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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交易

買賣契約書範本

填品項數量與交付日,寄出連結請對方簽,簽完自動產生 PDF

什麼時候會用到

填品項數量與交付日,寄出連結請對方簽,簽完自動產生 PDF

  • 單筆金額較大的商品或設備買賣,需要書面憑證
  • 先出貨後收款,需要用所有權保留條款降低風險
  • 要約定檢驗期限,避免事後無限期主張瑕疵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所有權保留是賣方最重要的保護

約定「付清全部價金時所有權才移轉」,買方倒閉時你對貨物還有取回權。沒有這條,貨一交付所有權就過去了。

危險負擔要寫明移轉時點

運送途中貨物毀損由誰承擔?範本寫「交付時移轉予買方」,並另外約定運費由誰負擔。

檢驗期限要有失權效果

寫「逾期未通知者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否則買方半年後才說有瑕疵,你很難舉證。

違約金設上限

每日千分之一、上限總價百分之十。過高的違約金法院可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酌減,寫了也不一定有用。

不可抗力要列舉

天災、戰亂、政府管制。沒有這條,缺料或禁運時你仍要負違約責任。

買賣契約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買賣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出賣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就下列標的物之買賣,合意訂立本契約:

第一條 買賣標的

品名/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

數量:____  單價:新台幣______元整

總價:新台幣______元整(含稅)

第二條 交付

交付日期:民國__年__月__日

交付地點:__________

運費由__方負擔。標的物之危險負擔於交付時移轉予乙方。

第三條 價金支付

支付方式:__________

乙方應於__________前支付全部價金。

第四條 檢驗與瑕疵

乙方應於受領後七日內檢驗。發現瑕疵者,應即通知甲方;逾期未通知者,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

經確認為甲方應負責之瑕疵者,乙方得請求修補、更換或減少價金;瑕疵重大致不能達契約目的者,乙方得解除契約。

第五條 所有權保留

標的物之所有權於乙方付清全部價金時移轉予乙方。

第六條 遲延

甲方遲延交付或乙方遲延付款者,每遲延一日應按總價千分之一計付違約金,總額以總價百分之十為上限。

第七條 不可抗力

因天災、戰亂、政府管制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者,雙方互不負違約責任,並應即協商後續處理。

第八條 準據法與管轄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因本契約所生爭議,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契約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簽名(尚未簽名)
乙方簽名(尚未簽名)

買賣契約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買賣契約書適合「單筆金額不小、貨要分次或延後交付、先出貨後收款」的商品或設備交易:一批生產設備、一套辦公家具、幾十萬元的原物料、公司之間的年度採購都算。它跟訂購單或發票最大的差別在於,訂購單只證明「有下單」,發票只證明「有開票」,而買賣契約會把交付時點、危險負擔、檢驗期限、所有權保留與遲延責任一次講清楚,出事時雙方是照契約走,不是靠對話紀錄猜。

如果交易金額不大、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可以改用條款較精簡的商品買賣契約;如果你只是先把報價內容固定下來、還沒進到正式契約,用報價確認單就夠;價金要分好幾期收,改用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才有期限利益喪失條款可以用。個人之間賣二手品,重點在現況揭露,應該用二手物品買賣契約。

這份範本是一般實務版本:它把民法買賣章最常吵的幾件事(交付、危險移轉、瑕疵通知、所有權保留、遲延違約金、不可抗力)都放進來,但金額、天數、比例都要你依個案填。填寫前先確認一件事:對方是公司還是個人、是不是「消費者」。如果你是業者、對方是為了自用而購買的個人,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會蓋過契約條款,這在後面幾條會特別提醒。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相關法條條文重點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民法第 345 條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價金互相同意,買賣契約即成立契約不需要蓋公司大章才成立,但沒有書面就沒有證據
民法第 348 條出賣人負交付其物並使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義務範本第二條(交付)與第五條(所有權保留)就是在拆解這條義務的時點
民法第 373 條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範本第二條寫「危險負擔於交付時移轉」就是採法律預設;要改成到貨驗收才移轉,必須明文
民法第 354 條出賣人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無滅失或減少價值、效用之瑕疵,並具有保證之品質瑕疵擔保是法定責任,範本第四條只是規定「怎麼主張」
民法第 356 條買受人應從速檢查受領之物,發現瑕疵應即通知;怠於通知者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範本第四條的「七日內檢驗、逾期視為承認」就是把「從速」具體化
民法第 359 條物有瑕疵時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解除顯失公平者僅得減價範本第四條的救濟順序(修補、更換、減價、重大瑕疵才解約)與此相符
民法第 365 條解除權或減價請求權,於通知後六個月不行使或自交付起五年而消滅契約沒寫時效,買方主張瑕疵的時間就是這條
民法第 250 條、第 252 條當事人得約定違約金;約定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範本第六條每日千分之一、上限百分之十,是實務上常被法院接受的區間
民法第 229 條給付有確定期限者,期限屆滿即負遲延責任交付日與付款日寫具體日期,才能不經催告直接起算違約金
民法第 266 條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給付不能,他方免為對待給付範本第七條不可抗力條款是這條的契約版,重點在「之後怎麼辦」
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第 19 條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通訊交易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解除契約對方是消費者時,檢驗期限、免責條款都要重新檢視

