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不動產
轉租同意書範本
房東同意房客把房子轉租給第三人
什麼時候會用到
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他人。違反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要合法轉租,就需要這份同意書。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寫明是全部還是部分轉租
分租一個房間與整層轉租,風險完全不同。
原承租人責任不免除
這一條是出租人的保護傘:次承租人做的事,仍由原承租人負責。
轉租期間不得逾原租約
超過的部分對出租人不生效力,寫進去避免次承租人誤會。
轉租同意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轉租同意書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出租人)
承租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承租人)
一、原租約
雙方於民國___年__月__日就__________簽訂租賃契約。
二、同意轉租
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將上開標的之□ 全部 □ 部分(__________)轉租予第三人__________。
三、責任不變
承租人對出租人之契約責任不因轉租而免除,次承租人之行為視同承租人之行為。
四、期間
轉租期間不得逾原租約期間;原租約終止時,轉租關係同時消滅。
此致
__________
中華民國___年__月__日
轉租同意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轉租同意書是房東(出租人)用書面同意房客(承租人)把租來的房子全部或一部分再租給第三人時簽的文件。典型情境有三種:房客工作異動要離開幾個月,想把房間轉租給朋友;房客租下整層後想分租其他房間當二房東;公司承租辦公室後把一部分分租給合作夥伴。這三種都需要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依民法第 443 條出租人可以直接終止租約。
它跟相近文件的差別:如果房客要「整個退出、換一個新房客接手」,那不是轉租而是換約,直接讓房東與新房客簽一份新的 房屋租賃契約書 比較乾淨;如果只是多一個人同住、不收租金,那不算轉租,在原租約補一行同住人名單就好。轉租同意後,房客與次承租人之間還要另簽一份租約,套房情境可用 套房租賃契約;租約到期要延長,原租約與轉租期間要一起用 續約協議書 處理。
一句話判斷:房客要把房子租給別人收租金、而你是房東,就用這一份。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轉租的規則在民法與租賃條例各有一套,住宅租賃要兩套一起看。民法的預設是「房屋可以一部轉租,除非契約反對」;租賃條例則直接要求「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始得轉租」,並加上轉租後 30 日內通知的義務。
| 相關法條 | 條文重點 | 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
|---|---|---|
| 民法第 443 條 |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轉租;但房屋除有反對約定外得一部轉租;違反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 這份同意書就是「出租人承諾」的書面證明 |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 條 | 定義轉租、轉租人、次承租人;轉租是以租來的住宅全部或一部租與他人居住並收取租金 | 只借住不收租不算轉租;收租就算,不論金額 |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9 條 | 轉租人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簽轉租契約時應向次承租人提供同意文件,並載明與出租人的租賃範圍、期間、終止事由;簽約後 30 日內書面通知出租人 | 同意書要交給次承租人看;範本第二條的範圍與第四條的期間就是法定應載明事項 |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0 條 |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者,出租人得於終止前 30 日書面通知終止租約 | 沒有這份同意書就轉租,房東可以終止 |
| 土地法第 100 條 |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 443 條轉租者,出租人得收回房屋 | 即使是不定期租賃,擅自轉租也是法定收回事由 |
| 民法第 433 條 | 承租人允許使用租賃物的第三人造成的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 範本第三條「次承租人之行為視同承租人之行為」的法律基礎 |
| 民法第 449 條 | 租賃期限不得逾 20 年 | 轉租期間受原租約拘束,當然也不能超過 20 年 |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5 條 | 住宅租賃契約視為消費關係,適用消保法 | 二房東與次承租人之間的租約同樣受住宅定型化契約規範 |
