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不動產
車位租賃契約範本
單獨出租停車位
什麼時候會用到
車位租賃看似單純,但兩件事最常吵:車子在裡面被刮被偷誰負責、機械車位故障誰修。寫進契約只要三行,省掉的麻煩很多。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寫明不負保管責任
單純的場所租賃並非寄託契約,出租人原則上不負保管義務。寫進去可以避免誤解。
機械車位的維修責任
機械設備故障屬於出租人的修繕義務範圍,要寫清楚,否則承租人會以無法使用為由拒付租金。
限定車輛
寫明車牌,避免變成不特定人共用。
車位租賃契約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停車位租賃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出租人)
承租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承租人)
一、車位標示
地點:__________ 車位編號:____ 型式:□ 平面 □ 機械
二、租期與租金
自民國___年__月__日起,月租新台幣______元整,押金__個月。
三、使用方式
限停放車牌號碼______之車輛,不得停放他車、堆放雜物或供他人使用。
四、責任
出租人不負車輛保管責任,車輛毀損或失竊由承租人自行投保處理。機械設備之故障由出租人負責維修。
五、終止
任一方得於一個月前書面通知終止。
車位租賃契約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車位租賃契約是把停車位「單獨」出租時用的短版契約:社區大樓的平面車位、機械車位、透天厝門口的固定車位、或自家土地劃出的停車格,都適用。它只有五條,重點不在租金,而在兩件最常吵的事:車子在車位上被刮、被偷誰負責,以及機械車位故障誰修。
如果車位是跟房子一起出租、寫在同一份租約裡,直接在 房屋租賃契約書 第一條的附屬設備欄加上車位編號就好,不必另簽;如果是辦公室附帶的車位,也是併入 辦公室租賃契約 處理。這份範本用在「只租車位、不租房子」的情況,例如社區住戶把自己用不到的車位租給鄰居、或外部車主向大樓租月租車位。交車位那天,建議用 房屋點交單 的格式記錄車位現況與遙控器、感應卡數量。
一句話判斷:租的只有車位、沒有房子,就用這一份。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車位租賃在法律上就是一般的租賃契約,適用民法租賃章,但不是「住宅」,所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與內政部住宅定型化契約規範都不適用,雙方可以自由約定。真正會用到的規定,反而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停車空間的限制,以及民法上「租賃」與「寄託」的區別。
| 相關法條 | 條文重點 | 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
|---|---|---|
| 民法第 421 條 | 租賃是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的契約 | 車位租賃是「提供場地使用」,不是「幫你保管車子」 |
| 民法第 589 條 | 寄託是一方交付物品、他方允為保管的契約 | 範本第四條寫明不負保管責任,就是把契約定性為租賃而非寄託 |
| 民法第 429 條、第 430 條 | 租賃物修繕原則由出租人負擔;催告不修,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扣抵租金 | 第四條機械設備故障由出租人維修的法律依據 |
| 民法第 438 條 | 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租賃物,違反經阻止仍繼續者出租人得終止 | 第三條限停放特定車牌車輛、不得堆放雜物的效力來源 |
| 民法第 443 條 | 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轉租;「房屋得一部轉租」的例外不適用於房屋以外的租賃物 | 車位不是房屋,沒有「一部轉租」的例外,轉租一定要出租人同意 |
| 民法第 450 條 | 未定期限的租賃,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但應依習慣先期通知 | 範本只有起租日、沒有到期日,屬不定期租賃,第五條的一個月預告就是那個先期通知 |
| 民法第 432 條、第 433 條 |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保管租賃物,同居人或經允許使用的第三人造成損害由承租人負責 | 承租人撞壞車位設備或機械車台,要負賠償責任 |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16 條 | 取得停車空間所有權者也是住戶;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通道等處堆置雜物或私設停車位 | 社區車位出租要遵守規約,不能把通道劃成車位出租 |
市場面看,車位租賃沒有官方的租金統計,行情依縣市、社區與車位型式差很多,這裡不列數字。實務上可以觀察到的趨勢是:都會區車位月租常常超過老公寓一個雅房的租金,機械車位因為限高限重、故障率高,租金比平面車位低一到三成;電動車普及後,「能不能裝充電樁」成為新的爭議點,這份範本沒有處理,需要的話請在第三條加註。