市場面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115 年 5 月 7 日公布的統計顯示,114 年度全國消費申訴及調解案件共 83,442 件,較 113 年度的 77,293 件增加 7.96%,其中第一次申訴就有 65,991 件;報告並指出服飾、皮件及鞋類的爭議主要來自網路購物所衍生。這些數字談的是消費糾紛,但反映的問題跟企業間買賣一模一樣:貨到了跟講的不一樣、什麼時候算交付、誰負擔運費與損壞風險。經濟部統計處 115 年 2 月的新聞稿也指出,114 年電子購物業營業額年增 3.4%,自 99 年有統計以來連續 15 年正成長,遠距成交的比例越高,「交付時點」與「檢驗期限」這兩個條款就越常成為爭點。

企業間買賣走到法院的案件,實務上最常見的爭執不是「有沒有買賣」,而是「瑕疵通知有沒有在期限內」「違約金要不要酌減」「所有權保留有沒有寫進契約」。這三件事範本都有條款,但條款要發揮效果,前提是你填進去的內容夠具體。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當事人

「出賣人(甲方)」是賣東西收錢的一方,「買受人(乙方)」是付錢拿貨的一方。公司要寫經濟部登記的全名加統一編號,並由代表人簽名或用印;個人寫身分證姓名。常見錯誤是寫品牌名或英文簡稱,例如「ABC 工作室」但商業登記上是「王小明」,這樣事後追討時還要先證明兩者是同一人。改法:「出賣人:王小明(即 ABC 工作室,統一編號 00000000)」。另外,如果簽約的人不是負責人,要確認他有代理權,否則對方公司可能主張「這不是我們授權的人簽的」。

第一條 買賣標的

這一條要讓第三人看了就知道你們買的是「哪一個」東西。品名、規格、型號、數量、單價、總價缺一不可,設備類還要寫序號或製造年份,原物料要寫等級、產地、包裝單位。範本已經把總價註明「含稅」,如果你們談的是未稅價,記得把「含稅」改掉,否則賣方等於多吸收了營業稅。

錯誤寫法:「品名:工業用烤箱一台」。同型號有不同容量、電壓、產地,交貨時任何一台都能說是「工業用烤箱」。改法:「品名:OO 牌 XX-500 型電熱工業烤箱,220V/三相,容量 500 公升,2026 年出廠,序號於交付時填入」。若品項超過三種,建議在契約後附一張明細表,本條寫「詳如附件一」,附件也要雙方簽名。

第二條 交付

交付日期、交付地點、運費負擔、危險負擔四件事都在這一條。交付日要寫具體日期,不要寫「訂單確認後盡快出貨」,因為依民法第 229 條,只有「確定期限」屆滿才能不經催告直接算遲延;日期不確定,你還得先發催告函。地點要寫到門牌,並註明是「送到指定地點交付」還是「買方自取」,這決定了運費和路途風險誰承擔。

範本寫「危險負擔於交付時移轉予乙方」,這是民法第 373 條的預設。要注意「交付」的定義:貨交給物流公司不等於交給買方,除非契約寫明「交付予運送人時視為交付」。對賣方有利的寫法是交運即移轉,對買方有利的寫法是「經乙方簽收後移轉」。兩種都合法,重點是要寫,不要留給雙方各自解讀。