市場面看,內政部 2023 年修正租賃條例時,特別增訂「包租業的轉租案件應申報實價登錄」,顯示轉租在租屋市場的規模已經大到需要納管;內政部 2026 年 8 月公布的 115 年上半年租金統計,租金補貼有效租約達 83.3 萬件,其中分租套(雅)房是主要型態之一,而分租套雅房有相當比例是二房東經營。對個別房東來說,轉租不是壞事,重點是要知道「租給誰、租多久、出事誰負責」,這正是範本四條的內容。
糾紛面看,轉租的爭議通常不是在轉租當下,而是在原租約終止時:次承租人不知道原租約已經到期、拒絕搬走;或次承租人付了押金給二房東,二房東跑了,回頭向房東要押金。範本第三條與第四條就是提前把這兩個問題講清楚。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與承租人要跟原租約完全一致。要注意這份同意書只有兩個當事人:出租人與承租人,次承租人不是簽署方,但範本第二條會寫到他的姓名。實務上建議把次承租人的身分證字號或聯絡方式一併寫在第二條,房東才知道房子裡住的是誰;租賃條例第 9 條也要求轉租人把這份同意書提供給次承租人,所以次承租人一定會看到。常見錯法是出租人欄填「管理公司」,若管理公司只是代收租金、沒有出租權限,它的同意沒有效力;改成填所有權人本人,或由所有權人書面授權的代理人。
一、原租約
寫原租約的簽訂日期與租賃標的,和原租約第一條一致。若原租約有續約協議,一併列出,因為轉租期間要對照的是「目前有效的租期」。這一條也是在確認一件事:原租約本身是否允許轉租?完整版房屋租賃契約第四條寫「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租」,這份同意書正好就是那個書面同意;若原租約寫的是「絕對禁止轉租」,同意書的效果等於變更原租約,建議在第一條加一句「本同意書為原租約第_條之補充」。
二、同意轉租
勾選「全部」或「部分」是這條的核心。全部轉租代表承租人自己不住了,整間交給次承租人;部分轉租要在括號內寫清楚範圍,例如「主臥一間及公共區域共用」「3 樓之 1 靠窗區域約 10 坪」。範圍寫得越具體,日後次承租人越不會擴張使用。第三人姓名填次承租人的身分證姓名,建議加上身分證字號末四碼或電話。租賃條例第 9 條要求轉租契約要載明「與出租人之租賃標的範圍、期間及得終止租賃契約之事由」,這條的範圍與第四條的期間就對應前兩項,終止事由則建議在特約加一句「原租約第_條之終止事由,於轉租關係同時適用」。錯的寫法是只勾「部分」不填範圍,改成寫房間名稱或坪數與位置。
三、責任不變
「承租人對出租人之契約責任不因轉租而免除,次承租人之行為視同承租人之行為」是這份同意書對房東最重要的保護。意思是:租金還是承租人要付、房子壞了還是承租人要負責、次承租人在裡面做什麼事都算在承租人頭上,這是民法第 433 條的具體化。實務上要提醒承租人兩件事:第一,次承租人的押金是你收的,退租時是你要退,跟房東無關;第二,若次承租人欠你租金,你對房東的租金義務不會因此減少。若房東願意讓次承租人直接付租金給自己,可以加一句「次承租人得代承租人給付租金,但承租人仍負最終給付責任」,方便但不免責。錯的寫法是刪掉這條、改成「轉租後由次承租人負責」,那等於承租人退出、變成換約,房東與次承租人之間卻沒有契約,出事沒人負責。
四、期間
「轉租期間不得逾原租約期間;原租約終止時,轉租關係同時消滅」這兩句是次承租人最需要知道的事。轉租是建立在原租約之上,原租約在民國 115 年 7 月 31 日到期,轉租就不可能到 8 月;原租約中途被終止(例如承租人欠租被房東終止),次承租人也要跟著搬。所以承租人跟次承租人簽約時,一定要把原租約的到期日寫進去,並把這份同意書當附件,這也是租賃條例第 9 條的要求。建議再補一句「原租約續約時,轉租期間是否延長,應另行取得出租人書面同意」,避免續約後大家以為轉租自動延續。錯的寫法是轉租契約寫兩年、原租約只剩八個月,次承租人會在第九個月被要求搬走,而他會回頭找二房東求償。
此致與日期
「此致」填承租人姓名(同意書是給承租人的),日期填簽署當天。租賃條例第 9 條要求承租人在簽訂轉租契約後 30 日內書面通知出租人,實務上可以在這份同意書後面加一欄「承租人已於民國_年_月_日與次承租人簽訂轉租契約,副本如附」,一次完成通知。
簽名欄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名。次承租人不用簽,但建議承租人把簽好的 PDF 給次承租人一份,並讓次承租人在轉租契約上確認「已收到出租人同意書」。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 常見寫法 | 會出什麼問題 | 建議改成 |
|---|---|---|
| 房東用訊息回「好啊」就算同意 | 租賃條例第 9 條要求書面,且沒有範圍與期間,日後爭議 | 簽這份同意書,寫明範圍、對象、期間 |
| 勾「部分」但範圍留白 | 次承租人擴張使用整間,房東無法主張 | 寫房間名稱、坪數或平面圖標示 |
| 刪掉「責任不變」條款 | 承租人退出、房東與次承租人無契約關係,出事無人負責 | 保留第三條;要換人就直接換約 |
| 轉租期間超過原租約 | 次承租人中途被迫搬離,回頭向二房東求償 | 轉租到期日不晚於原租約,並把同意書當轉租契約附件 |
| 次承租人姓名寫暱稱 | 房東不知道實際住戶是誰,發生事故時無法聯絡 | 身分證姓名加聯絡方式 |
| 沒有在 30 日內通知房東轉租契約已簽 | 違反租賃條例第 9 條的通知義務 | 在同意書加一欄通知紀錄,或另發書面通知 |
| 原租約寫「絕對禁止轉租」卻只簽同意書 | 同意書與原租約矛盾,效力有疑義 | 在第一條註明本同意書為原租約該條之補充變更 |
簽署與保存實務
轉租同意書不需要見證人或公證,出租人與承租人簽名即成立。份數建議三份:出租人、承租人各一份,第三份由承租人交給次承租人作為轉租契約的附件,這是租賃條例第 9 條「應向次承租人提供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的要求。保存期間至少與原租約相同,建議到原租約終止後五年,因為次承租人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會回到承租人身上,時效內都可能需要這份文件。
