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授權
肖像權使用同意書範本
拍攝、刊登他人照片或影片前取得同意
什麼時候會用到
把別人的臉放到網站、廣告或社群上,需要取得同意,否則可能侵害肖像權與個資。活動攝影、員工形象照、客戶見證影片都適用。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使用範圍要逐項勾選
官網、社群、平面、廣告是不同強度的曝光。只說「行銷使用」太模糊,事後容易被主張超出同意範圍。
期間與地區要寫
沒有期限的肖像授權,被同意人主張撤回時會很難處理。
加上不得損害名譽的限制
這是對被拍攝者最基本的保護,也讓同意書看起來是公平的。
有無報酬要寫明
無償也要寫「無償」,避免事後被主張應該付費。
肖像權使用同意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肖像權使用同意書
立契約書人:
同意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同意人)
使用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使用人)
一、拍攝內容
拍攝日期:民國___年__月__日 地點:__________
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使用範圍
□ 官方網站 □ 社群平台 □ 平面文宣 □ 廣告 □ 其他______
三、期間與地區
期間:__________ 地區:__________
四、限制
使用人不得以損害同意人名譽之方式使用,亦不得將素材轉授權第三人。
五、報酬
□ 無償 □ 報酬新台幣______元整
此致
__________
中華民國___年__月__日
肖像權使用同意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肖像權使用同意書用在「你要把別人的臉放出去」之前:活動攝影要上官網、員工形象照要進招募頁、客戶見證影片要投廣告、學員成果照要發社群。只要照片或影片裡的人認得出是誰,而你打算公開使用,就需要取得同意。這不是客套,法務部函釋明確說過,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它和通用授權書的差別,是把肖像特有的三件事寫進去了:使用範圍要逐項勾選、不得損害名譽的限制、以及有無報酬。如果拍攝是委託專業攝影師進行,攝影師與你之間要另簽攝影委託契約,那份處理的是著作權與費用,跟被拍的人無關。商業拍攝需要一次處理場地、道具與多位入鏡者的權利,可以用拍攝場地與素材使用同意書。如果入鏡的是未成年人,還要搭配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細節在後面的 Q&A。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台灣沒有一部「肖像權法」,肖像權是民法人格權的一種,透過民法第 18 條、第 184 條、第 195 條保護。照片同時也是個人資料,所以個人資料保護法也會適用。
| 相關法條或函釋 | 條文重點 | 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
|---|---|---|
| 民法第 18 條 |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 被拍的人可以要求下架、停止使用,這是同意書要事先解決的風險 |
| 民法第 184 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未經同意使用照片是侵權行為的一種 |
| 民法第 195 條 | 不法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這是精神慰撫金的依據;「損害名譽」的使用方式風險最高,所以範本第四條要排除 |
| 法務部法律決字第 0980041406 號函 | 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之表現,屬重要人格法益之一種;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之行為,自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是否情節重大由法院視個案審認 | 主管機關已明確表態「沒同意就是侵害」,同意書是唯一乾淨的解法 |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 | 個人資料包括姓名、特徵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認得出人的照片就是個資,蒐集與利用要有合法依據 |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 | 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資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情形之一,其中包括經當事人同意 | 同意書同時是個資法上的「同意」證明 |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 | 非公務機關對個資之利用應於蒐集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 同意書寫的用途就是「特定目的」,超出就要另外取得同意 |
| 民法第 12 條、第 79 條 | 滿十八歲為成年;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訂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 | 未成年人入鏡,同意書要由法定代理人簽或承認 |
| 著作權法第 12 條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未約定時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 | 照片的著作權通常在攝影師,肖像同意不等於取得照片著作權 |
搜尋需求方面,依本站以 Ubersuggest 取得的 2026 年 9 月台灣地區資料,「授權書」每月搜尋量約 1,900 次,肖像權相關的查詢沒有獨立的大量數據,但它是企業行銷、活動主辦、教育機構最常需要「一次對多人」取得的文件之一:一場活動可能要三十位參加者各簽一份,一批員工形象照要全公司簽。這也是它與其他授權文件最不同的地方:數量多、對象分散、事後補簽困難。
實務上肖像權爭議的典型樣態有三種:一是活動照片事後被用在跟活動無關的廣告;二是員工離職後照片仍掛在公司網站與招募頁;三是客戶見證影片被剪輯後放到與原本承諾不同的平台。三種都不是「沒取得同意」,而是「同意的範圍與期間沒寫清楚」。這份範本的五個條款,就是針對這三種樣態設計的。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立契約書人
範本抬頭為「肖像權使用同意書」,接同意人與使用人兩欄。同意人是被拍的人,使用人是要使用照片或影片的一方(公司、主辦單位、學校)。同意人寫全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方便日後對應到哪一張照片是誰;使用人若是公司,寫公司全名、統一編號與代表人。
常見錯誤是同意人欄留給對方「自己填」,結果收回來只有簽名沒有姓名。改法:主辦單位事先把同意人姓名打好,或在簽署欄旁邊加「請正楷書寫姓名」。線上簽署時系統會自動帶入簽署人資料,這個問題會自然消失。
一、拍攝內容
範本要求填拍攝日期、地點、內容。這一條是「標的」,讓同意人知道自己同意的是哪一次拍攝的哪些素材,而不是「你以後拍我的任何東西」。內容欄寫具體:「○○年度尾牙活動照片及影片」「員工形象照 3 張及 30 秒自我介紹影片」「課程成果發表現場錄影」。
常見錯誤是內容寫「相關照片影片」。改法:「拍攝日期:民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地點:○○飯店宴會廳,內容:○○公司 2026 年客戶答謝晚宴之活動紀錄照片及影片。」如果同一批人會有多次拍攝(例如整學期的課程),可以寫期間與範圍:「民國 115 年 9 月至 116 年 1 月間於○○教室進行之課程紀錄」。
二、使用範圍
範本用勾選格式列出官方網站、社群平台、平面文宣、廣告、其他。每一項的風險等級不同:官方網站與社群平台是最常見的用途;平面文宣涉及印刷後難以收回;「廣告」風險最高,因為它可能讓同意人被誤認為代言,這正是民法第 195 條精神慰撫金最常出現的情境。
勾選原則是「只勾真的會用到的」,並且在有疑慮的項目旁邊補說明。例如勾「廣告」時寫「限本公司自有社群帳號之付費推廣,不含第三方平台廣告聯播」;勾「其他」時寫具體,例如「年度報告書」「招募說明會簡報」。
常見錯誤是全部勾選再加一句「及其他一切用途」。這種寫法在爭議時對使用人反而不利,因為法院會問「同意人到底知不知道會被這樣用」。改法是逐項勾選、有疑慮的加註限制。
三、期間與地區
範本要求填期間與地區。期間的建議寫法是「自簽署日起○年」加上到期後的處理方式,例如「期間屆滿後,網路內容應於 30 日內移除,已印製之實體文宣得使用至存量用罄」。員工形象照建議另加一句「同意人離職後 30 日內移除」,這是最常見的糾紛來源。地區在網路使用的情況下寫「全球」比較誠實,平面文宣可以寫「中華民國境內」。
