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個人
贈與契約書範本
把財物無償給予他人
什麼時候會用到
贈與在交付前可以撤銷,交付後原則上不能反悔。金額較大的贈與還涉及贈與稅申報,書面契約是報稅與日後舉證的基礎。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未交付前得撤銷
民法第四百零八條:贈與物未交付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義務者除外。
注意贈與稅免稅額
每一贈與人每年有免稅額度,超過應於三十日內申報。金額較大時建議先試算。
附負擔的贈與要寫清楚
如果要求受贈人做某件事(例如扶養),要明確寫成負擔,否則不能以此撤銷。
贈與契約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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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贈與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贈與人)
受贈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受贈人)
一、贈與標的
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贈與意思
贈與人同意無償將上開標的贈與受贈人,受贈人允受之。
三、交付
贈與人應於民國___年__月__日前交付;不動產或須登記之財產,雙方應配合辦理移轉登記。
四、附負擔
□ 無附負擔 □ 受贈人應履行下列負擔:__________
五、稅費
本件贈與所生之贈與稅由__方負擔,其餘規費由__方負擔。
贈與契約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贈與契約書用在「一方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給另一方,對方也願意收下」的場合:父母把現金或房子給子女、長輩把車子給孫輩、朋友之間贈送高價物品、或公司負責人把個人持股贈與家人。它的核心功能有三個:確認贈與的意思(避免日後被說成借款或買賣)、約定交付與登記的時程、以及分配稅費負擔。金額較大的贈與還牽涉贈與稅申報,國稅局會要求看契約,所以書面不只是備忘,也是報稅文件。
跟相近文件的分工:如果是家族成員之間把多項財產一次分配、彼此還要補償金,那是財產分配協議書;如果贈與的是汽機車,除了本契約還要辦監理過戶,可以直接用車輛過戶協議書把過戶細節寫進去;如果錢是要還的,就不是贈與,應該簽借據——這一點最重要,很多家庭糾紛就是「當初說是借的還是給的」講不清楚。
範本是一般實務版本,適合動產、現金與單一不動產的贈與。若是附有條件的贈與(例如受贈人要扶養贈與人)、或贈與人年事已高、家族成員對贈與有異議,建議把附負擔條款寫得更細,必要時辦理公證。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贈與規定在民法債編第 406 條到第 420 條,稅務則在遺產及贈與稅法:
| 相關法條 | 條文重點 | 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
|---|---|---|
| 民法第 406 條 | 贈與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的契約 | 「受贈人允受」是成立要件,所以受贈人也要簽名,不是贈與人單方聲明 |
| 民法第 408 條 | 贈與物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但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不在此限 | 簽了契約但還沒交付或過戶,贈與人原則上可以反悔;想讓贈與不可撤銷,就要辦公證 |
| 民法第 412 條 | 附有負擔的贈與,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 | 範本第四條「附負擔」的法律依據;負擔內容要寫得可以檢驗 |
| 民法第 416 條 | 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近親有故意侵害之犯罪行為,或不履行扶養義務,贈與人得撤銷;撤銷權自知悉起一年內行使 | 即使已交付,受贈人有這兩種情形仍可撤銷;父母贈與子女時可據此保障自己 |
| 民法第 758 條 |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該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 贈與房地一定要辦移轉登記,契約書本身不能讓所有權移轉 |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2 條 |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法條原文為 220 萬元,目前依物價指數公告調整為 244 萬元) | 免稅額是按「贈與人」每年計算,不是按受贈人 |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4 條 | 一年內贈與總值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申報 | 大額贈與有 30 天申報期限,契約日期會被當成贈與行為發生日 |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 | 配偶相互贈與、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總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扶養義務人支付的生活教育醫療費等,不計入贈與總額 | 這些情形可以不占用 244 萬免稅額,但要留證明 |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 |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除能證明已支付價款且價款非由出賣人借貸或提供擔保者外,以贈與論 | 父母子女之間假買賣真贈與,國稅局會直接當贈與課稅,不如一開始就簽贈與契約 |