房東與房客常常不在同一個城市,轉租又通常是臨時決定的事。電子簽章法 2024 年修正後,第 4 條明定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房東與房客各自簽完拿到 PDF 與簽署證明,房客再把 PDF 轉給次承租人,三方在一天內就能完成。若採紙本,記得影印一份給次承租人,並在影本上註明「與正本相符」。
常見問題 Q&A
Q:房東沒說可以也沒說不行,算默許嗎?A:住宅租賃不算。租賃條例第 9 條明文要求「書面同意」,沒有書面就是沒有同意,房東事後可以依第 10 條終止租約。非住宅(例如辦公室)回到民法第 443 條,房屋除有反對約定外可以一部轉租,但實務上房東多半在租約裡寫了禁止轉租,所以還是要問。不要賭默許,簽一張同意書只要幾分鐘。
Q:雅房分租需要同意書嗎?A:需要。只要是把租來的房子一部分租給別人並收租金,就是租賃條例定義的轉租,不論是雅房、床位還是一個房間。即使原租約沒有禁止轉租,租賃條例的書面同意要求仍然適用於住宅。
Q:朋友來住幾個月、分攤一點水電,算轉租嗎?A:租賃條例第 3 條把轉租定義為「他人支付租金」的租賃行為。只分攤水電、不付租金,比較接近同住人而不是轉租,但界線很模糊,房東也可能認為是轉租。最穩的做法是在原租約補一行同住人名單,或直接請房東簽這份同意書勾「部分」。
Q:我是二房東,次承租人欠我租金,可以不付房東嗎?A:不行。範本第三條寫明承租人對出租人的責任不因轉租而免除,次承租人欠你的錢是你們之間的事,你對房東的租金義務照常。你可以依你跟次承租人的租約催告、終止並請求,但不能拿來抵房東的租金。
Q:原租約到期房東不續約,次承租人不肯搬怎麼辦?A:依範本第四條,原租約終止時轉租關係同時消滅,次承租人沒有繼續占有的權利,房東可以直接請求返還。但實務上房東通常先找承租人(二房東)處理,承租人若無法讓次承租人搬離,房東可能對承租人請求逾期返還的損害金。所以二房東在轉租契約裡一定要寫明原租約到期日,並提前一個月通知次承租人。
Q:房東同意轉租後可以反悔嗎?A:同意書簽了就是契約的一部分,房東不能任意撤回。但若次承租人有違約行為(例如違法使用、毀損),房東可以依原租約與租賃條例第 10 條對承租人終止租約,轉租關係也會跟著消滅。想保留彈性的房東,可以在同意書加一句「次承租人有原租約第_條所列情形時,出租人得撤回本同意」。
相關範本
- 房屋租賃契約書:原租約的完整版本,第四條的轉租限制是這份同意書要補充的對象。
- 套房租賃契約:二房東與次承租人之間簽轉租契約時,可以用它當底稿。
- 續約協議書:原租約續約時,轉租期間是否延長要一併處理。
- 終止租約通知書:房客擅自轉租,房東依租賃條例第 10 條終止時使用。
- 轉包同意書:情境類似但對象是承攬工作而不是房屋時,用它。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433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33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443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43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449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49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土地法第 100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01&flno=100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125&flno=3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9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125&flno=9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0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125&flno=10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電子簽章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37
- 內政部 租賃條例修正三讀新聞稿(112 年 1 月):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4&s=275582
- 內政部 115 年上半年租金統計新聞稿: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4&s=340252
- 內政部地政司 新版住宅租賃契約說明(111 年):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content/10?mcid=4531
常見問題
房東沒說可以也沒說不行,算默許嗎?
不算。民法要求「承諾」,沉默原則上不構成同意。
雅房分租需要同意書嗎?
需要。部分轉租同樣屬於轉租,仍應取得出租人承諾。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