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保密
活動合作協議書範本
共同舉辦活動的分工與費用約定
什麼時候會用到
合辦活動最常出事的是「誰負責什麼」和「賠錢怎麼算」。活動當天才發現沒人訂場地,通常就是分工沒寫清楚。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分工要逐項列出負責方
場地、行銷、講者、器材、報到——每一項都要有名字。
收支與虧損分攤
只講分潤不講分攤虧損,賠錢時一定吵。
取消與不可抗力
天災、疫情、講者臨時取消的處理方式要先講。
活動合作協議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活動合作協議書
立契約書人:
甲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一、活動資訊
名稱:__________ 時間:民國___年__月__日 地點:__________
二、分工
場地:__方 行銷宣傳:__方 講者邀請:__方 器材:__方 現場報到:__方
三、費用與收入
各項成本由負責方先行墊付,活動後統一結算。收入扣除成本後,甲方__%、乙方__%。虧損亦依相同比例分擔。
四、保險
公共意外責任險由__方投保,保額新台幣______元整。
五、取消
因不可抗力取消者,已發生之必要費用依上開比例分擔;因一方事由取消者,該方負擔全部已發生費用。
活動合作協議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活動合作協議書用在「兩個單位一起辦一場活動」的場合:品牌跟咖啡廳合辦講座、兩個社群聯名辦市集、公司跟協會合辦研討會、工作室跟場地方合辦工作坊。合辦活動最容易出事的不是活動本身,而是「誰負責訂場地」「賠錢誰吸收」「颱風取消了已經花的錢怎麼算」,這份範本用五條把活動資訊、分工、收支、保險、取消五件事定下來,適合一次性、規模中小的合辦。
如果活動是長期合作、有持續的收益分配,合作分潤協議書的結算與對帳條款更完整;如果你只是跟場地方借場地、對方不參與活動,用場地使用同意書就夠;活動中要拍攝參加者,另外要準備肖像權使用同意書;有未成年人參加時,需要未成年人活動同意書。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合辦活動牽涉的法律比一般合作多一層:除了合辦雙方之間的契約關係,還有對參加者的責任。參加者若是付費報名的消費者,主辦單位就是消費者保護法上的企業經營者,要對活動的安全性負責,且廣告怎麼寫就要怎麼做;參加者的報名資料是個人資料,蒐集與利用都受個資法規範;活動規模達到一定人數時,還有內政部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與各地方政府自治法規的報備、保險要求。範本第四條保險與第五條取消,就是在合辦雙方之間分配這些對外責任。
| 相關法條 | 條文重點 | 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
|---|---|---|
| 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 | 企業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確保符合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違反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負連帶賠償責任,能證明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 | 收報名費的活動,合辦雙方對參加者都可能是企業經營者,對外連帶負責;第四條保險與第二條分工是雙方內部分擔的依據 |
| 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 |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對消費者所負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 | 活動宣傳寫了什麼講者、什麼贈品,就要做到;第二條行銷宣傳由哪一方負責,那一方就要控管文案 |
