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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不動產

終止租約通知書範本

單方依約或依法預告終止租賃

什麼時候會用到

不論是房東還是房客要終止租約,都應依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期間預告。口頭通知常常在事後變成「你沒說」,書面通知加上送達紀錄才穩。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依據要寫出來

是依契約第幾條,還是依民法某條,寫明才知道預告期間怎麼算。

預告期間與終止日分開寫

通知日與終止日是兩件事,混在一起容易算錯。

把後續安排一併提出

點交時間、押金退還方式先講,可以省掉一輪往返。

終止租約通知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終止租賃契約通知書

立契約書人:

通知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通知方)

受通知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受通知方)

一、租賃標的與原約

標的:__________ 原租約簽訂日:民國___年__月__日

二、終止依據

□ 契約第__條 □ 民法第__條 □ 雙方另行協議

事由:__________

三、終止日

本租約於民國___年__月__日終止。

四、後續安排

點交時間:民國___年__月__日__時

押金退還方式: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

中華民國___年__月__日

通知方簽名(尚未簽名)
受通知方簽名(尚未簽名)

終止租約通知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終止租約通知書是「一方」要結束租賃關係時發給對方的正式書面:房客要搬走、房東要收回、或租期到了不續,都用它把終止依據、終止日與後續安排一次講清楚。它是單方通知,不需要對方同意,只需要「送達」;效力來自契約條款或法律規定,通知書本身是行使那個權利的動作。

它跟相近文件的差別要分清楚:雙方都同意提前結束、要把押金與費用一次結清,用的是需要雙方簽名的 租約終止協議書;房東不修繕想先催告,用 修繕通知書,催告期滿房子仍不能住,才用這份通知終止;租期到了想續而不是想走,用 續約協議書。這份通知書送出去之後,終止日當天要做 房屋點交單,押金結算的細節則可以回到終止協議或押金返還協議處理。

一句話判斷:你要單方面告訴對方「租約到某一天結束」,就用這一份。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終止租約的依據分三種:契約約定的提前終止條款、民法的法定終止事由、租賃條例的住宅專用終止事由。範本第二條用三個勾選欄(契約第_條、民法第_條、雙方另行協議)就是要你先想清楚自己站在哪一個依據上,因為不同依據的預告期間與後果不一樣。

相關法條條文重點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民法第 450 條定期租賃期滿消滅;不定期租賃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但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以月定租者,出租人應以月末為終止期並至少一個月前通知不定期租約由房東終止時,預告至少一個月且終止日落在月底;房客終止仍應依習慣先期通知
民法第 453 條定有期限的租約約定得提前終止者,其終止應依第 450 條第三項先期通知引用契約的提前終止條款時,仍要照約定期間預告
民法第 440 條房屋租賃遲付租金達二個月租額且經催告仍不付,出租人始得終止房東因欠租終止,通知前要先有催告紀錄
民法第 443 條承租人未經承諾轉租,出租人得終止擅自轉租是房東的法定終止事由
民法第 424 條房屋瑕疵危及安全或健康,承租人得終止,不受訂約時已知或已拋棄的限制房客因安全問題終止的依據
民法第 452 條承租人死亡,繼承人得終止定期租約,但應先期通知繼承人發通知終止的依據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0 條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的五種情形(毀損不修、欠租達二個月經催告、擅自轉租、重建收回、其他法定事由),應於終止前 30 日書面通知;重建收回為三個月住宅房東終止的預告期是 30 日或 3 個月,且要書面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1 條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的四種情形(長期療養、催告後不修繕、一部滅失難以居住、第三人主張權利)且出租人不得求償;承租人死亡繼承人得終止;應於終止前 30 日檢附事證書面通知住宅房客依法定事由終止,預告 30 日並附證明
土地法第 100 條出租人非有六款法定情形不得收回房屋不定期租賃的房東終止,還要符合這六款
民法第 95 條非對話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生效終止通知的效力從「送達」起算,不是從寄出起算

市場面看,終止租約是租屋糾紛的第一名:崔媽媽基金會 2020 年上半年的統計,「終止租約」排在所有糾紛類型之首。內政部 2025 年 9 月公布的租賃條例修法方向,也把終止相關規則列為重點:一方面規劃房東因自用收回須於期滿六個月前通知、且收回後一年內不得再出租;另一方面增訂「租霸下車條款」,讓房東對惡意欠租、妨礙安寧或從事非法活動的房客可以提前終止,經公證的租約在符合法定終止條件時可逕送強制執行。截至本文撰寫時草案仍在立法程序中,生效與否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但方向是雙向的:房東的通知義務更重,房客的違約後果更快。不論修法結果如何,「書面、有依據、有送達紀錄」三件事都是通知書的基本要求。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立契約書人

