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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授權

場地使用同意書範本

出借或出租場地舉辦活動

什麼時候會用到

借場地辦活動最常出事的是兩件事:東西弄壞誰賠、有人受傷誰負責。把這兩件寫進同意書,比事後翻對話紀錄有用得多。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使用時段要含進場與復原

只寫活動時間,佈置與收拾就會變成免費贈送,也容易和下一組撞期。

設備清單與現況要記錄

跟點交單一樣的道理——沒有基準,就無法判斷是不是這次弄壞的。

保險與意外責任要分清楚

場地方負責設施安全,主辦方負責活動本身。寫清楚才不會互推。

場地使用同意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場地使用同意書

立契約書人:

場地提供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場地提供方)

使用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使用方)

一、場地與時段

場地:__________

使用時段:民國___年__月__日__時至__時(含佈置與復原時間)

二、用途

__________ 預估人數:__人

三、費用

使用費新台幣______元整 保證金新台幣______元整(復原無誤後退還)

四、設備與復原

使用方應於時段結束前回復原狀。設備清單與現況另附,雙方確認後簽名。

五、責任

場地提供方負責場地與固定設施之安全;活動本身所生之意外、糾紛及第三人損害,由使用方負責。

場地提供方簽名(尚未簽名)
使用方簽名(尚未簽名)

場地使用同意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場地使用同意書處理的是「一次性或短期把空間交給別人辦活動」:借社區交誼廳辦講座、租咖啡廳包場、借學校禮堂辦發表會、把倉庫借給朋友辦市集。共同特徵是時間短、用途明確、場地主人的東西還留在現場。範本用「場地提供方/使用方」而不是「出租人/承租人」,因為它同時涵蓋有償和無償兩種情況。

它和相近文件的分界在時間長度和主題。一租幾個月、對方要搬進去經營的,是辦公室租賃契約或房屋租賃契約的範圍;雙方是「合辦」活動而非一方借給另一方,重點變成分工與分潤,用活動合作協議書;對方是來拍片取景,招牌、商品能不能入鏡比場地本身重要,改用拍攝場地與素材使用同意書。借場地最常出事的是東西弄壞誰賠、有人受傷誰負責,這五條就是把這兩件事跟時段、用途、費用一起寫清楚。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場地使用同意書沒有專法,法律關係依有沒有收費而不同:收費的是民法的「租賃」,免費的是「使用借貸」。兩者對使用方的保管義務規定幾乎一樣,差別在出租人的義務比較重。

相關法條條文重點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民法第 421 條租賃是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的契約有收使用費的場地同意書,法律上就是短期租賃
民法第 464 條使用借貸是一方交付物,他方無償使用後返還的契約免費借場地也是契約,範本第三條費用寫零仍然有效
民法第 432 條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違反致毀損滅失負賠償責任;依約定方法使用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範本第四條「回復原狀」與第五條「損害由使用方負責」的法源;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損不用賠
民法第 433 條因承租人允許使用租賃物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毀損,承租人負賠償責任參加活動的來賓弄壞東西,場地方可以直接找使用方,使用方再去找來賓
民法第 468 條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違反致毀損滅失負賠償責任免費借用的使用方責任跟付費租用一樣重,不是免費就沒責任
民法第 191 條建築物或工作物所致他人損害,由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設置保管無欠缺或已盡相當注意者不在此限範本第五條「場地提供方負責場地與固定設施之安全」就是這條的分工:天花板掉下來是場地方的事
民法第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活動中的推擠、器材倒塌傷人,加害人與活動主辦方可能都要負責,所以範本把「活動本身所生之意外」劃給使用方

從實務觀察,場地借用糾紛多半不是金額大,而是「沒有證據」:借之前沒拍照,還的時候說牆面本來就有刮痕;沒寫時段,佈置提早兩小時進場撞到前一組;沒講人數,說好 30 人來了 80 人,消防與鄰居投訴都找場地方。這些都不是法律解釋問題,而是文件裡有沒有把那一格填上。公部門場地(活動中心、學校、公園)通常有自己的申請表與使用管理規定,這份範本主要用在私人場地或機構之間的借用;借公部門場地時以該機關的表格為準,這份可以當作補充約定。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當事人

「場地提供方」要寫有權出借的人:屋主本人、承租後有轉借權的店家、社區的管理委員會。最常見的漏洞是二房東出借——店面是租來的,租約可能禁止轉租或轉借,出借前先看自己的租約,必要時取得房東的轉租同意書。「使用方」如果是社團、系學會這類沒有法人格的團體,一定要寫一位負責人的姓名與身分證字號,否則出事找不到人。公司就寫公司全名加統一編號與代表人。

