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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授權

印鑑證明委託書範本

委託他人代領印鑑證明

什麼時候會用到

印鑑證明是辦理不動產移轉、繼承、抵押設定的關鍵文件,戶政事務所對代領審查特別嚴格。本人不能親自前往時,必須備妥委託書與雙方證件。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份數要寫明

印鑑證明按份計費,且多數用途需要正本。委託書上寫清楚申請幾份,避免跑第二趟。

用途要填

戶政事務所的申請書有用途欄。委託書上先寫明,受託人填表時才不會填錯。

受託人要帶齊證件

委託人的身分證正本、印鑑章,以及受託人自己的身分證。缺一件現場就會被退。

印鑑證明委託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印鑑證明委託書

立契約書人:

委託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

受託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受託人)

一、委託事項

委託受託人代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委託人之印鑑證明。

二、申請份數與用途

份數:__份 用途:__________

三、檢附文件

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鑑章、受託人身分證正本。

四、有效期間

本委託書自簽署日起三十日內有效。

此致

__________

中華民國___年__月__日

委託人簽名(尚未簽名)
受託人簽名(尚未簽名)

印鑑證明委託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印鑑證明是戶政事務所出具、證明「這顆章就是某人登記在案的印鑑」的文件,幾乎只在高價值的法律行為出現:不動產買賣與贈與、抵押權設定、繼承登記、車輛過戶。因為一張印鑑證明配上印鑑章就能處分不動產,戶所對「不是本人來領」的案件審查特別仔細,這份委託書就是讓別人替你去領時,櫃檯要看的那張紙。

要辦的是戶籍謄本、遷徙、補發證件這類一般戶政業務,用戶政事務所委託書;印鑑證明領到後要去地政事務所辦登記,那一段需要不動產委託書,兩份常是同一個案子的前後段;委託事項不限戶政,用委託書。還要先分清楚:印鑑「登記」(第一次把章登記起來)原則上要本人親辦,印鑑「證明」(登記後每次要用時去領)才可以委任代領,這份範本處理的是後者。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很多網路文章還在引用「印鑑登記辦法」,但那部辦法已於民國 103 年 1 月 29 日廢止,現在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業務的依據是內政部訂定的「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105 年 3 月 22 日修正)。填委託書之前,先知道戶所是照哪一套在審。

相關法規條文重點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六點申請印鑑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旅居國外、在營軍人、矯正機關收容人、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者、出具經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者等情形,得委任他人辦理「登記」原則不能委託,這份範本只處理「證明」的代領
同規定第八點、第十一點申請印鑑證明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及原登記印鑑;受委任人申請者,並應附繳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授權書或同意書,受委任人自己也要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範本第三條「檢附文件」就是照這兩點列的;委託書可以叫委任書、授權書或同意書,名稱不影響效力
同規定第九點委任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驗證人在國外的委託人,簽完要先去駐外館處驗證,直接寄回來的委託書戶所不收
同規定第四點當事人得於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印鑑條上載明印鑑「登記」之有效期限;戶所於有效期限內核發之印鑑證明,其使用期限及效力由各需用機關自行審認期限是登記時就定好的,不是領證明時填的;印鑑證明本身能用多久,地政、銀行各有自己的審認標準
同規定第十三點當事人得申請於印鑑證明上載明申請目的範本第二條「用途」欄填了,戶所可以把用途印在證明上,證明就不能被挪作他用
同規定第十六點申請印鑑證明應繳納規費,收費數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規費各縣市自訂,以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公告為例,印鑑證明每張 20 元
民法第 3 條依法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以印章代簽名者,蓋章與簽名生同等效力委託書可以打字,但簽名或蓋章必須是委託人本人做的,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就以此公告委託書須本人親簽或蓋章

從搜尋需求看,「印鑑證明委託書」是戶政類委託書裡被查得最多的一種,原因是印鑑證明的需求者通常正在辦不動產或繼承,時間壓力大、本人常不在國內或行動不便。內政部戶政司的業務說明也把申請人分成三類:當事人、受委任人、法定代理人,並要求委任書「須由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請領份數」。這份範本的每一欄,都是為了讓戶所承辦人在櫃檯上一眼看到他要看的東西。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當事人