範本用「通知方」與「受通知方」而不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因為房東與房客都可能是發通知的人。通知方填自己在租約上的身分與姓名(例如「承租人 王__」),受通知方填租約上的對方。若租約的出租人是二房東,通知寄給二房東而不是屋主;若承租人是兩人共同承租,房東的通知要送達兩人,只送一人對另一人不生效。常見錯法是房客把通知寄給仲介或管理公司,他們不是契約當事人;改成寄給租約上的出租人本人,副本抄送代理人。

一、租賃標的與原約

寫完整門牌與房號,加上原租約的簽訂日期,讓通知能對應到唯一一份契約。若之後有續約,寫最近一次續約的日期。這條看似形式,但在房東有多間房、房客曾經換過房間的情況下,寫錯標的等於通知錯對象。

二、終止依據

這是整份通知最重要的一條,三個勾選欄要選對,事由要寫具體。勾「契約第_條」的情況:原租約有提前終止條款(完整版房屋租賃契約第七條規定「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並支付相當於一個月租金之違約金」),或租期屆滿不續租(引用租期條款)。勾「民法第_條」的情況:不定期租賃依第 450 條隨時終止、房客欠租依第 440 條、擅自轉租依第 443 條、房屋危及安全依第 424 條。住宅租賃還要加上租賃條例第 10 條或第 11 條的款次,範本雖然只列民法,你可以在事由欄寫「兼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勾「雙方另行協議」的情況:之前已經口頭或訊息談好、現在用通知書把終止日正式化,但這種情況建議直接改簽終止協議書比較穩。事由欄要寫事實,不是寫感受:「承租人自民國_年_月起積欠租金共二個月,經民國_年_月_日存證信函催告仍未給付」,而不是「房客一直不繳錢」。錯的寫法是三格都不勾、事由寫「不想租了」;改成勾對依據、事由寫日期與事實。

三、終止日

終止日要跟第二條的依據所要求的預告期間對得上。契約寫一個月前通知,終止日至少要在送達日的一個月之後;租賃條例第 10 條、第 11 條要求 30 日;不定期租賃以月付租者,民法第 450 條第三項要求出租人以月末為終止期且至少一個月前通知,所以房東發的通知終止日要落在某個月的最後一天。實務上最常見的錯誤是「寄出日」與「送達日」混淆:通知的效力依民法第 95 條從送達起算,你 3 月 1 日寄存證信函、對方 3 月 4 日收到,一個月預告期從 3 月 4 日起算,終止日寫 4 月 1 日就不夠。安全做法是預告期多留一週,或寫「自本通知送達之日起滿三十日之翌日終止」再換算成具體日期。錯的寫法是終止日寫成明天,改成依據所要求的期間加緩衝。

四、後續安排

範本把點交時間與押金退還方式放在這裡,這是讓通知從「宣告」變成「可執行」的關鍵。點交時間建議定在終止日當天或前一天,寫到「時」,並註明「雙方共同點交,任一方未到場經催告仍不到場者,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視為完成點交」。押金退還方式寫「於點交完成並結清費用後_日內匯入承租人帳戶__」,若是房東發的通知且有主張扣款,寫「押金_元扣除__後退還,明細另附」。房客發的通知則可以主動提出「承租人將於_日前遷空並回復原狀,請出租人於點交後_日內退還押金_元」。這條把後面會吵的事先擺上桌,對雙方都省力。錯的寫法是留白,改成至少填點交時間與押金退還期限。

此致與日期

「此致」填受通知方姓名,日期填發出當天。再提醒一次,效力起算日是送達日不是這個日期,所以送達證明要另外保存。

簽名欄

通知方簽名即可,這是單方通知,不需要對方簽。範本保留雙方簽名欄,受通知方若願意簽收,等於確認收到與終止日,對通知方有利;不簽也不影響通知效力。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常見寫法會出什麼問題建議改成
用訊息說「下個月要搬」沒截圖送達日與內容無法證明,預告期起算有爭議書面通知並保留送達紀錄,訊息至少截圖含已讀時間
終止日從寄出日算一個月效力從送達起算,預告期不足,終止可能無效從送達日算,並多留一週緩衝
房東因欠租終止但沒先催告民法第 440 條與租賃條例第 10 條都要求催告,終止無效先寄催告限期繳納,期滿再寄終止通知
房東終止不定期租約,終止日寫月中民法第 450 條第三項要求出租人以月末為終止期終止日寫該月最後一天
事由只寫「不想租了」無法對應任何依據,對方可主張違約勾對依據,事由寫日期與事實
通知只寄給共同承租人之一對另一人不生效,終止不完整每位承租人各寄一份
後續安排留白點交與押金另起爭端填點交時間與押金退還期限

