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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財務

催告函範本

正式催告對方履行債務或改正違約

什麼時候會用到

許多法律效果以「經催告」為前提——解除契約、請求違約金、主張期限利益喪失都是。催告函就是在建立這個前提,通常會搭配存證信函寄出。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要定相當期限

民法多處規定須定「相當期限」催告。沒有期限的催告在法律上效果有限。

寫明逾期的後果

預告將解除契約或採取法律行動,讓對方知道嚴重性。

保留送達證明

存證信函的價值就在送達證明。線上簽署的開啟紀錄也能作為對方已知悉的佐證。

催告函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催告函

立契約書人:

催告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催告人)

受催告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受催告人)

一、事實

雙方於民國___年__月__日就__________成立契約。受催告人應於民國___年__月__日前__________,惟迄今未履行。

二、催告

茲依法催告受催告人於本函送達之日起__日內完成履行。

三、逾期後果

逾期仍未履行者,催告人將依法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並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利。

此致

__________

中華民國___年__月__日

催告人簽名(尚未簽名)
受催告人簽名(尚未簽名)

催告函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催告函是「正式告訴對方:你該做的事還沒做,請在某天之前做,否則我會採取什麼行動」的書面通知。它本身不是契約,而是一種單方的意思表示,用在對方逾期不還錢、不交貨、不付款、不修繕、不搬走等各種違約情境。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民法裡很多法律效果都以「經催告」為前提:對方未定期限的債務要先催告才算遲延(民法第 229 條)、要解除契約要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民法第 254 條)、未定還款期限的借款要先催告並給一個月以上(民法第 478 條)。沒有這一步,後面的解約、求償常常會卡住。

它跟相近文件的分工是:借據 或 分期還款協議書 是債權的來源,催告函是債權到期後的第一個正式動作;對方回應願意分期,就簽分期協議;對方置之不理,就進入支付命令或訴訟。租賃關係裡,房東要房客搬走或房客要房東修繕,各有 終止租約通知書 與 修繕通知書 這種專用版本,欄位更貼合;本篇的催告函是通用版,適用於任何契約的履行催告。

範本只有三條:事實、催告、逾期後果,這就是催告函的全部骨架。寫催告函的心法是「冷靜、具體、留證據」,不是把情緒寫進去。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相關法條條文重點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民法第 229 條給付有確定期限者,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無確定期限者,經催告未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催告定有期限者,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未定期限的債務,催告是讓對方「開始遲延」的開關
民法第 254 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契約想解約,先催告並給相當期限,這是第二條的法源
民法第 478 條未定返還期限之借款,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借款沒寫還款日時,催告期限至少一個月
民法第 95 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催告函「送達」才生效,所以要留送達證明
民法第 129 條消滅時效因請求而中斷催告函是「請求」,可以中斷時效
民法第 130 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寄了催告函後六個月內要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否則時效等於沒中斷
民法第 233 條金錢債務遲延,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第三條可以一併請求遲延利息,未約定則年息 5%
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為標的之請求,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催告無效後最常見的下一步

市場現況方面,催告函在台灣實務上大多搭配郵局存證信函寄出。依中華郵政的規定,存證信函要用郵局的存證信函用紙或符合規定的格式,正本與副本內容一致,郵局的副本自交寄日起保存三年;這套機制讓「我什麼時候寄了什麼內容給誰」變成有第三方證明的事實,正是催告函最需要的。常見的問題不在法律,而在寫法:很多人把催告函寫成情緒發洩,期限寫「立即」「儘速」,後果寫「將提告」卻沒說依據,結果法院認定催告不明確、期限不相當,等於白寄。另一個常見問題是寄了之後就放著,超過六個月才想到要告,時效中斷的效果已經消失。範本的三條結構,每一條都對應一個這樣的坑。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當事人

範本抬頭是「催告人」與「受催告人」。催告人是主張權利的一方(債權人、出租人、買方),受催告人是被要求履行的一方。兩方都要寫全名與地址,受催告人的地址特別重要,因為催告函要「達到」對方才生效(民法第 95 條),地址寫錯等於沒寄。實務上建議寄到契約上約定的地址與戶籍地址各一份;對方是公司時寄到公司登記地址,並列明負責人姓名。範本雖用「立契約書人」的抬頭格式,但催告函是單方通知,不需要對方同意就生效,這一點不要誤會。

