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簽SPEEDSIGN
登入

租賃不動產

車位租賃契約範本

單獨出租停車位

什麼時候會用到

車位租賃看似單純,但兩件事最常吵:車子在裡面被刮被偷誰負責、機械車位故障誰修。寫進契約只要三行,省掉的麻煩很多。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寫明不負保管責任

單純的場所租賃並非寄託契約,出租人原則上不負保管義務。寫進去可以避免誤解。

機械車位的維修責任

機械設備故障屬於出租人的修繕義務範圍,要寫清楚,否則承租人會以無法使用為由拒付租金。

限定車輛

寫明車牌,避免變成不特定人共用。

車位租賃契約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停車位租賃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出租人)

承租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承租人)

一、車位標示

地點:__________ 車位編號:____ 型式:□ 平面 □ 機械

二、租期與租金

自民國___年__月__日起,月租新台幣______元整,押金__個月。

三、使用方式

限停放車牌號碼______之車輛,不得停放他車、堆放雜物或供他人使用。

四、責任

出租人不負車輛保管責任,車輛毀損或失竊由承租人自行投保處理。機械設備之故障由出租人負責維修。

五、終止

任一方得於一個月前書面通知終止。

出租人簽名(尚未簽名)
承租人簽名(尚未簽名)

車位租賃契約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車位租賃契約是把停車位「單獨」出租時用的短版契約:社區大樓的平面車位、機械車位、透天厝門口的固定車位、或自家土地劃出的停車格,都適用。它只有五條,重點不在租金,而在兩件最常吵的事:車子在車位上被刮、被偷誰負責,以及機械車位故障誰修。

如果車位是跟房子一起出租、寫在同一份租約裡,直接在 房屋租賃契約書 第一條的附屬設備欄加上車位編號就好,不必另簽;如果是辦公室附帶的車位,也是併入 辦公室租賃契約 處理。這份範本用在「只租車位、不租房子」的情況,例如社區住戶把自己用不到的車位租給鄰居、或外部車主向大樓租月租車位。交車位那天,建議用 房屋點交單 的格式記錄車位現況與遙控器、感應卡數量。

一句話判斷:租的只有車位、沒有房子,就用這一份。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車位租賃在法律上就是一般的租賃契約,適用民法租賃章,但不是「住宅」,所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與內政部住宅定型化契約規範都不適用,雙方可以自由約定。真正會用到的規定,反而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停車空間的限制,以及民法上「租賃」與「寄託」的區別。

相關法條條文重點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民法第 421 條租賃是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的契約車位租賃是「提供場地使用」,不是「幫你保管車子」
民法第 589 條寄託是一方交付物品、他方允為保管的契約範本第四條寫明不負保管責任,就是把契約定性為租賃而非寄託
民法第 429 條、第 430 條租賃物修繕原則由出租人負擔;催告不修,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扣抵租金第四條機械設備故障由出租人維修的法律依據
民法第 438 條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租賃物,違反經阻止仍繼續者出租人得終止第三條限停放特定車牌車輛、不得堆放雜物的效力來源
民法第 443 條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轉租;「房屋得一部轉租」的例外不適用於房屋以外的租賃物車位不是房屋,沒有「一部轉租」的例外,轉租一定要出租人同意
民法第 450 條未定期限的租賃,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但應依習慣先期通知範本只有起租日、沒有到期日,屬不定期租賃,第五條的一個月預告就是那個先期通知
民法第 432 條、第 433 條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保管租賃物,同居人或經允許使用的第三人造成損害由承租人負責承租人撞壞車位設備或機械車台,要負賠償責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16 條取得停車空間所有權者也是住戶;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通道等處堆置雜物或私設停車位社區車位出租要遵守規約,不能把通道劃成車位出租

市場面看,車位租賃沒有官方的租金統計,行情依縣市、社區與車位型式差很多,這裡不列數字。實務上可以觀察到的趨勢是:都會區車位月租常常超過老公寓一個雅房的租金,機械車位因為限高限重、故障率高,租金比平面車位低一到三成;電動車普及後,「能不能裝充電樁」成為新的爭議點,這份範本沒有處理,需要的話請在第三條加註。

