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委外
轉包同意書範本
承攬人要把部分工作發包給第三人時
什麼時候會用到
多數承攬契約會限制轉包,因為定作人是基於對特定承攬人的信任才發包。要合法轉包,就需要定作人的書面同意。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寫明轉包的範圍
全部轉包與部分轉包風險不同,定作人通常只接受部分。
原承攬人責任不免除
這是定作人的保護傘:次承攬人的行為視同原承攬人的行為。
次承攬人資格要揭露
名稱、專業資格、過往實績,定作人才有判斷依據。
轉包同意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轉包同意書
立契約書人:
定作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定作人)
承攬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承攬人)
一、原契約
雙方於民國___年__月__日就__________簽訂承攬契約。
二、轉包範圍
承攬人擬將下列部分轉由第三人施作: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次承攬人
名稱:__________ 專業資格或實績:__________
四、責任
定作人同意上開轉包。承攬人對定作人之責任不因轉包而免除,次承攬人之行為視同承攬人之行為。
此致
__________
中華民國___年__月__日
轉包同意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轉包同意書用在「承攬人已經跟定作人簽了承攬契約,現在想把其中一部分交給第三人做」的時候。裝修工程把水電交給配合的水電行、系統開發把前端切版交給外包設計師、影片製作把動畫交給動畫工作室,都是常見場景。它不是一份獨立的承攬契約,而是掛在原契約底下的一張「定作人點頭」的證明,所以前提是先有一份承攬契約書或承攬契約書(委外開發)。
多數承攬契約會限制轉包,因為定作人是基於對特定承攬人的技術或信任才發包。即使原契約沒有寫禁止轉包,承攬人也不一定能隨意轉:民法對委任有第 537 條「受任人應自己處理」的規定,承攬雖然沒有相同明文,但若原契約是以承攬人的個人技能為契約要素(民法第 512 條的概念),未經同意轉包仍可能被主張違約。所以最保險的做法就是簽這份同意書。
這份同意書解決三件事:定作人知道並同意轉包的範圍、定作人知道次承攬人是誰、承攬人確認自己的責任不因轉包而減少。它跟承攬人與次承攬人之間的契約是兩回事——承攬人與次承攬人之間還是要另簽一份承攬契約,這份同意書不能取代。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 相關法條 | 條文重點 | 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
|---|---|---|
| 民法第 224 條 | 債務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負同一責任 | 次承攬人是承攬人的「使用人」,出錯由承攬人對定作人負責,範本第四條就是這條的契約化 |
| 民法第 537 條、第 538 條 | 受任人應自己處理事務,經委任人同意才能交給第三人;違反者就第三人行為負同一責任 | 委任性質的工作要轉包,同意書是法律上的必要條件 |
| 民法第 539 條 | 受任人使第三人代為處理時,委任人對該第三人有直接請求權 | 定作人同意轉包後,對次承攬人也可以直接主張履行 |
| 民法第 512 條 | 承攬以承攬人個人技能為契約要素者,承攬人不能完成時契約終止 | 以個人技術為核心的承攬,未經同意轉包容易被認定違約 |
| 民法第 492 條、第 493 條 | 承攬人應完成無瑕疵的工作;有瑕疵定作人得請求修補 | 轉包部分的瑕疵仍由原承攬人對定作人負修補責任 |
| 勞動基準法第 62 條 | 事業單位招人承攬且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所使用的勞工,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 工程類轉包,承攬人對次承攬人的工人職災也要連帶負責 |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5 條 | 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雇主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災補償與承攬人連帶;再承攬亦同 | 定作人若是事業單位,同意轉包後對次承攬人的工人職災也可能有連帶責任 |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 | 事業單位交付承攬前應告知工作環境危害;承攬人交付再承攬時亦同 | 承攬人要把定作人告知的危害資訊轉告次承攬人 |
| 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至第 67 條 | 得標廠商不得轉包(將主要部分交他人履行);得分包(部分交他人);分包廠商就分包部分與得標廠商負連帶瑕疵擔保 | 公共工程轉包受法律限制,私人契約可參考「主要部分不得轉包」的精神 |
市場面上,轉包在營建、資訊、影視等產業是常態,問題不在轉不轉,而在有沒有經過定作人同意、責任有沒有講清楚。政府採購法把「轉包」(把主要部分交給別人)與「分包」(把部分交給別人)分開,得標廠商不得轉包但可以分包,這個區分在私人契約雖然沒有強制力,但可以當作參考:如果承攬人把整個案子的核心都交出去、自己只剩掛名,定作人多半不會同意,也不該同意。
