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個人
居家照護服務協議書範本
聘請照護人員照顧家人
什麼時候會用到
聘請照護人員,服務範圍與緊急處理方式是兩個必須事先講清楚的重點。照護對象通常無法自行表達,家屬的書面約定就是唯一依據。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服務範圍要具體
身體照顧、家務協助、陪同就醫,各自包含哪些項目。寫得越細,現場爭議越少。
緊急狀況處理流程
先送醫還是先通知家屬、送哪家醫院,要寫在紙上。
用藥協助的界線
照護人員可協助提醒與取藥,但不得逕行調整劑量。
居家照護服務協議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居家照護服務協議書
立契約書人:
委任人(家屬):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任人(家屬))
照護人員:__________(以下簡稱照護人員)
一、照護對象
姓名:__________ 與委任人關係:__________ 主要狀況:__________
二、服務時間
自民國___年__月__日起,每週__日,每日__時至__時。
三、服務範圍
□ 身體照顧(盥洗、翻身、餵食) □ 家務協助 □ 陪同就醫 □ 用藥提醒 □ 其他______
四、用藥界線
照護人員得依醫囑協助提醒與取藥,不得自行調整種類或劑量。
五、緊急處理
發生緊急狀況時,照護人員應立即撥打一一九並通知委任人。指定醫院:__________ 緊急聯絡:__________
六、報酬
每月新台幣______元整,於每月__日給付。
居家照護服務協議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居家照護服務協議書用在「家屬自己聘一位照護人員到家裡照顧長輩或病人」的場合:中風或失智的父母需要有人白天陪伴、術後需要短期陪病、或家人無法申請外籍看護、改聘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它處理的核心問題只有兩個——照護人員到底要做哪些事(範圍)、以及出狀況時怎麼辦(緊急處理)。照護對象常常無法自己表達,家屬跟照護人員之間的書面約定就成了唯一可以對照的依據。
跟相近文件的界線:如果照護人員是全職、固定時間、受家屬指揮監督,關係比較接近僱傭,可以考慮用勞動契約書或部分工時勞動契約的架構,但要注意家事服務業目前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後面會說明;如果是透過長照機構或居家服務單位派人,家屬是跟機構簽約,不是跟個人,那份契約由機構提供;只是要委託他人代為掛號、領藥,用醫療事務委託書即可。範本是家屬與個人照護人員之間的一般實務版本,六條涵蓋對象、時間、範圍、用藥、緊急處理與報酬,適合本國籍照護人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必須經勞動部許可、並依就業服務法簽定期書面勞動契約,範本不能取代那份契約。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家庭自聘照護人員的法律關係,落在民法的委任或僱傭,以及一系列勞動與長照法規:
| 相關法條 | 條文重點 | 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
|---|---|---|
| 民法第 528 條 | 委任是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的契約 | 範本抬頭用「委任人(家屬)」,就是把關係定性為委任,照護人員有較大的執行自主性 |
| 民法第 482 條 | 僱傭是一方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 | 若家屬對工作時間與方式有高度指揮監督,實質上可能被認定為僱傭,勞保、職災的義務隨之不同 |
| 民法第 549 條 | 委任契約任一方得隨時終止;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範本沒有終止條款,依法任一方可隨時終止,但突然走人可能要賠償;建議補預告期 |
| 勞動基準法第 3 條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窒礙難行之行業或工作者公告不適用 | 勞動部公告「家事服務業」不適用勞基法,家庭自聘的照護人員沒有勞基法的工時、加班費、資遣費保障,全靠契約約定 |
| 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 | 家庭幫傭與家庭看護工作為外國人得從事的工作類別之一;雇主聘僱應訂立書面定期勞動契約 | 聘外籍看護要走勞動部許可程序並簽定期書面契約,本範本僅適用本國籍照護人員 |
