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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認養同意書範本
送養或認養寵物時的責任約定
什麼時候會用到
認養糾紛多半發生在「認養後棄養」。同意書除了確認責任,也讓送養方保留追蹤與必要時取回的依據。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寵物登記與絕育要寫
依動物保護法,特定寵物應辦理登記。絕育與否與後續責任要約定清楚。
不得棄養與轉送限制
棄養違反動物保護法。約定不得任意轉送,要轉送須先通知送養人。
保留追蹤與取回權
約定送養人得於合理範圍內追蹤;發現不當對待時得取回。
寵物認養同意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寵物認養同意書
立契約書人:
送養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送養人)
認養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認養人)
一、寵物資料
種類:__________ 名字:__________ 年齡:約__歲 晶片號碼:__________
二、健康與絕育
□ 已絕育 □ 未絕育(認養人同意於__個月內完成) 疫苗接種:______
三、認養人義務
認養人應提供適當飼養環境與醫療照護,依動物保護法辦理寵物登記,不得棄養、虐待或任意轉送。
四、追蹤與取回
送養人得於認養後一年內以合理方式追蹤。如發現不當對待或棄養情事,得無償取回。
五、費用
□ 無償認養 □ 認養人支付已發生之醫療疫苗費用新台幣______元整
寵物認養同意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寵物認養同意書用在「一方把犬貓或其他寵物無償或以成本價交給另一方飼養」的場合:個人送養家裡生的幼犬幼貓、中途之家把救援動物交給認養人、或飼主因搬家、過敏、老病無法續養而找人接手。它跟一般的物品交付不同,交出去的是一條生命,而且送養方通常還會在意「之後過得好不好」,所以同意書除了確認動物資料與健康狀況,重點放在認養人的飼養義務、送養方的追蹤權,以及發現不當對待時能不能取回。
跟相近文件的界線要分清楚。如果是向寵物店或繁殖業者付錢購買,那是買賣關係,應簽二手物品買賣契約之類的買賣文件並注意動物保護法對特定寵物業的許可規定;如果只是暫時寄養、之後要還,那是寄託而非認養,可用物品簽收單記錄交付與返還;如果送養方只想要一份認養人單方面的承諾(不承擔任何義務),則可以改用切結書。這份範本是雙方文件,送養方也有配合提供健康資訊與醫療紀錄的責任。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寵物在法律上仍屬於「物」,認養是所有權的移轉;但動物保護法對飼主課予一連串公法上的義務,違反會被裁罰。相關規定如下:
| 相關法條 | 條文重點 | 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
|---|---|---|
| 動物保護法第 3 條 | 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目的而飼養的動物 | 認養人簽了同意書並接手飼養,就成為法律上的飼主,公法義務隨之轉移 |
| 動物保護法第 5 條 | 飼主應提供適當食物、飲水、環境與醫療;飼養之動物除交送收容處所外不得棄養 | 範本第三條「不得棄養」的法律來源;棄養不只違約,還違法 |
| 動物保護法第 19 條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辦理登記之寵物,飼主應於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時辦理登記 | 認養屬「轉讓」,雙方都要配合辦理寵物登記變更;農業部公告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犬、貓都是應登記的寵物 |
| 動物保護法第 22 條第 3 項 | 特定寵物之飼主應為寵物絕育,但已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者除外 | 範本第二條要求未絕育者於一定期限內完成,就是配合這條 |
| 動物保護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8 款 | 違反第 22 條第 3 項未絕育且未申報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 | 絕育義務有實際罰則,認養人要當真 |
