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授權
著作授權同意書範本
授權他人使用文章、圖片、音樂等著作
什麼時候會用到
轉載文章、使用配樂、引用攝影作品都需要著作權人同意。著作權法把權利拆成重製、公開傳輸、改作、散布等不同利用方式,授權時要逐項指定。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專屬與非專屬差很多
專屬授權後,連著作權人自己都不能再使用或另行授權。這一格勾錯影響極大。
利用方式要逐項勾
只寫「授權使用」在爭議時會被限縮解釋。重製、公開傳輸、改作要分開勾。
著作人格權不能讓與
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著作人格權專屬著作人本身。範本寫明保留並要求標示姓名。
著作授權同意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著作授權同意書
立契約書人:
授權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授權人)
被授權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被授權人)
一、著作標示
著作名稱:__________ 類別:□ 語文 □ 美術 □ 攝影 □ 音樂 □ 視聽 □ 其他___
二、授權方式
□ 專屬授權 □ 非專屬授權 □ 可再授權 □ 不可再授權
三、利用方式與範圍
□ 重製 □ 公開傳輸 □ 改作 □ 散布 □ 公開演出
地區:__________ 期間:__________
四、權利保留
著作人格權仍歸著作人所有。被授權人利用時應以適當方式標示作者姓名。
五、授權金
新台幣______元整,於本同意書簽署後__日內給付。
此致
__________
中華民國___年__月__日
著作授權同意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著作授權同意書用在「你要用別人創作的東西」之前:轉載一篇文章到公司部落格、把攝影師的照片放進型錄、用一首配樂剪影片、把插畫印在商品上、把講師的講義放到線上課程。著作權法把「利用」拆成重製、公開傳輸、改作、散布、公開演出等不同權能,每一種都是獨立的權利,授權時要逐項指定,沒指定的就當作沒授權。
它和通用授權書的差別,是把著作權法的三個關鍵放進了條款:專屬與非專屬、利用方式逐項勾選、著作人格權保留。如果你是委託別人「從零創作」一件作品(例如請設計師做 logo、請寫手寫文章),重點會變成「著作權歸誰」而不是「授權我用」,那要用設計委託契約或內容製作委託契約,在契約裡直接約定歸屬。如果素材裡有人臉,被拍的人的肖像權是另一件事,要另簽肖像權使用同意書。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 相關法條 | 條文重點 | 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
|---|---|---|
| 著作權法第 37 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依約定;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非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非經同意不得再授權;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在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地位行使權利,著作財產權人在該範圍內不得行使 | 這是整份文件的核心法源:沒寫到的都算沒授權;專屬授權等於連自己都不能用 |
| 著作權法第 3 條 | 定義重製(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等重複製作)、公開傳輸(以網路向公眾提供著作內容)、改作(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等另為創作)、散布(將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公開演出(以演技、歌唱、彈奏等向現場公眾傳達) | 範本第三條五個勾選項的法定意義,勾錯會導致「有權印但沒權上網」這種漏洞 |
| 著作權法第 21 條 |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 範本第四條「著作人格權仍歸授權人」的法源;就算授權再寬,也不能把人格權一起給出去 |
| 著作權法第 16 條 | 著作人有表示本名、別名或不具名的權利 | 範本要求「以適當方式標示作者姓名」的依據 |
| 著作權法第 17 條 |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歪曲、割裂、竄改其著作致損害名譽的權利 | 勾了「改作」不代表可以隨意改到損害作者名譽 |
| 著作權法第 11 條 | 受雇人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著作人為受雇人,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契約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 公司員工的作品,授權人應該是公司而非員工個人 |