「委託人」是印鑑的登記人本人,姓名要與身分證完全一致,建議加上身分證字號與戶籍地址。「受託人」寫全名、身分證字號,並寫與委託人的關係(配偶、子女、地政士、朋友都可以)。印鑑證明的代領沒有限制受託人必須是親屬,但有些戶所遇到非親屬代領會多問幾句用途,範本沒有另設關係欄,在受託人姓名後面加註關係可以省掉解釋。範本的「此致」後面填「XX 市 XX 區戶政事務所」;委任代辦最穩的做法是到委託人「戶籍地」的戶所,因為部分縣市的跨區申辦只受理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例如新北市民政局就明載跨區申辦不受理委任,臺北市則允許在市內任一戶所辦理。不確定的話出發前打電話問那間戶所。

一、委託事項

範本寫「委託受託人代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委託人之印鑑證明」。這句話不要動,也不要把它擴寫成「辦理印鑑相關事項」——「印鑑登記」「印鑑變更」「印鑑廢止」依作業規定第六點、第十點原則上要本人親辦,寫進去戶所也不會受理,反而讓承辦人懷疑這份委託書的內容。如果委託人同時要辦戶籍謄本,另外用戶政事務所委託書,或在這一條之下加一行「並代為申請戶籍謄本 X 份」。如果委託人的章根本還沒登記過,本人得先跑一趟戶所辦登記;只有旅居國外、在營軍人、矯正機關收容人、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出具經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等作業規定第六點列舉的情況,登記才能委任,而且各有各的證明文件要附,不是這份範本能涵蓋的。

二、申請份數與用途

「份數」要寫確定的數字。錯誤寫法是「若干份」「視需要」,戶所依委任書上寫的份數核發,沒寫等於沒有授權。不動產買賣通常買賣雙方各需要一到兩份,繼承登記看繼承人數,銀行設定抵押要一份;不確定就問要收件的單位,寧可多領一份也不要事後再委託一次。

「用途」要填具體:「辦理 XX 市 XX 區 XX 段 XX 地號土地買賣移轉登記」「辦理被繼承人 XXX 之繼承登記」「XX 銀行房屋貸款抵押權設定」。依作業規定第十三點,當事人可以申請把用途載明在印鑑證明上,這麼做的好處是那張證明只能用在那件事,受託人或第三人拿去做別的事就無效。有效期限則是另一件事:作業規定第四點講的是印鑑「登記」的有效期限,是登記或變更登記時載明的,不是領證明時填;印鑑證明本身能用多久,地政、銀行等收件單位各有自己的審認標準,領之前先問清楚。

三、檢附文件

範本列了三樣: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鑑章、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對照作業規定第八點與第十一點,官方的最低要求是委任人原登記的印鑑章、委任人的身分證「影本」、委任書,以及受委任人自己的身分證明文件(第八點明列要「繳驗國民身分證及原登記印鑑」,因為戶所要核對章跟登記的是不是同一顆)。範本寫正本是實務上最保險的做法:正本一定被收,影本則有些戶所會要求受託人在影本上切結與正本相符。

最常出錯的是印鑑章:委託人給了一顆「看起來一樣」的章,戶所比對登記的印模不符就退件。出門前確認是當初登記的那一顆,不是後來重刻的。另外,委託書若在國外簽,依第九點要先經駐外館處驗證,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還要求驗證的委任書「註明辦理種類、份數與使用目的」,所以海外的委託人把範本填完整再去驗證,不要驗證後才補寫。

四、有效期間

範本寫「自簽署日起三十日內有效」。這是委託書本身的效期,不是印鑑證明的效期,兩者不要混。三十天是實務上常見的長度:夠受託人安排時間去戶所,又不會讓一份寫著「代領印鑑證明」的文件在外面流通太久。如果委託人在國外、驗證要花時間,可以拉長到六十天,但不建議寫「長期有效」——印鑑證明的授權書等於部分財產處分的鑰匙,時間越短越安全。

簽名欄與日期

委託人要「親自」簽名或蓋章,依民法第 3 條蓋章與簽名有同等效力,戶所實務上兩者擇一即可,最穩是簽名加蓋印鑑章。受託人也簽名。日期填實際簽署日,因為第四條的三十日是從這天起算,沒填日期戶所會退件。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常見寫法會出什麼問題建議改成
委託事項寫「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印鑑登記原則須本人親辦,戶所不受理登記部分,整份文件可信度被質疑只寫「申請印鑑證明」,登記另由本人辦
份數寫「若干份」戶所無法核發,退件重跑寫確定數字,事先問收件單位
用途空白無法載明目的,證明可能被挪用;期限也無從約定寫具體案件(地號、被繼承人、銀行名)
帶錯印鑑章印模比對不符,當場退件出發前比對登記時留的印模或先前的印鑑證明
海外簽署後直接寄回未經駐外館處驗證,戶所不收填妥後到駐外館處驗證,註明種類、份數、用途
委託書打字後只打上委託人姓名、沒簽名沒蓋章不符民法第 3 條,戶所依公告不受理委託人親簽或蓋印鑑章
有效期間寫「長期有效」授權範圍失控,遺失時風險大三十日,海外案件至多六十日
受託人到非戶籍地戶所辦部分縣市跨區僅限本人,白跑一趟到委託人戶籍地戶所,或先電話確認

