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交易
報價確認單範本
客戶確認報價內容,作為成交依據
什麼時候會用到
報價單寄出去,客戶說「好,就這樣做」——這句話在事後往往變成「我沒有說要加這項」。報價確認單的作用,是把報價內容變成雙方簽過的文件。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報價有效期要寫
沒有期限的報價,半年後客戶拿出來要求照原價,你很難拒絕。
不含項目要列出來
只列包含什麼,客戶會假設其他都含。明列排除項目才能避免追加爭議。
付款條件與交期綁在一起
先收訂才排程,這件事要寫進確認單,不是口頭默契。
報價確認單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報價確認單
立契約書人:
報價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報價方)
確認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確認方)
一、報價內容
__________ 數量__ 金額新台幣______元
__________ 數量__ 金額新台幣______元
總計:新台幣______元整(□ 含稅 □ 未稅)
二、不含項目
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有效期限
本報價自出具日起__日內有效,逾期需重新報價。
四、付款與交期
付款方式:______ 交期:收到訂金後__個工作日。
五、確認
確認方已詳閱上開內容並同意據以成交。
此致
__________
中華民國___年__月__日
報價確認單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報價確認單是「報價單」和「正式契約」之間的橋。你寄了報價單,客戶回一句「好,就這樣做」,接著你開始備料或動工;兩個月後客戶說「我以為含安裝」「我沒有說要加這一項」,而你手上只有一張自己出的報價單和一則對話訊息。報價確認單的功能就是把報價內容變成雙方簽過的文件:品項、數量、金額、含不含稅、不含什麼、報價有效多久、怎麼付款、什麼時候交,一頁講完,客戶簽了就是成交依據。
它跟買賣契約書的差別是深度:買賣契約會處理危險負擔、檢驗期限、所有權保留、違約金,報價確認單只鎖定「成交條件」。金額大、要分批交、有安裝驗收的案子,建議確認單簽完再補一份買賣契約或商品買賣契約;如果是提供服務或承攬工程而不是賣貨,確認單之後應該接承攬契約書或服務委任契約書。客戶付訂金時,另外開一張訂金收據寫清楚可不可以退。
這份範本是一般實務版本,設計成賣方出具、買方確認的單向格式,五條都很短,重點是每個空格都要填實。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 相關法條 | 條文重點 | 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
|---|---|---|
| 民法第 153 條 |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無論明示或默示,契約即成立;對必要之點意思一致、非必要之點未表示者,推定契約成立 | 客戶一句「OK」在法律上可能已成立契約,但「非必要之點」(運費、安裝)會留給法院決定,確認單就是要把這些點寫成必要之點 |
| 民法第 154 條 | 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 單純寄報價單可能被視為「價目表」而不具拘束力,客戶簽回確認單才是承諾 |
| 民法第 157 條、第 158 條 | 非對話要約於可期待承諾之期間內未獲承諾即失效;定有承諾期限者,逾期承諾失其拘束力 | 範本第三條的有效期限就是「承諾期限」,逾期客戶簽回不算成交 |
| 民法第 160 條 | 遲到之承諾視為新要約;將要約擴張、限制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 客戶改了數量或金額再簽回,是新要約,賣方要重新確認才成立 |
| 民法第 248 條、第 249 條 | 受有定金者推定契約成立;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一方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返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一方時應加倍返還 | 範本第四條的訂金有法定效果,比例不要訂太高 |
| 民法第 229 條 |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期限屆滿即負遲延責任 | 交期寫「收到訂金後 N 個工作日」是可以計算的確定期限 |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0 條 | 營業稅稅率最低 5%、最高 10% | 範本「含稅/未稅」勾選框決定總價要不要再加營業稅,勾錯就是賣方自行吸收 |