錯誤寫法:「運費由雙方協議。」簽約當下沒協議完,等於沒寫。改法:「運費新台幣 3,000 元由乙方負擔,含卸貨與定位;搬運入內之人力由甲方提供。」

第三條 價金支付

付款方式要寫到帳戶、期限、憑證。「支付方式:匯款至甲方指定帳戶(銀行代碼 000、帳號 0000000000),乙方應於受領後 30 日內支付全部價金」,這樣才能對應第六條的遲延起算。如果是分訂金加尾款,訂金比例、尾款觸發條件(例如「驗收合格後 7 日內」)都要寫。訂金依民法第 249 條,因可歸責於付訂金一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訂金不能要回,因可歸責於收訂金一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要加倍返還(實務上契約因遲延而解除時也常照此處理),所以訂金不要收太高,也不要把訂金跟第六條的違約金重複計算。

常見錯誤是寫「貨到付款」但實際上是貨到後開 60 天票。票期本身沒問題,但「開票日」跟「兌現日」是兩回事,要在契約講清楚遲延是從哪一天起算。

第四條 檢驗與瑕疵

範本規定乙方應於受領後七日內檢驗,發現瑕疵應即通知,逾期未通知者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這條是把民法第 356 條的「從速檢查、即時通知」具體化成七天,對賣方來說是最重要的失權設計,對買方來說則是要立刻做的功課。填寫時要注意兩件事。

第一,七天是不是合理。一台機器可能要安裝試車才知道有沒有問題,一批食品開箱就能看出來。天數可以依標的調整,但不要為了「表現誠意」寫三十天,因為那等於讓賣方多扛三十天的不確定。第二,怎麼算「通知」。建議加一句「通知應以書面(含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訊息)為之」,不然口頭講過與否會變成羅生門。

要提醒的是,民法第 356 條第 3 項對「依通常檢查不能發現的瑕疵」另有規定,日後發現仍應即通知;而民法第 366 條規定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免除或限制擔保責任的特約無效。所以賣方不要以為過了七天就萬事太平,隱瞞已知瑕疵還是要負責。範本後段的救濟順序(修補、更換、減價,重大瑕疵才解約)與民法第 359 條、第 364 條一致,不需要改,但如果是客製品,建議把「更換」改為「修補或重作」。

錯誤寫法:「乙方應於合理期間內檢驗。」合理期間沒有客觀標準。改法:「乙方應於受領後 7 日內完成外觀與功能檢驗;需安裝試車之設備,檢驗期自安裝完成日起算,但最遲不得超過受領後 30 日。」

第五條 所有權保留

這是賣方在「先出貨後收款」時最重要的保護。範本寫標的物所有權於乙方付清全部價金時移轉,效果是買方沒付清前,賣方仍然是所有人,買方倒閉或被其他債權人查封時,賣方可以主張這個東西不是買方的財產。要注意民法第 761 條規定動產物權讓與以交付為生效要件,所以「交付了但所有權還沒移轉」必須明文約定,範本這句話就是在做這件事。

但這條有個限制: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5 條,附條件買賣要辦理登記,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如果買方在付清前把機器轉賣給不知情的人,沒登記的所有權保留擋不住那個人。金額大的機器設備,建議辦理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依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機器設備依所在地向直轄市政府或經濟部申請);小額買賣一般不會去登記,所有權保留條款仍有拘束買方的效力,只是對抗第三人時較弱。

另外建議加上「乙方於付清前不得出售、出租、設定質權或移離約定地點」,這樣買方擅自處分時,賣方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28 條可以取回標的物。

第六條 遲延

範本設計是:任一方遲延,每日按總價千分之一計付違約金,總額以總價百分之十為上限。千分之一換算是年息 36.5%,聽起來高,但因為有 10% 的上限,實務上法院多半接受;沒有上限的違約金才容易被依民法第 252 條酌減。填寫時不建議往上調,反而可以考慮把賣方遲延交付和買方遲延付款分開寫,例如賣方遲交按「該批貨款」而非「總價」計算。

要特別留意,違約金依民法第 250 條原則上是「損害賠償總額的預定」,也就是說拿了違約金就不能再另外請求同一筆損害。如果你希望違約金之外還能請求實際損失,要明文寫「本違約金為懲罰性違約金,甲方仍得請求其他損害賠償」。另外,民法第 254 條規定遲延時他方可定期催告後解除契約,範本沒有寫解約,建議補一句「遲延逾 30 日者,他方得以書面解除契約」。

