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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委外

內容製作委託契約範本

委託撰稿、影片或社群內容製作

什麼時候會用到

內容製作的交付標準比實體工程難定義,所以規格、篇幅、修改次數與著作權移轉時點要寫得特別清楚。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規格要量化

字數、片長、張數、解析度——能寫數字的都寫數字。

素材提供責任

客戶不給素材導致延誤,期程要能順延。

授權範圍與期間

買斷還是授權使用、用多久、能不能改作,價差很大。

內容製作委託契約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內容製作委託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委託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

製作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製作方)

一、製作內容與規格

類型:__________ 數量:__ 規格:__________(字數/片長/解析度)

二、素材與期程

委託人應於民國___年__月__日前提供必要素材。因未提供或未於期限內確認致延誤者,交付日順延相同日數。

三、報酬

總額新台幣______元整。簽約付__%,交付驗收後付__%。

四、修改次數

含__次修改;超出部分每次新台幣____元整。推翻已確認之方向者另行議價。

五、權利歸屬

□ 著作財產權於付清報酬後讓與委託人 □ 製作方保留著作權,授權委託人於____範圍內使用__年

六、作品集

製作方□ 得 □ 不得將本案成果用於作品集展示。

委託人簽名(尚未簽名)
製作方簽名(尚未簽名)

內容製作委託契約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內容製作委託契約用在「請人做內容」:部落格文章、產品文案、電子報、社群貼文、短影音、YouTube 影片、Podcast 腳本、電子書都算。它跟設計委託契約的差別在於內容製作的交付標準更難定義——一張 logo 好不好看有主觀成分,但至少有尺寸與格式;一篇文章好不好,連字數都可能被說「太多」或「太少」。所以這份範本把「規格量化」放在第一條,把「素材由誰提供」放在第二條,把「權利是讓與還是授權」做成勾選。

如果內容是攝影作品為主,攝影委託契約在交付張數、修圖範圍、原始檔上寫得更細;如果是不特定類型的個人接案,自由接案合作契約書通用性更高;如果是長期按月供稿、沒有單一結案點,用服務委任契約書加上每月交付數量。

這份範本是「一般實務版本」,特別之處是第五條提供兩種權利模式:著作財產權讓與(委託人買斷)或製作方保留著作權、授權委託人在特定範圍與年限內使用。這在內容產業很重要,因為很多創作者不願意賣斷,而很多委託人其實也只需要「在自己的官網用三年」。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相關法條條文重點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著作權法第 5 條著作種類包含語文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等文章屬語文著作,影片屬視聽著作,Podcast 屬錄音著作,都受保護
著作權法第 12 條出資聘請完成的著作,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依約定,未約定歸受聘人,出資人得利用第五條沒勾任何一項,權利留在製作方,委託人只有出資目的內的利用權
著作權法第 36 條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讓與範圍依約定,約定不明部分推定為未讓與勾「讓與」時要寫清楚讓與全部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法第 37 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授權地域、時間、內容、方法依約定;約定不明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勾「授權」時範圍與年限要填滿,沒填的部分等於沒授權
著作權法第 16 條、第 21 條著作人有姓名表示權;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買斷也只能買著作財產權,製作方是否署名可以另約定「不行使」
著作權法第 17 條著作人有禁止他人歪曲、割裂、竄改致損害名譽的權利委託人大幅改稿後仍掛製作方名字,可能侵害這條
民法第 490 條承攬人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定作人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內容製作是承攬,交付才是報酬的對價
民法第 507 條定作人不為必要協力行為,承攬人得催告並得解約範本第二條素材未提供則交付日順延的法理基礎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事業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廣告表示;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仍薦證者負連帶責任業配或推薦型內容,製作方對內容真實性要留意

市場面上,內容製作是自由工作者最密集的領域之一。主計總處 114 年人力運用調查顯示非典型工作者 79.9 萬人、占就業 6.86%,這還不含以自營身分接案的寫手、剪輯師與創作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著作權常見問題中指出,出資請外部人員完成作品時,受聘人原則上享有著作財產權,「當事人得透過契約約定予以認定」——這句話對內容產業尤其重要,因為委託人常常以為「我付錢了所以是我的」,而法律的預設剛好相反。

實務上內容製作的糾紛集中在四件事:規格不明(「一篇文章」到底幾字)、無限修改、著作權模糊(委託人拿去改作、轉賣、授權第三方)、素材責任(委託人給的圖片或資料本身侵權)。範本第一、四、五條直接對應前三件,第四件要靠第二條的填寫。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當事人

「委託人」與「製作方」。委託人若是公司,寫登記全名與統編;製作方寫本名,工作室名稱可括號註明。若製作方是團隊(例如影片有導演、剪輯、配音),由簽約的人對全部成果負責,團隊內部的著作權歸屬要先講好,否則製作方自己可能都沒有完整權利可以讓與或授權。

