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委外
內容製作委託契約範本
委託撰稿、影片或社群內容製作
什麼時候會用到
內容製作的交付標準比實體工程難定義,所以規格、篇幅、修改次數與著作權移轉時點要寫得特別清楚。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規格要量化
字數、片長、張數、解析度——能寫數字的都寫數字。
素材提供責任
客戶不給素材導致延誤,期程要能順延。
授權範圍與期間
買斷還是授權使用、用多久、能不能改作,價差很大。
內容製作委託契約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內容製作委託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委託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
製作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製作方)
一、製作內容與規格
類型:__________ 數量:__ 規格:__________(字數/片長/解析度)
二、素材與期程
委託人應於民國___年__月__日前提供必要素材。因未提供或未於期限內確認致延誤者,交付日順延相同日數。
三、報酬
總額新台幣______元整。簽約付__%,交付驗收後付__%。
四、修改次數
含__次修改;超出部分每次新台幣____元整。推翻已確認之方向者另行議價。
五、權利歸屬
□ 著作財產權於付清報酬後讓與委託人 □ 製作方保留著作權,授權委託人於____範圍內使用__年
六、作品集
製作方□ 得 □ 不得將本案成果用於作品集展示。
內容製作委託契約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內容製作委託契約用在「請人做內容」:部落格文章、產品文案、電子報、社群貼文、短影音、YouTube 影片、Podcast 腳本、電子書都算。它跟設計委託契約的差別在於內容製作的交付標準更難定義——一張 logo 好不好看有主觀成分,但至少有尺寸與格式;一篇文章好不好,連字數都可能被說「太多」或「太少」。所以這份範本把「規格量化」放在第一條,把「素材由誰提供」放在第二條,把「權利是讓與還是授權」做成勾選。
如果內容是攝影作品為主,攝影委託契約在交付張數、修圖範圍、原始檔上寫得更細;如果是不特定類型的個人接案,自由接案合作契約書通用性更高;如果是長期按月供稿、沒有單一結案點,用服務委任契約書加上每月交付數量。
這份範本是「一般實務版本」,特別之處是第五條提供兩種權利模式:著作財產權讓與(委託人買斷)或製作方保留著作權、授權委託人在特定範圍與年限內使用。這在內容產業很重要,因為很多創作者不願意賣斷,而很多委託人其實也只需要「在自己的官網用三年」。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 相關法條 | 條文重點 | 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
|---|---|---|
| 著作權法第 5 條 | 著作種類包含語文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等 | 文章屬語文著作,影片屬視聽著作,Podcast 屬錄音著作,都受保護 |
| 著作權法第 12 條 | 出資聘請完成的著作,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依約定,未約定歸受聘人,出資人得利用 | 第五條沒勾任何一項,權利留在製作方,委託人只有出資目的內的利用權 |
| 著作權法第 36 條 |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讓與範圍依約定,約定不明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勾「讓與」時要寫清楚讓與全部著作財產權 |
| 著作權法第 37 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授權地域、時間、內容、方法依約定;約定不明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 勾「授權」時範圍與年限要填滿,沒填的部分等於沒授權 |
| 著作權法第 16 條、第 21 條 | 著作人有姓名表示權;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 | 買斷也只能買著作財產權,製作方是否署名可以另約定「不行使」 |
| 著作權法第 17 條 | 著作人有禁止他人歪曲、割裂、竄改致損害名譽的權利 | 委託人大幅改稿後仍掛製作方名字,可能侵害這條 |
