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切結
聲明書範本
對外澄清或確認事實
什麼時候會用到
聲明書是單方對外表明立場或確認事實的文件。跟切結書的差別在於:切結書偏重「我保證、我負責」,聲明書偏重「我把事實講清楚」。澄清誤會、確認身分關係、說明款項用途都會用到。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只寫自己能負責的事實
聲明別人的事情沒有效力,還可能涉及妨害名譽。只寫你親自知悉的部分。
時間序寫清楚
把「何時、何地、發生什麼」按順序寫,比一段長敘述有說服力得多。
附上佐證資料清單
有對話紀錄、匯款單據、照片就列出來,聲明書本身加上證據才站得住。
聲明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聲明書
立書人:____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聲明事項
立書人謹就下列事項聲明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佐證
相關佐證資料:__________
三、真實性
上開聲明內容均為立書人親自知悉並確認,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此致
__________
中華民國___年__月__日
聲明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聲明書是一個人(或公司)單方對外「把某件事實講清楚」的文件。它跟切結書常被混用,但重點不同:切結書的核心是「我保證、出事我負責」,聲明書的核心是「我把事實、立場或狀況說明白」。常見用途包括:澄清誤會(例如聲明某帳號不是本人經營、某筆款項用途為何)、確認身分或關係(例如聲明與某人為同住親屬、聲明某物為本人所有)、對外表明立場(例如公司聲明與某活動無關、聲明某合作已終止),以及銀行、學校、機關辦手續時要求的各種「本人聲明」。
如果你要的其實是「承諾負責」,用切結書;買賣或交付前要保證標的物沒有第三人權利,用無糾紛聲明書;證件或印章遺失要辦補發,用遺失聲明書;辭去社區管委會職務則有專用的管委會辭職聲明書。這份通用版本適合上述專用格式都不合、但對方要求一份「本人聲明」的場合。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聲明書沒有專屬法律,效力來自民法的意思表示規定與民事訴訟法對私文書的推定;因為它常常是「對外」發出,還要留意誹謗與文書真實性的規範。
| 相關法條 | 條文重點 | 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
|---|---|---|
| 民法第 3 條 | 有使用文字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蓋章與簽名同效 | 聲明書可以打字,但簽名欄要本人簽或蓋章 |
| 民法第 95 條 | 非對話意思表示以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生效;撤回通知同時或先到達者不生效力 | 聲明書寄出後,要在對方收到之前或同時撤回才有效,收到之後就不能單方撤回 |
| 民法第 88 條、第 92 條 | 錯誤、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的意思表示得撤銷 | 聲明內容若因誤導或被逼而寫,有撤銷空間,但要舉證 |
| 民事訴訟法第 358 條 | 私文書經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推定為真正 | 簽了名的聲明書在訴訟上會被推定是本人所出具 |
| 公證法第 2 條 | 公證人得就法律行為及關於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或對私文書予以認證 | 聲明書若要持往國外或對方要求,可以請公證人認證簽名 |
| 刑法第 210 條 |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冒用他人名義出具聲明書,或他人事後竄改已簽署的內容,可能構成偽造、變造私文書 |
| 刑法第 214 條 | 明知不實事項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向機關遞交內容不實的聲明書而經公務員據以登載,除民事責任外可能另有刑責 |
| 刑法第 215 條 |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不實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會計、仲介等以業務身分作成的聲明或證明若內容不實,可能構成這一條 |
| 刑法第 310 條 | 意圖散布於眾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能證明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者不罰 | 澄清聲明若指名道姓指控他人,要有證據,否則反而變成誹謗 |
|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 | 符合規定的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功能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 | 線上簽署的聲明書效力與紙本相同 |
搜尋需求方面,依 Ubersuggest 2026 年 9 月的台灣地區資料,「聲明書」每月約 1,000 至 1,300 次搜尋,「切結書」約 3,600 次。兩者常被一起查,反映出多數人分不清什麼時候該用哪一份。從實務經驗看,銀行、學校、戶政與稅務機關要求的「聲明書」多半有各自的制式格式,通用範本主要用在民間往來與對外澄清;而對外澄清類的聲明最常出的問題不是格式,而是內容寫了自己證明不了的事,或指控了別人。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立書人資料