常見錯誤是期間寫「永久」或留白。「永久」對同意人來說等於放棄日後要求下架的可能,多數人簽的時候沒想清楚,事後爭執的機率高。改法:「期間:自簽署日起 2 年,地區:全球(限使用人自有網路平台)及中華民國境內(平面文宣)。」
四、限制
範本規定使用人不得以損害同意人名譽的方式使用,也不得將素材轉授權第三人。這兩句是同意人的底線保護,請保留。「損害名譽」的典型情況:把照片用在爭議性議題的配圖、與負面新聞並列、加上貶抑性的文字。「不得轉授權」則是防止你的照片被使用人的合作廠商、媒體、廣告代理商拿去用。
可以視情況再加的限制:不得修改臉部或身形、不得與其他人的影像合成、使用時不得標示同意人姓名(或反過來,應標示)。若使用人確實需要提供給合作廠商(例如委外的廣告公司代為投放),要在這裡寫明例外:「使用人得提供予其委託之廣告代理商,以執行本同意書範圍內之使用為限」。
五、報酬
範本用勾選「無償」或「報酬新台幣○○元整」。多數活動照片、員工形象照是無償的;商業廣告、代言性質的使用則通常有報酬。這一欄一定要勾,不能留白,因為留白時同意人可以主張「我以為有報酬」。
有報酬時建議補上給付時間與方式:「於本同意書簽署後 14 日內以匯款給付」。若報酬是實物(贈品、課程折扣),寫明內容與價值。
此致與日期
「此致」填使用人名稱。日期填實際簽署日,不能晚於拍攝日期太多,因為「拍完才簽」在實務上常見,但簽署日應該反映真實時間,不要回填。
簽名欄
範本設計為同意人與使用人雙方簽章。同意人簽名是同意的證明,使用人簽名代表接受範圍與限制。同意人若未滿十八歲,依民法第 12 條與第 79 條,要由法定代理人(父母)簽名或事後承認,實務上做法是在同意人簽名下方加「法定代理人:○○○(關係:父/母)」並由其簽名。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 常見寫法 | 會出什麼問題 | 建議改成 |
|---|---|---|
| 拍攝內容寫「相關照片影片」 | 同意人不知道同意的是哪一批素材 | 寫日期、地點、活動名稱、素材類型與數量 |
| 使用範圍全部勾選加「一切用途」 | 爭議時法院會質疑同意人是否知情 | 逐項勾選,廣告項加限制說明 |
| 期間寫「永久」 | 同意人放棄下架權,員工離職後仍被使用 | 設 1 至 3 年,員工照另加離職後移除條款 |
| 刪掉「不得損害名譽」 | 民法第 195 條精神慰撫金風險最高的情境失去防線 | 保留範本原文 |
| 刪掉「不得轉授權」 | 照片被合作廠商、媒體拿去用,使用人也管不到 | 保留,需要提供廠商時寫明例外 |
| 報酬欄留白 | 同意人可主張以為有報酬 | 一定勾「無償」或填金額 |
| 未成年人自己簽 | 依民法第 79 條未經法定代理人承認不生效力 | 加法定代理人簽名欄 |
| 以為簽了同意書就取得照片著作權 | 著作權在攝影師,未約定時依著作權法第 12 條歸受聘人 | 另與攝影師簽著作授權或委託契約 |
簽署與保存實務
見證人與印鑑。 肖像權使用同意書不需要見證人或印鑑,簽名即可。商業代言性質的高額報酬案件,可以考慮公證,但一般活動與員工照不需要。
一次對多人的做法。 活動或課程常需要三十人以上各簽一份。實務上有兩種做法:一是報名表上附同意條款,勾選即同意,但要確保條款內容包含範本的五項要素,且勾選紀錄可保存;二是每人各簽一份同意書。線上簽署對這種情境最省事:主辦單位把同一份同意書寄給所有參加者,每人各自簽,系統自動保存誰在何時簽了哪一版。依電子簽章法第 4 條,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符合規定時與紙本同等效力;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簽完雙方各拿一份 PDF 與簽署證明即可。
份數與保存。 每位同意人一份,使用人保存全部。保存期限建議「使用期間結束後至少三年」,因為依民法第 197 條,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時起兩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亦同,爭議可能在照片下架後才被發現,多留一年比較安全。
大合照的處理。 活動大合照、街拍風格的紀錄照,入鏡者眾多且多數只是背景,實務上多以「活動公告」方式告知「本活動將進行攝影,影像可能用於○○」,並在現場設置不入鏡區。這種做法對純紀錄用途通常足夠,但如果某一張照片要單獨拿出來當主視覺、或某個人的臉會被放大裁切,還是要對那個人單獨取得同意書。
常見問題 Q&A
Q:活動大合照也需要每個人簽嗎?A:純紀錄用途、每個人都只是群體一員的大合照,實務上多用活動公告加現場告知處理,不逐一簽署。但只要某張照片會被單獨使用、某個人的臉會被裁切放大、或用途是廣告,就要對那個人單獨取得同意書。判斷標準是「這個人會不會覺得自己被拿來當素材」。
Q:未成年人的肖像怎麼處理?A:依民法第 12 條滿十八歲才成年,未成年人簽的同意書依第 79 條要經法定代理人承認才生效。做法是同意書由父母之一簽名,並註明關係;學校或補習班可以在學期初對家長統一取得。使用範圍建議比成年人更保守,避免勾「廣告」。
