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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個人

贈與契約書範本

把財物無償給予他人

什麼時候會用到

贈與在交付前可以撤銷,交付後原則上不能反悔。金額較大的贈與還涉及贈與稅申報,書面契約是報稅與日後舉證的基礎。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未交付前得撤銷

民法第四百零八條:贈與物未交付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義務者除外。

注意贈與稅免稅額

每一贈與人每年有免稅額度,超過應於三十日內申報。金額較大時建議先試算。

附負擔的贈與要寫清楚

如果要求受贈人做某件事(例如扶養),要明確寫成負擔,否則不能以此撤銷。

贈與契約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贈與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贈與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贈與人)

受贈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受贈人)

一、贈與標的

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贈與意思

贈與人同意無償將上開標的贈與受贈人,受贈人允受之。

三、交付

贈與人應於民國___年__月__日前交付;不動產或須登記之財產,雙方應配合辦理移轉登記。

四、附負擔

□ 無附負擔 □ 受贈人應履行下列負擔:__________

五、稅費

本件贈與所生之贈與稅由__方負擔,其餘規費由__方負擔。

贈與人簽名(尚未簽名)
受贈人簽名(尚未簽名)

贈與契約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贈與契約書用在「一方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給另一方,對方也願意收下」的場合:父母把現金或房子給子女、長輩把車子給孫輩、朋友之間贈送高價物品、或公司負責人把個人持股贈與家人。它的核心功能有三個:確認贈與的意思(避免日後被說成借款或買賣)、約定交付與登記的時程、以及分配稅費負擔。金額較大的贈與還牽涉贈與稅申報,國稅局會要求看契約,所以書面不只是備忘,也是報稅文件。

跟相近文件的分工:如果是家族成員之間把多項財產一次分配、彼此還要補償金,那是財產分配協議書;如果贈與的是汽機車,除了本契約還要辦監理過戶,可以直接用車輛過戶協議書把過戶細節寫進去;如果錢是要還的,就不是贈與,應該簽借據——這一點最重要,很多家庭糾紛就是「當初說是借的還是給的」講不清楚。

範本是一般實務版本,適合動產、現金與單一不動產的贈與。若是附有條件的贈與(例如受贈人要扶養贈與人)、或贈與人年事已高、家族成員對贈與有異議,建議把附負擔條款寫得更細,必要時辦理公證。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贈與規定在民法債編第 406 條到第 420 條,稅務則在遺產及贈與稅法:

相關法條條文重點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民法第 406 條贈與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的契約「受贈人允受」是成立要件,所以受贈人也要簽名,不是贈與人單方聲明
民法第 408 條贈與物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但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不在此限簽了契約但還沒交付或過戶,贈與人原則上可以反悔;想讓贈與不可撤銷,就要辦公證
民法第 412 條附有負擔的贈與,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範本第四條「附負擔」的法律依據;負擔內容要寫得可以檢驗
民法第 416 條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近親有故意侵害之犯罪行為,或不履行扶養義務,贈與人得撤銷;撤銷權自知悉起一年內行使即使已交付,受贈人有這兩種情形仍可撤銷;父母贈與子女時可據此保障自己
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該行為應以書面為之贈與房地一定要辦移轉登記,契約書本身不能讓所有權移轉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2 條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法條原文為 220 萬元,目前依物價指數公告調整為 244 萬元)免稅額是按「贈與人」每年計算,不是按受贈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4 條一年內贈與總值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申報大額贈與有 30 天申報期限,契約日期會被當成贈與行為發生日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配偶相互贈與、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總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扶養義務人支付的生活教育醫療費等,不計入贈與總額這些情形可以不占用 244 萬免稅額,但要留證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除能證明已支付價款且價款非由出賣人借貸或提供擔保者外,以贈與論父母子女之間假買賣真贈與,國稅局會直接當贈與課稅,不如一開始就簽贈與契約

稅率與門檻是決定「要不要拆成多年贈與」的關鍵。財政部 115 年 1 月公告,贈與稅免稅額為每年 244 萬元,按贈與人計算,同一年度不論贈與幾次、幾位受贈人,合計免稅額都是 244 萬元。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的說明則列出目前的稅率級距:課稅贈與淨額 2,811 萬元以下 10%、2,811 萬元至 5,621 萬元 15%、超過 5,621 萬元 20%。也就是說,父母每年各贈與子女 244 萬元以內不用繳稅;超過的部分才依級距課稅。需求量方面,依內政部歷年建物所有權登記統計,贈與移轉登記每年都有數萬棟、在全部移轉登記中穩定占相當比例(含配偶贈與),這還不包括現金、股票等不需要登記的贈與。實務上最常見的糾紛不在稅,而在「贈與人反悔」與「受贈人未履行負擔」——例如父母把房子過戶給子女後子女不奉養、或兄弟姊妹主張父母的贈與侵害了他們的特留分。這些都與契約怎麼寫直接相關。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立契約書人

