公司章取代逐份用印,這是可以的,重點在當事人那一欄的簽名與日期。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 常見寫法 | 會出什麼問題 | 建議改成 |
|---|---|---|
| 蒐集者寫品牌名或「本公司」 | 個資法第 8 條第 1 款要求機關名稱,形式不合 | 寫公司全名與統一編號 |
| 目的寫「業務所需」「相關服務」 | 目的不特定,日後任何利用都可能被主張逾越 | 逐項列出實際用途,要行銷就寫「行銷」 |
| 類別全部勾選「以防萬一」 | 違反第 5 條必要範圍原則 | 只勾目的真正需要的 |
| 勾「健康檢查」但用隱私權政策帶過 | 第 6 條特種個資須書面同意 | 用書面(含電子文件)同意書,並寫明必要性 |
| 期間寫「永久」 | 與第 11 條期限屆滿應刪除的規定衝突 | 寫「至目的完成後○年止」 |
| 刪掉當事人權利條款或加「同意放棄」 | 第 3 條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條款無效且違法 | 保留五項並補聯絡方式 |
| 沒寫行使權利的方式與窗口 | 第 8 條第 5 款要求「權利及方式」,少了一半 | 補窗口、email,回覆期限依第 13 條 |
| 所有欄位都寫「不提供無法完成服務」 | 違反自由選擇原則,主管機關查核時難解釋 | 必填與選填分開寫效果 |
| 只有隱私權政策沒有同意紀錄 | 第 7 條第 4 項舉證責任在蒐集者,無法證明同意 | 取得簽名或有時間戳記的線上同意 |
簽署與保存實務
見證人與印鑑。 個資同意書不需要見證人或印鑑。重點在當事人的簽名(或線上簽署紀錄)與日期,這是第 7 條舉證責任的核心。
告知與同意可以分開。 依施行細則第 16 條,告知可以用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電子文件等方式;但「同意」的舉證是蒐集者的責任,所以實務上最穩的做法是:告知內容寫在同意書上,當事人簽名時同時完成告知與同意。線上報名表常見的「我已閱讀並同意」勾選框也可以,前提是勾選前看得到完整告知內容,且系統保存了勾選的時間與帳號。
份數與保存。 當事人一份、蒐集者一份。保存期限與第三條的利用期間一致:資料刪除時,同意書可以再多保存一段時間作為「曾經合法蒐集」的證據,建議至少三年。大量蒐集時,同意書本身也是個資(上面有姓名與簽名),要一併納入安全維護措施。
線上簽署。 依電子簽章法第 4 條,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符合規定時與紙本同等效力,個資同意書用線上簽署完全可以,而且比紙本更適合:每一份都有時間戳記、簽署人身分紀錄、版本紀錄,正好回應第 7 條的舉證需求。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簽完雙方各拿一份 PDF 與簽署證明即可。特種個資(第 6 條)要求的「書面同意」,電子文件也符合,但建議用有簽名而非只有勾選的形式。
同意書改版。 目的、類別或對象變更時(例如新增行銷用途、新增國外雲端),要對既有當事人重新告知並取得同意,不能只改網站上的版本。線上簽署的好處是可以對整批當事人重寄新版,並記錄誰簽了新版、誰還沒。
常見問題 Q&A
Q:已經有隱私權政策,還需要同意書嗎?A:看你要證明什麼。隱私權政策可以完成第 8 條的「告知」,但依第 7 條第 4 項,「經當事人同意」的舉證責任在蒐集者,隱私權政策本身無法證明某個特定的人同意了。同意書(或有時間戳記的線上勾選紀錄)是補上這個缺口的。此外,特種個資依第 6 條要「書面同意」,隱私權政策不夠。
Q:同意可以撤回嗎?A:可以。個資法第 3 條規定當事人得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也得請求刪除,且這些權利不得預先拋棄。當事人撤回後,蒐集者應停止利用並依第 11 條刪除,但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例如稅法要求保存的交易紀錄)的部分可以保留。建議在同意書上寫明撤回的方式與窗口。
Q:蒐集目的可以只寫代碼嗎?A:可以,法務部公告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有代碼與名稱,例如「○四○ 行銷」「○九○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正式文件常直接引用。但對一般當事人來說代碼不易理解,建議「代碼加白話說明」並列,例如「○四○ 行銷(寄送本公司課程資訊)」,既符合形式又達到「明確告知」的要求。
Q:活動報名表要每個人簽一份嗎?A:每一位當事人都要完成告知與同意,但形式可以簡化:報名表上印告知事項、簽名欄在同一頁;線上報名則在送出前顯示完整告知並勾選同意。重點是每個人都看得到告知內容、系統或紙本留下了他同意的紀錄。集體活動用「一份公告代替所有人同意」是不夠的。
Q:資料要給合作廠商(金流、物流、保險)用,怎麼寫?A:在第三條「對象」欄把廠商類型列出來,例如「蒐集者、其委外之報名系統業者、金流服務業者及物流業者」,並在目的欄寫明為什麼需要(「辦理付款與寄送」)。如果廠商在國外或資料會存在國外伺服器,地區欄要改成「中華民國境內及○○」。廠商本身也受個資法拘束,但告知義務在你身上。
Q:沒有告知就蒐集了,會怎樣?A:依第 48 條,主管機關會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若涉及意圖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而違反第 19 條、第 20 條等規定並足生損害,第 41 條另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與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的刑責。最務實的補救是立刻補做告知、取得同意,並停止尚未取得同意部分的利用。
Q:員工個資要簽這份嗎?A:到職時公司蒐集員工資料(身分證、銀行帳號、緊急聯絡人、體檢報告),依第 8 條同樣要告知。實務上多把告知事項放在到職文件裡並由員工簽名,內容要涵蓋人事管理、薪資、勞健保等目的;體檢報告屬第 6 條特種個資,要書面同意。這份範本可以直接改填為員工版,目的欄寫「人事管理、薪資給付、勞健保申報、職業安全管理」。
相關範本
- 授權書:授權別人使用你的權利,與個資告知是不同的法律程序。
- 肖像權使用同意書:蒐集的是照片或影片,要另外處理肖像權。
- 員工保密同意書:員工承諾不外洩公司資料,方向與個資同意書相反,到職時常一起簽。
- 勞動契約書:到職時的個資告知可以併入勞動契約的附件。
- 醫療事務委託書:代為申請病歷屬於特種個資的取得,醫院會要求書面委託。
- 保密協議書:合作雙方交換的資料裡若含個資,除保密協議外還要各自完成個資法的告知。
資料來源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當事人權利不得拋棄):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21&flno=3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蒐集處理利用之原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21&flno=5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特種個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21&flno=6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7 條(同意之定義與舉證責任):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21&flno=7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告知義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21&flno=8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正確性維護與刪除):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21&flno=11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3 條(受理請求之期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21&flno=13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4 條(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21&flno=14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之要件):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21&flno=19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非公務機關之利用與行銷):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21&flno=20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刑事責任):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21&flno=41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8 條(行政罰鍰):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21&flno=48
-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告知之方式):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22&flno=16
-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法務部公告):https://law.pdp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10631
-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之效力):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37&flno=4
常見問題
已經有隱私權政策,還需要同意書嗎?
蒐集特種個資(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或超出原目的利用時,仍應取得書面同意。
同意可以撤回嗎?
可以。當事人得隨時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並請求刪除。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