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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切結

免責切結書範本

自願承擔風險、同意對方不負責任

什麼時候會用到

免責切結書用在參加者自願承擔活動風險的場合——健身房、潛水、攀岩、體驗營、試乘試駕。它的作用是證明參加者「知情且自願」,而不是讓主辦方完全不用負責。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免責不是無限的

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不得事先免除。範本把這條例外寫進去,是因為漏掉它反而可能讓整份切結被認定不公平。

要寫出「已被告知風險」

免責的正當性來自知情同意。要具體列出這個活動有哪些風險,不能只寫「本人瞭解風險」。

未成年人要法定代理人簽

未成年人單獨簽的免責切結,效力會被質疑。應由法定代理人一併簽署。

身體狀況要自我聲明

加一句「確認自身狀況適合參與」,可以把健康因素造成的意外劃進自負範圍。

免責切結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免責切結書

立書人:____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切結標的

立書人自願參與或使用下列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風險認知

立書人已充分瞭解上開事項可能發生之風險,並確認自身狀況適合參與,係出於自由意願為之。

三、免責範圍

非可歸責於對方之事由所生之傷害、損失或糾紛,立書人自行承擔,不得向對方請求賠償。

四、例外

對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立書人受有損害者,不在免責範圍內。

此致

__________

中華民國___年__月__日

立書人簽名(尚未簽名)

免責切結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免責切結書用在「參加者自願承擔活動或設施風險」的場合:健身房入會、潛水或攀岩體驗、路跑報名、試乘試駕、露營與戶外課程、公司團建,甚至借用別人的場地辦活動,主辦方都會拿一張要你簽。它的真正作用是證明參加者「知道有風險、身體狀況適合、而且是自己選擇參加」,而不是讓主辦方從此什麼都不用負責。台灣法律明確不允許預先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所以這份範本刻意保留了「四、例外」那一條,這不是弱點,而是讓整份文件站得住腳的關鍵。

如果你的情境不是「承擔風險」,而是要保證某件事屬實,請用切結書;參加者未滿 18 歲,除了本文件還要搭配未成年人活動同意書由法定代理人簽;如果是出借場地給別人辦活動,場地方與主辦方之間的責任分配應該寫在場地使用同意書裡,而不是要求每個參加者切結。把車借給朋友開,則用車輛借用同意書處理雙方責任。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免責條款在台灣有明確的法律上限。主辦方寫得再嚴,碰到下面這些條文都會被切掉一塊:

相關法條條文重點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民法第 222 條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免責範圍最多到「一般過失」與「不可歸責事由」,故意與重大過失一定要留例外
民法第 247-1 條預定用於同類契約的條款,免除一方責任或加重他方責任而顯失公平者無效主辦方大量印製的制式免責書若寫得過頭,整條可能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健身房、體驗課程屬消費關係,免責條款受消保法雙重檢驗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約定業者對其服務及設備造成消費者身體、健康、財產損害免除或限制賠償責任健身房不能用免責切結排除自己設備與服務的責任,只能處理消費者自身狀況與自願行為的風險
民法第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主辦方仍有一般侵權責任,免責書只是在「可歸責於誰」的判斷上提供證據
民法第 217 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參加者已被告知風險卻仍違規操作,法院會用這條減輕主辦方責任,這是免責書實際發揮作用的地方
民法第 12 條、第 79 條滿 18 歲為成年;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訂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未成年人自己簽的免責書效力不完整,要法定代理人一起簽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符合規定的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報名系統線上勾選並簽署的免責書有效,但要能證明簽署人身分與簽署時間

搜尋需求方面,依 Ubersuggest 2026 年 9 月的台灣地區資料,「免責切結書」的搜尋量月與月之間波動非常大,多數月份只有數十次,但在特定月份會突然衝到上千次,沒有穩定的基礎需求。這代表多數人是在報名前夕才臨時搜尋,主辦方如果能在報名流程中把風險說明與免責書一併處理好,可以省掉很多現場爭議。健身房部分,教育部訂定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已經明文禁止業者用契約排除自身服務與設備的損害責任,所以健身業者拿到這份範本時,切結標的要限縮在「消費者自身身體狀況與自願參與的訓練內容」。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立書人資料

立書人是承擔風險的那個人,也就是參加者本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照身分證填。如果參加者未滿 18 歲,抬頭要多一欄「法定代理人」並由家長簽名,否則依民法第 79 條,未成年人自己簽的承諾對方可以不承認。團體報名時常見的錯誤是由帶隊老師或公司窗口代簽全體,這樣的文件對個別參加者沒有效力,每個人都要自己簽。

另外建議在立書人資料下方加一欄「緊急聯絡人與電話」。這不是法律要求,但在活動現場出狀況時,主辦方第一件事就是找這個人,範本沒有預留是因為各活動需求不同,你可以自行加上。