一、製作內容與規格

範本三個空格:類型、數量、規格(字數/片長/解析度)。這一條要做到「用數字描述」,因為內容的品質很主觀,但數量與規格可以客觀。

文字類:類型(部落格文章、產品文案、電子報)、數量(篇數)、字數範圍(例如 1,200 至 1,500 字)、語言、格式(Word、Google 文件、直接上稿 CMS)、是否含標題方案與配圖建議。影片類:片長範圍、解析度(1080p、4K)、直式或橫式、是否含字幕、配樂來源、交付格式(MP4、原始專案檔)。社群類:平台、篇數、每篇字數、是否含圖片或影片、是否含 hashtag 建議。

也要寫「不包含」:不含攝影、不含廣告投放、不含 SEO 關鍵字研究、不含逐字稿。

錯誤寫法:「撰寫產品介紹文章」。改法:「產品介紹文章 4 篇,每篇 1,200 至 1,500 字,繁體中文,含 3 個標題方案與 2 張圖片建議,交付 Google 文件;不含攝影與上稿。」

二、素材與期程

範本規定委託人應於某日前提供必要素材,未提供或未於期限內確認致延誤者,交付日順延相同日數。內容製作幾乎都需要委託人提供東西:產品資訊、品牌語調、參考資料、logo、既有照片。這一條要把「哪些素材、什麼時候給」寫具體。

建議加一句素材責任:「委託人保證所提供之素材(含文字、圖片、影音)有權使用且不侵害第三人權利,因素材所生之侵權責任由委託人負擔」。這對製作方很重要,因為文章配圖若是委託人給的盜圖,被告的可能是刊登的人也可能是製作的人。民法第 496 條規定因定作人所供材料或指示而生的瑕疵,定作人無瑕疵擔保請求權,但這條只處理雙方之間的關係,對第三人的責任還是要靠契約約定。

範本沒有製作方的交付日,只有「交付日順延」,所以要在這一條或第一條補上交付日,例如「製作方應於 115 年 4 月 30 日前交付初稿」。

錯誤寫法:「委託人提供相關資料」。改法:「委託人應於 3 月 10 日前提供產品規格表、品牌 logo 向量檔、既有產品照片 10 張;未提供者交付日順延相同日數。」

三、報酬

範本結構:總額、簽約付比例、交付驗收後付比例。內容製作的訂金常見 30% 到 50%。範本沒有付款期限與驗收期限,建議加「製作方交付後委託人應於 7 日內確認,逾期未表示意見視為驗收通過;尾款於驗收通過後 14 日內給付」。沒有驗收期限,「交付驗收後付」會變成委託人不回覆就不用付。

製作方若是個人無法開發票,委託人付款時通常會依所得稅法辦理扣繳,加註「製作方為個人者,委託人依法辦理扣繳後給付淨額」。

四、修改次數

範本規定含若干次修改,超出每次另計,推翻已確認方向者另行議價。內容製作的「修改」邊界比設計更模糊,因為改一個句子跟改整篇架構都叫修改。建議定義「一次修改指委託人於單次回覆中彙整之全部意見,且不改變已確認之主題、架構與篇幅」;「方向性變更」則包括「更換主題、調整篇幅超過 20%、改變目標受眾或語調」。

錯誤寫法:「修改至委託人滿意」。改法:「含 2 次修改,每次為委託人單次彙整意見;第 3 次起每次新台幣 1,000 元;更換主題或篇幅調整逾 20% 者另行報價。」

五、權利歸屬

範本提供兩個勾選:著作財產權於付清報酬後讓與委託人;或製作方保留著作權,授權委託人於某範圍內使用若干年。這是這份範本最有價值的設計,一定要勾其中一個,兩個都不勾的後果是依著作權法第 12 條歸製作方,委託人只有出資目的內的利用權,範圍會吵。

勾「讓與」:委託人買斷,之後可以改作、轉授權、用在任何地方。製作方要注意讓與後自己也不能再把同一篇文章賣給別人,報酬要反映這一點。依著作權法第 21 條,著作人格權不能讓與,所以製作方仍有姓名表示權;若委託人希望不掛名(常見於代筆),可以加「製作方同意不於成果上表示姓名,並同意委託人以自己名義發表」。

勾「授權」:範圍要填滿——地域(台灣或全球)、媒介(官網、社群、印刷品、廣告)、是否可改作、是否可再授權第三方、年限。著作權法第 37 條規定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所以漏寫的用途等於不能用。例如「授權委託人於其官網、Facebook、Instagram 使用 3 年,得為排版需要進行不改變內容之調整,不得轉授權第三人」。

業配或推薦型內容還要留意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內容若對商品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廣告主要負責,薦證者在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情況下也負連帶責任。製作方建議加「委託人提供之產品資訊與宣稱由委託人負責其真實性」。

六、作品集

範本勾選製作方得或不得將成果用於作品集展示。內容創作者的作品集就是下一個案子的敲門磚,多數會要求「得」;委託人若是代筆(不希望外界知道是別人寫的)會要求「不得」。折衷做法是「得於委託人公開發表後,以不揭露委託關係之方式列入作品集」。