|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 |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事業單位之勞工應參加勞保 | 一般家庭不是「僱用五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不是強制投保單位;照護人員可經職業工會加保 |
|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3 條 | 長照服務人員指經該法訓練、認證、領有證明得提供長照服務之人員 | 家屬可要求照護人員提供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或技術士證,並寫進契約 |
|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 | 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符合該法規定者,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 | 協議書線上簽署與紙本同效 |
勞動部的立場要特別說明:勞動部在官網說明中指出,家事勞工的工作型態、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與受僱於事業單位的勞工明顯不同且不易釐清,適用勞動基準法確有窒礙難行之處,因此目前家事勞工不適用勞基法,勞動部另研擬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但尚未完成立法。勞工保險局的公告也把「家事服務業」列在不適用勞基法的行業之中。這代表家庭自聘照護人員的休息、休假、加班、終止補償,法律沒有預設答案,全部要靠契約寫清楚——這正是這份協議書的價值所在。
職災保險則有補救管道。勞動部說明,受僱於自然人雇主的勞工可透過「特別加保」制度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管道包括超商多媒體機、勞保局網站或職業工會,保險效力從繳費完成時起算,上工前務必完成。另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對「符合聘僱外籍看護資格但改聘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的雇主提供僱用獎助,每人每月 1 萬元、最長 12 個月,條件是照護人員須具備照顧服務員訓練證明或相關證照。這兩項在契約裡都可以寫進去。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立契約書人
範本用「委任人(家屬)」與「照護人員」。家屬填全名、身分證字號、與照護對象的關係;建議只由一位家屬當委任人並註明「代表全體家屬」,避免多位子女各自下指令、照護人員無所適從。照護人員填全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並建議加一欄「證照或訓練證明: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書字號__」,一方面確認資格,一方面日後申請僱用獎助會用到。
一、照護對象
姓名、與委任人關係、主要狀況三格。「主要狀況」是這份協議裡最需要花時間寫的欄位,因為它決定了服務範圍與風險:寫診斷(例如中風後左側偏癱、中度失智、糖尿病需胰島素)、行動能力(可扶行、需輪椅、臥床)、認知與溝通狀況(可表達、有時混淆、無法表達)、特殊風險(跌倒史、吞嚥困難、壓瘡、遊走)。錯誤示範是「年紀大需人照顧」——照護人員無法從這句話判斷要不要防跌、能不能餵食固體、有沒有情緒行為問題。建議附上最近一次的診斷證明或出院摘要影本,並註明「照護對象狀況有變化時,委任人應即時告知」。
二、服務時間
範本要填起始日、每週幾日、每日幾時至幾時。因為沒有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這一條要把「休息」一起寫進去:每日服務時段內有沒有用餐與休息時間、住家照護(二十四小時)的夜間休息怎麼安排、每週固定休息哪一天、國定假日要不要服務與如何計酬。錯誤示範是「依實際需要」——這對照護人員完全沒有保障,也容易變成家屬隨時加時數卻不加錢。改法:「每週一至週五,每日 8 時至 18 時,其中 12 時至 13 時為用餐休息;週六日及國定假日不服務,如經雙方同意加班,每小時另計新台幣__元。」
三、服務範圍
範本用勾選:身體照顧(盥洗、翻身、餵食)、家務協助、陪同就醫、用藥提醒、其他。勾選之外建議寫細節,因為「家務協助」可以是只整理照護對象的房間,也可以被理解成全家的家事。實務上常見的界線問題:家務是否包含其他家人的三餐與洗衣、是否需要協助復健運動(要不要依治療師指示)、是否可以獨自帶照護對象外出、能不能開車。建議寫成「家務協助以照護對象之居室清潔、衣物清洗、餐食準備為限,不含其他同住家人之家務」。另外要寫清楚「不包含」的項目——例如抽痰、鼻胃管灌食、傷口換藥、注射,這些屬於醫療行為,非經訓練或醫護人員指導的照護人員不應執行,寫進去可以保護雙方。
四、用藥界線
