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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委外

服務委任契約書範本

填服務範圍與報酬,寄出連結請對方簽,14 天內有效

什麼時候會用到

填服務範圍與報酬,寄出連結請對方簽,14 天內有效

  • 提供顧問、行銷、設計、會計等持續性服務,要先把範圍講清楚
  • 按月或按期收費,需要約定付款時點與逾期處理
  • 怕客戶無限追加需求,要把「範圍外另計」寫進合約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委任 vs 承攬要選對

委任重「過程」(依指示處理事務),承攬重「結果」(完成一定工作)。顧問、代操、長期服務用委任;做出一個明確交付物用承攬。選錯會影響報酬請求與瑕疵責任。

服務範圍要寫「不包含什麼」

只寫包含什麼,客戶會認為沒寫的也在裡面。明確寫「超出範圍之事項應另行書面議定報酬與期程」。

甲方的協力義務要入約

客戶不給資料、不回覆確認,期程一樣會延。寫明因甲方未協力致延後者,履行期間相應順延且不構成違約。

修改次數要有上限

沒有上限等於無限。約定修正以二次為限,逾此範圍視為新增需求。

著作權何時移轉要綁付款

寫「於甲方付清全部報酬後移轉」,尾款沒付就還沒過戶。同時保留自己原有工具與模組的權利。

服務委任契約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服務委任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委任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任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委任乙方提供下列服務,雙方合意訂立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委任事項

乙方應提供之服務內容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務範圍以本條所列為限。超出範圍之事項,雙方應另行書面議定報酬與期程。

第二條 委任期間

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起至民國__年__月__日止。期滿雙方未表示異議者,視為以相同條件續約一年。

第三條 報酬與支付方式

報酬總額為新台幣______元整(含稅)。

支付方式:__________。

甲方應於收到乙方請款單及合法憑證後三十日內支付。逾期未付者,乙方得暫停提供服務,且不負遲延責任。

第四條 甲方之協力義務

甲方應提供乙方履行本契約所必要之資料、窗口與作業環境。因甲方未及時協力致期程延後者,乙方之履行期間應相應順延,且不構成違約。

第五條 成果驗收

乙方交付成果後,甲方應於七日內完成驗收並以書面表示意見。逾期未表示者,視為驗收通過。

驗收不通過者,甲方應具體指明不符之處;乙方應於合理期間內修正。修正以二次為限,逾此範圍之修改視為新增需求。

第六條 智慧財產權

乙方就本契約交付之成果,其著作財產權於甲方付清全部報酬後移轉予甲方。

乙方原已存在之工具、模組與知識(含其改作)之權利仍歸乙方所有;乙方就該部分授權甲方於本契約目的範圍內永久、不可撤回地使用。

第七條 保密

雙方對於因本契約知悉之他方非公開資訊負保密義務,非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洩漏或為契約目的外之使用。本條於契約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第八條 契約終止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以書面終止契約:

  • 違反本契約且經催告後十四日內仍未改正。

  • 受破產、重整之聲請或有停業、歇業情事。

契約終止時,甲方應就乙方已完成之部分按比例支付報酬。

第九條 責任限制

除故意或重大過失外,一方對他方之賠償責任總額以本契約報酬總額為上限,且不含間接損失與預期利益。

第十條 準據法與管轄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因本契約所生爭議,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契約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簽名(尚未簽名)
乙方簽名(尚未簽名)

服務委任契約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服務委任契約書適合「一段期間內持續提供專業服務」的合作:顧問、行銷代操、會計記帳、社群經營、外包客服、按月收費的設計或技術支援都算。它跟一次性交付成果的承攬契約書(委外開發)最大的差別在於,委任重視的是「過程中有沒有盡到專業注意義務」,而不是「最後有沒有交出一個可驗收的成品」。如果你要發包的是網站、App 這種有明確完成標準的專案,改用承攬契約會比較貼近實際狀況;如果是個人接案、只做一件事就結案,自由接案合作契約書更輕量。

這份範本是「一般實務版本」:雖然名為委任,但同時把成果驗收、智慧財產權移轉、修改次數上限這些承攬常見的條款一起放進來,因為台灣多數服務合作其實是「持續服務+階段性交付」的混合型態。範本第一條就要求把服務範圍寫成清單,並明文超出範圍之事項須「另行書面議定報酬與期程」,這是它最有價值的設計。