糾紛面看,車位租賃的爭議集中在四類:車輛在車位被刮、被撞、被偷的求償;機械車位故障期間的租金是否減免;承租人把車位轉租或讓親友停放;以及不定期租賃終止時的通知期。範本第三、四、五條就是對應這幾項。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填車位的所有權人或有權出租的人。社區車位常見「車位是公設、由管委會分配」的情況,這時住戶只有使用權,能不能轉租給外人要看規約,有些社區規定車位只能租給本社區住戶。承租人填車主本人,並建議加上車牌號碼在旁邊,與第三條互相對照。常見錯法是出租人欄填「管理室」或填代收租金的管理員,改成所有權人或管委會的正式名稱。

一、車位標示

「地點」寫社區或建物的完整地址,「車位編號」照地上或牆上的實際標示寫,例如「B2 層 137 號」。「型式」勾平面或機械,這個勾選會直接影響第四條的維修責任與承租人的車輛限制。機械車位建議在後面補三個數字:限高、限重、限長(或限寬),因為超規車輛進機械車位不但塞不進去,還可能把車台撞壞,屆時責任在承租人。錯的寫法是只寫「地下室車位一個」,改成「__路__號地下 2 層 137 號機械車位(上層,限高 1.55 公尺、限重 1.6 噸)」。

二、租期與租金

範本只寫「自民國_年_月_日起」,沒有到期日,這代表契約是「不定期租賃」,依民法第 450 條雙方都可以隨時終止,只要依第五條一個月前通知。這種設計對月租車位很實用,因為車主換車、搬家的機率高;但如果你希望承租人至少租滿一年,請自己補一句「至民國_年_月_日止」,變成定期租賃。月租金寫數字,繳款日與匯款方式補在旁邊。押金範本寫「_個月」,車位租金金額不大,實務上一個月最常見;土地法第 99 條的二個月上限是針對「房屋」,車位是否適用有爭議,但寫超過二個月也沒有必要。

三、使用方式

「限停放車牌號碼__之車輛」是這條的核心。限定車牌有三個作用:管委會可以核對進出、出租人可以拒絕不明車輛、承租人換車時必須通知。若承租人有兩台車輪流停,寫「限停放車牌__或__之車輛,同時停放以一台為限」。「堆放雜物」的禁止對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車位上放輪胎、冰箱、腳踏車都算,管委會可以要求清除。「供他人使用」的禁止就是禁止轉租與出借,因為車位不是房屋,民法第 443 條沒有一部轉租的例外。電動車主要裝充電樁的話,在這條加註「承租人得否設置充電設備:□ 得(費用由承租人負擔,退租時拆除)□ 不得」。

四、責任

這條是整份契約最有價值的三行。第一句「出租人不負車輛保管責任」把契約定性成租賃而不是寄託:你租的是一塊地方,不是請人幫你看車,車子被刮、被偷要找肇事者或自己的保險,不是找出租人。這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因為出租人沒有收取保管費、也沒有實際占有車輛;但要注意兩個例外:一是社區有收費管理員、有門禁與監視器,管委會若有明顯疏失(例如監視器故障不修、門禁長期開放),承租人仍可能對管委會主張過失責任;二是機械車位因設備故障造成車輛損壞,屬於出租人的修繕責任範圍,不是「不負保管責任」可以免除的。第二句「車輛毀損或失竊由承租人自行投保處理」是提醒承租人保車體險與竊盜險。第三句「機械設備之故障由出租人負責維修」對應民法第 429 條,建議再補一句「故障致無法使用逾_日者,該期間租金按日減免」,這是最常見的後續爭議。錯的寫法是「車輛安全一概與出租人無關」,太籠統反而在有明顯過失時站不住腳;改成範本的三句式,責任分配清楚。

五、終止

「任一方得於一個月前書面通知終止」是不定期租賃的標準寫法,也是民法第 450 條第三項所要求的先期通知。要注意「書面」要留紀錄,通訊軟體的訊息實務上可以當書面,但要截圖保存;正式一點用 終止租約通知書。若你把第二條改成定期租賃,這條就要改寫成「租期內任一方欲提前終止者,應於一個月前書面通知並支付_個月租金之違約金」,否則定期租賃原則上不能中途終止。終止時記得約定遙控器、感應卡的歸還與押金退還時間。