範本明確寫「照護人員得依醫囑協助提醒與取藥,不得自行調整種類或劑量」。這一條是安全底線,也是最容易出事的地方。建議補三件事:一是「委任人應提供藥袋或醫囑影本,藥物由委任人備妥於分裝盒」,把備藥責任放在家屬;二是「照護對象拒服藥或出現疑似藥物不良反應時,照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委任人,不得自行處理」;三是「非處方藥、保健食品之給予應經委任人同意」。錯誤示範是「協助用藥」三個字——它沒有區分提醒、遞藥與決定劑量,一旦用錯藥,責任歸屬就會有爭議。
五、緊急處理
範本規定發生緊急狀況時照護人員應立即撥打一一九並通知委任人,並填指定醫院與緊急聯絡方式。填寫時建議把「什麼算緊急」列出來:意識改變、呼吸困難、跌倒後無法起身或頭部撞擊、胸痛、大量出血、血糖過低或過高的具體數值。指定醫院寫醫院名稱與病歷號(或註明「照護對象於該院有就醫紀錄」),緊急聯絡寫兩位以上並依序。同時要處理費用:「送醫之救護車、掛號及醫療費用由委任人負擔,照護人員先行墊付者於七日內償還。」最後加一句「照護人員依本條處置所生之合理費用與時間,不視為違約」,讓照護人員在緊急時敢做決定。
六、報酬
範本約定每月金額與給付日。除了固定月薪,建議把下列項目寫進來:加班的計算方式(配合第二條)、國定假日出勤的加給、請假的扣薪方式(照護人員病假、家屬取消當日服務是否仍付)、交通或伙食是否另計、以及費用給付方式(轉帳為主,避免現金無紀錄)。報酬是薪資所得,家屬個人不是扣繳義務人的事業單位,通常不需要開扣繳憑單,但照護人員應自行申報所得。另外建議加一條範本沒有的「終止」:任一方終止應於_日前通知(常見十四日至三十日),未依期通知者以_日報酬作為補償——民法第 549 條雖然允許隨時終止,但在不利於他方的時期終止要賠償,事先約定清楚比事後算損害容易。
簽名欄與日期
雙方親簽並寫日期。建議附件包含:照護對象診斷證明影本、藥物清單、照護人員證照影本、每日照護紀錄表格式(生命徵象、進食、排泄、活動、異常事件)。每日紀錄表是日後釐清「有沒有做到」最有力的證據,比契約本身還重要。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 常見寫法 | 會出什麼問題 | 建議改成 |
|---|---|---|
| 主要狀況寫「年紀大需人照顧」 | 照護人員無法判斷風險與必要技能 | 寫診斷、行動能力、認知狀況、特殊風險,附診斷證明 |
| 服務時間「依實際需要」 | 沒有工時上限與休息,家事服務業又不適用勞基法,照護人員毫無保障 | 寫固定時段、休息時間、休假日、加班計酬 |
| 「家務協助」不寫範圍 | 被理解成全家家事,雙方期待落差 | 「以照護對象之居室清潔、衣物、餐食為限」 |
| 「協助用藥」 | 沒有區分提醒與決定劑量,用錯藥責任不明 | 「僅提醒與遞藥,依委任人備妥之分裝盒;不得調整種類劑量」 |
| 沒有列「不包含」的醫療行為 | 照護人員被要求抽痰、換藥等超出能力的工作 | 明列抽痰、灌食、注射、換藥不在服務範圍 |
| 沒有終止條款 | 依民法第 549 條可隨時終止,但賠償範圍不明 | 「任一方終止應於十四日前通知,未依期通知以十四日報酬補償」 |
| 報酬以現金給付無紀錄 | 日後爭執已付未付,所得申報也不清楚 | 每月轉帳並保留紀錄 |
| 未辦職災保險 | 照護人員搬移病人受傷無保障,家屬可能被求償 | 上工前透過特別加保制度參加職災保險,並寫進契約 |
簽署與保存實務
協議書雙方簽名即成立,不需要見證或公證。份數兩份,家屬與照護人員各一份;如果照護對象有其他子女,建議把協議副本給他們,減少「我不知道有這個約定」的爭執。
保存期間:服務結束後至少兩年,因為報酬請求與侵權損害賠償的時效多在兩年內;若照護期間有跌倒、送醫等事件,該期間的每日紀錄表要跟協議一起保存到事件處理完畢。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規定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符合該法規定者,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家屬與照護人員多半是透過介紹或社群媒合,在到職前用秒簽把協議連同附件寄出簽署、簽完各拿一份 PDF 與簽署證明,可以在第一天上工前就把範圍與界線講清楚。之後每日紀錄表可以繼續用紙本,重點是要留。
另外提醒: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必須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並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簽訂定期書面勞動契約(勞動部有公版契約),本範本不能取代;本國籍照護人員若透過長照機構派遣,契約由機構與家屬簽,照護人員是機構的員工。
常見問題 Q&A
Q:請看護要保勞健保嗎?A:一般家庭不是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所稱「僱用五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不是強制投保單位,所以家屬沒有替照護人員投保勞保的法定義務;照護人員可以自行經職業工會加保勞保與健保。但職業災害保險有「特別加保」制度,受僱於自然人雇主的勞工可透過超商、勞保局網站或職業工會加保,建議在契約約定由誰辦理、費用誰出,並在上工前完成。