| 民法第 490 條 | 承攬人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定作人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 | 內容製作是承攬,交付才是報酬的對價 |
| 民法第 507 條 | 定作人不為必要協力行為,承攬人得催告並得解約 | 範本第二條素材未提供則交付日順延的法理基礎 |
|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 | 事業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廣告表示;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仍薦證者負連帶責任 | 業配或推薦型內容,製作方對內容真實性要留意 |
市場面上,內容製作是自由工作者最密集的領域之一。主計總處 114 年人力運用調查顯示非典型工作者 79.9 萬人、占就業 6.86%,這還不含以自營身分接案的寫手、剪輯師與創作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著作權常見問題中指出,出資請外部人員完成作品時,受聘人原則上享有著作財產權,「當事人得透過契約約定予以認定」——這句話對內容產業尤其重要,因為委託人常常以為「我付錢了所以是我的」,而法律的預設剛好相反。
實務上內容製作的糾紛集中在四件事:規格不明(「一篇文章」到底幾字)、無限修改、著作權模糊(委託人拿去改作、轉賣、授權第三方)、素材責任(委託人給的圖片或資料本身侵權)。範本第一、四、五條直接對應前三件,第四件要靠第二條的填寫。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當事人
「委託人」與「製作方」。委託人若是公司,寫登記全名與統編;製作方寫本名,工作室名稱可括號註明。若製作方是團隊(例如影片有導演、剪輯、配音),由簽約的人對全部成果負責,團隊內部的著作權歸屬要先講好,否則製作方自己可能都沒有完整權利可以讓與或授權。
一、製作內容與規格
範本三個空格:類型、數量、規格(字數/片長/解析度)。這一條要做到「用數字描述」,因為內容的品質很主觀,但數量與規格可以客觀。
文字類:類型(部落格文章、產品文案、電子報)、數量(篇數)、字數範圍(例如 1,200 至 1,500 字)、語言、格式(Word、Google 文件、直接上稿 CMS)、是否含標題方案與配圖建議。影片類:片長範圍、解析度(1080p、4K)、直式或橫式、是否含字幕、配樂來源、交付格式(MP4、原始專案檔)。社群類:平台、篇數、每篇字數、是否含圖片或影片、是否含 hashtag 建議。
也要寫「不包含」:不含攝影、不含廣告投放、不含 SEO 關鍵字研究、不含逐字稿。
錯誤寫法:「撰寫產品介紹文章」。改法:「產品介紹文章 4 篇,每篇 1,200 至 1,500 字,繁體中文,含 3 個標題方案與 2 張圖片建議,交付 Google 文件;不含攝影與上稿。」
二、素材與期程
範本規定委託人應於某日前提供必要素材,未提供或未於期限內確認致延誤者,交付日順延相同日數。內容製作幾乎都需要委託人提供東西:產品資訊、品牌語調、參考資料、logo、既有照片。這一條要把「哪些素材、什麼時候給」寫具體。
建議加一句素材責任:「委託人保證所提供之素材(含文字、圖片、影音)有權使用且不侵害第三人權利,因素材所生之侵權責任由委託人負擔」。這對製作方很重要,因為文章配圖若是委託人給的盜圖,被告的可能是刊登的人也可能是製作的人。民法第 496 條規定因定作人所供材料或指示而生的瑕疵,定作人無瑕疵擔保請求權,但這條只處理雙方之間的關係,對第三人的責任還是要靠契約約定。
範本沒有製作方的交付日,只有「交付日順延」,所以要在這一條或第一條補上交付日,例如「製作方應於 115 年 4 月 30 日前交付初稿」。
錯誤寫法:「委託人提供相關資料」。改法:「委託人應於 3 月 10 日前提供產品規格表、品牌 logo 向量檔、既有產品照片 10 張;未提供者交付日順延相同日數。」
三、報酬
範本結構:總額、簽約付比例、交付驗收後付比例。內容製作的訂金常見 30% 到 50%。範本沒有付款期限與驗收期限,建議加「製作方交付後委託人應於 7 日內確認,逾期未表示意見視為驗收通過;尾款於驗收通過後 14 日內給付」。沒有驗收期限,「交付驗收後付」會變成委託人不回覆就不用付。
製作方若是個人無法開發票,委託人付款時通常會依所得稅法辦理扣繳,加註「製作方為個人者,委託人依法辦理扣繳後給付淨額」。
四、修改次數
範本規定含若干次修改,超出每次另計,推翻已確認方向者另行議價。內容製作的「修改」邊界比設計更模糊,因為改一個句子跟改整篇架構都叫修改。建議定義「一次修改指委託人於單次回覆中彙整之全部意見,且不改變已確認之主題、架構與篇幅」;「方向性變更」則包括「更換主題、調整篇幅超過 20%、改變目標受眾或語調」。
