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授權
不動產委託書範本
委託他人代辦不動產登記、申請謄本
什麼時候會用到
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時,代理人必須提出委託書。不同的登記項目要求不同——申請謄本很寬鬆,所有權移轉登記則要求極嚴,通常還需要印鑑證明。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標示要用登記謄本的寫法
縣市、區、段、小段、地號、建號一個都不能少。寫門牌地址地政人員無法對應。
移轉登記要另附印鑑證明
涉及所有權變動的登記,委託書外還需要印鑑證明與印鑑章,只有委託書辦不了。
把繳費與領件權限寫進去
漏掉這兩項,受託人跑到一半會卡在窗口。
不動產委託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不動產委託書
立契約書人:
委託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
受託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受託人)
一、不動產標示
坐落:____縣(市)____區____段____小段____地號
建號:____ 門牌: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託事項
□ 申請登記謄本 □ 所有權移轉登記 □ 抵押權設定或塗銷 □ 其他______
三、權限
受託人得於委託範圍內代為簽署文件、繳納規費並領取權狀及相關文件。
四、期間
自民國___年__月__日起至上開事項辦畢之日止。
此致
__________
中華民國___年__月__日
不動產委託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不動產委託書是你請別人代替你去地政事務所辦事時用的。常見的三種情況:申請登記謄本、辦理所有權移轉或抵押權設定塗銷、代為領取權狀。地政事務所對「代理人」的要求有明確的法規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 37 條寫得很清楚:委託代理人申請登記,應附具委託書(登記申請書上已載明委託關係者除外)。所以這份文件不是可有可無,而是承辦人員收件時第一個要看的東西。
它與通用版委託書最大的差異,是必須有「不動產標示」欄位,把地號、建號、門牌寫成登記簿上的樣子;通用版沒有這一段,拿去地政事務所多半會被要求補。如果你辦的登記需要印鑑證明而你本人無法去戶政事務所領,要另外用印鑑證明委託書。買賣本身的約定不在這份文件裡,那是買賣契約書的事;如果是把房子過戶給家人但沒有價金,先看贈與契約書,因為贈與的登記原因文件和稅務處理跟買賣不同。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 相關法條 | 條文重點 | 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
|---|---|---|
| 土地登記規則第 37 條 | 委託代理人申請土地登記應附委託書;複代理人另附委託複代理人之委託書;代理人應親自到場並由登記機關核對身分 | 這是委託書的直接法源;受託人要親自到場,不能再轉給別人 |
| 土地登記規則第 40 條 | 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提出身分證正本並當場簽名,由登記機關人員核符 | 移轉、設定這類登記,義務人原則上要到場,委託書本身不能取代 |
| 土地登記規則第 41 條 | 列出可免親自到場的情形,包括:文件經公證認證、經地政士簽證、設置土地登記印鑑、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前一年以後核發之印鑑證明等 | 不能到場時,委託書要搭配印鑑證明、地政士簽證或公證認證其中一種 |
| 土地登記規則第 24-1 條 | 登記謄本分三類:第一類顯示全部資料,限登記名義人或依法令得申請者;第二類隱匿部分資料,任何人可申請;第三類限登記名義人與利害關係人 | 代申請第一類謄本需要委託書;第二類謄本任何人都能申請,不需委託 |
| 民法第 531 條 | 處理的事務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處理權與代理權的授與也應以文字為之 | 不動產物權變動依法要書面,所以委託必須是書面,口頭無效 |
| 民法第 534 條 | 概括委任時,不動產出賣或設定負擔仍須特別授權 | 「一切事務」的概括寫法不夠,移轉、設定要明確勾選 |
| 民法第 167 條 | 代理權以意思表示授與 | 委託書就是這個授權的書面 |