糾紛面看,車位租賃的爭議集中在四類:車輛在車位被刮、被撞、被偷的求償;機械車位故障期間的租金是否減免;承租人把車位轉租或讓親友停放;以及不定期租賃終止時的通知期。範本第三、四、五條就是對應這幾項。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填車位的所有權人或有權出租的人。社區車位常見「車位是公設、由管委會分配」的情況,這時住戶只有使用權,能不能轉租給外人要看規約,有些社區規定車位只能租給本社區住戶。承租人填車主本人,並建議加上車牌號碼在旁邊,與第三條互相對照。常見錯法是出租人欄填「管理室」或填代收租金的管理員,改成所有權人或管委會的正式名稱。
一、車位標示
「地點」寫社區或建物的完整地址,「車位編號」照地上或牆上的實際標示寫,例如「B2 層 137 號」。「型式」勾平面或機械,這個勾選會直接影響第四條的維修責任與承租人的車輛限制。機械車位建議在後面補三個數字:限高、限重、限長(或限寬),因為超規車輛進機械車位不但塞不進去,還可能把車台撞壞,屆時責任在承租人。錯的寫法是只寫「地下室車位一個」,改成「__路__號地下 2 層 137 號機械車位(上層,限高 1.55 公尺、限重 1.6 噸)」。
二、租期與租金
範本只寫「自民國_年_月_日起」,沒有到期日,這代表契約是「不定期租賃」,依民法第 450 條雙方都可以隨時終止,只要依第五條一個月前通知。這種設計對月租車位很實用,因為車主換車、搬家的機率高;但如果你希望承租人至少租滿一年,請自己補一句「至民國_年_月_日止」,變成定期租賃。月租金寫數字,繳款日與匯款方式補在旁邊。押金範本寫「_個月」,車位租金金額不大,實務上一個月最常見;土地法第 99 條的二個月上限是針對「房屋」,車位是否適用有爭議,但寫超過二個月也沒有必要。
三、使用方式
「限停放車牌號碼__之車輛」是這條的核心。限定車牌有三個作用:管委會可以核對進出、出租人可以拒絕不明車輛、承租人換車時必須通知。若承租人有兩台車輪流停,寫「限停放車牌__或__之車輛,同時停放以一台為限」。「堆放雜物」的禁止對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車位上放輪胎、冰箱、腳踏車都算,管委會可以要求清除。「供他人使用」的禁止就是禁止轉租與出借,因為車位不是房屋,民法第 443 條沒有一部轉租的例外。電動車主要裝充電樁的話,在這條加註「承租人得否設置充電設備:□ 得(費用由承租人負擔,退租時拆除)□ 不得」。
四、責任
這條是整份契約最有價值的三行。第一句「出租人不負車輛保管責任」把契約定性成租賃而不是寄託:你租的是一塊地方,不是請人幫你看車,車子被刮、被偷要找肇事者或自己的保險,不是找出租人。這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因為出租人沒有收取保管費、也沒有實際占有車輛;但要注意兩個例外:一是社區有收費管理員、有門禁與監視器,管委會若有明顯疏失(例如監視器故障不修、門禁長期開放),承租人仍可能對管委會主張過失責任;二是機械車位因設備故障造成車輛損壞,屬於出租人的修繕責任範圍,不是「不負保管責任」可以免除的。第二句「車輛毀損或失竊由承租人自行投保處理」是提醒承租人保車體險與竊盜險。第三句「機械設備之故障由出租人負責維修」對應民法第 429 條,建議再補一句「故障致無法使用逾_日者,該期間租金按日減免」,這是最常見的後續爭議。錯的寫法是「車輛安全一概與出租人無關」,太籠統反而在有明顯過失時站不住腳;改成範本的三句式,責任分配清楚。
五、終止
「任一方得於一個月前書面通知終止」是不定期租賃的標準寫法,也是民法第 450 條第三項所要求的先期通知。要注意「書面」要留紀錄,通訊軟體的訊息實務上可以當書面,但要截圖保存;正式一點用 終止租約通知書。若你把第二條改成定期租賃,這條就要改寫成「租期內任一方欲提前終止者,應於一個月前書面通知並支付_個月租金之違約金」,否則定期租賃原則上不能中途終止。終止時記得約定遙控器、感應卡的歸還與押金退還時間。
簽名欄
雙方簽名即可,不需要見證人。若出租人是管委會,由主任委員代表簽名並蓋管委會印章;承租人若不是車主本人(例如公司車由員工簽),承租人欄應填公司並由代表人簽名。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 常見寫法 | 會出什麼問題 | 建議改成 |
|---|---|---|
| 只寫「地下室車位一個」 | 停錯位、被鄰居占用時無法主張 | 寫樓層、編號、型式,機械車位加限高限重 |
| 沒有限定車牌 | 承租人隨意讓親友停放、管委會無法管制 | 限停放車牌__之車輛,換車應事前通知 |
| 車輛安全一概與出租人無關 | 太籠統,機械設備故障造成損害時仍要負責 | 依範本第四條三句式:不負保管、承租人投保、機械故障出租人修 |
| 機械車位故障期間租金照收 | 承租人無法使用仍付費,容易鬧到終止 | 故障逾_日者按日減免租金 |
| 押金三個月 | 車位租金不高,過高押金不必要且有爭議 | 一個月,最多二個月 |
| 承租人自行安裝充電樁未約定 | 涉及電力申請與公共安全,退租時拆除責任不明 | 明確勾選得否設置、費用與拆除責任 |
| 用訊息說「下個月不租了」沒截圖 | 一個月預告期起算日無法證明 | 書面通知並保留送達紀錄 |
簽署與保存實務
車位租約不需要見證人或公證,雙方簽名即成立。金額小、期間短,公證的需求極低。份數一式兩份,各執一份;若出租人是管委會,管委會會再留一份歸檔,並登記在車位使用清冊。保存至租約終止、遙控器與押金都結清後至少一年即可,因為車位爭議通常在退租時就會浮現;租金債權的請求時效依民法第 126 條為五年,若有欠租記得在時效內處理。