Q:照護期間受傷誰負責?A:分兩種。照護人員在工作中受傷(例如搬移病人閃到腰),若有參加職災保險,由保險給付;沒有的話,家屬作為僱用人可能依民法負賠償責任,這是為什麼要事先加保。照護對象在照護期間受傷(例如跌倒),要看照護人員有沒有依約定與一般注意義務執行,每日紀錄表與契約的服務範圍就是判斷依據;若是照護人員過失造成,家屬可以請求賠償。
Q:家事服務不適用勞基法,那加班費怎麼算?A:法律沒有規定,全部依契約。所以第二條與第六條要把加班的定義(超過約定時段)與每小時的加班報酬寫清楚,國定假日出勤也要另外約定。沒有寫的話,日後只能依民法的一般原則主張「相當報酬」,數字很難談。
Q:可以要求照護人員做全家的家事嗎?A:可以約定,但要寫明並反映在報酬上。範本的「家務協助」預設是與照護對象相關的家務;若要擴大到全家三餐、清潔,應該在第三條明列,並提高報酬。沒有寫而事後要求,照護人員可以拒絕,也容易造成關係破裂。
Q:照護人員可以自己找人代班嗎?A:委任契約原則上要親自處理,除非委任人同意。建議在契約寫「照護人員因故無法到班,應於_小時前通知委任人;經委任人同意始得由具備相當資格之人代班,代班期間之責任由照護人員承擔」。沒有約定,家屬可以拒絕陌生人進門。
Q:聘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有補助嗎?A: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對「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但未聘僱、改經長照管理中心媒合聘用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的雇主提供僱用獎助,每人每月 1 萬元、最長 12 個月,照護人員須具備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技術士證或相關科系學歷,且連續受僱滿一個月後申請。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在簽約前先向當地長照管理中心確認。
相關範本
- 勞動契約書:關係實質上是全職僱傭、家屬希望比照事業單位的架構管理時參考。
- 部分工時勞動契約:每週只有幾個時段的短時照護,工時與報酬的架構可參考。
- 醫療事務委託書:只需要委託他人代為掛號、領藥、調病歷,不涉及日常照護。
- 扶養費協議書:兄弟姊妹之間分攤父母的照護費用時,用它約定各自負擔的金額。
- 服務委任契約書:一般委任服務的通用格式,可作為擴充照護協議條款的參考。
- 免責切結書:家屬堅持要照護人員執行某些有風險的照護方式時,用切結書記錄家屬的決定與責任。
資料來源
- 民法第 528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528
- 民法第 48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82
- 民法第 549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549
- 勞動基準法第 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
- 勞動部:家事勞工納入勞動基準法必須兼顧勞雇雙方權益與實務可行性: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7179/16779/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委會指定適用勞基法現況(不適用之各業含家事服務業):https://www.bli.gov.tw/0007341.html
- 勞動部:受僱自然人或自行接案之勞工可透過特別加保制度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40/51356/post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https://emps.wda.gov.tw/Internet/Index/employer-careAttendant.aspx
- 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46
-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50001&flno=6
-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70040&flno=3
-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37&flno=4
常見問題
請看護要保勞健保嗎?
若成立僱傭關係,雇主有投保義務。透過機構派遣者由機構負責。
照護期間受傷誰負責?
依過失歸屬。建議另行投保並在協議中載明。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