錯誤寫法:「遲延者應賠償對方一切損失。」看似嚴厲,實際上因為「一切損失」要逐項舉證,最後往往什麼都拿不到。改法就是範本的寫法:固定比例加上限,好算、好執行。

第七條 不可抗力

範本列了天災、戰亂、政府管制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效果是互不負違約責任並應即協商。填寫時建議做兩件事:一是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具體化,例如「疫情導致之邊境管制、港口罷工、供應商工廠火災」,避免一方把「原料漲價」也說成不可抗力;二是加上通知義務與期限,例如「主張不可抗力之一方應於事由發生後 7 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提出證明,不可抗力持續逾 60 日者,任一方得解除契約」。沒有期限,協商可以無限拖延。

要注意這條不能拿來免除「已經遲延之後」才發生的不可抗力,因為遲延責任已經先發生了。

第八條 準據法與管轄

範本約定中華民國法律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管轄法院可以改成你公司所在地的地院,雙方協議即可。但如果對方是消費者,消費者保護法第 47 條規定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法院管轄,而「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更明定不得排除小額訴訟管轄法院的適用,所以對消費者的定型化契約,這條不能寫成「僅得」由某法院管轄。企業間買賣沒有這個限制。

簽名欄與份數

範本寫「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公司簽約要有公司章加負責人章,或由有權代表人簽名;個人簽名即可,不需要一定蓋章。附件(明細表、規格書、報價單)要在契約裡指明「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並且每頁都讓雙方簽名或蓋騎縫章,否則事後很難證明附件就是簽約當時的版本。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常見寫法會出什麼問題建議改成
品名只寫「設備一批」交付時任何東西都能說是那一批,瑕疵也無從比對寫廠牌、型號、規格、數量,附明細表為契約附件
交付日寫「盡快」或「訂單確認後」沒有確定期限,遲延要先催告才起算違約金寫具體日期,並明定交付地點與簽收方式
沒寫危險負擔移轉時點運送途中損壞,雙方各自主張對方要負責明寫「交付予乙方並經簽收時移轉」或「交運時移轉」
檢驗期寫「合理期間」買方半年後才說有瑕疵,賣方無法主張失權寫「受領後 7 日內」並要求書面通知
違約金沒有上限法院依民法第 252 條酌減,賣方反而拿得少每日千分之一、總額以總價 10% 為上限
所有權保留只寫在報價單上報價單不一定是契約內容,難以對抗買方債權人寫進契約本文,大額設備另辦動產擔保交易登記
不可抗力沒有通知與解約期限一方無限期主張不可抗力,契約懸而未決加 7 日通知義務與逾 60 日得解約
對消費者約定「僅得由台北地院管轄」違反消保法第 47 條與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規範,條款可能無效企業間可保留,對消費者改為「不排除消費關係發生地法院管轄」

簽署與保存實務

買賣契約在法律上是不要式契約,雙方合意就成立,簽名的目的是留下證據,所以見證人不是必要的;只有在金額很大或當事人是個人、擔心日後否認時,才考慮找見證人或辦理公證。公司之間簽約,慣例上蓋公司大小章,但法律上有權代表人簽名同樣有效,重點是簽的人要有代表權。

份數以「當事人各執一份」為原則,若有保證人或第三方物流也要負義務,再加一份。保存期限建議至少抓民法第 365 條的五年(自交付起算的瑕疵擔保上限)加上一般請求權時效,實務上多數公司會保存七年以上,跟會計憑證的保存年限一致。

線上簽署方面,電子簽章法在 113 年 5 月 15 日修正後,第 4 條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符合該法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企業間買賣契約沒有法律要求必須紙本,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雙方簽完各自拿到 PDF 與簽署證明,效力與紙本相同,而且時間戳記與簽署紀錄比紙本更容易證明「誰在什麼時候簽的」。要留意的是電子簽章法第 5 條要求相對人有反對採用電子形式的機會,實務上把「雙方同意以電子文件簽署」寫進契約或在寄出前先確認即可。