立書人是「做出聲明的人」。個人填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公司填公司全名、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並蓋大小章。聲明書因為是對外文件,「誰在聲明」必須一眼就看得出來;很多對外澄清的聲明只寫「本公司」「本人」而沒有全名,被轉發出去後根本不知道是誰講的,等於沒講。如果聲明的事涉及多人(例如夫妻共同聲明某房產為共有),每個人都要列為立書人並各自簽名。
一、聲明事項
範本寫「立書人謹就下列事項聲明如下」並留白。填寫這一條的三個原則:只寫自己能負責的事實、時間序寫清楚、不要夾雜推測與情緒。
「只寫自己能負責的事實」是指:你聲明的每一句話,都應該是你親自知道、而且有辦法證明的。錯的寫法像「本人聲明該筆匯款絕無任何問題」,「絕無任何問題」是評價不是事實,而且你可能根本不知道對方那端有沒有問題。改成「本人聲明民國 115 年 9 月 3 日自本人○○銀行帳號○○匯出之新臺幣 50,000 元,係支付予○○公司之設計服務費用,該服務內容為○○,相關報價單與收據如附件」,這才是可以被驗證的事實。
「時間序寫清楚」是因為澄清類的聲明多半在說明一連串事情,順序亂了對方就看不懂。建議用「1. 民國○年○月○日……2. 同年○月○日……」的方式逐條寫,每一條一個時間點、一件事。
「不要夾雜推測與情緒」尤其重要。對外澄清的聲明常常是在氣頭上寫的,容易出現「對方惡意抹黑」「某某人蓄意詐騙」這種字眼。刑法第 310 條的誹謗罪要件是「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你如果指名道姓說某人詐騙、卻拿不出證據,聲明書本身就可能變成對方提告的證據。正確做法是只陳述自己這邊的事實(「本人並未授權任何人以本人名義收款」),不對他人的動機下定論。
如果聲明的目的是「表明立場」而非陳述事實,例如公司聲明與某活動無關,也要把「無關」的內容具體化:「本公司未主辦、協辦或贊助民國 115 年 10 月 5 日於○○舉行之○○活動,亦未授權任何人使用本公司名稱或商標於該活動」。
二、佐證
範本寫「相關佐證資料:__」。這一條是聲明書跟「空口說白話」的差別所在。把能證明聲明事項的文件列出來,並作為附件一起交付或保存,例如匯款單、合約影本、對話截圖、照片、戶籍謄本、公司登記資料。列的時候寫清楚「附件一:○○銀行匯款單影本(民國 115 年 9 月 3 日)」,讓對方或日後看文件的人能對得上。
常見的錯誤是這一欄留白、或只寫「詳如附件」但附件根本沒附。另一種錯誤是附了跟聲明無關的大量資料,反而讓重點被淹沒。原則是:聲明事項每一條至少對應一項佐證,沒有佐證的聲明事項要考慮是不是該刪掉或改寫成「就本人所知」。
若聲明的事本質上沒有書面證據(例如「本人與某人自民國○年起即無往來」),可以在這一欄寫「本聲明事項屬消極事實,無法提供積極證據,立書人願配合必要之查證」,這樣比留白誠實,也比硬湊證據安全。
三、真實性
範本寫「上開聲明內容均為立書人親自知悉並確認,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這一條有兩個功能:一是強調「親自知悉」,排除轉述、聽說的內容;二是承擔不實的法律責任,讓聲明書有拘束力。
「親自知悉」這四個字提醒你,第一條裡不該有「據悉」「聽說」「應該是」這類字眼。如果某件事你確實只是聽說,要不就不寫,要不就如實寫「立書人自○○處得知」並在佐證欄說明來源。
「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是通用寫法,跟切結書的責任條款相比較輕,因為聲明書的定位是說明事實而非承諾賠償。如果對方要求把這一條改成「如有不實願賠償一切損害並支付違約金」,那已經是切結書的強度,你要知道自己簽的是什麼。反過來說,如果你出具的聲明書是要給銀行或機關的,這一條建議保留原句,不要自己刪掉或改弱,否則對方可能不收。
「此致」對象、日期與簽名欄
「此致」寫聲明書的收受對象。對特定人或機關的聲明寫全名;對外公開的澄清聲明可以寫「此致 各界」或直接省略「此致」改用「特此聲明」結尾。日期填簽署當天,這個日期也是聲明事項的基準時點。簽名欄由立書人親簽,公司蓋大小章;要持往國外使用的,依公證法第 2 條可請公證人認證簽名。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 常見寫法 | 會出什麼問題 | 建議改成 |
|---|---|---|
| 「本人聲明絕無任何問題」 | 評價而非事實,無法驗證,也無法負責 | 寫具體的人、事、時、地、金額,並附佐證 |
| 指名道姓說對方「詐騙」「惡意抹黑」 | 拿不出證據時可能構成刑法第 310 條誹謗,聲明書反成對方證據 | 只陳述自己這邊的事實,不評價他人動機 |
| 用「據悉」「聽說」寫聲明事項 | 與第三條「親自知悉」矛盾,整份文件可信度下降 | 只寫親自知道的事,轉述內容註明來源 |
| 佐證欄留白或「詳如附件」但沒附 | 空口聲明,對方不採信 | 逐項列出附件名稱與日期,並實際附上 |
| 立書人只寫「本人」「本公司」沒有全名 | 被轉發後不知道是誰聲明的 | 填完整姓名或公司全名、統編 |
| 用聲明書代替雙方協議 | 聲明只拘束立書人,對方不因此負任何義務 | 需要對方配合的事改簽協議書 |
| 聲明書寄出後想單方撤回 | 民法第 95 條,對方收到後即生效,撤回通知要同時或先到 | 寄出前確認內容,必要時先寄草稿給對方看 |
簽署與保存實務
聲明書由立書人單方簽署即可,不需要對方簽回,也不需要見證人。是否要公證或認證,取決於用途:國內一般往來不需要;要遞交國外機構、或對方明確要求「經認證之聲明書」時,依公證法第 2 條由公證人認證簽名,公證人會確認你的身分並見證簽署。有些銀行、學校有自己的聲明書格式,先問清楚是否接受自備格式,再決定用範本。
份數建議至少兩份,自己留一份含附件的完整版。對外公開的澄清聲明尤其要留底,因為公開後會被截圖、轉貼,日後有人拿改過的版本來質疑你,你要有原件可以比對。保存期限依聲明事項的性質而定,涉及金錢或財產的建議保存 15 年(民法第 125 條一般請求權時效),一般澄清類至少保存到爭議確定平息。
線上簽署方面,2024 年修正施行的電子簽章法第 4 條明定電子簽章與紙本簽章功能等同。聲明書常常是「對方要求今天就要」的文件,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簽完雙方各拿 PDF 與簽署證明,附件也可以一起放進去,比掃描紙本再寄 email 更能證明簽署時間與版本。但若是要遞交機關或持往國外,先確認對方接受電子簽署文件,部分窗口仍要求紙本親簽或公證。