|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 | 通訊交易的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 | 客戶是消費者且透過網路或電話下單時,確認單擋不掉這個權利 |
|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點 | 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 | 對消費者的網路交易,確認機制是法規要求,確認單是最直接的做法 |
市場面上,經濟部統計處 115 年 2 月的新聞稿指出,114 年電子購物業營業額年增 3.4%,自 99 年有統計以來連續 15 年正成長;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115 年 5 月公布的統計則顯示 114 年度全國消費申訴及調解案件共 83,442 件,較 113 年度增加 7.96%。遠距成交越普遍,「你當初說的是這個嗎」就越常成為爭點,因為雙方手上的證據多半是零散的訊息與各說各話的報價單。
企業間交易沒有主管機關統計,但實務上報價階段最常見的三種糾紛很固定:客戶以為報價含某個項目、報價過期後客戶要求照舊價成交、客戶口頭確認後賣方備料而客戶反悔。這三件事對應到範本的第二、三、五條,也是這篇要花最多篇幅講的地方。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當事人
報價方是出價的一方(通常是賣方或承攬人),確認方是客戶。公司寫登記全名加統一編號,個人寫本名。確認方如果是公司,要注意簽回的人有沒有採購決定權:業務窗口口頭說好、採購主管事後否認,是很常見的場景。建議在確認方欄位加上「聯絡人與職稱」,並在簽名欄由有權人簽署。範本末尾的「此致」後面填確認方名稱,日期填出具日,這個日期是第三條有效期限的起算點,不要留白。
一、報價內容
範本給了兩列品項加總計,品項多的話自己增列或附明細表。每一列要寫「品名或工項、規格、數量、單位、金額」,金額寫該項小計,總計要等於各項加總。這一條的關鍵是「含稅/未稅」勾選框:勾含稅,總計就是客戶要付的全部;勾未稅,客戶要另付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0 條,稅率最低 5%)。兩個都不勾,事後客戶主張含稅、你主張未稅,法院通常會看行業慣例與對話紀錄,對賣方不利。
錯誤寫法:「1. 網站建置 數量 1 金額 80,000 元」。改法:「1. 形象網站建置(首頁加 5 個內頁、RWD、含基本 SEO 設定、不含文案撰寫) 數量 1 式 金額 80,000 元」。工項的「包含什麼」寫在品名裡,跟第二條的「不含項目」互相對照,兩邊都寫才周延。
二、不含項目
這一條是報價確認單最有價值的地方,也是多數人留白的地方。客戶對「含不含」的想像跟你不同,是報價糾紛的最大來源。填寫原則是「客戶可能以為有、但你沒算進去的」全部列出來:運費、安裝、搬運上樓、舊機拆除、文案、素材、授權費、後續維護、稅金、差旅、超過幾次的修改。寫得越白越好,不怕客戶問,就怕客戶不問。
錯誤寫法:留白,或只寫「其他未列項目不含」。這句話看起來周延,實際上「其他未列項目」跟第一條的「包含」之間的灰色地帶還是很大。改法:「不含:運送與安裝(另計 3,000 元)、舊設備拆除與清運、電源迴路施工、保固期外之維修、第 3 次以上的設計修改(每次 2,000 元)」。有另計金額的一併寫,客戶要加購時直接勾。
三、有效期限
「本報價自出具日起__日內有效,逾期需重新報價」,依民法第 158 條這就是要約的承諾期限,期限內客戶簽回,契約成立;期限過了才簽回,依第 160 條視為新要約,你可以不接受。天數依成本波動決定:原物料價格變動快的行業給 7 到 14 天,服務類可以給 30 天。填天數時記得抬頭的出具日要填,不然起算點不明。
要提醒的是,有效期限保護的是報價方,因為它讓你在成本上漲時不必照舊價出貨。但客戶在期限內簽回而你反悔,依民法第 154 條要約人受要約拘束,你不能主張「那只是報價」。所以報價前把成本算清楚,不要為了搶單報一個自己撐不住的價格。
四、付款與交期
付款方式與交期綁在一起寫,是這一條的設計重點。範本的交期寫法是「收到訂金後__個工作日」,這樣客戶不付訂金,交期就不起算,賣方不會因為客戶拖款而先陷入遲延。付款方式要寫到「訂金比例、尾款時點、付款管道」,例如「訂金 30% 於確認後 3 日內匯款,尾款 70% 於交付並驗收後 7 日內匯款」。
訂金的法律效果要知道:依民法第 249 條,客戶付了訂金又反悔,訂金不用退;你收了訂金又做不出來,要加倍退。所以訂金比例建議在 10% 到 30% 之間,不要因為想綁住客戶收 50%,一旦是你這邊出問題,加倍返還的壓力很大。訂金收到後另外開訂金收據,寫明可不可以退、什麼情況退。
錯誤寫法:「付款方式:月結 交期:盡快」。月結沒說結幾天、從哪天算;盡快沒有確定期限,依民法第 229 條要先催告才能主張遲延。改法:「付款方式:訂金 30% 確認後 3 日內匯款,尾款於交付後 30 日內匯款。交期:收到訂金後 20 個工作日內交付至確認方指定地點」。
五、確認
