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保密
保密協議書範本
填雙方名稱,寄出連結請對方簽,對方不用註冊帳號
什麼時候會用到
填雙方名稱,寄出連結請對方簽,對方不用註冊帳號
- 找外包、找供應商,在報價或提案前要先保護雙方資訊
- 面談合作對象,要交換數據或客戶名單
- 委外開發前,要先確認原始碼與技術文件的使用範圍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機密資訊要「定義」,不能只寫「所有資訊」
寫得太寬,法院可能認定範圍不明確而難以執行。列出實際會交換的類型(技術文件、客戶名單、報價結構、成本資料),再加一句概括。
除外情形最常被漏掉
沒有除外條款,接收方連「本來就知道的事」都可能被主張違約。四種標準除外:已公開、事前已知、自第三人合法取得、獨立開發。
保密期間要跟營業秘密分開寫
一般機密資訊寫「合作終止後五年」是常見做法;但屬營業秘密者,應約定在其喪失營業秘密性質前持續有效,不受期間限制。
要約定資料返還或銷毀
只寫「不得洩漏」而沒寫「合作結束後怎麼處理」,對方留著資料完全合法。加上返還/銷毀期限與書面確認。
寫明「本協議不構成授權」
沒有這句,對方可能主張你揭露資訊等於默示同意他使用。
保密協議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保密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甲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因業務往來而互相提供資訊,為保護雙方於合作中知悉之機密資訊,特訂立本協議,條款如下:
第一條 機密資訊之定義
本協議所稱機密資訊,指一方因本合作提供或使他方知悉之非公開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文件、原始碼、產品規格、營運數據、客戶名單、報價結構、成本資料及商業計畫。
前項資訊不論以書面、電子或口頭形式揭露,經揭露方表明為機密,或依其性質可合理認定為機密者,均屬之。
第二條 除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屬機密資訊:
揭露時已為公眾所知,或非因接收方違約而成為公眾所知。
接收方於揭露前已合法知悉,且有書面紀錄可證。
接收方自有權揭露之第三人合法取得,且該第三人不負保密義務。
接收方未使用機密資訊而獨立開發取得。
第三條 保密義務
接收方應以不低於保護自身同等機密資訊之注意程度保管機密資訊,且不低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接收方僅得為本合作目的使用機密資訊,並僅得使因執行本合作所必要之員工、顧問或協力廠商知悉;接收方應使其負擔不低於本協議之保密義務,並就其行為負責。
接收方知悉機密資訊遭洩漏或不當使用時,應立即通知揭露方,並配合採取必要措施。
第四條 保密期間
本協議之保密義務自簽署之日起算,於合作關係終止後五年內持續有效。屬營業秘密者,於其喪失營業秘密性質前,保密義務不因期間屆滿而消滅。
第五條 資料返還與銷毀
合作關係終止或經揭露方請求時,接收方應於十四日內返還或銷毀全部機密資訊及其重製物,並以書面確認。但依法令應保存者,得於保存期間內留存,並繼續負保密義務。
第六條 無授權
本協議不構成任何智慧財產權之授權、讓與或默示同意。機密資訊之權利仍歸揭露方所有。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方違反本協議致他方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揭露方並得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
第八條 準據法與管轄
本協議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因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 其他
本協議之修改應經雙方書面同意。本協議部分條款無效者,不影響其餘條款之效力。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常見問題
保密協議一定要雙方都簽才有效嗎?
是。保密協議是契約,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單方簽名的版本對另一方沒有拘束力。這份範本是互相保密(雙向),雙方都受拘束。
電子簽名的保密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有。依《電子簽章法》,經當事人同意後以電子簽章完成的文件,與紙本簽名具同等效力。秒簽會一併保存簽署時間、IP 與裝置資訊作為稽核紀錄。
對方需要註冊帳號嗎?
不用。你寄出的是一條專屬連結,對方點開就能在手機或電腦上簽,簽完雙方都會收到 PDF 與簽署證明。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