常見寫錯:受催告人只寫「陳先生」,地址空白。改法:「受催告人:陳○○(身分證字號○○○),住址:○○市○○區○○路○號」。

一、事實

這條要交代「契約是什麼、對方該做什麼、什麼時候該做、到現在還沒做」。契約日期與內容要具體:「雙方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 日就新台幣伍拾萬元借款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借據附件一)」;應履行的內容與期限要對應契約條款:「受催告人應於民國 115 年 3 月 1 日前一次清償」;最後寫「惟迄今未履行」。如果對方已經部分履行,寫清楚已履行多少、還差多少,例如「受催告人僅於 115 年 1 月 5 日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尚欠新台幣肆拾萬元」,數字要對得上契約與付款紀錄。

不要在這條寫評論或推測對方的動機,也不要寫「你一直拖延、態度惡劣」之類的話,事實條只寫可以被文件證明的事。

常見寫錯:「你欠我的錢一直不還」。改法:寫契約日期、金額、應履行日期、已履行與未履行的金額。

二、催告

「茲依法催告受催告人於本函送達之日起_日內完成履行」,空格填天數。「相當期限」沒有固定數字,實務上依履行的難易程度決定:單純付款通常七到十五日就算相當;需要準備貨物、施工修繕的,給十五到三十日比較穩;未定還款期限的借款依民法第 478 條至少一個月。期限起算點範本寫「送達之日起」,這是正確的寫法,不要改成「本函發出之日起」,因為對方收到之前不能算。

如果是解除契約前的催告,建議在這條把要履行的內容再寫一次,避免對方主張「不知道要做什麼」;例如「請於本函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尚欠貨款新台幣肆拾萬元匯入催告人○○銀行帳號○○○」。指定的履行方式(匯款帳號、交貨地點)寫進去,讓對方沒有藉口。

常見寫錯:「請立即還款」或「請儘速處理」。改法:「請於本函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尚欠新台幣肆拾萬元匯入催告人○○銀行帳號○○○」。

三、逾期後果

範本列了三種: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利。填寫時依實際狀況取捨,並盡量對應契約條款或法條:「逾期仍未履行者,催告人將依民法第 254 條解除契約」「依契約第○條請求違約金新台幣○元」「依民法第 233 條請求自○年○月○日起按年息○%計算之遲延利息」。寫得越具體,日後起訴時法院越容易認定你的請求有依據。

有幾件事要避免:不要寫「將對你提出詐欺告訴」之類以刑事逼民事的文字,單純欠錢不還通常不構成刑事犯罪,這樣寫可能反而讓自己惹上恐嚇的爭議;不要寫還沒約定的違約金;「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利」可以留著,但它本身沒有具體效果,前面的具體後果才是重點。

常見寫錯:「否則將提告詐欺並請求精神賠償」。改法:「逾期仍未履行者,催告人將依法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請求本金新台幣肆拾萬元及自 115 年 3 月 2 日起按年息 5%計算之遲延利息」。

此致、日期與簽名欄

「此致」後面填受催告人全名。文末日期是發函日期。範本最後兩個簽名欄直接標示「催告人」與「受催告人簽名」。催告函是單方意思表示,催告人簽名就完整了;受催告人那一欄在實務上等於「簽收欄」,對方願意簽代表已經收到,不簽也不影響催告的效力,只要有其他送達證明即可。如果用線上簽署寄出,系統會留下對方開啟與簽署的時間紀錄,這就是送達證明的一種。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常見寫法會出什麼問題建議改成
期限寫「立即」「儘速」不構成相當期限,解約與遲延效果可能不成立寫確定天數,付款七到十五日,借款未定期限至少一個月
期限從「發函日」起算對方收到時期限可能已經過了一半從「送達之日起」起算
事實只寫「你欠我錢」無法對應到特定契約與金額寫契約日期、金額、應履行日、已履行與未履行金額
後果寫「提告詐欺」民事糾紛動用刑事威嚇,可能反被主張恐嚇或濫訴寫民事請求:解約、支付命令、遲延利息、違約金
只用通訊軟體訊息或電話催送達難以證明用存證信函或有簽署紀錄的線上寄送
寄了就放著超過六個月依民法第 130 條時效視為未中斷六個月內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
地址只寄一處且非戶籍地對方主張沒收到契約地址與戶籍地址各寄一份