| 民法第 184 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活動中參加者受傷,主辦方可能負侵權責任,這是第四條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的原因 |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第 20 條 | 非公務機關蒐集個資須有特定目的與法定事由;利用應在蒐集目的之必要範圍內 | 報名表蒐集的姓名、電話、電子郵件,只能用於本活動,合辦雙方不能各自拿去做其他行銷;建議在第二條寫明報名資料由哪一方保管、活動後如何處理 |
| 民法第 667 條、第 681 條 | 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為合夥;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各合夥人連帶負責 | 合辦活動若共同出資、共同承擔虧損(範本第三條就是這樣設計),在法律性質上可能被視為一次性的合夥,雙方對外的債務要有心理準備 |
| 內政部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第三點、第十點、第十一點 | 預計參加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活動為大型群聚活動;主辦者應依活動性質及規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一千人以上未達三千人於七日前報備,三千人以上於三十日前申請許可 | 要點直接適用於政府機關、公營事業與學校辦的活動,各直轄市縣市多依此訂有自治法規管理民間活動;規模達門檻時,第一條的人數與第四條的保額要對照地方規定 |
| 民法第 250 條、第 252 條 | 當事人得約定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酌減 | 若對一方無故取消加違約金,金額要與已投入成本相稱 |
|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2024 年修正) | 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 | 線上簽署的活動合作協議效力與紙本相同 |
市場面的觀察:以關鍵字工具查看台灣的搜尋需求,「活動合辦」「聯名活動」「策展合作」這組字的搜尋量分散、沒有主流用語,且有明顯的季節性,對應年底尾牙、暑假市集、開學季講座等活動高峰。經濟部《2025 中小企業白皮書》指出台灣中小企業超過 171.5 萬家、占全體企業 98% 以上,其中大量的個人品牌、社群與小型店家靠合辦活動互相導流,這類合作多半靠訊息約定分工,出事時最常見的爭執有三種:一是「我以為場地是你訂的」這種分工空白;二是活動虧損後一方不願分擔;三是因天候或一方臨時退出取消後,已經付出去的訂金與製作費怎麼算。範本第二、三、五條分別對應。另一個常被忽略的風險是參加者受傷:內政部要點明確要求主辦者應與場地管理者及協辦單位簽訂安全協定、明確各自安全責任,範本第四條的保險分配就是這份安全協定最基本的形式。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立契約書人
甲方、乙方寫登記全名,公司或協會加統一編號與代表人,個人用身分證姓名。合辦活動常見的問題是用「某某社群」「某某粉專」這種沒有登記的名稱簽署,日後出事找不到法律上的主體。若一方是尚未立案的團體,就由實際負責的個人以自己的名義簽,並在抬頭註明「代表某某社群」。
一、活動資訊
範本要填名稱、時間、地點。名稱建議跟對外宣傳的名稱一致,日後有爭議時才對得上。時間要寫到「幾點到幾點」,因為場地費、保險期間、工作人員的時數都跟這個綁在一起;若有前一天布置與當天撤場,也一併寫。地點寫到場地的正式名稱與地址,若場地是向第三方租借,註明由哪一方跟場地方簽約,這會影響場地損壞時誰對場地方負責。建議再加一行「預計參加人數」,這是判斷是否達到大型群聚活動門檻、以及第四條保額的依據。錯誤寫法:「時間:十二月中旬」「地點:待定」。
二、分工
範本列了場地、行銷宣傳、講者邀請、器材、現場報到五項,每項填負責方。這是整份協議最能避免「當天才發現沒人做」的一條。填寫時建議在每一項後面加上「完成期限」與「費用歸屬」,例如「場地:甲方,於活動前三十日完成簽約與付訂」。範本沒有列但實務上常漏的項目包括:報名系統與收款、保險投保、餐飲、攝影紀錄、活動後的資料整理與個資刪除,建議依實際情況補列。若某項由雙方共同負責,要指定一個主要窗口,否則「共同負責」等於沒人負責。錯誤寫法:「雙方共同分工」。
三、費用與收入