錯誤寫法:「修改至委託人滿意」。改法:「含 2 次修改,每次為委託人單次彙整意見;第 3 次起每次新台幣 1,000 元;更換主題或篇幅調整逾 20% 者另行報價。」
五、權利歸屬
範本提供兩個勾選:著作財產權於付清報酬後讓與委託人;或製作方保留著作權,授權委託人於某範圍內使用若干年。這是這份範本最有價值的設計,一定要勾其中一個,兩個都不勾的後果是依著作權法第 12 條歸製作方,委託人只有出資目的內的利用權,範圍會吵。
勾「讓與」:委託人買斷,之後可以改作、轉授權、用在任何地方。製作方要注意讓與後自己也不能再把同一篇文章賣給別人,報酬要反映這一點。依著作權法第 21 條,著作人格權不能讓與,所以製作方仍有姓名表示權;若委託人希望不掛名(常見於代筆),可以加「製作方同意不於成果上表示姓名,並同意委託人以自己名義發表」。
勾「授權」:範圍要填滿——地域(台灣或全球)、媒介(官網、社群、印刷品、廣告)、是否可改作、是否可再授權第三方、年限。著作權法第 37 條規定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所以漏寫的用途等於不能用。例如「授權委託人於其官網、Facebook、Instagram 使用 3 年,得為排版需要進行不改變內容之調整,不得轉授權第三人」。
業配或推薦型內容還要留意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內容若對商品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廣告主要負責,薦證者在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情況下也負連帶責任。製作方建議加「委託人提供之產品資訊與宣稱由委託人負責其真實性」。
六、作品集
範本勾選製作方得或不得將成果用於作品集展示。內容創作者的作品集就是下一個案子的敲門磚,多數會要求「得」;委託人若是代筆(不希望外界知道是別人寫的)會要求「不得」。折衷做法是「得於委託人公開發表後,以不揭露委託關係之方式列入作品集」。
簽名欄
個人簽名即可,公司蓋章或代表人簽名。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 常見寫法 | 會出什麼問題 | 建議改成 |
|---|---|---|
| 「撰寫文章數篇」 | 篇數、字數、格式都沒有,驗收無從進行 | 篇數、字數範圍、語言、格式、不包含項目 |
| 沒寫素材提供日 | 委託人拖素材,製作方卻要負遲延責任 | 列素材清單與期限,未提供則順延 |
| 沒寫素材責任 | 委託人給的圖片侵權,製作方一起被告 | 委託人保證素材有權使用並負侵權責任 |
| 「修改至滿意」 | 無上限,案子結不了 | 含 2 次,定義一次修改,方向性變更另議 |
| 第五條兩個都不勾 | 依著作權法第 12 條歸製作方,委託人只有模糊的利用權 | 一定勾一個,授權要填範圍與年限 |
| 授權只寫「授權委託人使用」 | 依著作權法第 37 條,沒寫的用途推定未授權 | 寫地域、媒介、改作、再授權、年限 |
| 業配內容沒處理真實性責任 |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薦證者連帶責任 | 委託人對產品宣稱的真實性負責 |
簽署與保存實務
內容製作契約不需要見證人或公證,雙方簽名即成立。範本一式兩份。每次交付與修改往返建議用 email 或簽署平台留下時間紀錄,因為修改次數與方向性變更的爭議最後都要靠這些紀錄。
保存年限建議至少到結案後 5 年,著作權相關紀錄建議永久保存。授權模式下尤其重要:授權 3 年到期後,委託人若繼續使用就是侵權,製作方需要合約證明授權範圍與起算日;委託人也需要合約證明自己在期限內是合法使用。
線上簽署的效力:電子簽章法 113 年 5 月修正後,第 4 條明定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委託人手機就能簽,雙方各拿 PDF 與簽署證明,之後的驗收確認也可以用同一平台留時間戳。
常見問題 Q&A
Q:客戶要求無限修改怎麼辦?A:範本第四條就是為此設計:含若干次修改,超出另計,推翻方向另議。關鍵在定義「一次修改」與「方向性變更」,並在每個階段取得書面確認(主題確認、大綱確認、初稿確認)。有了確認紀錄,客戶推翻已確認的東西時就明確屬於方向性變更。若客戶堅持「修到滿意」,代表他還沒想清楚要什麼,建議先做一份大綱或分鏡讓他確認再動工。
Q:寫好的文章可以放作品集嗎?A:看第六條怎麼勾。勾「得」就可以,但若第五條是讓與模式,著作財產權已經是委託人的,製作方放作品集是基於契約的允許而非自己的權利,所以要遵守約定的方式(例如不揭露委託關係、只放節錄)。代筆案通常會勾「不得」,製作方可以要求提高報酬作為補償。
Q:買斷跟授權差在哪?我該選哪個?A:買斷(讓與著作財產權)後委託人可以改作、轉授權、用在任何地方、無限期;製作方不能再把同一內容賣給別人。授權則是製作方保留權利,委託人只能在約定的地域、媒介、年限內使用。委託人若只是要在自己官網與社群發布,授權模式通常比較便宜;若要做成書、授權給經銷商、翻譯成外語版,就該買斷。製作方則相反:買斷要收更高的價格。
