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財務
分期還款協議書範本
債務無力一次清償時重新約定期程
什麼時候會用到
債務人一次還不出來時,與其走訴訟,不如重新談一個做得到的期程。分期還款協議把新的期程固定下來,對雙方都比僵持有利。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確認債務總額
先把本金、已付、未付算清楚,這是協議的基礎。
期限利益喪失條款
一期未付其餘視為到期,否則債權人要一期一期催。
寫明不影響原債權
協議是還款方式的變更,不是免除。這一句要寫。
分期還款協議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分期還款協議書
立契約書人:
債權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債權人)
債務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債務人)
一、債務確認
原債務總額新台幣______元整,已清償新台幣______元整,尚欠新台幣______元整。
二、還款方式
自民國___年__月起,分__期,每期新台幣______元整,於每月__日前匯入指定帳戶。
三、期限利益喪失
債務人有一期未依約給付者,其餘各期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一次請求。
四、原債權不受影響
本協議僅變更履行方式,原債權債務關係及擔保繼續存在。
分期還款協議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分期還款協議書用在「債務已經存在、一次還不出來、雙方同意改成分期」的情況。原因可能是 借據 到期債務人週轉不過來、貨款積欠已久、或是判決確定後債務人想分期履行。它不是新的借貸契約,而是對既有債務的「履行方式變更」:本金不變、債權人不變,只是把「一次還」改成「分幾期還」。
它與相近文件的差別要先分清楚。如果雙方對「到底欠多少」還有爭執、想各退一步一次了結,那是 和解書 的範圍;分期協議的前提是債務金額雙方沒有爭議,只是談付款期程。如果是買東西一開始就約定分期付款,那是買賣契約的一部分,用 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如果債務人已經逾期、債權人只是想先正式警告一下,先寄 催告函,等對方回應願意分期,再簽這份。
對債權人來說,這份文件的價值在於:債務人書面承認欠款金額(時效重新起算)、取得明確的還款時間表、加上期限利益喪失條款可以在對方跳票時一次追討全部。對債務人來說,價值在於:拿到一個做得到的期程,並且確認債權人在期程內不會提告或聲請強制執行。這份範本是一般實務版本,四條就把這些核心都涵蓋了。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 相關法條 | 條文重點 | 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
|---|---|---|
| 民法第 318 條 | 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法院許為分期給付者,債務人一期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清償 | 分期不是債務人的權利,要債權人同意;法定的期限利益喪失邏輯與範本第三條一致 |
| 民法第 320 條 | 因清償債務而對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新債務不履行時舊債務仍不消滅 | 分期協議不履行,原債務照樣存在,這是第四條的法理基礎 |
| 民法第 129 條 | 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 | 債務人在協議書上承認欠款,時效中斷 |
| 民法第 137 條 |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 簽了協議之後,15 年時效從頭再算 |
| 民法第 755 條 |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已同意延期外不負保證責任 | 有保證人的債務改分期,一定要保證人同意,否則保證會失效 |
| 民法第 205 條 |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無效 | 分期期間若計息,利率同樣不得超過 16% |
| 民法第 233 條 | 金錢債務遲延,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 某一期遲延時,可請求遲延利息,未約定則為年息 5% |
| 民法第 252 條 |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 分期協議如加違約金,過高會被法院酌減 |
市場現況方面,分期協商在台灣是非常普遍的債務處理方式。實務上常見的爭議點有三個:第一,協議書上「尚欠金額」與原借據對不起來,債務人事後主張已經還過的部分沒被扣掉;第二,債務人繳了幾期之後又停繳,債權人才發現協議書沒寫期限利益喪失條款,只能一期一期分別催討;第三,債權人同意分期後沒有通知保證人,保證人依民法第 755 條主張免責,債權人等於失去擔保。這三個問題,範本的第一、三、四條各自對應,填寫時把重點放在數字對得上、條款不刪減、保證人簽名補上,就能避免大部分糾紛。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當事人
範本抬頭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兩者都要寫全名與身分證字號,債務人建議加上戶籍地址與聯絡電話,因為分期期間長達數月甚至數年,中途聯絡不上是很常見的問題。如果原債務有保證人,建議在抬頭再加一行「保證人:」並請保證人一併簽名,理由見第四條。公司債務則寫公司全名、統一編號,並由負責人簽名蓋章。