| 民法第 169 條 | 表見代理:自己的行為使第三人相信已授權者,對善意第三人負授權人責任 | 委託事項勾太多、期間不設限,事後很難主張沒授權 |
| 公證法第 2 條 | 公證人得對私文書予以認證 | 委託書經認證後,可作為土地登記規則第 41 條免親自到場的依據之一 |
搜尋需求方面,依本站以 Ubersuggest 取得的 2026 年 9 月台灣地區資料,「委託書」每月搜尋量約 6,600 次,其中與不動產相關的「印鑑證明委託書」約 1,900 次,是委託書家族裡最高的專門類型。這反映一個實務現象:多數人找不動產委託書,其實是被地政事務所或代書告知「要附印鑑證明」之後,才發現本人得去戶政事務所領,領不了又要再委託一次。
另一個實務現況是,地政事務所對不同登記項目的審查強度差距很大。申請第二類謄本任何人都可以辦,連委託書都不用;申請第一類謄本要委託書加雙方證件;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這類會改變權利的登記,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0 條要求義務人親自到場,不能到場就要用第 41 條列的替代方式,其中最常見的是「檢附一年內的印鑑證明」或「委託地政士簽證」。內政部近年也推動多種印鑑證明替代措施(親自到場、設置土地登記印鑑、地政士簽證、公證或認證),目的就是讓民眾不必每次都跑戶政事務所。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立契約書人
範本抬頭為「不動產委託書」,接委託人與受託人兩欄。地政事務所核對的是「登記名義人」,所以委託人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要跟登記簿上的資料完全一致,包含姓名的用字(例如「峯」與「峰」)。如果登記簿上的姓名或地址已經跟現在不同,要先辦更名或住址變更登記,或在委託書上加註並附戶籍謄本。受託人如果是地政士,寫事務所名稱與開業執照字號;如果是家人,寫身分證字號與聯絡電話。
常見錯誤是委託人只寫姓名沒寫身分證字號,或寫的是現在的通訊地址而非戶籍地址。改法:「委託人:李○○(身分證字號 A1○○○○○○○○,戶籍地址:○○市○○區○○路○號)」。
一、不動產標示
這一條是這份文件與其他委託書的關鍵差異。範本要求填「坐落:縣(市)、區、段、小段、地號」以及「建號、門牌」。填寫原則只有一個:照抄登記謄本或權狀,不要憑記憶。
「段」「小段」「地號」是土地的識別,「建號」是建物的識別,「門牌」只是輔助。地政事務所用的是地號和建號,門牌寫錯還能救,地號寫錯就是另一筆土地。常見錯誤是只寫門牌「○○路 100 號 5 樓」,沒有地號建號;改法是「坐落:台北市大安區○○段一小段 123 地號,建號 4567,門牌:台北市大安區○○路 100 號 5 樓」。若土地不只一筆(例如持分或有多筆基地),一筆一行全部列出。沒有建物的純土地,建號欄寫「無」。
二、委託事項
範本用勾選格式列出四項:申請登記謄本、所有權移轉登記、抵押權設定或塗銷、其他。原則是「只勾這次要辦的」,因為每一項的審查要求不同,勾多了會被要求補齊每一項的文件。
勾「申請登記謄本」時,建議在旁邊註明類別與份數,例如「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二份」。勾「所有權移轉登記」時,要知道這一項通常伴隨義務人親自到場或印鑑證明的要求,委託書只是文件之一。勾「抵押權設定或塗銷」時,若是塗銷,通常還要附銀行出具的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欄要寫具體,例如「申請建物測量成果圖」「補發所有權狀」。
常見錯誤是勾「其他」寫「一切登記事務」。這種寫法依民法第 534 條在移轉、設定負擔上仍須特別授權,等於沒寫。
三、權限
範本規定受託人在委託範圍內可以代為簽署文件、繳納規費、領取權狀及相關文件。這三項正好對應地政事務所辦件的三個動作:送件簽名、繳費、領件。建議維持原文,因為少了任何一項,受託人到了櫃檯就會卡住,例如沒有「領取權狀」的授權,登記完成後權狀不能交給他。
如果你想限制得更細,可以加註規費上限,例如「代繳規費以新台幣○○元為限」。若有稅款要繳(契稅、土地增值稅),那是稅捐機關的事,和地政規費不同,要另外寫「並得代為繳納契稅及土地增值稅」。
四、期間
範本寫「自民國○年○月○日起至上開事項辦畢之日止」。這個寫法對地政登記很實用,因為登記從送件到領狀通常要幾個工作天,跨月也很常見,用「辦畢之日」比硬設一個日期不容易過期。
但「辦畢」不等於無限期。建議在旁邊補一個保險上限,例如「但最長不逾民國○年○月○日」,避免委託書在事情沒辦或中途停辦時一直有效。常見錯誤是起日留白;改法是填實際簽署日或預計送件日。
此致與日期
「此致」填「○○市○○地政事務所」,跟不動產所在的轄區一致。不確定管轄哪一所,可以用不動產所在的區去查各縣市地政局的轄區表。日期填簽署日。