另外提醒:如果對方是在你的辦公室、按你的上下班時間工作、只為你一家服務,那不管合約標題寫什麼,都有可能被認定為勞動契約,這時候要用的是勞動契約書而不是委任。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相關法條條文重點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民法第 528 條委任是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的契約範本的基本定性,受任人負責「處理事務」而非「完成一定工作」
民法第 529 條勞務給付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類型者,適用委任規定顧問、代操這類難歸類的服務,法律上預設走委任
民法第 535 條受任人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事務乙方收費就要用專業水準做事,出錯可依第 544 條求償
民法第 537 條受任人應自己處理事務,經委任人同意才能交給第三人乙方要轉包或找協力者,必須先取得甲方同意
民法第 548 條受任人的報酬原則上在委任關係終止、報告顛末後才能請求,但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約定範本第三條約定按期請款,正是「契約另有訂定」
民法第 549 條當事人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範本第八條把終止限縮在特定事由,屬雙方合意的加強約定
著作權法第 12 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著作,未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時,歸受聘人沒寫第六條,成果的著作財產權會留在乙方
民法第 222 條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不得預先免除範本第九條責任上限特別排除故意與重大過失,就是為了符合這條
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6 款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的契約服務關係若有高度從屬性,會被實質認定為僱傭

市場面上,勞動部在 108 年 11 月 19 日以勞動關 2 字第 1080128698 號函訂定「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明白寫道法律關係「應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依從屬性之高低實質認定,不受契約之形式或名稱拘束」,並附一份 25 項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這代表委任契約不是萬靈丹:工作時間受管制、不能拒絕指派工作、必須親自服務且不得使用代理人、依勞務而非成果計酬,都是往僱傭靠攏的訊號。

另一方面,主計總處 115 年 3 月發布的 114 年人力運用調查顯示,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的非典型工作者有 79.9 萬人,占全體就業人數 6.86%。這個數字不含以公司或個人名義接案的自營工作者,但足以說明「不是正職卻在提供勞務」的人口規模不小,而這群人與業主之間最常用的就是委任與承攬契約。實務上最常見的糾紛不是沒簽約,而是簽了約卻沒把「範圍」和「驗收」寫具體,導致一方認為是追加需求、另一方認為本來就包含。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當事人

「委任人(甲方)」是付錢的一方,「受任人(乙方)」是提供服務的一方。公司要寫登記全名加統一編號,個人寫身分證上的姓名,不要用品牌名或英文暱稱代替。如果乙方是工作室但沒有登記公司,就以負責人個人名義簽,並在名稱後面註明「即 OO 工作室」。常見錯誤是甲方填「OO 行銷部」——部門不是法律上的主體,簽了等於沒簽。

第一條 委任事項

這一條決定了整份合約的邊界。範本要求列出服務內容,並且明文「服務範圍以本條所列為限」,超出範圍之事項「雙方應另行書面議定報酬與期程」。填寫時要做到三件事:第一,用動詞加對象加頻率的方式寫,例如「每月撰寫並排程 8 篇 Facebook 貼文,含 1 次文案修改」;第二,把「不包含」的項目也寫出來,例如「不含廣告投放費用、不含影片拍攝」;第三,若有交付物,寫清楚格式與數量。

錯誤寫法:「提供社群行銷相關服務」。這句話在爭議時完全沒有判斷基準,甲方會說廣告投放當然算行銷,乙方會說那是另外收費。改法:「1. 每月 8 篇 Facebook 與 Instagram 貼文文案與圖片;2. 每月 1 份成效報告;3. 每週 1 次線上會議。不包含:廣告費、影片製作、網站維護。」

第二條 委任期間

範本用起訖日期,並附一句「期滿雙方未表示異議者,視為以相同條件續約一年」。這是自動續約條款,對於長期服務很方便,但要注意兩點:一是續約期間的報酬是否還適用原價,若預期會調價,建議把這句改成「續約條件另行書面議定」;二是若不想自動續約,任一方要在期滿前以書面(email 或訊息都可以,但要留紀錄)表示不續約。

常見錯誤是只寫「一年」卻沒寫起算日,之後對「哪一天到期」各說各話。一定要寫到日。

第三條 報酬與支付方式

範本寫報酬總額(含稅)與支付方式,並規定甲方在收到請款單及合法憑證後三十日內付款,逾期乙方得暫停服務且不負遲延責任。填寫時把支付方式寫成可以對照日曆的句子,例如「每月 5 日前請款當月服務費新台幣 30,000 元,甲方於收到發票後 30 日內匯款至乙方指定帳戶」。

「含稅」兩個字要留意:乙方若是個人、無法開發票,那甲方付款時通常會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並開扣繳憑單,實際入帳金額會比合約金額少。建議在支付方式中加一句「乙方為個人者,甲方依法辦理扣繳,扣繳後淨額匯付」,避免事後爭執「怎麼少了一截」。