| 動物保護法第 29 條 | 棄養動物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棄養的公法責任,可與契約上的取回權並行 |
| 動物保護法第 31 條 | 飼主未依第 19 條辦理寵物登記者,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 | 認養後沒去改登記,被罰的是新飼主 |
| 民法第 406 條 | 贈與是一方無償以自己財產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 無償認養在民法上是贈與;範本第四條的取回權可視為附負擔贈與的撤銷約定 |
| 民法第 412 條 | 附負擔之贈與,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 | 「不得棄養、虐待、轉送」就是負擔,違反時送養方依此取回 |
市場現況可以從農業部的官方調查看出規模。農業部 113 年 5 月 31 日公布的 112 年全國家犬貓數量調查,全國推估家犬 148 萬 637 隻、家貓 131 萬 1,449 隻,其中家貓比 110 年大增 50%;養狗的家戶比率為 13.8%、養貓的家戶比率為 10.4%。同一份調查顯示,家犬寵物登記率 70.6%、家貓 58.4%,絕育率則是家犬 68.9%、家貓 82.8%。也就是說,仍有大約三成的犬沒有登記、超過四成的貓沒有登記,這正是認養時最需要補上的環節——寵物登記讓動物走失時能找回飼主,也是日後認養人主張「我是合法飼主」的依據。而且農業部已於 113 年 12 月公告,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貓也納入應辦理登記的寵物,給予一年緩衝期,115 年 1 月 1 日起貓飼主未登記、未植晶片者,依動物保護法第 31 條可處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認養貓的人,登記變更不再是「建議」而是義務。
實務上認養糾紛集中在三類:認養後棄養或轉送第三人、認養人主張動物有隱藏疾病而要求送養方負擔醫療費、以及送養方事後想要回動物但認養人不肯。前兩類靠「健康揭露」與「認養人義務」兩條處理,第三類靠「追蹤與取回」的觸發條件寫清楚。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立契約書人
範本用「送養人」與「認養人」。雙方都要寫全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與地址——尤其是認養人,因為送養方之後要靠這些資料追蹤。若送養方是中途之家或動保團體,寫團體名稱與負責人;認養人若未成年,依民法第 77 條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直接加一欄法定代理人簽名,否則契約效力不確定,動物登記也辦不了。
一、寵物資料
範本要填種類、名字、年齡、晶片號碼。晶片號碼是最重要的一格,它是寵物登記系統的唯一識別碼,也是走失協尋與證明飼主身分的依據。沒有植入晶片的動物,建議在認養前先由送養方植入並登記,或在同意書約定「認養人應於_日內植入晶片並辦理寵物登記,費用由_方負擔」。種類建議寫到品種與毛色(例如「犬,米克斯,黑白短毛,母」),並加一張照片作為附件。常見的錯誤是只寫「小黑」「約兩歲」,沒有晶片與外觀描述,日後根本無法證明「這隻就是那隻」。
二、健康與絕育
範本有三個欄位:已絕育或未絕育(未絕育者約定幾個月內完成)、疫苗接種紀錄。填寫原則是「揭露所有已知狀況」——包括已知疾病、曾經的手術、正在服用的藥物、行為問題(怕人、護食、分離焦慮)。送養方如實揭露,才能在日後認養人主張「隱瞞病情」時自保;認養人也才能評估自己有沒有能力照顧。絕育期限常見填「六個月內」,幼犬幼貓則配合獸醫建議的年齡。建議補一句:「絕育完成後,認養人應提供獸醫證明予送養人。」錯誤示範是「健康狀況良好」——這句話沒有資訊量,且一旦動物有潛在疾病,送養方反而背上「保證健康」的責任。改法:「已施打三合一疫苗兩劑(最近一劑:114 年 3 月 10 日),已驅蟲,曾於 113 年治療耳疥蟲,目前無已知疾病。」
三、認養人義務
範本寫「提供適當飼養環境與醫療照護,依動物保護法辦理寵物登記,不得棄養、虐待或任意轉送」。這一條是動物保護法第 5 條、第 19 條義務的契約化。填寫時可以加上具體要求:
- 飼養環境:室內飼養、不長期關籠或鏈養、外出使用牽繩或提籠。
- 醫療:每年施打疫苗與定期驅蟲,生病時就醫,不得因醫療費用而放棄治療。
- 登記:「認養人應於認養後三十日內辦理寵物登記變更」。動物保護法第 31 條對未登記有罰鍰,寫進契約可以提醒認養人。
- 轉送限制:「認養人不得將寵物轉讓、贈與或寄養予第三人逾三十日,如確有無法續養之情形,應先通知送養人,由送養人優先取回」。