簽名欄
範本設計為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簽章。地政事務所對委託人簽章的核對方式,依登記種類不同:申請謄本通常簽名蓋便章即可;移轉、設定類登記,若委託人不親自到場,簽章要與印鑑證明上的印鑑相符,或由地政士簽證。所以蓋章時請確認用的是哪一顆章,蓋錯章比沒蓋更麻煩。受託人到場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7 條要接受身分核對,記得帶身分證正本。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 常見寫法 | 會出什麼問題 | 建議改成 |
|---|---|---|
| 不動產標示只寫門牌 | 地政事務所無法對應到登記簿上的地號建號 | 照謄本抄寫段、小段、地號、建號,門牌只是輔助 |
| 委託事項勾「其他:一切登記事務」 | 依民法第 534 條移轉與設定負擔仍須特別授權,等於沒寫 | 只勾這次要辦的項目,「其他」寫具體登記名稱 |
| 移轉登記只附委託書,沒附印鑑證明或地政士簽證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0、41 條義務人須到場或有替代文件,會被退件 | 附一年內印鑑證明、委託地政士簽證、或經公證認證 |
| 委託人姓名用字與登記簿不同 | 承辦人視為不同人 | 照登記簿用字,若已改名附戶籍謄本 |
| 期間只寫「至辦畢為止」沒有上限 | 事情中途停辦時委託書仍長期有效 | 加註最長期限 |
| 蓋的章不是印鑑證明上那一顆 | 印鑑比對不符 | 移轉、設定類登記用印鑑章,並先確認是哪一顆 |
| 受託人拿委託書再請別人代跑 | 土地登記規則第 37 條要求代理人親自到場,複代理要另有委託書 | 受託人本人到場,確需複代理要另出具複委託書 |
簽署與保存實務
印鑑證明要不要? 看登記種類。申請謄本、補發權狀等不會改變權利的事務,通常簽名蓋便章即可。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塗銷這類會改變權利的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0 條登記義務人原則上要親自到場,不到場就要符合第 41 條的替代情形,最常用的是「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的印鑑證明」。印鑑證明要本人去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領,領不了就要另外寫印鑑證明委託書。另外三種替代方式是:委託地政士簽證、在地政事務所設置土地登記印鑑、把文件拿去公證或認證。
見證人。 地政登記不要求見證人。真正被要求的是身分核對,所以證件比見證人重要。
份數與保存。 委託書正本會隨登記案件留存在地政事務所,建議一式兩份,自己留一份。不動產文件建議長期保存,至少保存到該不動產再次移轉為止,因為日後若有登記爭議,委託書是證明「當時是誰代辦、授權範圍多大」的關鍵證據。
線上簽署。 依電子簽章法第 4 條,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符合規定時與紙本同等效力。你與受託人(例如地政士)之間的委託關係可以線上完成;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簽完雙方各拿一份 PDF 與簽署證明即可。但地政事務所的收件實務仍以紙本為主,且移轉類登記要比對印鑑,所以線上簽完請列印紙本,由委託人蓋上印鑑章,讓受託人帶去。內政部已推動用自然人憑證線上聲明登錄的機制,這屬於土地登記規則第 41 條第 15 款的免到場情形,但目前適用範圍有限,去之前先向地政事務所確認。
常見問題 Q&A
Q:可以委託代書辦嗎?A:可以,而且是最常見的做法。地政士(代書)是專門辦理土地登記的執業人員,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1 條第 4 款,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地政士簽證的,當事人可免親自到場。委託地政士時,受託人欄寫事務所名稱與地政士姓名,並附開業執照影本;地政士通常也會提供自己的委託書格式,兩者內容一致即可。
Q:謄本申請也要委託書嗎?A:看類別。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4-1 條,第二類謄本(隱匿部分個資)任何人都可以申請,不需要委託書;第一類謄本(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資料)限登記名義人本人或依法令得申請的人,代為申請就要委託書加雙方身分證。如果只是要確認地號、面積、有沒有設定抵押,申請第二類就夠了。