| 著作權法第 12 條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著作,未約定時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付錢請人創作不等於擁有著作權,這是最常見的誤解 |
| 著作權法第 64、65 條 | 合理使用不構成侵害,但要審酌利用目的、著作性質、利用比例、對市場影響;依特定條文合理使用者應明示出處 | 「標明出處」是合理使用的附帶義務,不是取得授權的替代方式 |
| 著作權法第 91 條 | 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者刑度更重 | 著作權侵害有刑事責任,不只是民事賠償 |
搜尋需求方面,依本站以 Ubersuggest 取得的 2026 年 9 月台灣地區資料,「授權書」每月搜尋量約 1,900 次;著作授權本身的查詢分散在「圖片授權」「轉載同意」「版權」等關鍵字,沒有單一的大量數據,但它是內容產業、教育訓練、電商與行銷部門日常最常碰到的授權類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著作權主題網也提供多種契約範本與 Q&A,說明主管機關認為「約定清楚」是解決授權爭議的主要途徑。
實務上著作授權的爭議樣態很集中:第一種是「以為付了錢就是我的」,出資人把委託創作的作品拿去做原本沒說的用途,依著作權法第 12 條這在未約定時是侵權;第二種是「非專屬授權當專屬用」,被授權人以為自己是獨家,結果著作權人又授權給競爭對手;第三種是「有重製權沒有公開傳輸權」,印了型錄沒問題,放上網站就超出範圍。這份範本的五個條款正好對應這三種情況。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立契約書人
範本抬頭為「著作授權同意書」,接授權人與被授權人兩欄。授權人必須是「著作財產權人」,這一點要特別確認:作品是員工在職務上做的,依著作權法第 11 條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在公司,授權人要寫公司;作品是委託外包做的,依第 12 條未約定時著作財產權在受託的創作者,授權人要寫創作者本人;作品是合著的,要全部著作財產權人一起授權或由其中一人取得其他人的同意。授權人若不是真正的權利人,這份授權對真正的著作財產權人不生效力,被授權人使用仍可能構成侵權。
常見錯誤是公司員工以個人名義授權公司作品,或攝影師的助理代簽。改法:「授權人:○○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代表人 ○○○),為下列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
一、著作標示
範本要求填著作名稱與類別(語文、美術、攝影、音樂、視聽、其他)。「著作名稱」要能指認:文章寫標題與原發表處與日期,照片寫檔名或拍攝日期地點與張數,音樂寫曲名與版本,影片寫片名與長度。「類別」對應著作權法的著作種類,勾對了可以避免利用方式的誤解,例如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與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是不同的權能。
常見錯誤是名稱寫「授權人之作品集」或「相關圖片」。改法:「著作名稱:《○○》一文(原載於授權人個人網站,民國 115 年 6 月 1 日發表),類別:語文著作」或「著作名稱:○○產品形象照共 12 張(檔名 P001 至 P012),類別:攝影著作」。
二、授權方式
範本用勾選格式分成兩組:專屬或非專屬、可再授權或不可再授權。這是整份文件最容易被輕忽、後果又最嚴重的一條。
「專屬授權」依著作權法第 37 條第 4 項,被授權人在範圍內可以用著作財產權人的地位行使權利、可以自己名義提告,而著作財產權人在該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也就是連自己都不能用、也不能再授權給別人。「非專屬授權」則是授權人可以同時授權給很多人,自己也能繼續用。多數轉載、配圖、配樂的授權是非專屬的;專屬授權通常出現在出版、獨家代理、高額授權金的情況。
「可再授權」的意思是被授權人可以把權利再轉給第三人用。依第 37 條第 3 項,非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未經同意本來就不能再授權,所以這個勾選是把法律預設寫明。被授權人若確實需要(例如出版社要授權印刷廠重製、代理商要授權下游廠商),勾「可再授權」並在旁邊限定對象與目的。
常見錯誤是被授權人想要獨家、卻只勾了「非專屬」,或授權人沒想清楚就勾了「專屬」,之後才發現自己的作品不能再放在自己的作品集裡。改法:先想清楚「授權人自己還要不要用、還會不會授權別人」,會就勾非專屬;被授權人要獨家,改勾專屬並相應提高授權金。
三、利用方式與範圍
範本列出重製、公開傳輸、改作、散布、公開演出五個勾選項,加地區與期間。每一項對應著作權法第 3 條的定義,勾選時對照實際用途:要印刷、複製、下載存檔就勾「重製」;要放上網站、社群、App 就勾「公開傳輸」;要翻譯、改寫、剪輯、拍成影片就勾「改作」;要販售或發送實體重製物就勾「散布」;要在現場演唱、播放就勾「公開演出」。
一個常見的組合是「重製+公開傳輸」:這是網路上使用任何素材的最低配置,因為上傳本身就是重製,讓公眾看到是公開傳輸。只勾其中一個,就會出現「可以存檔但不能上網」或「可以上網但不能存檔」這種矛盾。「改作」要特別小心:勾了它,被授權人可以改寫、剪輯、翻譯,改出來的東西是衍生著作;沒勾,連裁切照片、加字幕都可能有爭議。