一、切結標的

範本寫「立書人自願參與或使用下列事項」,留白處要填的是「具體的活動或設施」。這一條決定免責的範圍,寫得太寬會被認為顯失公平,寫得太窄又涵蓋不到實際風險。

常見錯的寫法是「本人自願參加貴公司舉辦之一切活動」。這種寫法的問題是「一切活動」不是特定事項,參加者根本不知道自己承擔了什麼風險,法院很可能認為這種概括承擔不構成有效的風險認知。比較好的寫法是「立書人自願參加○○公司於民國 115 年 11 月 8 日在○○溪舉辦之溯溪體驗活動,活動內容包含溯行、攀爬與跳水,全程約 6 小時」。設施類的例子:「立書人自願使用○○健身中心之自由重量訓練區與團體課程,期間自入會日起至會籍到期日止」。

一句話總結:把「什麼活動、在哪裡、什麼時候、包含哪些具體項目」寫出來,讓參加者看完就知道自己要面對的是什麼。

二、風險認知

範本寫「立書人已充分瞭解上開事項可能發生之風險,並確認自身狀況適合參與,係出於自由意願為之」。這一條是整份免責書的靈魂,因為免責書在法律上真正能做到的事,就是證明參加者「知情」與「自願」。

寫這一條時,「可能發生之風險」不要只留這幾個字,建議用附註或列點把具體風險寫出來,例如「包括但不限於落水、擦傷、扭傷、骨折、低溫、蜂蟲叮咬」。風險列得越具體,「已充分瞭解」這句話就越站得住腳;如果只寫「一切風險」,事後參加者主張「我不知道會有這種事」,主辦方就很難反駁。

「確認自身狀況適合參與」這一句,實務上建議搭配一份簡單的健康自我聲明,讓參加者勾選是否有心血管疾病、氣喘、懷孕、近期手術等情況。這不是為了拒絕他們,而是讓「適合參與」不只是一句空話,主辦方也能據此調整活動強度或建議不參加。

「出於自由意願」這一句是為了排除民法第 92 條的脅迫主張。公司團建最容易踩到這裡:員工被要求「一定要參加」又被要求簽免責書,事後很可能主張非自願。建議公司在辦這類活動時保留自由參加的選項,並在文件中如實反映。

三、免責範圍

範本寫「非可歸責於對方之事由所生之傷害、損失或糾紛,立書人自行承擔,不得向對方請求賠償」。注意這裡的用字是「非可歸責於對方」,也就是免責範圍只涵蓋「不是主辦方造成的」損害,例如參加者自己體力不支、違反教練指示、天候等不可抗力。主辦方自己的過失並不在這一條裡面。

很多主辦方想把這一條改成「無論任何原因,立書人均不得向對方請求賠償」。這是最常見也最沒用的改法:依民法第 222 條,故意與重大過失責任本來就不能預先免除,改了也不會生效;而且改成這樣之後,整條可能被認定顯失公平而一起無效,連原本可以免除的一般過失部分都保不住。範本維持「非可歸責於對方」的寫法,是為了讓能免的部分真的免得掉。

如果主辦方想更明確,可以在這一條後面補一句「對方已依相關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理賠範圍內之損害以保險給付優先處理」。這不會削弱免責的效力,反而讓參加者更願意簽。

四、例外

範本寫「對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立書人受有損害者,不在免責範圍內」。有些主辦方看到這條會想刪掉,覺得「都免責了為什麼還要留例外」。請不要刪。這一條是把民法第 222 條的規定明白寫進文件,讓整份免責書符合法律,法院在審查時會因為看到這一條而更願意承認前面第三條的效力。刪掉它不會讓主辦方多免掉任何責任,只會讓整份文件更容易被認定為顯失公平。

如果活動屬於消費關係(收費的課程、健身房、體驗營),建議在這一條再加一句「本切結書不排除對方依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定型化契約規範應負之責任」,這樣做能避免主管機關認為業者用切結書規避法令。

「此致」對象、日期與簽名欄

「此致」寫主辦單位或設施經營者的全名。如果活動是由 A 公司主辦、B 公司承辦,兩個都寫上。日期填簽署當天,且必須在活動開始之前;活動當天才臨時補簽的免責書,參加者可以主張根本沒有時間閱讀,「已充分瞭解」的說法就會被打折。簽名欄由參加者本人親簽;未成年人另加法定代理人簽名。線上報名系統若用電子簽署,要能留下簽署人身分驗證與時間戳記,只有勾選一個「我同意」的方框而沒有身分綁定,證明力會比較弱。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常見寫法會出什麼問題建議改成
「無論任何原因均不得向主辦方求償」違反民法第 222 條,故意重大過失部分無效,且整條可能被認定顯失公平而全部無效保留「非可歸責於對方之事由」的限縮寫法,並保留第四條例外
切結標的寫「一切活動」參加者不知道承擔什麼風險,「已充分瞭解」無法成立寫出具體活動名稱、日期、地點、項目內容
風險只寫「一切風險」無法證明參加者真的被告知逐項列出可能傷害類型,越具體越好
未成年人自己簽、家長沒簽依民法第 79 條效力不完整加法定代理人欄位,家長親簽
帶隊人員代簽全體對個別參加者無效每人各簽一份
健身房用免責書排除設備故障責任違反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可能受罰切結標的限縮於消費者自身身體狀況與自願訓練內容
活動當天現場才簽參加者可主張沒有時間閱讀,風險認知被質疑報名時就完成簽署,線上簽署留下時間紀錄
用免責書取代保險免責書不能免除的部分還是要賠,沒保險就是主辦方自己出免責書搭配公共意外責任險,並在文件中說明

