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不動產
看屋確認單範本
仲介或屋主記錄帶看紀錄
什麼時候會用到
不動產經紀業常用的帶看紀錄,作用是確認「這個物件是我帶你看的」,避免後續跳過仲介成交產生的服務報酬爭議。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物件與日期要明確
地址、看屋日期、帶看人三者缺一,紀錄就失去意義。
不要在這裡寫成交條件
看屋單不是要約。把價格條件寫進去,可能被解釋成議價的意思表示。
個資使用要告知
蒐集看屋人的聯絡方式屬個資,應載明蒐集目的。
看屋確認單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看屋確認單
立契約書人:
帶看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帶看方)
看屋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看屋人)
一、物件資料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件編號:__________
二、看屋時間
民國___年__月__日__時
三、確認
看屋人確認於上開時間由帶看方帶領看過本物件。
四、個資告知
本單所蒐集之聯絡資料,僅供本次帶看服務聯繫使用,看屋人得隨時請求停止利用或刪除。
此致
__________
中華民國___年__月__日
甲方簽名(尚未簽名)
乙方簽名(尚未簽名)
常見問題
簽了看屋單就一定要透過仲介買嗎?
看屋單本身不是買賣契約,但它是服務報酬請求的重要證據。是否須支付報酬仍依委託契約與實際情形認定。
可以拒絕簽嗎?
可以。但部分仲介以此作為帶看條件,屬於雙方自由議定的範圍。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