Q:委託書要不要公證?A:一般不用。但如果委託人無法親自到場、又不想領印鑑證明、也不委託地政士簽證,可以把委託書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拿去公證或認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1 條第 2 款可以免親自到場。依公證法第 101 條,認證私文書要當面簽名或承認簽名,所以要本人去公證處。
Q:人在國外,可以委託家人辦過戶嗎?A:可以,但流程不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1 條第 7 款,旅外僑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授權書要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也就是說,委託書要在當地簽好,送駐外館處驗證後寄回台灣,再由受託人持驗證過的委託書辦理。時間通常要數週,建議提早準備。
Q:受託人可以再委託別人去嗎?A:原則上不行。土地登記規則第 37 條要求代理人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複代理需要另外出具委託複代理人的委託書。範本的權限條款也沒有授權複委託。如果受託人臨時不能去,最乾淨的做法是重新簽一張給新的受託人。
Q:委託書上要寫規費金額嗎?A:不一定要,但建議寫上限。登記規費依登記種類與權利價值計算,謄本費用則按張數計費,金額差距很大。寫「代繳規費以新台幣○○元為限」可以讓受託人知道界線,也讓你事後核對。
相關範本
- 委託書:不是去地政事務所、不需要不動產標示欄位的一般代辦,用通用版即可。
- 印鑑證明委託書:移轉登記需要印鑑證明,本人無法去戶政事務所領取時用。
- 買賣契約書:委託書只處理「誰去辦登記」,買賣條件要另外簽契約。
- 贈與契約書:把不動產無償給家人時,登記原因是贈與,契約與稅務都不同。
- 戶政事務所委託書:辦登記常需要戶籍謄本,本人無法去戶政事務所申請時用。
- 房屋租賃契約書:出租不涉及登記,但租期超過五年想辦公證或登記時,會需要相關文件。
資料來源
- 土地登記規則第 24-1 條(登記謄本類別與申請資格):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03&flno=24-1
- 土地登記規則第 37 條(委託代理人申請登記應附委託書):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03&flno=37
- 土地登記規則第 40 條(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03&flno=40
- 土地登記規則第 41 條(免親自到場之情形):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03&flno=41
- 民法第 531 條(處理權授與之方式):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531
- 民法第 534 條(概括委任之限制):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534
- 民法第 167 條(代理權之授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67
- 民法第 169 條(表見代理):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69
- 公證法第 2 條(公證人之權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10&flno=2
- 公證法第 101 條(認證私文書應當面簽名):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10&flno=101
-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之效力):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37&flno=4
常見問題
可以委託代書辦嗎?
可以,而且實務上多數人都委託地政士(代書)辦理。委託書是必要文件之一。
謄本申請也要委託書嗎?
第一類謄本(含完整個資)需要;第二類、第三類謄本任何人都可申請,不需委託。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