簽名欄

雙方簽名即可,不需要見證人。若出租人是管委會,由主任委員代表簽名並蓋管委會印章;承租人若不是車主本人(例如公司車由員工簽),承租人欄應填公司並由代表人簽名。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常見寫法會出什麼問題建議改成
只寫「地下室車位一個」停錯位、被鄰居占用時無法主張寫樓層、編號、型式,機械車位加限高限重
沒有限定車牌承租人隨意讓親友停放、管委會無法管制限停放車牌__之車輛,換車應事前通知
車輛安全一概與出租人無關太籠統,機械設備故障造成損害時仍要負責依範本第四條三句式:不負保管、承租人投保、機械故障出租人修
機械車位故障期間租金照收承租人無法使用仍付費,容易鬧到終止故障逾_日者按日減免租金
押金三個月車位租金不高,過高押金不必要且有爭議一個月,最多二個月
承租人自行安裝充電樁未約定涉及電力申請與公共安全,退租時拆除責任不明明確勾選得否設置、費用與拆除責任
用訊息說「下個月不租了」沒截圖一個月預告期起算日無法證明書面通知並保留送達紀錄

簽署與保存實務

車位租約不需要見證人或公證,雙方簽名即成立。金額小、期間短,公證的需求極低。份數一式兩份,各執一份;若出租人是管委會,管委會會再留一份歸檔,並登記在車位使用清冊。保存至租約終止、遙控器與押金都結清後至少一年即可,因為車位爭議通常在退租時就會浮現;租金債權的請求時效依民法第 126 條為五年,若有欠租記得在時效內處理。

電子簽章法 2024 年修正後,第 4 條明定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車位租約的當事人常常是同社區鄰居或外部車主,不需要特別約時間;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簽完雙方各拿 PDF 與簽署證明,管委會要備查時提供那份 PDF 即可。若採紙本,記得在遙控器、感應卡交付時另簽一張收據,寫明數量與遺失賠償金額。

常見問題 Q&A

Q:車在車位被刮,房東要賠嗎?A:原則上不用。範本第四條寫明出租人不負保管責任,車位租賃是提供場地、不是寄託保管,被刮要找肇事者,找不到就走自己的車體險。例外是損害來自機械設備故障(車台下沉、鏈條斷裂),那屬於出租人的修繕責任範圍;或是社區管理有明顯疏失,可以另外對管委會主張。

Q:可以轉租車位嗎?A:不行,除非出租人書面同意。車位不是房屋,民法第 443 條「房屋得一部轉租」的例外不適用,範本第三條也寫了不得供他人使用。要轉租的話請出租人另簽一份轉租同意書,或直接由出租人跟新車主重簽。

Q:機械車位壞了兩個星期,租金可以不付嗎?A:範本規定機械設備故障由出租人維修,但沒寫故障期間租金怎麼算。法律上承租人可以主張租賃物一部不能使用而請求減少租金,但金額要談;建議簽約時就加一句「故障逾三日者按日減免」,事後就不用吵。

Q:範本沒有到期日,是不是代表房東隨時可以趕我走?A:是不定期租賃,雙方都可以終止,但要依第五條一個月前書面通知,不是說走就走。若你希望有保障的租期,簽約時把「至民國_年_月_日止」補進第二條,變成定期租賃,租期內雙方都不能單方終止。

Q:社區車位可以租給外面的人嗎?A:先看規約。很多社區規定停車空間只能供本社區住戶使用,或要求外車登記;法定停車空間依建築法規原則上是供該建物使用者使用。若規約禁止,即使簽了契約,管委會也可以拒絕外車進入,租金糾紛會回到你身上。

Q:我想裝充電樁,需要寫進契約嗎?A:要。充電樁涉及電力申請、公共安全與退租時的拆除,範本沒有預設,請在第三條加註得否安裝、費用歸屬與退租拆除責任,並取得管委會同意,否則裝了可能被要求拆除。

相關範本

資料來源

常見問題

車在車位被刮,房東要賠嗎?

原則上不需要,除非是出租人管理設施瑕疵所致。建議承租人自行投保車體險。

可以轉租車位嗎?

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轉租,這與房屋租賃相同。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