「確認方已詳閱上開內容並同意據以成交」,客戶簽在這一行下面,就是民法第 153 條的「意思表示一致」。實務上建議多加一句「本確認單之內容如與先前之口頭或訊息約定不一致,以本確認單為準」,把之前對話裡的零散承諾全部收攏。如果客戶簽回時改了內容(劃掉某項、改了數量),依民法第 160 條那是新要約,賣方要重新簽認才成立,不要當作已成交就開始備料。
對消費者的網路交易還有一件事: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要求業者在成立契約前提供商品種類、數量、價格的確認機制,這份確認單正好符合;但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的七日解除權不會因為客戶簽了確認單就消失,客製化商品要主張排除解除權,必須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在簽約前告知。
日期與簽名欄
範本簽名欄直接標示報價方與確認方,兩邊都要簽,不是只有客戶簽。日期填出具日,由報價方先填;客戶簽回的日期若晚於有效期限,記得對照第三條。附明細表或設計圖時,在第一條寫「詳如附件」並讓客戶在附件上也簽名或簽署同一份 PDF。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 常見寫法 | 會出什麼問題 | 建議改成 |
|---|---|---|
| 只寄報價單,客戶回訊息「OK」 | 依民法第 154 條報價可能只是價目表,而「OK」的範圍不明確 | 把報價內容填進確認單請客戶簽回 |
| 含稅/未稅都不勾 | 事後爭執 5% 營業稅誰吸收,對賣方不利 | 明確勾選,未稅時註明「營業稅另計」 |
| 不含項目留白 | 客戶主張安裝、運費、修改都包含在內 | 逐項列出不含項目與另計金額 |
| 沒填出具日或有效期限 | 客戶半年後拿舊價要求成交,賣方難以拒絕 | 填出具日與天數,逾期重新報價 |
| 交期寫「盡快」「另議」 | 沒有確定期限,遲延要先催告 | 寫「收到訂金後 N 個工作日」 |
| 訂金收 50% 以上 | 賣方無法履行時依民法第 249 條要加倍返還 | 訂金 10% 到 30%,另開訂金收據 |
| 客戶改內容簽回就開工 | 依民法第 160 條那是新要約,賣方未再確認前契約未成立 | 重新出具確認單,雙方再簽 |
| 對消費者網購寫「簽署後不得退貨」 | 違反消保法第 19 條第 5 項,該約定無效 | 客製品依合理例外情事準則於簽約前告知 |
簽署與保存實務
報價確認單不需要見證人或印鑑,雙方有權人簽名即可。公司之間習慣蓋公司章,但法律上有權代表人簽名同樣有效;比較要注意的是客戶那邊簽的人有沒有權限,建議請對方在簽名旁註明職稱。份數各執一份,賣方那份要跟後續的訂金收據、出貨單、發票放在一起,形成一條完整的交易紀錄。保存期限建議跟會計憑證一致,多數公司是七年;至少要保存到尾款收齊加上一年,因為爭議通常在交付後才發生。
線上簽署對報價確認單特別合適,因為它的價值就在「快」:客戶說好的當下就把確認單寄過去簽,比等紙本往返幾天更能鎖住成交。電子簽章法 113 年 5 月修正後,第 4 條明定符合該法規定的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用秒簽把填好的確認單寄出,客戶用手機簽完雙方各拿一份 PDF 與簽署證明,簽署時間的紀錄剛好可以對照第三條的有效期限。
常見問題 Q&A
Q:報價單有法律效力嗎?A:要看它有沒有被「承諾」。依民法第 154 條,單純寄送價目表不視為要約;但一份載明品項、數量、金額、有效期限的報價單,通常會被認為是要約,客戶在期限內表示同意就成立契約。問題在於「同意」的證據與範圍:客戶回一句「好」,法院要判斷他同意的是哪些內容。報價確認單就是把「同意」的範圍寫成雙方簽字的文件,讓效力不再有爭議。
Q:客戶回信說「OK」算確認嗎?A:法律上可能算,依民法第 153 條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OK」可以是承諾。但實務上的問題是,「OK」對應的是哪個版本的報價、含不含後來對話裡追加的項目、有沒有含稅,這些都要靠零散紀錄拼湊。所以收到「OK」之後,建議立刻寄確認單請客戶簽,把「OK」的內容固定下來,這一步通常五分鐘內完成。
Q:報價過期了客戶才簽回,我一定要照做嗎?A:不一定。依民法第 158 條,定有承諾期限的要約逾期承諾就失去拘束力;依第 160 條,遲到的承諾視為新要約。也就是說,客戶逾期簽回是他向你提出新要約,你可以接受、也可以重新報價。要接受的話,建議重新出具一份確認單並更新日期,不要在舊單上直接簽,以免有效期限與成本認定產生混淆。
Q:客戶簽了確認單又反悔不做了,可以要求什麼?A:確認單簽署後契約已成立,客戶反悔是違約。有收訂金的話,依民法第 249 條訂金不用退;沒收訂金的話,可以請求因契約不履行所生的損害,但要舉證,例如已購入的材料、已投入的工時。這就是為什麼第四條建議收訂金:訂金是不用舉證就能留下的最低補償。要求超過訂金的損害,還是要有實際憑證。
Q:確認單簽了,之後還需要簽正式契約嗎?A:看交易的複雜度。確認單已經成立契約,法律上不簽正式契約也有效。但確認單沒有處理危險負擔、檢驗期限、所有權保留、瑕疵處理、違約金、智慧財產權,這些在金額大、交期長、有安裝驗收或客製設計的案子裡都很重要。建議的做法是確認單先鎖定成交,正式契約在動工前補簽,並在契約裡註明「本契約與確認單不一致時以本契約為準」。