錯誤寫法:「每月付款」。改法:「每月 5 日前請款,甲方於當月 20 日前支付。」

第四條 甲方之協力義務

很多人第一次看到這條會覺得多餘,但它其實是乙方最重要的保護傘。範本規定甲方應提供資料、窗口與作業環境,因甲方未及時協力導致的延誤,乙方履行期間相應順延且不構成違約。填寫時建議直接列出甲方要提供的東西與期限,例如「甲方應於每月 25 日前提供次月產品資訊與素材;指定一名聯絡窗口並於 2 個工作天內回覆確認」。

民法第 507 條對承攬有類似的定作人協力規定,委任雖然沒有明文,但用契約約定完全可以。錯誤寫法是完全不寫這條,之後甲方拖了三週才給素材,卻在月底怪乙方沒交東西。

第五條 成果驗收

範本設計為甲方於乙方交付成果後「七日內完成驗收並以書面表示意見」,逾期未表示「視為驗收通過」;驗收不通過應「具體指明不符之處」,且「修正以二次為限」,逾此範圍「視為新增需求」。這一條要跟第一條配合:第一條寫得越具體,這裡的「不符之處」就越好判斷。

填寫時可以把驗收的判斷基準寫進去,例如「以第一條所列項目與數量為準,內容方向於前次會議已確認者不得以風格不符為由退件」。「修正以二次為限」是防止無限修改的關鍵,若你的服務類型修改頻率天生較高(例如文案),可以調整數字,但不要拿掉上限。

錯誤寫法:「甲方滿意後付款」。「滿意」沒有客觀標準,等於把付款權完全交給對方。改法:「甲方於收到交付物後 7 日內以書面確認或提出具體修改意見,逾期視為驗收通過。」

第六條 智慧財產權

依著作權法第 12 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著作,沒有約定時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乙方)所有,出資人只能在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範本採取「付清全部報酬後移轉予甲方」的設計,把著作權跟付款綁在一起,這對雙方都公平:甲方付了錢就完整取得,乙方沒收到錢前保有籌碼。

第二項保留乙方「原已存在之工具、模組與知識」的權利,並授權甲方在契約目的範圍內永久使用。這對顧問、開發類服務很重要,因為乙方通常會帶自己的方法論或模板進來,不可能每個客戶都移轉一次。填寫時若有具體項目(例如「乙方既有的報表模板、分析框架」),可以在條文後加註。

著作人格權(姓名表示權等)依著作權法第 21 條不得讓與,所以範本只移轉「著作財產權」,這是正確的寫法,不要自己改成「所有著作權」。

第七條 保密

範本採雙向保密、契約終止後繼續有效,但沒有寫保密期間。實務上建議加一句「本條保密義務自契約終止起持續 3 年;屬營業秘密法所定營業秘密者,不受此限」。營業秘密法第 2 條要求資訊須「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具經濟價值」且「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簽這條本身就是合理保密措施的證據之一。若對方要求更嚴格的保密,建議另簽保密協議書。

第八條 契約終止

範本允許一方在他方「違反本契約且經催告後十四日內仍未改正」或「受破產、重整之聲請或有停業、歇業情事」時書面終止,並約定終止時按比例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報酬。要留意民法第 549 條規定委任契約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範本這條是把終止事由收窄,用意是讓雙方不能說走就走。實務上這類約定普遍存在,但若一方仍主張依法隨時終止,他方通常會轉而請求因不利時期終止所生的損害賠償,所以更務實的做法是再加一句「任一方得於 30 日前以書面通知無條件終止」,把「提前通知期」明確化。

錯誤寫法:「甲方得隨時終止且不需支付任何費用。」這對乙方顯失公平,也跟範本「按比例支付」的原則衝突。

第九條 責任限制

範本把賠償上限設在契約報酬總額,不含間接損失與預期利益,但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這樣寫是為了符合民法第 222 條「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如果把「除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拿掉,整條可能被認定無效。若合約是一方預先擬好給多家客戶用的定型化條款,還要注意民法第 247 條之 1,顯失公平的免責條款會被宣告無效。

第十條 準據法與管轄

範本約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管轄法院可以改成雙方方便的地方,但建議只寫一個。跨縣市合作時,通常由擬約方或付款方所在地優先,這是談判的一部分,不是法律強制。

簽名欄

公司簽約蓋公司大小章或由代表人簽名皆可;個人簽名即可,不強制蓋章。線上簽署時,簽名欄由系統帶入雙方姓名與時間戳,效力見下一節。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常見寫法會出什麼問題建議改成
服務內容只寫「行銷顧問服務」範圍無法判斷,追加需求無從認定列清單,並寫出「不包含」項目
只寫「委任期間一年」起訖日不明,自動續約起算點也跟著模糊寫到年月日,並決定要不要自動續約
「甲方滿意後付尾款」付款條件主觀,乙方永遠拿不到錢交付後 7 日內書面確認,逾期視為通過
沒寫著作權歸屬依著作權法第 12 條歸乙方,甲方只有利用權付清報酬後移轉著作財產權予甲方
責任上限沒有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民法第 222 條,整條可能無效保留「除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字樣
沒寫甲方協力義務甲方拖延素材,乙方卻要負遲延責任列出甲方要提供的資料與期限,未提供則順延
服務方每天到甲方辦公室打卡從屬性高,可能被認定為勞動契約改用勞動契約,或調整為成果導向、不管制時間地點

