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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個人

未成年人活動同意書範本

未成年人參加活動時由法定代理人同意

什麼時候會用到

未成年人參加營隊、比賽、校外活動,主辦方都會要求法定代理人同意。它同時處理三件事:參加同意、緊急醫療授權、風險告知。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緊急醫療授權要有

發生意外無法聯繫家長時,主辦方能否先送醫並為必要處置,這一條最重要。

健康狀況要揭露

過敏、慢性病、用藥情形,關係到現場能不能正確處置。

風險告知不能只寫一句

活動有哪些具體風險要列出來,同意才是知情的。

未成年人活動同意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未成年人活動參加同意書

立契約書人: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法定代理人)

主辦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主辦方)

一、參加人

姓名:_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民國___年__月__日 與法定代理人關係:__________

二、活動資訊

名稱:__________ 時間:民國___年__月__日 地點:__________

三、健康狀況

過敏:__________ 慢性病或用藥:__________ 其他注意事項:__________

四、風險告知

本活動可能發生之風險: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已充分瞭解並同意參加人參與。

五、緊急醫療授權

發生緊急狀況而無法即時聯繫法定代理人時,同意主辦方逕行送醫並為必要之緊急處置,費用由法定代理人負擔。

六、緊急聯絡人

姓名: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簽名(尚未簽名)
主辦方簽名(尚未簽名)

未成年人活動同意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未成年人活動同意書是主辦方(營隊、補習班、運動教室、學校社團、教會、企業志工活動)在讓未滿十八歲的人參加活動之前,請法定代理人簽的文件。它一次處理三件事:法定代理人同意孩子參加、孩子的健康狀況與注意事項揭露給主辦方、以及發生緊急狀況時主辦方可以先送醫再通知。對主辦方來說,這是「盡到告知義務」的證明;對家長來說,這是「主辦方知道我孩子有什麼狀況」的紀錄。

它跟幾份相近文件的界線要分清楚。如果只是要委託他人代為接送或處理學籍,用的是學校事務委託書;如果活動本身有較高風險(攀岩、潛水、越野),主辦方通常還會要求一份免責切結書,但要注意免責的效力有法律上的限制,後面會說明;活動中會拍照錄影並公開使用的話,要另外取得肖像權使用同意書,因為參加同意不等於肖像授權;蒐集孩子的健康資料屬於特種個資,主辦方也要搭配個資使用同意書。這份範本是一般實務版本,適合一日到數日的營隊、比賽、校外教學,長期課程或涉及住宿的活動建議再加條款。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未成年人的行為能力與法定代理人的角色規定在民法總則與親屬編,主辦方的責任則落在侵權行為與消費者保護法:

相關法條條文重點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民法第 12 條、第 13 條滿十八歲為成年;未滿七歲無行為能力,七歲以上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滿十八歲者參加活動的報名契約,原則上都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
民法第 77 條、第 79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未經允許訂立的契約須經承認始生效沒有家長簽名,孩子自己報名的契約效力未定;同意書就是「允許」的書面
民法第 1084 條、第 1089 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權利義務由父母共同行使,一方不能行使時由他方行使原則上父母任一方都可以代表簽署,但重大事項意見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酌定
民法第 187 條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監督無疏懈者不負責任孩子在活動中弄傷別人或損壞物品,家長可能要負責;同意書可約定賠償方式
民法第 222 條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同意書或免責條款不能免除主辦方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害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企業經營者提供服務應確保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有危害可能者應標示警告及緊急處理方法;違反致損害應負連帶賠償主辦方若是收費的企業經營者,風險告知不是可有可無,是法定義務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符合該法規定者,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家長線上簽同意書與紙本同效

市場面的需求量沒有單一主管機關統計,但可以從幾個方向看出規模:寒暑假營隊、運動與才藝課程、學校校外教學、以及近年大量增加的兒童運動賽事與體驗活動,幾乎每一場都需要家長簽同意書。實務上糾紛集中在三類:一是意外發生後家長主張主辦方沒有告知風險、或告知得太籠統;二是孩子有過敏或慢性病但家長沒有揭露、主辦方處置不當;三是緊急送醫時聯絡不到家長,主辦方不知道能不能決定治療。這三類問題分別對應範本的第四、三、五條,也是這份文件最有價值的地方。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立契約書人

範本用「法定代理人」與「主辦方」。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寫全名、身分證字號、與參加人的關係;如果父母離婚,由行使親權的一方簽,若是共同監護,任一方簽在實務上多半可以,但涉及住宿、出國或高風險活動時,建議雙方都簽。主辦方寫機構全名、統一編號(若有)、負責人與聯絡電話;個人辦的活動(例如家長自組的登山團)就寫發起人姓名。兩邊都寫清楚,才知道出事時要找誰、找誰負責。