稅率與門檻是決定「要不要拆成多年贈與」的關鍵。財政部 115 年 1 月公告,贈與稅免稅額為每年 244 萬元,按贈與人計算,同一年度不論贈與幾次、幾位受贈人,合計免稅額都是 244 萬元。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的說明則列出目前的稅率級距:課稅贈與淨額 2,811 萬元以下 10%、2,811 萬元至 5,621 萬元 15%、超過 5,621 萬元 20%。也就是說,父母每年各贈與子女 244 萬元以內不用繳稅;超過的部分才依級距課稅。需求量方面,依內政部歷年建物所有權登記統計,贈與移轉登記每年都有數萬棟、在全部移轉登記中穩定占相當比例(含配偶贈與),這還不包括現金、股票等不需要登記的贈與。實務上最常見的糾紛不在稅,而在「贈與人反悔」與「受贈人未履行負擔」——例如父母把房子過戶給子女後子女不奉養、或兄弟姊妹主張父母的贈與侵害了他們的特留分。這些都與契約怎麼寫直接相關。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立契約書人
範本用「贈與人」與「受贈人」,寫全名、身分證字號與地址。受贈人若是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依民法第 77 條,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不需要法定代理人允許(未滿七歲者則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允受),但實務上辦理不動產登記或銀行作業時仍會要求法定代理人簽名,建議直接加一欄「法定代理人」。贈與人若是高齡長輩,建議在簽署時由第三人在場,並保留簽署過程的紀錄,避免日後其他家人主張贈與人當時意識不清。
一、贈與標的
這一條決定了整份契約的範圍,寫法要像財產清單而不是描述句。現金寫「新台幣__元整」;存款寫銀行、帳號、金額;不動產寫地段、地號、建號、門牌與權利範圍;車輛寫車牌、廠牌、車身號碼;股票寫公司名稱、股數、股票種類。常見錯誤是「贈與人名下位於台中的房子」——如果贈與人在台中有兩戶,這句話無法特定。改成:「台中市西屯區○○段○○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建號建物(門牌:台中市西屯區○○路○號○樓)」。若一次贈與多項財產,用附表逐項列出並由雙方在附表簽名。
二、贈與意思
範本寫「贈與人同意無償將上開標的贈與受贈人,受贈人允受之」,這句話的兩個關鍵字是「無償」與「允受」。「無償」把它與買賣、借貸區隔開;「允受」則滿足民法第 406 條的契約成立要件。這一條通常不需要改,但有兩種情況建議補充:一是贈與人想讓贈與「不可撤銷」,可以加註「本贈與經公證後,贈與人不得依民法第 408 條撤銷」,並實際去辦公證;二是贈與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例如對未婚生子女的照顧、對長期照顧者的酬謝),可以寫明理由,因為民法第 408 條第 2 項對這類贈與也排除任意撤銷。
三、交付
範本要求填交付期限,並寫明「不動產或須登記之財產,雙方應配合辦理移轉登記」。填期限時要考慮實際作業時間:現金匯款可以寫三日內;不動產過戶要準備印鑑證明、申報贈與稅、取得國稅局的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後才能送地政事務所,通常寫「本契約簽訂後六十日內」比較實際。建議加一句「贈與稅申報由__方於契約簽訂後__日內辦理」,把報稅責任跟過戶責任分開寫,否則兩件事互相等,就會超過 30 天的申報期限。錯誤寫法是「擇日交付」——依民法第 408 條,未交付前贈與人隨時可以撤銷,交付日不確定等於受贈人的權利懸而未決。
四、附負擔
範本提供勾選:無附負擔,或受贈人應履行特定負擔。附負擔最常見的類型是「受贈人應扶養贈與人至終老」「受贈人應讓贈與人繼續居住於該不動產」「受贈人不得於一定年限內處分該財產」。寫法要能檢驗,例如「受贈人應自過戶完成之月起,每月給付贈與人生活費新台幣 2 萬元,並提供贈與人於本不動產無償居住至其終老」。依民法第 412 條,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贈與人可以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所以負擔寫得越具體,贈與人越有保障。常見的錯誤是「受贈人應善盡孝道」——這句話沒有客觀標準,將來很難主張受贈人「未履行」。若要限制受贈人處分,也可以考慮同時設定「不動產禁止處分」或「預告登記」,但那已超出契約範圍,需另向地政機關辦理。
五、稅費
範本把贈與稅與其他規費分開填由哪一方負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是贈與人,契約約定由受贈人負擔在雙方之間有效,但國稅局仍會對贈與人核課;所以如果約定受贈人負擔,實務上是贈與人先繳、再向受贈人請求,或由受贈人直接代繳。其他規費包括不動產的土地增值稅(贈與時由受贈人負擔)、契稅、登記規費、代書費、印花稅,建議逐項寫明,不要只寫「其餘規費」。特別提醒:如果贈與人代受贈人繳稅,那筆稅款本身也可能被國稅局視為另一筆贈與,計入當年度免稅額。
簽名欄與日期
贈與人與受贈人都要簽名;受贈人為未成年人時法定代理人一併簽名。契約日期要寫,因為依國稅局的認定原則,贈與行為發生日以贈與契約訂約日為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4 條的 30 日申報期限就從這一天起算。若打算辦公證,簽名可以留到公證人面前再簽。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 常見寫法 | 會出什麼問題 | 建議改成 |
|---|---|---|
| 「贈與人名下台中的房子」 | 標的無法特定,登記機關與國稅局都無法受理 | 寫地段、地號、建號、門牌、權利範圍 |
| 「擇日交付」 | 未交付前贈與人可隨時撤銷,受贈人權利懸而未決 | 「簽約後六十日內完成移轉登記」 |
| 「受贈人應善盡孝道」 | 負擔沒有客觀標準,無法主張不履行而撤銷 | 「每月給付生活費 2 萬元並提供無償居住至終老」 |
| 父母子女以買賣契約過戶但無實際付款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視同贈與,另可能涉及申報不實 | 直接簽贈與契約並依規定申報 |
| 只寫「稅費由受贈人負擔」 | 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仍是贈與人;土增稅、契稅、規費沒分清 | 逐項寫明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登記規費、代書費各由誰負擔 |
| 同一年贈與多位子女、以為每人各有 244 萬 | 免稅額按贈與人計算,多位受贈人合計仍是 244 萬 | 以贈與人為單位規劃金額,必要時分年贈與 |
| 高齡贈與人單獨簽署、無人在場 | 日後其他繼承人主張贈與人無意思能力或受詐欺 | 簽署時第三人在場、保留紀錄,或辦理公證 |
簽署與保存實務
贈與契約書雙方簽名即成立,不強制公證;但依民法第 408 條,經公證的贈與不得任意撤銷,所以如果受贈人希望「簽了就不能反悔」,公證是最直接的方法。不動產贈與在地政事務所登記時,會要求契約書正本(登記用的「土地建築改良物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是地政機關的公定格式,與本契約可以並存),以及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