地區寫「全球」或「中華民國境內」;網路使用建議寫「全球」。期間寫起迄日,或「自簽署日起○年」。常見錯誤是期間寫「永久」但方式是非專屬,這在法律上可以,但授權人要知道自己永遠收不回來;改法是設 1 到 3 年,到期可續。
四、權利保留
範本寫「著作人格權仍歸著作人所有,被授權人利用時應以適當方式標示作者姓名」。前半句是著作權法第 21 條的內容: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來就不能讓與,寫進來是提醒被授權人不要以為授權範圍包含「可以不署名」或「可以隨意改到面目全非」。後半句對應第 16 條的姓名表示權。
範本刻意寫「著作人」而不是「授權人」:如果授權人是公司(依第 11 條取得員工作品的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其實在員工身上,寫「歸授權人所有」會變成把不能讓與的權利硬塞給公司。標示姓名時寫著作人(員工)或公司名稱,依授權人指示。第 17 條的禁止不當改變權也要放在心上:就算勾了「改作」,改到損害作者名譽仍然是侵害人格權。
五、授權金
範本寫「新台幣○○元整,於本同意書簽署後○日內給付」。無償授權時填「零」或加註「無償」,不要留白,留白會讓被授權人事後主張沒有付款義務、或授權人主張以為有報酬。有償授權建議寫清楚是一次性還是分期、含不含稅、用什麼方式付。若是按使用量計費(例如每印一本付多少),要寫計算方式與結算週期。
常見錯誤是金額寫了但沒寫給付期限,或寫「另議」。改法:「授權金新台幣 30,000 元整(含稅),於簽署後 14 日內匯入授權人指定帳戶;逾期未付,授權人得終止本授權。」加上終止的後果,才有實際約束力。
此致與日期
「此致」填被授權人名稱。日期填實際簽署日,且不能晚於授權期間起日。
簽名欄
範本設計為授權人與被授權人雙方簽章。授權人是公司的蓋公司大小章,是個人的簽名即可。專屬授權因為影響重大,建議雙方都簽名加蓋章,並保留簽署證明。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 常見寫法 | 會出什麼問題 | 建議改成 |
|---|---|---|
| 授權人不是著作財產權人(員工簽公司作品、出資人簽外包作品) | 授權對真正權利人不生效力,被授權人使用仍可能構成侵權 | 依著作權法第 11、12 條確認權利人,由權利人簽 |
| 只勾「重製」沒勾「公開傳輸」 | 可以印,放上網就超出範圍 | 網路使用至少勾重製加公開傳輸 |
| 想獨家卻勾「非專屬」 | 著作權人可再授權給競爭對手 | 改勾專屬,並提高授權金 |
| 授權人沒想清楚就勾「專屬」 | 自己在範圍內不能再使用該作品 | 確認自己不再使用才勾專屬 |
| 期間寫「永久」 | 授權人永遠收不回,非專屬授權尤其不划算 | 設 1 至 3 年,到期續簽 |
| 授權金留白或寫「另議」 | 一方主張無償、一方主張有償 | 寫明金額、含稅與否、給付期限與逾期效果 |
| 刪掉人格權保留條款 | 被授權人以為可以不署名、任意改動 | 保留範本原文,授權人非著作人時改寫為「著作人」 |
| 以為標明出處就不用授權 | 標明出處是合理使用的附帶義務,不是授權 | 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就簽授權書 |
簽署與保存實務
見證人與公證。 著作授權同意書不需要見證人或印鑑證明。專屬授權且授權金高的案件,可以考慮公證以確保簽名不被否認,一般非專屬授權不需要。著作權法對授權沒有登記制度,簽了就生效,不需要向智慧財產局登記(這一點和商標授權不同)。
份數與保存。 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很長(依著作權法第 30 條,原則上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死亡後五十年),授權爭議可能在多年後才發生,建議授權期間結束後至少再保存五年;若被授權人製作了實體產品(書籍、商品),保存到產品完全停售為止。
附件。 建議把授權的著作以附件方式附上:文章附全文或連結、照片附縮圖與檔名、音樂附音檔資訊。這樣「著作標示」欄就算寫得簡短,也不會有指認的爭議。
線上簽署。 依電子簽章法第 4 條,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符合規定時與紙本同等效力,著作授權用線上簽署完全可以成立,而且特別適合:授權人與被授權人常在不同城市甚至不同國家,素材本身也是數位檔案,附件可以直接夾在同一份文件裡。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簽完雙方各拿一份 PDF 與簽署證明即可。
終止與逾期。 授權金逾期、被授權人超出範圍使用,授權人可以依同意書的約定終止授權。建議在授權金條款或限制條款寫明「違反時授權人得以書面通知終止,被授權人應於通知後○日內停止利用並回收已散布之重製物」,否則終止後的處理會有爭議。
常見問題 Q&A
Q:付錢請人寫文章,著作權自動歸我嗎?A:不是。依著作權法第 12 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著作,沒有約定時著作人是受聘人、著作財產權也歸受聘人,出資人只能「利用」該著作,利用的範圍以出資目的為限。要拿到完整的著作財產權,必須在委託契約裡明確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出資人」;如果契約已經簽了沒寫,事後可以用這份授權同意書補一個範圍夠寬的授權,或另簽讓與契約。