電子簽章法 2024 年修正後,第 4 條明定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車位租約的當事人常常是同社區鄰居或外部車主,不需要特別約時間;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簽完雙方各拿 PDF 與簽署證明,管委會要備查時提供那份 PDF 即可。若採紙本,記得在遙控器、感應卡交付時另簽一張收據,寫明數量與遺失賠償金額。
常見問題 Q&A
Q:車在車位被刮,房東要賠嗎?A:原則上不用。範本第四條寫明出租人不負保管責任,車位租賃是提供場地、不是寄託保管,被刮要找肇事者,找不到就走自己的車體險。例外是損害來自機械設備故障(車台下沉、鏈條斷裂),那屬於出租人的修繕責任範圍;或是社區管理有明顯疏失,可以另外對管委會主張。
Q:可以轉租車位嗎?A:不行,除非出租人書面同意。車位不是房屋,民法第 443 條「房屋得一部轉租」的例外不適用,範本第三條也寫了不得供他人使用。要轉租的話請出租人另簽一份轉租同意書,或直接由出租人跟新車主重簽。
Q:機械車位壞了兩個星期,租金可以不付嗎?A:範本規定機械設備故障由出租人維修,但沒寫故障期間租金怎麼算。法律上承租人可以主張租賃物一部不能使用而請求減少租金,但金額要談;建議簽約時就加一句「故障逾三日者按日減免」,事後就不用吵。
Q:範本沒有到期日,是不是代表房東隨時可以趕我走?A:是不定期租賃,雙方都可以終止,但要依第五條一個月前書面通知,不是說走就走。若你希望有保障的租期,簽約時把「至民國_年_月_日止」補進第二條,變成定期租賃,租期內雙方都不能單方終止。
Q:社區車位可以租給外面的人嗎?A:先看規約。很多社區規定停車空間只能供本社區住戶使用,或要求外車登記;法定停車空間依建築法規原則上是供該建物使用者使用。若規約禁止,即使簽了契約,管委會也可以拒絕外車進入,租金糾紛會回到你身上。
Q:我想裝充電樁,需要寫進契約嗎?A:要。充電樁涉及電力申請、公共安全與退租時的拆除,範本沒有預設,請在第三條加註得否安裝、費用歸屬與退租拆除責任,並取得管委會同意,否則裝了可能被要求拆除。
相關範本
- 房屋租賃契約書:車位跟房子一起租時,併入房屋租約的附屬設備即可。
- 辦公室租賃契約:公司承租辦公室附帶車位時,併入辦公室租約處理。
- 房屋點交單:交付車位、遙控器、感應卡時記錄現況與數量。
- 終止租約通知書:依第五條一個月前書面通知終止時使用。
- 車輛借用同意書:情況相反,是把車借給別人開而不是租車位時用它。
- 物品簽收單:交付遙控器、感應卡、鑰匙時的簽收紀錄。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421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21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429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29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432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32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438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38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443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43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450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50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589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589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126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土地法第 99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01&flno=99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18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電子簽章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37
常見問題
車在車位被刮,房東要賠嗎?
原則上不需要,除非是出租人管理設施瑕疵所致。建議承租人自行投保車體險。
可以轉租車位嗎?
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轉租,這與房屋租賃相同。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