勞動部「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提醒,轉包鏈裡的「次承攬人」若其實是個人、受承攬人指揮監督、按時計酬,可能被實質認定為承攬人的勞工,這時勞基法第 62 條(承攬人)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5 條(定作人為事業單位時)的職災連帶責任會直接落在承攬人與定作人身上。這是工程類轉包最容易被忽略的風險。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當事人
範本的立書人是「定作人」與「承攬人」,也就是原契約的雙方。次承攬人不是這份同意書的當事人,只在第三條被揭露。公司寫登記全名與統編,個人寫本名。有些人會把次承攬人也拉進來簽三方,那樣做法律上也可以,但範本設計成兩方是為了保持簡潔——承攬人與次承攬人的權利義務由他們自己的契約處理。
一、原契約
要填原承攬契約的簽訂日期與標的名稱。這一條的功能是「把同意書掛到正確的契約上」,所以日期與標的要跟原契約完全一致,最好把原契約的名稱、日期、編號(若有)都寫進去,例如「雙方於民國 115 年 3 月 1 日就『OO 店面裝修工程』簽訂承攬契約(編號 2026-015)」。
錯誤寫法:「雙方之前簽的裝修合約」。改法:寫日期、名稱、編號,若原契約有附件也一併指明。
二、轉包範圍
這是同意書的核心。要寫「轉哪一部分」,而且要寫到定作人能對照原契約判斷比例。例如「原契約第一條所列工作項目中之水電配置工程(含配線、配管、燈具安裝),預估占原契約報酬約 25%」或「網站前端頁面切版(共 12 頁)」。
範圍寫清楚有兩個好處:定作人知道核心工作還在承攬人手上;之後出問題時可以判斷是不是轉包部分。承攬人要注意不要把「全部」或「主要部分」都轉出去,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對公共工程明文禁止這種轉包,私人契約雖不受此限,但定作人若發現承攬人只是中間人,通常會拒簽或要求降價。
錯誤寫法:「部分工作」。改法:列項目,對應原契約的條號或項次,並註明大致比例。
三、次承攬人
要填次承攬人的名稱與「專業資格或實績」。名稱寫登記全名與統編(公司)或本名(個人);資格寫證照、登記、過往案例,例如「甲級電匠證照、營業登記字號」「曾承作 OO 商場前端切版」。
揭露次承攬人的目的是讓定作人評估風險。定作人有權要求看次承攬人的證照或保險證明,特別是工程類轉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5 條與勞基法第 62 條讓定作人(若是事業單位)對次承攬人的工人職災可能負連帶責任,所以定作人要求次承攬人投保勞保、職災保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是合理的。
若次承攬人是個人而非公司,承攬人要特別留意勞動部指導原則的從屬性判斷:這個人若是按承攬人排的班表出工、用承攬人的工具、按日或按時領錢、不能同時接別人的案子,實質上可能是承攬人的勞工而不是次承攬人,那麼該辦的勞健保與職災保險都要辦,簽轉包同意書也改變不了這個定性。
錯誤寫法:「配合廠商」。改法:寫全名、統編、資格、實績,並附證照影本。
四、責任
範本三句話:定作人同意上開轉包;承攬人對定作人的責任不因轉包而免除;次承攬人的行為視同承攬人的行為。這三句是同意書的法律骨架,對應民法第 224 條「使用人之故意過失,債務人負同一責任」。
實務上建議再補三件事:第一,付款關係——「定作人僅對承攬人付款,次承攬人不得直接向定作人請款」,避免次承攬人拿不到錢就跑去找定作人;第二,保密與智慧財產——「承攬人應使次承攬人遵守原契約之保密義務,次承攬人完成部分之著作財產權依原契約約定歸屬」;第三,工程類要加安全衛生——「承攬人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將定作人告知之危害因素轉告次承攬人,並確保次承攬人之工人已投保」。
錯誤寫法:只寫「定作人同意轉包」而沒有責任不免除的句子。這樣一來,轉包部分出問題時承攬人可能主張「那是次承攬人做的」,定作人要跨過一層才能求償。範本已經把責任句寫好,不要刪。
此致與日期
範本結尾有「此致」與「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此致」後面填定作人的名稱,這份同意書是承攬人向定作人提出、定作人同意的形式。日期要填實際簽署日,之後若有第二次轉包,再簽一份新的同意書,不要在舊的上面改。
簽名欄
範本簽名欄直接標示定作人與承攬人。公司蓋大小章或代表人簽名,個人簽名即可。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 常見寫法 | 會出什麼問題 | 建議改成 |
|---|---|---|
| 原契約只寫「之前簽的合約」 | 同意書掛不到正確契約,之後不知道同意的是哪一案 | 寫原契約名稱、日期、編號 |
| 轉包範圍寫「部分工作」 | 承攬人可能把主要部分都轉出去,定作人無從判斷 | 列項目、對應原契約項次、註明大致比例 |
| 次承攬人只寫「配合廠商」 | 定作人無法評估資格與保險,職災連帶風險不明 | 寫全名、統編、證照、實績,附證明影本 |
| 沒寫「承攬人責任不免除」 | 出問題時承攬人推給次承攬人 | 保留範本第四條三句話 |
| 沒寫付款關係 | 次承攬人直接向定作人請款,定作人被兩頭要錢 | 明定定作人僅對承攬人付款 |
| 工程類沒處理安全衛生 | 次承攬人工人職災,定作人與承攬人被連帶追償 | 要求次承攬人投保、承攬人轉告危害因素 |
| 口頭同意就轉包 | 事後定作人否認同意,承攬人被主張違約 | 一律書面,簽同意書 |
簽署與保存實務
轉包同意書不需要見證人或公證,定作人與承攬人簽名即成立。範本設計為承攬人提出、定作人同意的單向文件,但簽名欄有雙方,所以實務上是雙方各留一份。次承攬人不是當事人,但承攬人應該把同意書影本給次承攬人,讓他知道自己是「經同意的轉包」。
保存期間建議跟原契約一致,至少到原契約保固期滿後 5 年。轉包部分若出瑕疵,定作人向承攬人求償、承攬人再向次承攬人求償,這條鏈上每一環都需要這份同意書證明範圍與責任。