Q:客戶拿我寫的文章大改之後還掛我的名字,可以嗎?A:著作權法第 17 條規定著作人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等方式改變著作致損害名譽的權利,這是著作人格權,不因讓與或授權而消滅。若改動後的內容跟你的原意差很多、影響你的專業形象,可以要求拿掉署名或回復原文。實務上建議在契約加「委託人為排版或事實更正之修改不在此限,其他實質修改應於發表前通知製作方」。
Q:業配文章的產品宣稱如果不實,製作方要負責嗎?A: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規定廣告主對虛偽不實的廣告負責;廣告薦證者(在廣告中反映自己意見或體驗的人)若明知或可得而知仍薦證,負連帶責任。純代筆、不以自己名義發表的製作方通常不是薦證者;以自己帳號發表的創作者則是。但同條也規定廣告代理業明知或可得而知仍製作引人錯誤的廣告時,要與廣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替品牌製作廣告內容的製作方不能完全置身事外。無論哪種,建議在第二條加「委託人對所提供之產品資訊與宣稱負真實性責任」,並避免寫自己無法查證的療效或功效。
Q:影片裡用的音樂與素材誰負責授權?A:要寫進第一條或第二條。製作方自己選用的配樂、字型、圖庫素材,由製作方確保已取得可供委託人使用的授權,或在交付時列明需委託人自行購買授權的項目;委託人提供的素材由委託人負責。音樂授權要特別注意「授權給製作方」跟「授權給委託人在其平台播放」可能是兩回事,建議直接以委託人名義購買授權。
相關範本
- 設計委託契約:視覺設計為主的案件,修改與著作權條款結構相近。
- 攝影委託契約:拍攝為主的案件,處理交付張數、修圖、原始檔與改期。
- 自由接案合作契約書:不特定類型的個人接案,條款通用。
- 服務委任契約書:長期按月供稿或代操,沒有單一結案點。
- 著作授權同意書:既有內容(非新製作)要授權他人使用時。
- 肖像權使用同意書:影片或照片內容有拍到人,要另取得被拍者同意。
- 保密協議書:內容涉及未發表產品或商業機密時另簽。
- 翻譯委託書:稿件需要譯成外語、或要翻譯外文素材再改寫時,翻譯的驗收與版權歸屬用它另簽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著作權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著作權法第 12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12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著作權法第 17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17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著作權法第 36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36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著作權法第 37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37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50002&flno=21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490 條至第 514 條(承攬):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B0000001&norge=490-514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電子簽章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37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著作權常見問題:https://www.tipo.gov.tw/tw/tipo1/815-1213.html
- 行政院主計總處 114 年人力運用調查統計結果:https://www.dgbas.gov.tw/News_Content.aspx?n=3602&s=235976
常見問題
客戶要求無限修改怎麼辦?
契約寫明包含次數與超出後的計價,是唯一有效的方式。
寫好的文章可以放作品集嗎?
要在契約約定。涉及客戶未公開資訊者應另外取得同意。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