範本的邏輯是:各項成本由負責方先墊付,活動後統一結算,收入扣除成本後按比例分配,虧損也按相同比例分擔。這個設計公平但有兩個要補的地方:一是「成本」要定義,哪些可以列入結算(場地費、講者費、器材租金、廣告費)、哪些不行(各方自己的人事、交通),否則一方把員工薪水算進去就會吵;二是「收入」要定義,報名費、贊助、攤位費、周邊銷售是否都算,贊助商是一方自己談來的要不要分。比例填到加起來等於 100%。另外要注意,共同承擔虧損會讓這次合辦在法律上更接近民法第 667 條的合夥,這是範本的預設設計,若你不想承擔對方那部分的對外債務,可以改成「虧損由甲方負擔」之類的安排。錯誤寫法:「收入平分」但沒講成本怎麼扣、虧損誰扛。
四、保險
範本要求填由哪一方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與保額。公共意外責任險是合辦活動最重要的保險,它承保參加者在活動中受傷的賠償責任。保額要看場地規定與活動規模:很多場地本身就要求承租方投保並指定最低保額;活動人數達一千人以上時,內政部要點與各地方自治法規多有投保與保額建議。填寫時建議加上「被保險人應包含甲乙雙方」,否則只有投保方受保障,另一方被告時保險不理賠。保費是活動成本,記得列入第三條結算。錯誤寫法:「由場地提供保險」,場地的保險通常只保場地方自己的責任,不保主辦單位。
五、取消
範本分兩種情況:因不可抗力取消,已發生的必要費用依第三條比例分擔;因一方事由取消,該方負擔全部已發生費用。「不可抗力」建議舉例,例如「颱風警報、地震、疫情管制措施、政府命令」,避免一方把「講者臨時不能來」也算成不可抗力。「一方事由」同樣可以舉例:講者是甲方邀的,講者取消就是甲方事由。另外建議補上「延期」的處理:延期不等於取消,已付的訂金能不能轉用、雙方是否仍有義務,都要寫。也建議加上「向參加者退費」由誰執行、退費成本算誰的,因為消費者保護法的關係,對參加者的退費義務是躲不掉的。錯誤寫法:「取消時雙方協商處理」,等於沒有約定。
簽名欄
簽名對應抬頭的甲方與乙方,公司或協會由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依民法第 3 條效力相同。活動協議建議在「開始花錢之前」簽完,因為第五條的費用分擔只涵蓋「已發生之必要費用」,簽約前一方自行付出的訂金,若對方否認是必要費用,就很難算進去。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 常見寫法 | 會出什麼問題 | 建議改成 |
|---|---|---|
| 分工寫「雙方共同負責」 | 沒有人真的負責,當天才發現缺漏 | 每項指定一方,加完成期限與費用歸屬 |
| 「收入平分」沒定義成本與收入 | 一方把人事費算進成本,贊助算不算收入也吵 | 列出可列入結算的成本項目與收入來源 |
| 保險寫「由場地提供」 | 場地的保險不保主辦單位的責任 | 指定投保方與保額,被保險人含雙方 |
| 取消條款寫「雙方協商」 | 颱風或一方退出時,已付訂金無人負責 | 依範本分不可抗力與一方事由,並舉例 |
| 活動時間只寫日期 | 場地費、保險期間、工時都無法對應 | 寫到時段,含布置與撤場 |
| 用粉專或社群名稱簽署 | 找不到法律上的主體 | 用登記名稱或個人本名並註明代表 |
| 報名資料雙方各自留一份做行銷 | 違反個資法蒐集目的限制 | 指定保管方,活動後刪除或取得參加者同意 |
| 人數破千卻沒查地方報備規定 | 未依規定報備或投保,出事時責任加重 | 對照內政部要點與地方自治法規,提前報備 |
簽署與保存實務
活動合作協議不需要見證人或公證,雙方代表人簽名或蓋章即成立,依民法第 3 條兩者效力相同。份數上,紙本一式兩份各執一份,線上簽署則雙方各自保有 PDF。保存期間建議至少到活動結束後五年:一是結算涉及發票與費用憑證,稅務上本來就要保存數年;二是參加者若在活動中受傷,民法侵權的請求權時效與後續保險理賠都可能拖上一段時間,這份協議是釐清雙方內部責任的依據。除了協議本身,要一併保存分工的執行紀錄(場地合約、講者確認信、保單、廣告文案的定稿)、收支的憑證、以及參加者的報名資料處理紀錄(何時刪除、由誰刪除)。活動籌備期短、雙方常不在同一地點,依電子簽章法第 4 條(2024 年修正),電子簽章與紙本同等效力,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簽完雙方各拿 PDF 與簽署證明,在開始付訂金之前就能把協議定下來。
常見問題 Q&A
Q:活動出意外誰負責?A:對參加者而言,合辦雙方通常都是主辦單位,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與民法第 184 條可能對外連帶負責,參加者可以找任何一方求償。雙方內部怎麼分擔,看第二條分工(是誰負責的環節出事)與第四條保險(保單保誰)。所以保單的被保險人要包含雙方,分工要寫到能判斷責任歸屬。