範本用「贈與人」與「受贈人」,寫全名、身分證字號與地址。受贈人若是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依民法第 77 條,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不需要法定代理人允許(未滿七歲者則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允受),但實務上辦理不動產登記或銀行作業時仍會要求法定代理人簽名,建議直接加一欄「法定代理人」。贈與人若是高齡長輩,建議在簽署時由第三人在場,並保留簽署過程的紀錄,避免日後其他家人主張贈與人當時意識不清。

一、贈與標的

這一條決定了整份契約的範圍,寫法要像財產清單而不是描述句。現金寫「新台幣__元整」;存款寫銀行、帳號、金額;不動產寫地段、地號、建號、門牌與權利範圍;車輛寫車牌、廠牌、車身號碼;股票寫公司名稱、股數、股票種類。常見錯誤是「贈與人名下位於台中的房子」——如果贈與人在台中有兩戶,這句話無法特定。改成:「台中市西屯區○○段○○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建號建物(門牌:台中市西屯區○○路○號○樓)」。若一次贈與多項財產,用附表逐項列出並由雙方在附表簽名。

二、贈與意思

範本寫「贈與人同意無償將上開標的贈與受贈人,受贈人允受之」,這句話的兩個關鍵字是「無償」與「允受」。「無償」把它與買賣、借貸區隔開;「允受」則滿足民法第 406 條的契約成立要件。這一條通常不需要改,但有兩種情況建議補充:一是贈與人想讓贈與「不可撤銷」,可以加註「本贈與經公證後,贈與人不得依民法第 408 條撤銷」,並實際去辦公證;二是贈與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例如對未婚生子女的照顧、對長期照顧者的酬謝),可以寫明理由,因為民法第 408 條第 2 項對這類贈與也排除任意撤銷。

三、交付

範本要求填交付期限,並寫明「不動產或須登記之財產,雙方應配合辦理移轉登記」。填期限時要考慮實際作業時間:現金匯款可以寫三日內;不動產過戶要準備印鑑證明、申報贈與稅、取得國稅局的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後才能送地政事務所,通常寫「本契約簽訂後六十日內」比較實際。建議加一句「贈與稅申報由__方於契約簽訂後__日內辦理」,把報稅責任跟過戶責任分開寫,否則兩件事互相等,就會超過 30 天的申報期限。錯誤寫法是「擇日交付」——依民法第 408 條,未交付前贈與人隨時可以撤銷,交付日不確定等於受贈人的權利懸而未決。

四、附負擔

範本提供勾選:無附負擔,或受贈人應履行特定負擔。附負擔最常見的類型是「受贈人應扶養贈與人至終老」「受贈人應讓贈與人繼續居住於該不動產」「受贈人不得於一定年限內處分該財產」。寫法要能檢驗,例如「受贈人應自過戶完成之月起,每月給付贈與人生活費新台幣 2 萬元,並提供贈與人於本不動產無償居住至其終老」。依民法第 412 條,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贈與人可以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所以負擔寫得越具體,贈與人越有保障。常見的錯誤是「受贈人應善盡孝道」——這句話沒有客觀標準,將來很難主張受贈人「未履行」。若要限制受贈人處分,也可以考慮同時設定「不動產禁止處分」或「預告登記」,但那已超出契約範圍,需另向地政機關辦理。

五、稅費

範本把贈與稅與其他規費分開填由哪一方負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是贈與人,契約約定由受贈人負擔在雙方之間有效,但國稅局仍會對贈與人核課;所以如果約定受贈人負擔,實務上是贈與人先繳、再向受贈人請求,或由受贈人直接代繳。其他規費包括不動產的土地增值稅(贈與時由受贈人負擔)、契稅、登記規費、代書費、印花稅,建議逐項寫明,不要只寫「其餘規費」。特別提醒:如果贈與人代受贈人繳稅,那筆稅款本身也可能被國稅局視為另一筆贈與,計入當年度免稅額。