簽署與保存實務

這份委託書不需要見證人;國內簽署不需要公證,海外簽署則依規定要經駐外館處驗證。份數建議一式兩份,一份交戶所(戶所會留存或影印留存),一份委託人自留。委託人另外留一份影本並記下受託人領走的份數與日期,因為印鑑證明本身就是敏感文件,知道總共發出去幾張、用在哪裡,是日後追蹤的基礎。用完的印鑑證明如果有多餘的,不要隨手放,撕毀或收妥。

線上簽署這件事要分開看。依電子簽章法(113 年 5 月修正)第 4 條,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但戶所櫃檯實務上要核對的是委託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委任書,而且要比對印鑑章,所以交給戶所的那份仍以紙本親簽或蓋印鑑章為準。秒簽這類工具在這個案子裡比較適合用在前一段——委託人與受託人、地政士之間先把委託內容、份數、用途在線上確認清楚並留下簽署證明,再列印出來親簽蓋章交戶所,避免櫃檯上才發現份數或用途填錯。

常見問題 Q&A

Q:印鑑證明可以線上申請嗎?A:目前不行。依內政部戶政司的業務說明,印鑑證明由當事人本人、受委任人或法定代理人向戶政事務所臨櫃申請,戶政司的網路申辦服務沒有印鑑證明這個項目(線上可以申請的是電子戶籍謄本)。本人不能到場,就只能用這份委託書請人代領。

Q:委託書需要蓋印鑑章嗎?A:規定上是「親自簽名或蓋章」擇一即可,戶所要核對的是委託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但實務上蓋印鑑章最沒有爭議,因為承辦人可以直接比對登記的印模。建議簽名加蓋印鑑章一起做,並且記得印鑑章本身也要帶去,因為核發印鑑證明時戶所要用它比對。

Q:受託人一定要是親屬嗎?A:不用。印鑑證明的代領沒有限制受託人身分,地政士、朋友、同事都可以。差別在戶所可能會多確認用途,所以在受託人姓名旁加註關係、用途欄寫清楚,會讓流程順很多。相對地,印鑑「登記」的委任限制就嚴格得多,原則上要本人。

Q:人在國外,委託書怎麼處理?A:填好範本後,拿到我國駐外館處辦理驗證(大陸地區或港澳則是行政院指定的機構),委任書上要寫明辦理種類、份數與用途,再把驗證過的委託書連同身分證影本、印鑑章寄給國內的受託人。沒有驗證的委託書,戶所依作業規定第九點不會受理。

Q:印鑑證明有效期限多久?A:法規沒有統一規定。作業規定第四點只規定當事人可以在登記時載明印鑑「登記」的有效期限,至於印鑑證明本身的使用期限與效力「由各需用機關自行審認」——也就是地政事務所、銀行各有各的要求。實務上不動產登記多要求較近期核發的證明,申請前先問收件單位,再決定要領幾份、什麼時候領。

Q:可以一次領很多份備用嗎?A:可以,規費以張計,臺北市每張 20 元,多領幾張不貴。但印鑑證明是能處分財產的文件,多餘的證明放在外面就是風險;建議依實際需要的份數領,並在用途欄寫明,戶所可以把用途印在證明上,多的那幾張也只能用於同一件事。

相關範本

  • 戶政事務所委託書:要代辦的是戶籍謄本、遷徙登記、補發證件等一般戶政業務時用它,勾選項目比較完整。
  • 不動產委託書:印鑑證明領到後要去地政事務所辦登記,代辦地政那一段用這份。
  • 委託書:代辦事項不限於戶政、想用通用格式時。
  • 金融機構委託書:印鑑證明是要拿去銀行辦印鑑變更或貸款設定,銀行端的代辦另外簽這份。
  • 遺失聲明書:印鑑章遺失要先辦印鑑廢止或變更時,搭配聲明使用。

資料來源

常見問題

印鑑證明可以線上申請嗎?

目前仍須臨櫃辦理,不能線上申請,所以委託書是本人無法到場時的唯一途徑。

委託書需要蓋印鑑章嗎?

戶政實務上多要求委託書蓋用已登記之印鑑章,建議事先向該所確認。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