簽署與保存實務

委任契約不需要見證人或公證即可成立,民法第 153 條規定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就成立,書面只是為了留證據。公司簽約建議蓋公司章與負責人章,個人簽名即可。份數上範本寫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保存期間建議至少到契約終止後 5 年。理由是民法上多數契約請求權時效為 15 年,但實務上與帳務相關的憑證依稅法通常要保存 5 到 7 年,把合約與請款單、發票放在一起保存最方便。

線上簽署的效力:電子簽章法在 113 年 5 月修正後,第 4 條明定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雙方簽完各自拿到 PDF 與簽署證明,效力與紙本相同,也省下郵寄與掃描的時間。要注意的是,若對方之後想反悔說「不是我簽的」,簽署紀錄裡的 email 驗證、IP 與時間戳就是舉證的關鍵,所以簽署時務必用對方本人的信箱,不要透過助理代收。

常見問題 Q&A

Q:委任契約和承攬契約差在哪?A:承攬(民法第 490 條)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沒完成原則上不能請款;委任(民法第 528 條)以「處理事務」為目的,只要盡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就算結果不如預期也可以請求報酬。顧問、代操、記帳這類重過程的服務用委任;網站開發、裝潢這類有明確完成標準的用承攬。範本雖名為委任,但加入驗收與著作權條款,適合混合型的持續服務。

Q:沒有寫驗收期限會怎樣?A:沒有期限,甲方可以一直不表示意見,乙方就無法主張「視為驗收通過」而請款。範本第五條設定 7 日內書面回覆、逾期視為通過,這是保護乙方最基本的機制。建議保留這個期限,並在交付時用 email 或簽署平台留下交付時間紀錄。

Q:可以改成我自己公司的條款嗎?A:可以。範本的所有條文都可以依個案調整,但改動時注意三件事:責任限制要保留「除故意或重大過失外」;著作權只能移轉「著作財產權」,人格權不能讓與;終止條款不要寫成單方免費終止。改完後最好整份重新讀一遍,確認條文之間的引用沒有錯位(例如刪掉某一條之後,其他條文提到的條號要跟著調整)。

Q:對方要求我每天到公司上班、用公司的設備,這樣還算委任嗎?A:依勞動部「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工作時間與地點受管制、不能拒絕指派、必須親自服務、依勞務而非成果計酬,都是從屬性的判斷要素,符合越多越可能被實質認定為勞動契約,不受合約名稱拘束。若合作型態已經是這樣,建議直接簽勞動契約並辦理勞健保,否則日後可能面臨補保費、資遣費與罰鍰。

Q:乙方是個人沒有發票,報酬怎麼寫?A:合約金額照樣寫總額,但在支付方式加註「乙方為個人者,甲方依所得稅法辦理扣繳,以扣繳後淨額給付」。乙方請款時提供勞務報酬單或收據即可。若乙方後來成立公司,可簽一份補充協議把付款對象改為公司。

Q:合約到期了但雙方一直沒說什麼,還有效嗎?A:範本第二條有自動續約條款,期滿未異議視為以相同條件續約一年。所以如果你不想續,一定要在到期前以書面通知;如果想調價,也要在到期前提出,否則會以原價續約一年。

Q:服務期間乙方把部分工作交給別人做,可以嗎?A:民法第 537 條規定受任人原則上要自己處理事務,經委任人同意才能交給第三人。乙方若有固定協力團隊,建議在第一條或另立條款寫明「乙方得使用其團隊成員或協力廠商,並對其行為負同一責任」,避免被主張違約。承攬案件的轉包則可另外簽轉包同意書。

相關範本

資料來源

常見問題

委任契約和承攬契約差在哪?

委任是受託處理事務、重在過程,即使沒有成果,只要依約處理仍可請求報酬;承攬是完成一定工作、重在結果,沒完成原則上不能請款。顧問與持續性服務用委任,專案交付用承攬。

沒有寫驗收期限會怎樣?

客戶可以一直不驗收,尾款就一直請不了。範本寫「逾期未表示意見者視為驗收通過」,把時間拉回可控範圍。

可以改成我自己公司的條款嗎?

可以。按下右邊的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這份合約,所有文字都能直接修改,改完再寄出簽署。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