簽名欄與日期

贈與人與受贈人都要簽名;受贈人為未成年人時法定代理人一併簽名。契約日期要寫,因為依國稅局的認定原則,贈與行為發生日以贈與契約訂約日為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4 條的 30 日申報期限就從這一天起算。若打算辦公證,簽名可以留到公證人面前再簽。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常見寫法會出什麼問題建議改成
「贈與人名下台中的房子」標的無法特定,登記機關與國稅局都無法受理寫地段、地號、建號、門牌、權利範圍
「擇日交付」未交付前贈與人可隨時撤銷,受贈人權利懸而未決「簽約後六十日內完成移轉登記」
「受贈人應善盡孝道」負擔沒有客觀標準,無法主張不履行而撤銷「每月給付生活費 2 萬元並提供無償居住至終老」
父母子女以買賣契約過戶但無實際付款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視同贈與,另可能涉及申報不實直接簽贈與契約並依規定申報
只寫「稅費由受贈人負擔」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仍是贈與人;土增稅、契稅、規費沒分清逐項寫明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登記規費、代書費各由誰負擔
同一年贈與多位子女、以為每人各有 244 萬免稅額按贈與人計算,多位受贈人合計仍是 244 萬以贈與人為單位規劃金額,必要時分年贈與
高齡贈與人單獨簽署、無人在場日後其他繼承人主張贈與人無意思能力或受詐欺簽署時第三人在場、保留紀錄,或辦理公證

簽署與保存實務

贈與契約書雙方簽名即成立,不強制公證;但依民法第 408 條,經公證的贈與不得任意撤銷,所以如果受贈人希望「簽了就不能反悔」,公證是最直接的方法。不動產贈與在地政事務所登記時,會要求契約書正本(登記用的「土地建築改良物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是地政機關的公定格式,與本契約可以並存),以及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

份數建議三份:贈與人、受贈人各一份,第三份隨贈與稅申報書送國稅局或留存備查。保存期間至少七年,因為稅捐核課期間最長七年;不動產則保存到再次移轉為止,將來出售時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會用到取得成本的證明。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符合該法規定者,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現金、動產的贈與契約線上簽署沒有問題,用秒簽寄出連結、雙方簽完各拿 PDF 與簽署證明即可;不動產贈與因為地政登記仍需要公定格式契約書與印鑑證明,線上簽署的契約書可以作為雙方合意的證明,但登記程序要另外準備紙本文件。

常見問題 Q&A

Q:贈與後可以要回來嗎?A:分兩個階段。財產還沒交付或過戶前,依民法第 408 條贈與人可以撤銷(經公證或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除外);已經交付後,只有民法第 416 條的兩種情形——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近親有故意的犯罪侵害行為、或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贈與人才能撤銷,而且要在知悉後一年內行使。附負擔的贈與另依民法第 412 條,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可撤銷。

Q:贈與不動產要登記嗎?A:一定要。民法第 758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流程通常是:簽贈與契約、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取得繳清或免稅證明、備妥公定格式契約書與印鑑證明、到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沒登記之前,房子在法律上還是贈與人的。

Q:每年 244 萬免稅額是給的人算還是收的人算?A:按贈與人算。財政部說明,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度(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內,不論贈與幾次、幾位受贈人,免稅額合計都是 244 萬元。所以父母兩人各自贈與,一年合計可以有 488 萬元免稅;但一位父親分別給三個小孩,總額仍以 244 萬元為限。

Q:父母幫子女付頭期款算贈與嗎?A: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以贈與論。如果金額超過當年度免稅額,父母要在 30 日內申報贈與稅。常見的處理方式是拆成多年給付,或明確寫成借貸並實際還款。

Q:贈與契約要不要寫贈與原因?A:法律上不需要,但實務上建議寫。理由有二:一是若贈與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例如報答長期照顧),寫明後可以適用民法第 408 條第 2 項的不得撤銷規定;二是日後其他家人若質疑贈與的真實性,原因可以佐證贈與人的意思。

Q:受贈人是未成年人,誰簽名?A:受贈人本人與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一起簽。純獲利益的贈與在法律上不需要法定代理人允許,但實務上銀行、地政機關都會要求法定代理人簽章;若贈與人本人就是法定代理人(父母贈與未成年子女),可以由另一位法定代理人代表受贈人簽,或依規定選任特別代理人。

相關範本

  • 財產分配協議書:家族成員之間一次分配多項財產、彼此有補償金時,比單純贈與更適合。
  • 車輛過戶協議書:贈與汽機車時,把過戶、稅費與交車細節寫在一份文件。
  • 借據:錢是要還的就不是贈與,用借據把還款條件寫清楚。
  • 不動產委託書:贈與人無法親自到地政事務所辦過戶,委託代書或家人代辦時使用。
  • 物品簽收單:贈與動產(珠寶、設備、收藏品)交付時留下的簽收紀錄。
  • 遺囑(自書遺囑範例):想在身後才分配財產,用遺囑而不是生前贈與。

資料來源

常見問題

贈與後可以要回來嗎?

已交付者原則上不能。但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故意侵害行為或不履行扶養義務時,得撤銷贈與(民法第四百十六條)。

贈與不動產要登記嗎?

要。不動產物權的移轉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