常見寫錯:只寫債權人與債務人,保證人漏掉。改法:抬頭增列保證人,或另附保證人同意書。
一、債務確認
這是整份文件的地基:原債務總額、已清償金額、尚欠金額三個數字,前兩個相減必須等於第三個,簽之前雙方各自算一遍。原債務總額建議註明來源,例如「依民國 114 年 6 月 1 日借據所載本金新台幣壹佰萬元整」;已清償金額建議附上還款紀錄,例如「債務人已於民國 114 年 12 月前分三次匯款清償新台幣貳拾萬元整」。尚欠金額如果包含利息或遲延利息,要分開列出本金與利息,不要混在一起寫一個數字,否則之後計算每期金額時會出現爭議。
這一條也是債務人的「承認」,依民法第 129 條會中斷時效,所以債權人尤其要確保債務人在這條確認的金額是完整的,漏寫的部分日後主張會比較困難。
常見寫錯:「尚欠新台幣八十萬元」,沒寫原債務多少、還了多少。改法:三個數字都填,並註明原債務依據與還款紀錄。
二、還款方式
範本要求填:起始年月、期數、每期金額、每月幾號前匯入指定帳戶。四個空格全部填滿,期數乘以每期金額要等於第一條的尚欠金額(有利息就加上利息總額),不要出現尾差;如果除不盡,最後一期寫「餘額」並寫明實際金額。範本寫「匯入指定帳戶」但沒有預留帳戶欄位,務必在這條補上「債權人○○銀行○○分行帳號○○○○」,否則債務人可以主張不知道匯到哪裡、不算遲延。
分期期間要不要計息,範本沒寫,代表預設不計息。如果債權人希望計息,要另加一句「尚欠本金自民國○年○月○日起按年息○%計息,利息隨各期本金一併給付」,利率不能超過 16%。同時建議加上「債務人得隨時提前清償全部或一部,債權人不得拒絕」,這對雙方都有好處。
常見寫錯:「每月還一些,還到還完為止」。改法:「自民國 115 年 4 月起分 20 期,每期新台幣肆萬元整,於每月 10 日前匯入債權人○○銀行帳號○○○」。
三、期限利益喪失
「債務人有一期未依約給付者,其餘各期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一次請求」,這是債權人最重要的保護條款,千萬不要因為債務人要求就刪掉。沒有這條,債務人只要一期不繳,債權人只能就那一期請求,其他期還沒到期,等於被迫陪對方拖到最後。
實務上常見兩種調整:一是加寬限,例如「一期未給付經債權人催告後七日內仍未給付者」,給債務人一次補救機會,這對願意善意履行的債務人比較公平,也讓債權人在起訴時更站得住腳;二是加遲延利息,「全部到期後之未清償餘額按年息○%計付遲延利息」。這兩種都可以,但不要改成「經雙方協商後」之類模糊的字眼,那會讓條款失去效力。
常見寫錯:「債務人逾期未繳,雙方另行協商處理」。改法:保留範本原句,最多加上「經催告七日內仍未給付」的寬限。
四、原債權不受影響
「本協議僅變更履行方式,原債權債務關係及擔保繼續存在」對應民法第 320 條,意思是分期協議不是「以新債換舊債」,原借據、原本票、原抵押或保證都還在。這一句對債權人的意義是: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分期協議,債權人可以回頭拿原借據或本票追討,不必只依協議書。
但這裡有一個很多人忽略的陷阱:「擔保繼續存在」對保證人並不當然有效。依民法第 755 條,定有期限的債務如果債權人同意延期,保證人除非同意延期,否則免責。所以有保證人的債務,這一條後面一定要加「保證人○○○同意本協議之分期約定,並繼續負保證責任」,並由保證人簽名。抵押權則不受影響,但如果分期期程超過原本的抵押權存續期間,建議去地政事務所辦理變更登記。
另外建議在這一條補一句「債權人於債務人依本協議按期給付期間,不得就原債權聲請強制執行或提起訴訟」,這是債務人最在意的保障,寫出來雙方都安心。
常見寫錯:協議書寫「原借據作廢,以本協議為準」。改法:保留範本原句,原債權與擔保繼續存在;想要讓債務人安心,加上「按期給付期間債權人不得聲請強制執行」。
簽名欄
範本兩個簽名欄直接標示「債權人」與「債務人簽名」。有保證人時要加第三個簽名欄。範本沒有預留簽署日期欄位,簽名旁務必加填日期,因為第二條的起始月與第三條的期限利益喪失都以此為基準。債務人簽名建議親筆並加註身分證字號,這份文件將來可能成為支付命令或訴訟的主要證據。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 常見寫法 | 會出什麼問題 | 建議改成 |
|---|---|---|
| 三個金額對不上(原債務減已清償不等於尚欠) | 債務人事後主張數字錯誤,整份協議的基礎動搖 | 簽前雙方各自計算一次,並註明原債務依據與還款紀錄 |
| 期數乘每期金額不等於尚欠金額 | 最後一期爭議,或債權人少收 | 最後一期寫「餘額」並註明實際數字 |
| 沒寫匯款帳戶 | 債務人主張不知道匯到哪裡、不構成遲延 | 補上銀行、分行、帳號 |
| 刪掉期限利益喪失條款 | 一期不繳只能追那一期,其餘要等到期 | 保留原句,最多加七日寬限 |
| 保證人沒簽名 | 依民法第 755 條保證人可主張免責 | 保證人在協議書上加簽同意 |
| 寫「原借據作廢」 | 原債權與本票、抵押的保障一起消失 | 保留「原債權債務關係及擔保繼續存在」 |
| 分期利率寫月息 2 分 | 換算年息 24%,超過 16% 部分無效 | 換算成年息並不超過 16% |
簽署與保存實務
分期還款協議書不需要見證人,雙方親簽即可,公司則蓋大小章。份數一式兩份(有保證人則三份),各執一份。債權人這份要保存到全部期數繳清、並出具 債務清償證明書 為止;債務人這份則要與每一期的匯款紀錄一起保存,因為每期匯款紀錄就是履約證明。時效方面,債務人簽署協議書承認債務後,依民法第 129 條與第 137 條時效重新起算,債權人不必擔心原借據的時效問題,但仍應在最後一期到期後 15 年內主張。
如果債權人希望多一層保障,可以在簽協議時要求債務人就尚欠金額簽發本票,或到公證人處辦理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公證法第 13 條),這樣債務人跳票時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必重新起訴。這兩種都是選配,不影響協議書本身的效力。