一、參加人

姓名、出生年月日、與法定代理人的關係,三項都要填。出生年月日決定了適用的規定——七歲以下是無行為能力人,主辦方對他的照顧密度要求更高;接近十八歲的則要確認活動當天是否已成年,成年就不需要法定代理人簽了。常見錯誤是只寫小名或英文名,跟保險名單、緊急送醫時的健保卡對不上。改法:「參加人:陳小華(身分證上姓名),民國 105 年 8 月 20 日生,為法定代理人之長女。」

二、活動資訊

名稱、時間、地點是最低限度。建議補上「活動內容概要」與「主辦方指派之現場負責人姓名與電話」,因為家長同意的是「這個活動」,不是「這個機構辦的任何活動」;內容寫得越具體,同意的範圍越清楚。多日活動要寫起迄日期、集合與解散時間地點、是否住宿、交通方式(遊覽車、自行接送)。錯誤示範是「夏令營,7 月,本中心」——地點與日期不明確,同意書無法對應到實際發生的活動,家長事後可以主張「我同意的不是這個」。

三、健康狀況

範本有過敏、慢性病或用藥、其他注意事項三格。這一條是雙向保護:家長揭露越完整,主辦方越能預防;家長沒揭露,出事時主辦方可以主張已盡合理注意。填寫建議:

  • 過敏:寫過敏原(食物、藥物、昆蟲)與反應程度(起疹、呼吸困難),並註明是否隨身攜帶藥物。
  • 慢性病與用藥:氣喘、癲癇、糖尿病、心臟疾病、注意力不足過動症等,寫藥名、劑量、服用時間,以及「發作時的處理方式」。
  • 其他:不會游泳、怕高、近期受傷、特殊飲食(素食、清真)。

主辦方這邊要注意,健康資料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特種個資,同意書要載明蒐集目的(活動安全照護)、保存期限(活動結束後多久銷毀),並限制只有現場負責人與醫護人員可以查看。錯誤寫法是「無」——很多家長為了省事直接寫無,結果孩子有食物過敏在活動中發作。建議在這一格旁邊加一句提醒:「請務必如實填寫,本資料僅供活動安全照護使用。」

四、風險告知

範本要求填「本活動可能發生之風險」,並由法定代理人聲明已充分瞭解。這一條是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標示警告」義務的落實,也是主辦方最常寫得太簡略的地方。「不能只寫一句」的意思是:要依活動性質具體列出,例如登山活動寫「路程約 8 公里、海拔落差 600 公尺,可能發生跌倒擦傷、扭傷、中暑、蜂螫、天候變化致行程調整」;游泳課寫「溺水、抽筋、耳部感染」;營隊寫「團體生活之感冒傳染、跌倒碰撞、食物過敏」。同時要寫主辦方做了什麼因應:「現場配置急救人員一名、備有急救箱、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額每人__萬元)。」

風險告知不等於免責。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不得預先免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的責任也不因家長簽名而消失;所以這一條的功能是證明「主辦方已告知、家長已知悉並仍同意參加」,讓一般過失的責任分配更清楚,而不是讓主辦方完全不用負責。錯誤示範是「本活動具有一定風險,參加者自行負責」——這句話既沒有告知具體風險,又試圖免除全部責任,兩邊都不成立。

五、緊急醫療授權

範本約定「無法即時聯繫法定代理人時,同意主辦方逕行送醫並為必要之緊急處置,費用由法定代理人負擔」。這一條解決的是醫院要求家屬同意才能處置、但家長聯絡不上的困境。填寫時建議補三件事:一是「優先送往之醫院」(可以寫「就近醫院」或指定),二是「主辦方應於送醫後立即持續聯繫法定代理人及緊急聯絡人」,三是費用的墊付與結算方式(「由主辦方先行墊付,法定代理人於_日內償還」或「由保險理賠支付,不足部分由法定代理人負擔」)。要注意的是,這一條授權的是「緊急處置」,不包括非緊急的手術或長期治療決定,那些仍要由法定代理人親自決定;主辦方不要以為簽了就可以代替家長做所有醫療決定。

六、緊急聯絡人

寫姓名、電話與關係,而且要「法定代理人以外」的人——很多家長把自己填進去,等於沒有備援。建議填兩位,並註明「法定代理人聯繫不上時,依序聯繫」。聯絡人最好是有能力趕到醫院、也知道孩子病史的人(另一位家長、祖父母、同住的親屬)。