簽署與保存實務

催告函不需要見證人,催告人親簽即可,公司則蓋大小章。份數至少三份:寄給對方一份、自己留一份、存證信函的話郵局留一份副本。自己那份要與送達證明(存證信函回執、掛號回執、線上簽署紀錄)一起保存,至少保存到後續訴訟結束或時效經過;郵局的副本依中華郵政規定只保存三年,所以不要指望三年後還能向郵局調閱,自己一定要留正本與回執。

存證信函不是催告函生效的必要條件,任何能證明「內容」與「送達」的方式都可以,包括掛號附回執、當面交付並請對方簽收、或線上簽署。依 2024 年修正的電子簽章法第 4 條,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符合法定要件者,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用秒簽把催告函寄給對方,系統會記錄對方何時開啟、何時簽收,催告人自己也拿到 PDF 與簽署證明,作為送達的證據。不過對方如果拒收或不開啟,仍建議補寄存證信函到戶籍地址,雙軌並行最保險。

寄出之後,記得把下一步排進行事曆:期限屆滿對方沒履行,六個月內要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時效中斷的效果才會保住。支付命令適合單純的金錢請求,聲請程序簡單、費用低;對方在法定期間內沒有異議,支付命令就能作為執行名義。

常見問題 Q&A

Q:一定要用存證信函嗎?A:不是。催告函的效力來自「內容明確」加「送達對方」,存證信函只是最常用的送達證明方式。掛號附回執、當面簽收、線上簽署紀錄都可以,重點是你能證明對方什麼時候收到了什麼內容。金額大或對方可能否認收到時,建議存證信函與線上寄送並行。

Q:催告期限要多久?A:法律只要求「相當期限」,沒有固定天數。單純付款七到十五日通常足夠;需要準備貨物或施工的給十五到三十日;未定還款期限的借款依民法第 478 條至少一個月。期限太短可能被認定不相當,寧可多給幾天。

Q:對方拒收存證信函怎麼辦?A:存證信函被拒收或無人領取而退回時,實務上通常仍可以主張已達到「對方可以了解的狀態」,退回的信封不要拆,連同回執一起保存。同時可以再用其他方式寄送(線上寄送、寄到工作地址),多一個管道多一份證據。

Q:催告函寄出後對方來談,可以延長期限嗎?A:可以,但要書面確認。對方提出分期或延期,就簽分期還款協議書或補一份書面同意,把新的期限寫清楚;不要只口頭答應,否則原本催告的期限效果會變得模糊,日後對方可能主張你已經同意延期。

Q:催告函可以同時寄給保證人嗎?A:可以而且建議。對主債務人與保證人分別寄,內容各自對應(主債務人寫履行債務,保證人寫主債務人逾期未履行、請保證人依保證書履行)。連帶保證人不必等主債務人被執行無效果就可以請求,一般保證人則要先對主債務人執行。

Q:寄了催告函,接下來一定要告嗎?A:不一定,但要注意兩件事。第一,依民法第 130 條,用請求中斷時效後六個月內不起訴就視為未中斷,所以如果債權已經接近時效,六個月內一定要有動作;第二,催告函第三條寫了什麼後果,就要有履行的準備,寫了不做會削弱下一次催告的可信度。

相關範本

  • 借據:借款逾期未還時,催告函第一條的事實就是借據上的日期與金額。
  • 分期還款協議書:對方收到催告後願意分期時,用這份把新期程固定下來。
  • 保證書:對主債務人催告的同時,對保證人也寄一份對應的催告。
  • 終止租約通知書:租賃關係裡要求對方搬遷或終止租約的專用版本。
  • 修繕通知書:房客要求房東修繕時使用,內含自行修繕扣租的保留。
  • 商品買賣契約:買賣契約對方不交貨或不付款時,催告函的事實條要引用契約條款。

資料來源

常見問題

一定要用存證信函嗎?

不一定,但存證信函有郵局留存副本,證明力較強。重要案件建議使用。

催告期限要多久?

視事件性質,一般七到十五日常見。過短可能被認為非相當期限。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