簽署與保存實務

終止通知是單方文件,通知方簽名即可,不需要見證人或公證;關鍵是送達證明。存證信函仍是最穩的做法,依中華郵政資費表,存證費第一頁 50 元、每續一頁 30 元,加上掛號與回執約百元,郵局留存副本可供日後調閱;寄到租約上的地址即使對方拒收,實務上多認為已生送達效力,退件也要保留。親自送達則請對方在副本上簽收並寫日期。若原租約有公證且載明期滿交還應逕受強制執行,租期屆滿對方不搬,可依公證法第 13 條逕行聲請強制執行;提前終止的情形能否逕行執行,實務上仍有爭議,內政部的修法草案正是要補這一塊。不論哪種情況,通知書都是證明「租約已終止」的必要文件。

份數建議三份:正本給對方、副本自留、第三份給郵局存證。保存期間至少到點交完成、押金結清後一年;若終止後有訴訟或強制執行,保存到程序結束。電子簽章法 2024 年修正後,第 4 條明定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用秒簽把通知書填好簽名後寄給對方,系統記錄寄出與開啟時間,對方簽收更好,雙方各拿 PDF 與簽署證明;重要案件再搭配存證信函雙保險。

常見問題 Q&A

Q:不定期租約要提前多久通知?A:依民法第 450 條第三項,租金按月支付的不動產租賃,出租人要以曆月的月末為終止日,並至少一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則應依習慣先期通知,實務上也多以一個月為準。例如你想 6 月底結束,最晚 5 月 31 日要送達通知。住宅租賃若是房東要終止,還要符合土地法第 100 條與租賃條例第 10 條的法定事由,不是想收就收;房客終止則相對自由,照預告期通知即可。

Q:通知用通訊軟體訊息說有效嗎?A:法律上不排除,通訊軟體的訊息可以作為書面的一種,但你要證明對方收到、什麼時候收到、內容是什麼。截圖要包含對方帳號、已讀標記與時間,最好對方有回覆。租賃條例第 10 條、第 11 條要求「書面通知」,穩妥的做法是訊息先告知、再補存證信函或線上簽署的正式通知。

Q:房東要收回自住,可以隨時趕我走嗎?A:定期租約租期內不行,除非契約有提前終止條款且房東願付違約金。不定期租約的話,收回自住是土地法第 100 條的法定事由之一,但仍要依民法第 450 條至少一個月前通知,且終止日在月末。內政部的修法草案擬將自用收回的通知期拉長到期滿前六個月並限制一年內不得再出租,生效與否請以最新法規為準。

Q:我是房客,租約還有半年,可以提前終止嗎?A:看原租約。完整版房屋租賃契約第七條允許任一方一個月前書面通知並支付一個月租金違約金,這時通知書勾「契約第七條」即可;若租約沒寫,住宅租賃可以看是否符合租賃條例第 11 條的法定事由(長期療養需六個月以上診斷證明、催告後不修繕、房屋一部滅失、第三人主張權利),符合的話 30 日前檢附證明通知,房東不得求償;都不符合就只能跟房東談合意終止。

Q:終止通知寄出後對方不理、也不點交,怎麼辦?A:終止的效力不因對方不理而受影響,終止日到了租約就結束。點交部分依租賃條例第 12 條,定相當期限催告對方會同點交,期滿仍不到場視為完成點交,你可以自行拍照記錄現況;押金部分若房東不退,房客可以向消保官申訴或聲請支付命令;房客不搬,房東要走訴訟或(有公證時)強制執行,不能自行換鎖斷水電。

Q:通知書一定要寫終止依據嗎?A:一定要。沒有依據的終止通知,對方可以主張你是違約解約而要求違約金。範本第二條的三個勾選欄就是逼你先確認依據;確認的過程中如果發現其實沒有依據,就改走合意終止,簽終止協議書比硬發通知安全。

相關範本

  • 租約終止協議書:雙方都同意結束、要一次結清押金與費用時,改用需要雙方簽名的協議。
  • 修繕通知書:房東不修繕,先用它催告,期滿仍不修才能依租賃條例第 11 條終止。
  • 房屋點交單:終止日當天記錄設備與水電度數,是第四條點交的紀錄。
  • 續約協議書:租期到了想續而不是想走時使用。
  • 催告函:房東因欠租終止前,先用它限期催繳,留下民法第 440 條要求的催告紀錄。
  • 房屋租賃契約書:原租約的完整版本,第七條提前終止條款是勾選「契約第_條」時的對象。

資料來源

常見問題

不定期租約要提前多久通知?

依民法第四百五十條,不定期租賃終止應依習慣先期通知;房屋租賃實務上多以一個月為準。

通知用 LINE 說有效嗎?

可能有效,但舉證對方是否收到較弱。書面並保留送達紀錄較安全。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