Q:員工的形象照離職後還能用嗎?A:看同意書怎麼寫。如果期間寫「永久」且沒有離職條款,法律上使用人可以繼續用,但這是最常見的糾紛來源,離職員工要求下架時公司通常會配合以免爭議。建議一開始就寫「同意人離職後 30 日內移除」,對雙方都乾淨。
Q:簽了肖像同意書,照片的著作權就是我的嗎?A:不是。肖像權和著作權是兩件事。同意書處理的是「被拍的人同意你用他的臉」;照片本身的著作權在拍攝者,依著作權法第 12 條,出資聘請攝影師拍攝而沒有約定時,著作財產權歸攝影師,出資人只能在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要完整使用照片,要同時有肖像同意與攝影師的授權或委託契約。
Q:沒簽同意書就用了,會怎樣?A:依法務部函釋,未經同意使用他人照片構成肖像權侵害。對方可以依民法第 18 條要求下架,依第 184 條與第 195 條請求損害賠償,情節重大時還有精神慰撫金。金額由法院依個案判斷。最務實的處理是立刻下架並補簽同意書,多數情況可以協商解決。
Q:客戶見證影片可以剪輯或加字幕嗎?A:範本沒有明文禁止剪輯,但「不得損害名譽」的限制適用。建議在使用範圍或限制條款寫明「使用人得為剪輯、加註字幕,但不得改變同意人陳述之原意」,並在發布前把成品給同意人看過。這一步不是法律要求,但能避免絕大多數的事後爭執。
相關範本
- 授權書:標的不是肖像、而是其他權利的授權,用通用版。
- 著作授權同意書:要取得照片或影片本身的著作權授權(例如向攝影師),用這份。
- 攝影委託契約:委託攝影師拍攝,約定費用、交付與著作權歸屬。
- 拍攝場地與素材使用同意書:商業拍攝一次處理場地、道具與多位入鏡者的權利。
- 個資使用同意書:除了照片還要蒐集姓名、聯絡方式等資料時,要另外做個資法的告知與同意。
- 未成年人活動同意書:未成年人參加活動,家長同意參加與同意拍攝可以一起處理。
資料來源
- 民法第 18 條(人格權之保護):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8
- 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84
- 民法第 195 條(侵害人格法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95
- 民法第 197 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97
- 民法第 12 條(成年):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2
- 民法第 79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契約之效力):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79
- 法務部法律決字第 0980041406 號函(肖像權):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FE226399&type=e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個人資料之定義):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21&flno=2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之要件):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21&flno=19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非公務機關之利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21&flno=20
- 著作權法第 12 條(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12
-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之效力):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37&flno=4
常見問題
活動大合照也需要每個人簽嗎?
公開活動的群體畫面實務上較寬鬆,但若要特寫某人或用於廣告,仍建議個別取得同意。
未成年人的肖像怎麼處理?
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同意書。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