線上簽署的效力:依 2024 年修正的電子簽章法第 4 條,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符合法定要件者,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分期協議常常是債務人已經搬家或人在外地時才談成,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各自在手機上簽,簽完各拿 PDF 與簽署證明,不必為了一份文件約三方碰面。
常見問題 Q&A
Q:簽了協議書原本的借據還有效嗎?A:有效。範本第四條明文寫原債權債務關係及擔保繼續存在,分期協議只是改變履行方式。債務人按期繳清後,債權人應出具清償證明並返還借據正本;債務人如果跳票,債權人可以同時依協議書與原借據追討。
Q:可以約定減免部分金額嗎?A:可以,但要寫清楚。例如「債務人如依本協議按期清償完畢,債權人同意免除剩餘利息新台幣○元」,把減免條件(按期繳清)與減免範圍(利息或部分本金)寫明。如果債務人中途違約,減免條件不成就,債權人可以請求全額,這一點也建議寫出來。
Q:債務人繳了幾期又停了,我要從哪一步開始?A:先依協議書第三條寄催告函,通知對方期限利益已喪失、全部餘額到期,並限期給付。逾期未付就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金額是全部未繳餘額加遲延利息。如果當初有簽本票或辦公證,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Q:分期期間可以收利息嗎?A:可以,但範本預設不計息,要計息必須在第二條明文約定利率,且年息不得超過 16%。實務上很多債權人為了讓債務人願意履約,分期期間不計息或只計低利,把重點放在確實收回本金。
Q:債務人要求把每期金額寫低一點,多分幾期,我該答應嗎?A:評估對方的實際收入再決定。期數太長,債權人的風險是時間拉長、對方變數增加;期數太短,對方繳不出來反而更快違約。實務上常見的折衷是「前期較低、後期較高」或「每半年檢視一次」,但不管怎麼設計,每期金額與日期都要寫成確定數字。
Q:對方是公司,負責人要不要個人簽名?A:如果原債務只有公司負責,協議書由公司蓋章即可,負責人以公司代表人身分簽名。但如果你希望負責人個人也負責,要另外請他以個人身分簽保證書,光在協議書上簽名不會自動變成保證人。
相關範本
- 借據:分期協議的原始債務多半來自借據,第一條的原債務總額要對應借據金額。
- 催告函:債務人逾期時先正式催告,對方願意分期再簽協議;某一期跳票後也要先催告再追討全部。
- 債務清償證明書:最後一期繳清後由債權人出具,並返還借據正本。
- 保證書:原債務有保證人時,保證人必須同意分期,否則依民法第 755 條免責。
- 和解書:雙方對欠款金額本身還有爭執時,先用和解書確定金額,再談分期。
- 分期付款買賣契約:買賣一開始就約定分期付款時使用,與事後的債務分期不同。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318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318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320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320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129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29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137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37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755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755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205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205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233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233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252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252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證法第 13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10&flno=13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37&flno=4
- 數位發展部 電子簽章法新制與產業新興應用場景:https://moda.gov.tw/press/multimedia/blog/12792
常見問題
簽了協議書原本的借據還有效嗎?
有效。分期協議是變更履行方式,原債權債務關係仍存在,除非明確約定消滅。
可以約定減免部分金額嗎?
可以。雙方合意減免的部分屬和解,應在協議中明確寫出減免金額。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