簽署與保存實務

免責切結書由參加者單方簽立即可,主辦方不需要簽回,也不需要見證人。但因為主辦方是「拿這份文件來主張參加者知情自願」的一方,所以保存責任在主辦方身上。建議每位參加者一份、活動結束後保存至少 2 年以上;若活動中有人受傷,該份文件要保存到相關請求權時效屆滿為止,依民法第 197 條,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是知悉起 2 年、事件發生起 10 年,保守做法是保存 10 年。

線上簽署在這類文件上特別有優勢。活動報名多半在網路上進行,2024 年修正施行的電子簽章法第 4 條已明定電子簽章與紙本簽章功能等同,所以在報名流程中讓參加者線上簽署免責書,法律效力沒有問題,而且系統會記錄簽署時間、簽署人的驗證方式,比現場一張張收紙本更容易證明「誰、在活動前幾天、簽了哪個版本」。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簽完雙方各拿 PDF 與簽署證明,主辦方也不用整理一疊紙本。要注意版本管理:如果免責書內容改過,要能對應每位參加者簽的是哪一版。

最後提醒,免責切結書不是保險的替代品。它處理的是「可歸責於誰」的問題,不能免除的部分(主辦方的故意、重大過失,以及消保法上不能排除的責任)還是要賠,所以正規的活動主辦方都會同時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常見問題 Q&A

Q:簽了免責切結書,出事就完全不能求償嗎?A:不是。免責書只能免除「不可歸責於主辦方」的損害,例如參加者自身體力問題、違反指示、天災。主辦方如果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設備明知故障不修、教練沒有資格、未提供必要安全裝備),依民法第 222 條這些責任不能預先免除,參加者仍然可以求償。免責書的實際效果是在責任分配時讓法院考量參加者已知情自願,依民法第 217 條減輕主辦方責任。

Q:線上簽的免責切結有效嗎?A:有效。電子簽章法第 4 條明定符合規定的電子簽章與實體簽章功能等同。線上簽署反而比紙本更能證明簽署時間與身分,前提是系統要有身分驗證(例如手機或 email 驗證)與時間紀錄,不能只是一個沒有綁定身分的勾選框。

Q:健身房可以用免責切結書排除設備造成的傷害嗎?A:不行。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文規定,不得約定業者對其服務與設備造成消費者身體、健康、財產損害免除或限制賠償責任。健身房可以用免責書處理的是會員自身健康狀況的聲明,以及會員自願參與高強度訓練的風險認知,不能拿來排除器材故障、教練指導不當的責任。

Q:未成年人參加活動,免責書要怎麼簽?A:由參加者本人與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一起簽。民法第 12 條規定滿 18 歲才成年,未成年人自己簽的承諾依第 79 條要法定代理人承認才完整生效。建議搭配未成年人活動同意書一起使用,把家長的同意與緊急聯絡資訊一併收齊。

Q:公司辦團建要員工簽免責書,員工可以拒簽嗎?A:可以。免責書的核心是「自由意願」,公司強制參加又要求簽免責書,員工事後主張非自願的可能性很高。比較穩妥的做法是活動採自由參加,並在文件中如實寫明;至於強制性的公司活動,員工在活動中受傷本來就可能屬職業災害範圍,這不是免責書能處理的。

Q:範本第四條「例外」可以刪掉嗎?A:不建議。這一條是把民法第 222 條寫進文件,刪掉不會多免掉任何責任,反而讓整份文件更容易被認定顯失公平而全部無效。保留它,前面第三條能免除的部分才真的免得掉。

Q:免責書要保存多久?A:建議至少保存到活動結束後 2 年,這是民法第 197 條侵權行為請求權自知悉起的時效;若活動中有人受傷或有潛在爭議,保守做法是保存 10 年。線上簽署的 PDF 與簽署紀錄請一併保存,不要只留紙本影本。

相關範本

資料來源

常見問題

簽了免責切結書,出事就完全不能求償嗎?

不是。如果是主辦方設備瑕疵、管理疏失這類故意或重大過失,免責條款無效,仍可求償。

線上簽的免責切結有效嗎?

有效。依電子簽章法,經同意以電子簽章完成的文件與紙本同等效力,且系統會保存簽署時間與裝置紀錄。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