簽名欄

個人簽名即可,公司蓋章或代表人簽名。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常見寫法會出什麼問題建議改成
「撰寫文章數篇」篇數、字數、格式都沒有,驗收無從進行篇數、字數範圍、語言、格式、不包含項目
沒寫素材提供日委託人拖素材,製作方卻要負遲延責任列素材清單與期限,未提供則順延
沒寫素材責任委託人給的圖片侵權,製作方一起被告委託人保證素材有權使用並負侵權責任
「修改至滿意」無上限,案子結不了含 2 次,定義一次修改,方向性變更另議
第五條兩個都不勾依著作權法第 12 條歸製作方,委託人只有模糊的利用權一定勾一個,授權要填範圍與年限
授權只寫「授權委託人使用」依著作權法第 37 條,沒寫的用途推定未授權寫地域、媒介、改作、再授權、年限
業配內容沒處理真實性責任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薦證者連帶責任委託人對產品宣稱的真實性負責

簽署與保存實務

內容製作契約不需要見證人或公證,雙方簽名即成立。範本一式兩份。每次交付與修改往返建議用 email 或簽署平台留下時間紀錄,因為修改次數與方向性變更的爭議最後都要靠這些紀錄。

保存年限建議至少到結案後 5 年,著作權相關紀錄建議永久保存。授權模式下尤其重要:授權 3 年到期後,委託人若繼續使用就是侵權,製作方需要合約證明授權範圍與起算日;委託人也需要合約證明自己在期限內是合法使用。

線上簽署的效力:電子簽章法 113 年 5 月修正後,第 4 條明定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委託人手機就能簽,雙方各拿 PDF 與簽署證明,之後的驗收確認也可以用同一平台留時間戳。

常見問題 Q&A

Q:客戶要求無限修改怎麼辦?A:範本第四條就是為此設計:含若干次修改,超出另計,推翻方向另議。關鍵在定義「一次修改」與「方向性變更」,並在每個階段取得書面確認(主題確認、大綱確認、初稿確認)。有了確認紀錄,客戶推翻已確認的東西時就明確屬於方向性變更。若客戶堅持「修到滿意」,代表他還沒想清楚要什麼,建議先做一份大綱或分鏡讓他確認再動工。

Q:寫好的文章可以放作品集嗎?A:看第六條怎麼勾。勾「得」就可以,但若第五條是讓與模式,著作財產權已經是委託人的,製作方放作品集是基於契約的允許而非自己的權利,所以要遵守約定的方式(例如不揭露委託關係、只放節錄)。代筆案通常會勾「不得」,製作方可以要求提高報酬作為補償。

Q:買斷跟授權差在哪?我該選哪個?A:買斷(讓與著作財產權)後委託人可以改作、轉授權、用在任何地方、無限期;製作方不能再把同一內容賣給別人。授權則是製作方保留權利,委託人只能在約定的地域、媒介、年限內使用。委託人若只是要在自己官網與社群發布,授權模式通常比較便宜;若要做成書、授權給經銷商、翻譯成外語版,就該買斷。製作方則相反:買斷要收更高的價格。

Q:客戶拿我寫的文章大改之後還掛我的名字,可以嗎?A:著作權法第 17 條規定著作人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等方式改變著作致損害名譽的權利,這是著作人格權,不因讓與或授權而消滅。若改動後的內容跟你的原意差很多、影響你的專業形象,可以要求拿掉署名或回復原文。實務上建議在契約加「委託人為排版或事實更正之修改不在此限,其他實質修改應於發表前通知製作方」。

Q:業配文章的產品宣稱如果不實,製作方要負責嗎?A: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規定廣告主對虛偽不實的廣告負責;廣告薦證者(在廣告中反映自己意見或體驗的人)若明知或可得而知仍薦證,負連帶責任。純代筆、不以自己名義發表的製作方通常不是薦證者;以自己帳號發表的創作者則是。但同條也規定廣告代理業明知或可得而知仍製作引人錯誤的廣告時,要與廣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替品牌製作廣告內容的製作方不能完全置身事外。無論哪種,建議在第二條加「委託人對所提供之產品資訊與宣稱負真實性責任」,並避免寫自己無法查證的療效或功效。

Q:影片裡用的音樂與素材誰負責授權?A:要寫進第一條或第二條。製作方自己選用的配樂、字型、圖庫素材,由製作方確保已取得可供委託人使用的授權,或在交付時列明需委託人自行購買授權的項目;委託人提供的素材由委託人負責。音樂授權要特別注意「授權給製作方」跟「授權給委託人在其平台播放」可能是兩回事,建議直接以委託人名義購買授權。

相關範本

資料來源

常見問題

客戶要求無限修改怎麼辦?

契約寫明包含次數與超出後的計價,是唯一有效的方式。

寫好的文章可以放作品集嗎?

要在契約約定。涉及客戶未公開資訊者應另外取得同意。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