簽名欄與日期

法定代理人親簽並寫日期,最好加上與參加人的關係。範本簽名區直接標示「法定代理人」與「主辦方簽名」;主辦方也簽的意義在於「確認收到健康資料與緊急聯絡資訊」,讓這份文件成為雙方文件而不是家長單方切結。多日或高風險活動,建議父母雙方都簽。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常見寫法會出什麼問題建議改成
「本活動具有一定風險,參加者自行負責」沒有具體告知,也無法免除主辦方責任,兩邊落空依活動性質列出具體風險,並寫主辦方的安全措施與保險
「參加人:小華」無法對應身分證與保險名單,送醫時資料不符寫身分證上的全名與出生年月日
健康狀況填「無」過敏或慢性病未揭露,出事時雙方都難以主張加提醒句、逐項詢問,家長如實填寫
「本同意書免除主辦方一切責任」民法第 222 條: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不得預先免除;消保法責任亦不因此消失刪除「一切責任」,改為風險告知與一般過失的分配
緊急聯絡人填法定代理人自己沒有備援,聯絡不上時無人可找填兩位法定代理人以外、能趕到現場的人
活動資訊只寫「夏令營」同意範圍不明,事後可主張未同意該活動寫名稱、起迄日期、地點、內容概要、現場負責人
只有父母一方簽高風險或住宿活動另一方事後主張未同意,主辦方陷入爭議涉及住宿、出國、高風險活動請父母雙方簽

簽署與保存實務

同意書由法定代理人簽名即成立,不需要見證或公證;主辦方一併簽名可以讓它成為雙方文件。份數兩份,家長與主辦方各一份;主辦方的那份要與健康資料一起妥善保管,只有現場負責人與必要人員可以查閱。

保存期間:活動結束後,一般建議保存兩年,因為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悉時起兩年內行使;健康資料則依個資法的目的限制原則,在保存目的消失後(通常是活動結束且無事故)應銷毀或去識別化,同意書上要寫明這個期限。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符合該法規定者,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營隊報名多在線上完成,用秒簽把同意書寄給家長簽署、簽完雙方各拿 PDF 與簽署證明,主辦方就不必在活動當天收一疊紙本再逐一核對;健康資料也留在有存取控制的電子檔裡,比紙本更容易做到只讓必要人員看。

要提醒的是,同意書不能取代保險。收費的活動主辦方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把保額寫在風險告知條裡;家長也可以考慮替孩子加保旅平險或意外險。

常見問題 Q&A

Q:父母只有一方簽可以嗎?A:民法第 1089 條規定親權由父母共同行使,一方不能行使時由他方行使。實務上一般活動由一方簽通常可以接受,因為多數活動屬於日常保護教養的範圍;但涉及住宿、出國、高風險運動或醫療行為時,建議父母雙方都簽,避免另一方事後主張不同意。父母離婚的話,由行使親權的一方簽。

Q:同意書可以免除主辦方責任嗎?A:不能完全免除。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不得預先免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對企業經營者的安全確保義務也不因家長簽名而免除。同意書的功能是證明主辦方已告知風險、家長已知悉並同意參加,讓一般過失的責任分配更清楚,而不是讓主辦方對任何事故都不負責。

Q:孩子在活動中弄傷別人,誰負責?A:依民法第 187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有識別能力時,本人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法定代理人若能證明監督沒有疏懈,可以免責。主辦方在活動期間負有照顧義務,若是主辦方監督不周造成,主辦方也可能要負責。同意書可以約定「參加人因故意或過失致他人受傷或財物損壞時,由法定代理人負賠償責任」,讓程序更清楚。

Q:孩子已經十六歲,可以自己簽嗎?A:不行。民法第 12 條規定滿十八歲才成年,十六歲仍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 77 條,參加活動的契約要法定代理人允許才有效。實務做法是孩子與法定代理人一起簽,孩子的簽名表示本人知悉,法定代理人的簽名才是效力來源。

Q:健康資料主辦方可以留多久?A: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要有特定目的,目的消失後應刪除。同意書建議寫明「健康資料於活動結束後_日內銷毀」,一般以一到三個月為常見;若活動中有事故,該筆資料可保留到事故處理完畢。主辦方不要把健康資料拿去做行銷或其他用途。

Q:主辦方送醫的費用誰出?A:範本約定由法定代理人負擔,因為醫療費本來就是參加人自己的費用。實務上常見的安排是主辦方先墊、事後向家長請款,或由活動投保的意外險理賠。若事故是主辦方過失造成,家長仍可以另外請求損害賠償,不受這一條影響。

相關範本

資料來源

常見問題

父母只有一方簽可以嗎?

實務上多數接受,但重大或高風險活動建議雙方共同簽署。

同意書可以免除主辦方責任嗎?

不能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主辦方仍有安全維護義務。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