份數建議三份:贈與人、受贈人各一份,第三份隨贈與稅申報書送國稅局或留存備查。保存期間至少七年,因為稅捐核課期間最長七年;不動產則保存到再次移轉為止,將來出售時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會用到取得成本的證明。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符合該法規定者,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現金、動產的贈與契約線上簽署沒有問題,用秒簽寄出連結、雙方簽完各拿 PDF 與簽署證明即可;不動產贈與因為地政登記仍需要公定格式契約書與印鑑證明,線上簽署的契約書可以作為雙方合意的證明,但登記程序要另外準備紙本文件。
常見問題 Q&A
Q:贈與後可以要回來嗎?A:分兩個階段。財產還沒交付或過戶前,依民法第 408 條贈與人可以撤銷(經公證或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除外);已經交付後,只有民法第 416 條的兩種情形——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近親有故意的犯罪侵害行為、或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贈與人才能撤銷,而且要在知悉後一年內行使。附負擔的贈與另依民法第 412 條,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可撤銷。
Q:贈與不動產要登記嗎?A:一定要。民法第 758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流程通常是:簽贈與契約、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取得繳清或免稅證明、備妥公定格式契約書與印鑑證明、到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沒登記之前,房子在法律上還是贈與人的。
Q:每年 244 萬免稅額是給的人算還是收的人算?A:按贈與人算。財政部說明,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度(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內,不論贈與幾次、幾位受贈人,免稅額合計都是 244 萬元。所以父母兩人各自贈與,一年合計可以有 488 萬元免稅;但一位父親分別給三個小孩,總額仍以 244 萬元為限。
Q:父母幫子女付頭期款算贈與嗎?A: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以贈與論。如果金額超過當年度免稅額,父母要在 30 日內申報贈與稅。常見的處理方式是拆成多年給付,或明確寫成借貸並實際還款。
Q:贈與契約要不要寫贈與原因?A:法律上不需要,但實務上建議寫。理由有二:一是若贈與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例如報答長期照顧),寫明後可以適用民法第 408 條第 2 項的不得撤銷規定;二是日後其他家人若質疑贈與的真實性,原因可以佐證贈與人的意思。
Q:受贈人是未成年人,誰簽名?A:受贈人本人與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一起簽。純獲利益的贈與在法律上不需要法定代理人允許,但實務上銀行、地政機關都會要求法定代理人簽章;若贈與人本人就是法定代理人(父母贈與未成年子女),可以由另一位法定代理人代表受贈人簽,或依規定選任特別代理人。
相關範本
- 財產分配協議書:家族成員之間一次分配多項財產、彼此有補償金時,比單純贈與更適合。
- 車輛過戶協議書:贈與汽機車時,把過戶、稅費與交車細節寫在一份文件。
- 借據:錢是要還的就不是贈與,用借據把還款條件寫清楚。
- 不動產委託書:贈與人無法親自到地政事務所辦過戶,委託代書或家人代辦時使用。
- 物品簽收單:贈與動產(珠寶、設備、收藏品)交付時留下的簽收紀錄。
- 遺囑(自書遺囑範例):想在身後才分配財產,用遺囑而不是生前贈與。
資料來源
- 民法第 406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06
- 民法第 408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08
- 民法第 41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12
- 民法第 416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16
- 民法第 758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758
- 民法第 77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77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5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20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22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24
- 財政部:115 年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減除免稅額 244 萬元: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4170c62974c4c7c9fa78c24c9fcb130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贈與稅(免稅額、稅率級距、申報期限):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0baa381b53034993a08862dfde2243b9?cntId=f93fe3550e8f41b89a6757e8b13f2a60
-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37&flno=4
常見問題
贈與後可以要回來嗎?
已交付者原則上不能。但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故意侵害行為或不履行扶養義務時,得撤銷贈與(民法第四百十六條)。
贈與不動產要登記嗎?
要。不動產物權的移轉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