Q:標明出處就可以自由轉載嗎?A:不行。著作權法第 64 條的「明示出處」是在特定合理使用情形下的附帶義務,不是取得授權的方式。轉載整篇文章、整張照片到商業網站,通常超出第 65 條的合理使用範圍,就算標了出處仍是侵害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要轉載就簽授權書,勾「重製」與「公開傳輸」。
Q:專屬授權和非專屬授權差在哪?A:專屬授權依第 37 條第 4 項,被授權人在範圍內可以用著作財產權人的地位行使權利、自己提告,而授權人在該範圍內連自己都不能用。非專屬授權則是授權人可以同時授權給很多人、自己也能用。一般轉載、配圖、配樂用非專屬即可;要獨家才用專屬,且通常伴隨較高的授權金。
Q:授權可以再轉給第三人嗎?A:非專屬授權依第 37 條第 3 項,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再授權。所以範本讓你勾「可再授權」或「不可再授權」,勾「可」才能轉。實務上被授權人常需要轉給印刷廠、代理商,這時勾「可再授權」並限定「以執行本同意書範圍內之利用為限」。
Q:授權期間到了,已經印好的東西怎麼辦?A:看同意書有沒有寫。沒寫的話,期間屆滿後繼續散布已印好的重製物,嚴格來說仍在行使散布權,有爭議空間。建議在期間條款補一句「期間屆滿後,已製作之重製物得繼續散布至存量用罄,但不得再行重製;網路內容應於 30 日內移除」。
Q:員工做的設計,公司要授權給客戶,誰簽?A:依著作權法第 11 條,員工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歸公司,所以由公司簽授權書,蓋公司大小章。但著作人格權在員工身上(第 21 條不得讓與),標示作者姓名時要依員工意願或公司與員工的約定處理,範本第四條寫的正是「著作人格權仍歸著作人所有」,不要改成「授權人」。
Q:著作授權要向智慧財產局登記嗎?A:不用。台灣的著作權採創作保護主義,授權也沒有登記制度,簽了就生效。這一點和商標授權不同,商標法規定授權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保存好簽署的文件與簽署證明,就是日後主張授權存在的證據。
相關範本
- 授權書:標的不是著作、而是其他權利的授權,用通用版。
- 肖像權使用同意書:素材裡有人臉,要另外取得被拍者的肖像同意。
- 商標使用授權書:授權的是商標而非著作,商標授權要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
- 設計委託契約:委託設計 logo、網頁或平面作品,要在契約裡約定著作權歸屬。
- 內容製作委託契約:委託撰稿、影片或社群內容製作,重點是歸屬而非授權。
- 攝影委託契約:委託攝影師拍攝,約定費用、交付與著作權歸屬。
資料來源
- 著作權法第 3 條(用詞定義):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3
- 著作權法第 11 條(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11
- 著作權法第 12 條(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12
- 著作權法第 16 條(姓名表示權):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16
- 著作權法第 17 條(禁止不當改變權):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17
- 著作權法第 21 條(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21
- 著作權法第 30 條(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30
- 著作權法第 37 條(著作財產權之授權):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37
- 著作權法第 64 條(明示出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64
- 著作權法第 65 條(合理使用之判斷):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65
- 著作權法第 91 條(侵害重製權之刑責):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91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 Q&A(受雇期間完成之著作歸屬):https://www.tipo.gov.tw/tw/copyright/773-4960.html
-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之效力):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37&flno=4
常見問題
付錢請人寫文章,著作權自動歸我嗎?
不一定。出資聘人完成的著作,未約定時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要歸出資人必須在契約寫明。
標明出處就可以自由轉載嗎?
不行。標示出處只是合理使用的要件之一,不能取代授權。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