「任意轉送」四個字要特別解釋——它不是絕對禁止轉手,而是禁止「未經送養方同意」的轉手。寫成「未經送養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會比「不得任意轉送」清楚得多。
四、追蹤與取回
範本給送養方「於認養後一年內以合理方式追蹤」以及「如發現不當對待或棄養情事,得無償取回」兩項權利。追蹤方式建議寫明頻率與形式,例如「認養後第一、三、六、十二個月,認養人應主動提供寵物近況照片;送養人得於事先聯繫後家訪」。「合理方式」是為了避免送養方過度干擾認養人生活,所以雙方最好把界線講在前面。取回條件要能檢驗:「經獸醫診斷有營養不良、外傷未就醫,或經動保機關認定虐待、棄養」比「照顧不周」明確得多。另外要處理取回時的費用問題——範本寫「無償取回」,也就是認養人不能要求送養方補償已支出的飼養費;若認養人曾支付醫療費(第五條),可以約定是否退還。常見錯誤是「送養人得隨時取回」:這種條款讓認養人的飼主地位完全不確定,多數認養人不會接受,也不利於動物安定。
五、費用
範本讓雙方勾選無償認養,或由認養人支付已發生的醫療與疫苗費用。要注意「認養費」與「買賣價金」的區別:收取實際支出的醫療、疫苗、晶片費用是合理的成本回收;若金額明顯超過成本、或依品種定價,就會被視為販賣,而動物保護法第 22 條規定特定寵物的繁殖買賣需要許可。所以費用要列明細,例如「疫苗 1,200 元、晶片與登記 500 元、絕育 2,500 元,合計 4,200 元」,並保留收據。有些中途會收「認養保證金」,在完成絕育或一定期間後退還,這也可以寫在這一條,但要寫明退還條件與期限。
簽名欄與日期
雙方親簽並記日期,日期就是動物所有權移轉與飼主義務轉移的時點。若認養人未成年,法定代理人一併簽名。建議附上動物照片與健康紀錄影本作為附件,並在附件上註明「本附件為同意書之一部分」。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 常見寫法 | 會出什麼問題 | 建議改成 |
|---|---|---|
| 寵物資料只寫名字與大約年齡 | 無法特定動物,走失或糾紛時無法證明 | 寫品種、毛色、性別、晶片號碼並附照片 |
| 「健康狀況良好」 | 沒有揭露內容,日後被主張隱瞞疾病或誤認為保證 | 逐項寫疫苗日期、驅蟲、病史、行為問題 |
| 「不得任意轉送」 | 「任意」標準不明,認養人可能主張已盡通知義務 | 「未經送養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無法續養時送養人有優先取回權」 |
| 「送養人得隨時取回」 | 認養人飼主地位不確定,也不利動物安定 | 列出具體取回條件(棄養、虐待、未就醫經獸醫或動保機關認定) |
| 收取高於成本的「認養費」 | 可能被認定為販賣,觸及動物保護法特定寵物業許可規定 | 費用列明細、以實際支出為限、保留收據 |
| 沒約定寵物登記變更期限 | 動物仍登記在送養方名下,日後棄養責任反而追到送養方 | 「認養後三十日內辦理登記變更,並提供登記證明」 |
| 未成年人自行簽署認養 | 契約效力待法定代理人承認,登記也無法辦理 | 加法定代理人簽名欄 |
簽署與保存實務
寵物認養同意書雙方簽名即成立,不需要見證或公證。份數兩份,各執一份;送養方若是中途或團體,通常會建檔保存。保存期間至少到追蹤期(範本為一年)結束後再加兩年,如果動物有先天疾病或高價值,建議保存到動物終老。
寵物登記的變更要另外辦理,同意書不能代替。認養人帶著身分證、原飼主的寵物登記證(或同意書)到動物醫院、動保處等登記站辦理「轉讓登記」,完成後系統上的飼主才會變成認養人。這一步沒做,日後動物走失被尋獲或涉及棄養調查時,主管機關聯絡與裁罰的對象仍是原飼主。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規定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符合該法規定者,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認養同意書很適合線上簽署,因為送養方與認養人常在不同縣市、透過網路媒合:用秒簽把同意書連同動物照片附件寄給認養人,雙方簽完各拿一份 PDF 與簽署證明,再約時間交接動物。交接當天建議另拍一段影片記錄動物狀況,作為健康揭露的補充證據。
常見問題 Q&A
Q:認養後可以再送給別人嗎?A:依範本第三條,認養人不得任意轉送;實務上建議寫成「未經送養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認養人若真的無法續養,正確做法是先通知送養方,由送養方決定取回或同意轉讓給指定的第三人。未經同意就轉送,送養方可依同意書主張取回,動物若因此流落街頭,轉送的人還可能構成動物保護法上的棄養。
Q:認養要付費嗎?A:可以無償,也可以由認養人負擔已發生的醫療、疫苗、晶片等實際費用,這是範本第五條的兩個選項。重點是金額要有明細且以實際支出為限;依品種訂價或明顯高於成本,就會變成買賣,涉及動物保護法對特定寵物繁殖買賣的許可規定。