一、場地與時段

「場地」要寫到能分辨範圍:地址加上樓層、房間名稱或平面圖標示,有共用區域(走廊、廁所、停車場)能不能用也要說。錯誤寫法是「本店二樓」,正確是「台北市中山區 XX 路 X 號二樓多功能室(約 60 坪),含二樓茶水間,不含一樓營業區」。

「使用時段」範本特別註明「含佈置與復原時間」,這是實務上最常吵的點。活動 14:00 到 17:00,佈置從 12:00 開始、收拾到 18:00,那時段就要寫 12:00 至 18:00,費用也依這個算。如果場地方希望使用方提早進場但不加價,可以寫「使用時段 14 時至 17 時,另得於 12 時起進場佈置、18 時前完成復原,不另計費」。

二、用途

用途決定了場地方的風險判斷:講座和派對對地板、噪音、人流的影響完全不同。填寫要具體:「公司內部教育訓練」「30 人生日聚會,含餐飲、不含明火」「二手市集,預估 15 攤」。「預估人數」除了算座位,也牽涉場地的容留人數與消防安全,超過場地方允許的人數,容易被認定為違約。

常見的補充約定是「禁止事項」:不得使用明火、不得釘釘子或黏貼會留痕的膠帶、不得對外售票、不得播放音樂超過幾點。範本沒有這一欄,但用途欄可以直接寫「用途:XX;不得從事:XX」。

三、費用

範本分成「使用費」和「保證金」,保證金在「復原無誤後退還」。填寫時要多寫三件事:付款時間(簽約時付保證金、活動前三天付使用費)、退還時間(復原確認後幾日內退還)、扣除項目(清潔費、損壞修復費、逾時費)。錯誤寫法是「保證金 5,000 元」就沒了,之後場地方扣了 2,000 元清潔費,使用方說沒講過。改法是「保證金新台幣 5,000 元,於復原點交無誤後 3 日內無息退還;如有損壞或逾時,得自保證金扣抵,不足部分使用方應補足」。

免費借用也建議寫「使用費:0 元」,並考慮仍收一筆保證金。免費不代表免責,民法第 468 條對借用人的保管義務跟承租人一樣重,一筆小額保證金可以省掉事後追討的麻煩。

四、設備與復原

範本寫「設備清單與現況另附,雙方確認後簽名」。這是整份文件最有用的一條,也是最常被跳過的一條。做法很簡單:進場前雙方一起走一圈,拍照或錄影(手機時間戳記就夠),把桌椅數量、投影機、音響、冷氣、地板牆面現況列成清單,兩邊簽名。這份清單就是「復原」的標準,也是保證金能不能全退的依據。可以直接用房屋點交單的格式改成設備清單。

「回復原狀」要定義到什麼程度:桌椅歸位、垃圾帶走、地板清掃,這是基本;如果場地方要求「恢復到專業清潔的程度」,就要寫清楚或直接收清潔費。民法第 432 條的但書說「依約定方法使用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正常使用的磨損不用賠,所以清單上要把「本來就有的刮痕」記下來,對雙方都公平。

五、責任

範本的責任分配是:場地方負責「場地與固定設施之安全」,使用方負責「活動本身所生之意外、糾紛及第三人損害」。這個分法對應民法第 191 條(工作物所有人責任)與第 184 條(一般侵權),是實務上最常見的版本:天花板漏水、樓梯扶手鬆脫是場地方的事;來賓跌倒、器材砸傷人、參加者之間起衝突是使用方的事。

填寫時可以視活動規模補兩件事。一是保險:人數多、有體能活動的場合,場地方可以要求使用方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提供保單影本;很多公部門場地就是這樣要求的。二是使用方應向參加者取得的文件:有風險的活動(運動、烹飪、親子)可以要求參加者簽免責切結書,未成年人參加要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簽名欄