常見問題 Q&A

Q:買賣契約和訂購單有什麼不同?一定要簽契約嗎?A:訂購單通常只寫品項、數量、價格與交期,法律上仍可成立買賣契約,但缺少危險負擔、檢驗期限、所有權保留、違約金這些條款,出事時只能回頭適用民法的預設規定。單價高、先出貨後收款、或標的需要安裝驗收的交易,建議簽完整契約;小額、現貨、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訂購單加發票就夠。

Q:對方公司要求一定要用印,電子簽可以嗎?A:可以。電子簽章法第 4 條規定符合該法的電子簽章與實體簽章功能等同,民法對買賣也沒有要式規定。實務上建議在契約裡加一句「雙方同意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方式簽署本契約」,並確認簽署人是公司有權代表人;如果對方內部流程堅持要紙本用印,也可以電子簽完再各自列印留存,兩者不衝突。

Q:貨交給貨運公司後在路上壞了,誰負責?A:看契約第二條怎麼寫「交付」。範本採民法第 373 條的預設,危險自交付時移轉,但沒有定義交給貨運算不算交付。如果寫「交運時視為交付」,路上損壞由買方承擔(買方可向貨運公司求償);寫「經買方簽收時交付」,則由賣方承擔。建議依運費由誰付來決定:誰付運費、誰選貨運,風險就歸誰。

Q:買方過了七天才說有瑕疵,賣方一定不用負責嗎?A:不一定。範本第四條的七日檢驗與失權效果,適用於「依通常檢查可以發現」的瑕疵。依民法第 356 條第 3 項,不能即知的瑕疵在日後發現時仍應即通知,賣方仍要負責;依第 366 條,賣方故意隱瞞的瑕疵也不受免責特約保護。所以七天過了,賣方對外觀、數量、規格這類明顯瑕疵可以主張買方已承認,但對隱藏瑕疵或故意隱瞞的瑕疵不能。

Q:違約金千分之一會不會太高被法院砍?A:每日千分之一、總額上限 10% 是實務上常見且多數法院接受的區間,因為有上限,總損失可預期。容易被依民法第 252 條酌減的是「沒有上限」或「每日百分之一以上」的寫法。如果你擔心,可以把上限降到 5%,但不建議拿掉每日計算,因為固定金額的違約金反而不利於證明損害與遲延天數的關聯。

Q:買方沒付清就把機器賣掉了,賣方怎麼辦?A:契約有所有權保留時,買方在付清前處分標的物是違約,賣方可以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若有辦理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28 條可以直接取回標的物,也能對抗買到機器的第三人。沒有登記時,善意的第三人受保護,賣方只能向買方追討價金與損害。這就是為什麼高單價設備建議去登記。

Q:可以在契約裡約定「賣方對任何瑕疵概不負責」嗎?A:企業間可以約定限制或免除瑕疵擔保責任,但依民法第 366 條,賣方故意不告知的瑕疵不在免責範圍內。如果買方是消費者,這種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會被推定顯失公平而無效。比較穩妥的做法是縮短檢驗期、限定救濟方式(例如只修補不退貨),而不是全部免責。

相關範本

  • 商品買賣契約:金額較小、現貨交易、不需要不可抗力與管轄條款時,改用這份精簡版。
  • 報價確認單:還在報價階段、只想先把品項與價格鎖定,還沒進到交付與付款細節時。
  • 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價金分好幾期收,需要期限利益喪失與取回標的物條款時。
  • 二手物品買賣契約:個人之間賣中古品,重點在現況揭露與已知瑕疵時。
  • 退換貨協議書:交易後發生瑕疵或退貨爭議,雙方要把退款金額、運費、期限談定並結清時。
  • 物品簽收單:交付當天請買方簽收品項、數量與外觀,作為第二條「交付」的證據。
  • 驗收單:需要安裝、試車的設備,用驗收單記錄第四條檢驗結果與缺失改善。

資料來源

常見問題

買賣契約和訂購單有什麼不同?

訂購單通常只記載品項與金額,缺少瑕疵擔保、危險負擔、所有權保留等條款。金額較大或交期較長時,建議用完整的買賣契約。

對方公司要用印,電子簽可以嗎?

可以。寄出的簽署連結支援上傳公司大小章,系統會自動去背裁切;也可以改成手寫簽名,看對方習慣。

簽署紀錄會保存多久?

文件與簽署證明會保存在你的帳號裡,隨時可以重新下載 PDF。稽核紀錄包含送出、開啟、簽署的完整時間軸。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