Q:認養後才發現動物有病,可以要求送養方負擔醫療費嗎?A:要看同意書的健康揭露寫了什麼。送養方如實揭露已知狀況、且動物是無償認養,實務上通常不負擔認養後發生的醫療費;但若送養方明知有病而隱瞞,認養人可主張撤銷或請求賠償。所以第二條的健康揭露越完整,雙方越有保障。
Q:送養方一年後還能追蹤嗎?A:範本約定的追蹤期是一年,期滿後送養方沒有契約上的追蹤權;但取回權若約定為「發現棄養或虐待時」,並不受追蹤期限制。若送養方希望追蹤更久,可以把期限改長,或約定「每年提供一次近況」。
Q:寵物登記一定要改嗎?A:要。動物保護法第 19 條規定飼主應於轉讓時辦理登記,未登記依第 31 條可處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犬早已是應登記寵物;農業部公告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貓也納入,115 年 1 月 1 日起貓未登記同樣開罰。認養後三十日內把登記改到認養人名下,是雙方都該做的事。
Q:認養人不絕育會怎樣?A:動物保護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特定寵物的飼主應為寵物絕育,除非已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違反者依第 27 條第 1 項第 8 款處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同意書約定的絕育期限是契約義務,逾期不辦,送養方可依第四條的取回約定處理。
相關範本
- 二手物品買賣契約:有償購買動物(而非成本回收)時,性質是買賣而不是認養。
- 物品簽收單:暫時寄養、之後要還的情形,記錄交付與返還。
- 切結書:送養方只需要認養人單方承諾(例如不棄養、不繁殖)時使用。
- 室友公約:合租空間內養寵物,室友之間要約定清潔與費用。
- 同居協議書:伴侶共同飼養的寵物,分開時的歸屬要在協議裡寫明。
資料來源
- 動物保護法第 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7&flno=3
- 動物保護法第 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7&flno=5
- 動物保護法第 19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7&flno=19
- 動物保護法第 2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7&flno=22
- 動物保護法第 27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7&flno=27
- 動物保護法第 29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7&flno=29
- 動物保護法第 31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7&flno=31
- 民法第 406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06
- 民法第 41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12
- 農業部:全國家犬貓飼養數量最新推估結果(112 年調查):https://www.m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news&sub_theme=agri&id=9418
- 農業部:增列貓需寵物登記,114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辦理:https://www.m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news&sub_theme=agri&id=9637
- 農業部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寵登歸戶統計地圖):https://www.pet.gov.tw/petsmap/petsmap.aspx
-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37&flno=4
常見問題
認養後可以再送給別人嗎?
同意書通常限制轉送。任意棄養則違反動物保護法,可處罰鍰。
認養要付費嗎?
多數為無償,部分會收取已支出的醫療或疫苗費用,應在同意書寫明性質。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