兩方都簽,日期寫在簽名旁。使用方是團體時,負責人簽名並寫上職稱(社長、活動負責人)。附件(設備清單、平面圖、活動流程)要在文件裡提到「附件一、二為本同意書之一部分」,並在附件上也簽名或蓋騎縫章,避免事後爭執附件是不是當時的版本。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常見寫法會出什麼問題建議改成
場地方是租店面的店家,沒看自己的租約就出借違反租約轉借禁止條款,房東可能終止租約先查租約,必要時取得房東書面同意
時段只寫活動時間,沒寫佈置與復原提早進場與前一組撞期、逾時收拾算不算加價吵不完寫「X 時至 X 時(含佈置與復原)」,逾時每小時加收 X 元
人數寫「約 50 人」但實到 100 人超過容留人數、鄰居投訴、消防風險都落在場地方寫「上限 50 人,超過場地方得拒絕入場或終止使用」
保證金沒寫退還期限與扣抵項目場地方拖著不退或隨意扣款,使用方無從主張寫退還期限、扣抵項目、不足補足
沒做進場前的現況紀錄刮痕、汙漬到底是誰造成的無法舉證進場前拍照+設備清單雙方簽名
責任只寫「一切責任由使用方負責」過度寬泛,場地本身的瑕疵(漏電、地板破損)造成的傷害也推給使用方,爭議時未必站得住照範本分工:固定設施歸場地方,活動意外歸使用方
使用方是社團卻只寫社團名稱社團沒有法人格,追償找不到對象加負責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

簽署與保存實務

場地使用同意書不需要見證人或公證,個人簽名即可,公司或機構蓋章更好。份數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設備清單與現況照片建議雙方都留一份電子檔。保存到活動結束、保證金退還、確認沒有後續求償後再一段時間即可;有人員受傷的活動,相關文件建議多留幾年,因為民法侵權的請求權時效是從知道損害起算,糾紛不一定馬上浮現。

線上簽署在這類短期、單次的場合特別方便。依電子簽章法(113 年 5 月修正)第 4 條,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不得僅因電子形式否認其效力。活動前用秒簽把同意書和設備清單一起寄給對方簽,簽完雙方各拿一份 PDF 與簽署證明,當天進場只要拍照比對就好。

常見問題 Q&A

Q:免費借場地也要簽嗎?A:建議簽。免費借用在法律上是民法第 464 條的使用借貸,借用人依第 468 條一樣負有善良管理人的保管義務,弄壞東西還是要賠。簽同意書的目的不是收錢,而是把時段、人數、復原標準、責任分工寫下來,出事時不用靠回憶。

Q:使用方可以轉借給別人嗎?A:範本沒有明文禁止,但實務上場地方幾乎都不接受,因為場地方是看著「這個人、這個用途」才答應的。建議在用途欄直接加「不得轉借或轉租第三人」。如果使用方要跟其他單位合辦,應該把合辦單位也列為使用方,或事先取得場地方書面同意。

Q:來賓在活動中受傷,誰要負責?A:依範本第五條,活動本身所生的意外由使用方負責;但如果是場地本身的瑕疵(樓梯沒扶手、地板破洞)造成的,依民法第 191 條場地方仍要負責。實務上兩邊都可能被告,所以場地方要確保固定設施安全,使用方要管好活動流程與人流,人數多時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Q:保證金可以扣清潔費嗎?A:要看同意書有沒有寫。如果第三條只寫「復原無誤後退還」而沒提清潔費,場地方扣款會有爭議。建議在費用欄明列「清潔費 X 元(含)」或「未回復原狀者,場地方得委外清潔並自保證金扣抵,並提供收據」。

Q:活動當天下大雨或場地臨時不能用,費用怎麼算?A:範本沒有處理取消條款,這是值得補的一條。常見寫法是:使用方在活動前 X 日取消,退還全額或部分使用費;場地方因不可歸責事由(停電、天災)無法提供場地,全額退還使用費與保證金,雙方互不求償。沒寫的話就要回到民法的一般規定去談,通常比較耗時。

Q:可以在同意書裡限制活動內容嗎?A:可以,而且建議寫。常見限制有:不得使用明火與煙霧機、音量在幾點之後降低、不得對外售票或商業攝影、不得在牆面釘掛。把這些寫在用途欄或另列「禁止事項」,違反時場地方可以終止使用並沒收保證金,比事後爭執有效得多。

相關範本

  • 活動合作協議書:不是借場地,而是雙方合辦活動、要分工與分費用時改用它。
  • 拍攝場地與素材使用同意書:對方是來拍片、拍照,畫面中的招牌與商品能否入鏡比場地本身更重要時用這份。
  • 辦公室租賃契約:使用時間長達數月、對方要進駐營運,就不是場地使用而是租賃。
  • 房屋點交單:進場前的設備清單與現況紀錄可以直接套這份格式。
  • 免責切結書:有風險的活動,使用方可請參加者簽這份,把參加風險說清楚。
  • 轉租同意書:場地方自己是承租人時,出借前先向房東取得這份同意。

資料來源

常見問題

免費借場地也要簽嗎?

建議要。無償借用發生損壞或意外時,責任反而更難釐清。

可以轉借給別人嗎?

除非同意書允許,否則不行。場地方是基於對特定對象的信任才出借。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