線上簽署的效力:電子簽章法 113 年 5 月修正後,第 4 條明定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定作人簽完雙方各拿 PDF 與簽署證明,可以直接跟原契約放在同一個簽署案件裡。
常見問題 Q&A
Q:契約沒寫禁止轉包就可以轉嗎?A:不一定。承攬契約若是基於承攬人個人技能而簽(例如指名某設計師、某工班),即使沒寫禁止轉包,未經同意轉出去也可能被認定違約;委任性質的工作則依民法第 537 條明文要經委任人同意。就算法律上可以轉,實務上定作人發現後的信任損失往往比違約金更嚴重。花五分鐘簽一份同意書,比事後解釋省事得多。
Q:次承攬人可以直接向定作人請款嗎?A:原則上不行。次承攬人的契約對象是承攬人,定作人的付款義務是對承攬人。民法第 539 條給委任人對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是要求履行,不是次承攬人對定作人的請款權。建議在同意書第四條加一句「定作人僅對承攬人付款,次承攬人不得直接向定作人請款」,避免承攬人欠款時定作人被牽連。
Q:次承攬人做壞了,定作人可以直接找次承攬人賠嗎?A:定作人的契約對象是承攬人,依範本第四條與民法第 224 條,次承攬人的行為視同承攬人的行為,所以定作人直接向承攬人主張瑕疵修補或損害賠償即可,承攬人再向次承攬人求償。若次承攬人有侵權行為(例如施工損壞定作人的其他財物),定作人也可以依侵權行為直接向次承攬人求償,但這是另一條路。
Q:工程轉包,次承攬人的工人受傷誰負責?A:勞動基準法第 62 條規定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承攬部分所使用的勞工,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5 條則規定原事業單位就職災補償與承攬人連帶。也就是說,定作人(若是事業單位)與承攬人都可能被追償。所以同意轉包前,定作人要確認次承攬人有為工人投保,承攬人要依職安法第 26 條把危害因素告知次承攬人。
Q:轉包出去的部分,著作權歸誰?A:依著作權法第 12 條,次承攬人完成的著作,沒有約定時著作財產權歸次承攬人。承攬人跟定作人的原契約若約定成果著作財產權移轉給定作人,承攬人就必須在與次承攬人的契約裡也約定移轉,否則承攬人自己都沒有權利可以移轉。建議在同意書第四條加「次承攬人完成部分之著作財產權依原契約歸屬,承攬人應確保取得」。
Q:承攬人與次承攬人之間還要簽合約嗎?A:要。同意書只是定作人的同意,不規範承攬人與次承攬人之間的報酬、期程、驗收、瑕疵責任。承攬人與次承攬人之間應另簽一份承攬契約書或依工作類型選用專用範本,並把原契約對承攬人的要求(規格、期限、保密、著作權)「背對背」寫進去,讓次承攬人的義務不低於承攬人對定作人的義務。
相關範本
- 承攬契約書:原契約本身,或承攬人與次承攬人之間的契約。
- 承攬契約書(委外開發):軟體專案的原契約,轉包前端、設計時搭配這份同意書。
- 服務委任契約書:委任性質的服務要交給第三人,依民法第 537 條先取得同意。
- 保密協議書:次承攬人會接觸定作人機密時,由承攬人與次承攬人另簽。
- 驗收單:轉包部分完成時,承攬人對次承攬人的驗收紀錄。
- 轉租同意書:租賃關係中的「轉」是轉租,用這份而非轉包同意書。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528 條至第 552 條(委任,含第 537 條至第 539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B0000001&norge=528-552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490 條至第 514 條(承攬):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B0000001&norge=490-514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222 條至第 224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B0000001&norge=222-224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勞動基準法第 62 條至第 63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N0030001&norge=62-63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5 條至第 27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N0060001&norge=25-27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至第 67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A0030057&norge=65-67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著作權法第 12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12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電子簽章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37
- 勞動部 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40/12431/
常見問題
契約沒寫禁止轉包就可以轉嗎?
承攬原則上不禁止轉包,但若契約明定或依性質須親自完成者不得轉包。實務上仍建議取得同意。
次承攬人可以直接向定作人請款嗎?
原則上不可以,契約關係存在於定作人與原承攬人之間。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