Q:報名費收入怎麼分?A:依範本第三條,收入扣除成本後按約定比例分配。關鍵是先定義「收入」包含哪些(報名費、贊助、攤位費、周邊)與「成本」包含哪些(場地、講者、器材、廣告),再談比例。收款由哪一方執行、何時結算、對帳用什麼報表,也建議寫進去。
Q:颱風取消了,已經付的場地訂金怎麼辦?A:依範本第五條,不可抗力取消時,已發生的必要費用依第三條比例分擔。場地訂金如果場地方不退,就是必要費用,雙方按比例分。若場地方願意延期轉用,建議在協議中補上延期的處理方式,避免「延期算不算取消」的爭執。
Q:活動要拍照放社群,需要參加者同意嗎?A:需要。參加者的肖像受法律保護,商業用途的拍攝與刊登要取得同意,常見做法是在報名表或現場公告中載明「活動將攝影紀錄並用於宣傳」並取得勾選同意,或另備肖像權使用同意書。哪一方負責攝影與素材使用,建議在第二條寫明。
Q:活動人數可能破千,要做什麼?A:內政部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把「預計參加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的活動列為大型群聚活動,要求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依人數在活動前七日報備或三十日前申請許可。要點直接適用於政府機關、公營事業與學校,各直轄市與縣市多依此訂有自治法規管理民間活動,請先查活動所在地的規定,並在第二條指定由哪一方負責報備。
Q:合辦活動算合夥嗎?會不會要幫對方扛債?A:範本第三條讓雙方共同分擔虧損,這在法律性質上接近一次性的合夥,依民法第 681 條合夥財產不足時各合夥人連帶負責。實務上活動的對外債務(場地、講者、廠商)通常由簽約的那一方負責,但若對方付不出來,債權人可能主張合夥關係向你追討。若你不想承擔這個風險,可以改成虧損由一方負擔,或在第二條把對外簽約的責任明確歸給各自的負責方。
相關範本
- 合作分潤協議書:長期合作、有持續收益分配時,改用有結算與對帳條款的分潤協議。
- 場地使用同意書:只是向場地方借用或租用場地、對方不參與活動時用它。
- 肖像權使用同意書:活動要攝影並用於宣傳時,向參加者或講者取得肖像使用同意。
- 未成年人活動同意書:有未成年人參加時,由法定代理人簽署同意。
- 個資使用同意書:報名表蒐集個資時,向參加者取得蒐集、處理、利用的同意。
- 攝影委託契約:委託攝影師記錄活動時,用攝影委託契約約定交付與著作歸屬。
資料來源
- 消費者保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01
- 民法第 18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84
- 民法第 667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667
- 民法第 681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681
- 個人資料保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 內政部消防署「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函頒公告:https://www.nf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21&article_id=422
- 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全文(臺中市政府秘書處):https://www.secretariat.taichung.gov.tw/media/396602/%E5%A4%A7%E5%9E%8B%E7%BE%A4%E8%81%9A%E6%B4%BB%E5%8B%95%E5%AE%89%E5%85%A8%E7%AE%A1%E7%90%86%E8%A6%81%E9%BB%9E.pdf
- 電子簽章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37
- 經濟部《2025 中小企業白皮書》發布新聞稿: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121491
常見問題
活動出意外誰負責?
依分工歸屬。建議另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在協議中載明投保方。
報名費收入怎麼分?
應明確約定扣除成本後的分配比例與結算時點。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