常見問題 Q&A
Q:聲明書需要公證嗎?A:國內一般用途不需要,本人親簽就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358 條也推定本人簽名的私文書為真正。需要公證或認證的情況是:要持往國外使用、對方明確要求、或聲明事項涉及重大財產而你想強化證明力。認證是公證人確認「簽名是你本人簽的」,不是公證人保證內容為真,這一點要分清楚。
Q:聲明書可以撤回嗎?A:依民法第 95 條,聲明書送達對方後就生效,撤回通知必須「同時或先於」聲明書到達才有效。已經被對方收到的聲明書不能單方撤回,只能另外出具更正聲明或補充聲明。如果聲明是在錯誤、被詐欺或被脅迫下做出的,可以依民法第 88 條、第 92 條主張撤銷,但要自己舉證。所以寄出前務必確認內容。
Q:聲明書和切結書到底差在哪?A:切結書是「我保證某事屬實,不實我負責賠償」,重點在承諾與責任;聲明書是「我把事實或立場說清楚」,重點在說明。範本上的差別是責任條款的強度:切結書寫「願負一切法律責任,並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聲明書寫「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對方要求你「承諾」某事時用切結書,要求你「說明」某事時用聲明書。
Q:公司對外發澄清聲明,可以直接點名對方嗎?A:可以陳述事實,但要小心評價。你可以說「本公司未曾授權○○公司使用本公司商標」,這是事實;但寫「○○公司惡意侵權、詐騙消費者」就是評價與指控,若無法證明,依刑法第 310 條可能構成誹謗。實務建議是聲明書只講自己這邊的事實與立場,對他人的違法行為另循法律途徑處理。
Q:聲明的事沒有書面證據怎麼辦?A:如實在佐證欄寫明「本聲明事項屬消極事實,無法提供積極證據,立書人願配合查證」,這比留白或硬湊證據好。消極事實(沒有做某事、沒有收到某物)本來就難以用文件證明,法律上也不會要求你證明「沒有」,但你的聲明要寫得夠具體,讓對方可以從其他方向查證。
Q:對方拿制式聲明書要我簽,裡面有我不確定的內容怎麼辦?A:不確定的內容不要簽。可以要求刪除該段、或改成「就本人所知」並說明依據。聲明書第三條寫的是「親自知悉並確認」,你簽了就等於保證那些內容是你確認過的,日後被發現不實,「我當時不確定」不會是有效的抗辯。
相關範本
- 切結書:需要承諾負責、承擔賠償責任時,改用切結書。
- 無糾紛聲明書:買賣或交付前,保證標的物沒有抵押、查封、出租等第三人權利。
- 遺失聲明書:證件、存摺、印章、權狀遺失要辦補發時的專用格式。
- 管委會辭職聲明書:辭去社區管理委員或主任委員職務的聲明。
- 投標廠商聲明書:政府採購投標時隨標書附具的廠商聲明。
- 居住事實證明書:要證明某人確實居住於某地址時,用證明書格式比聲明書更合適。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3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3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88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88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92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92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95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95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125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25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事訴訟法第 358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01&flno=358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證法第 2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10&flno=2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法第 210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10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法第 214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14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法第 215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15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法第 310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10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37&flno=4
- Ubersuggest 關鍵字搜尋量(2026 年 9 月查詢,台灣):https://app.neilpatel.com/en/ubersuggest/overview
常見問題
聲明書需要公證嗎?
一般不需要。公證的作用是提高證明力,涉及重大財產或可能進入訴訟時才考慮。
聲明書可以撤回嗎?
已交付對方的聲明不能片面撤回,但可以另行出具更正聲明說明原委。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