Q:對消費者的網購,確認單可以寫「客製化商品不接受退貨」嗎?A:可以,但有條件。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 2 條,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可以排除七日解除權,但企業經營者必須在消費者簽約前告知。所以確認單上要明確寫「本商品為依確認方要求之客製化商品,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不適用七日解除權」,並讓消費者在簽署時看到。沒告知就直接寫「不退貨」,依消保法第 19 條第 5 項該約定無效。
相關範本
- 買賣契約書:確認單簽完後,金額大或要分批交付的商品買賣,補簽完整契約。
- 商品買賣契約:單筆商品交易的精簡契約,處理交付、檢驗與所有權保留。
- 訂金收據:收到第四條的訂金時開立,載明可否退還與退還條件。
- 承攬契約書:報價的是工程或製作成果而非現成商品時,確認單之後接這份。
- 服務委任契約書:報價的是持續性服務(顧問、代操、維護)時使用。
- 驗收單:交付後記錄驗收結果,作為第四條尾款付款的依據。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153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53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154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54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157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57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158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58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160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60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229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229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248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248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249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249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0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10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1&flno=19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 2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12&flno=2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電子簽章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37
- 行政院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cfed6708-23de-47a0-a828-0548d8004515
- 經濟部新聞稿 電子購物業營業額續創新高: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121813
- 行政院新聞稿 公布 114 年度全國消費申訴及調解案件統計報告:https://www.ey.gov.tw/Page/F7408A6FCA4B0A8A/e428dd0a-9b96-4422-a4f1-d67b803d83dd
常見問題
報價單有法律效力嗎?
報價屬要約,經對方承諾即成立契約。所以報價內容寫得含糊,成立的契約也含糊。
客戶回信說「OK」算確認嗎?
可以構成承諾,但範圍以報價單記載為準。有簽名的確認單在舉證上明確得多。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