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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辭職聲明書範本
辭去管理委員或主任委員職務
什麼時候會用到
管理委員辭職應以書面為之並完成交接,否則帳務與印鑑的責任界線會很模糊。這份聲明同時處理辭職意思與交接事項。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生效日要寫
辭職是意思表示,但何時生效關係到責任截止點。
交接清單要具體
印鑑、存摺、帳冊、鑰匙、文件——逐項列出並註明交給誰。
未完成事項要交代
進行中的工程或合約,交接時要一併說明狀態。
管委會辭職聲明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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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辭職聲明書
立契約書人:
辭職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辭職人)
管理委員會:__________(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一、職務
社區名稱:__________ 職稱:__________ 任期:自民國___年__月起
二、辭職意思
立書人因個人因素,自民國___年__月__日起辭去上開職務。
三、交接事項
印鑑、存摺、帳冊、鑰匙及相關文件已交付__________,清單如附件。
四、未完成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
中華民國___年__月__日
管委會辭職聲明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管委會辭職聲明書是社區的管理委員或主任委員要在任期屆滿前離開職務時,向管理委員會提出的書面。管委會的職務看起來是義務性質,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財務委員與監察委員經手公共基金與帳冊,這些責任在法律上是有明確歸屬的;口頭說「我不做了」而沒有書面與交接,帳務出問題時第一個被追究的仍是還掛名的人。所以這份聲明書處理兩件事:辭職的意思與生效日、以及印鑑、存摺、帳冊、鑰匙等的交接與未完成事項的交代。
跟相近文件的分工:若只是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想委託他人代理,用區權會委託書,那不是辭職;受僱於管委會的總幹事或管理員辭職,是勞動關係,用辭職申請書;交接時如果東西很多,建議把清單獨立成物品簽收單當附件,由接收人逐項簽收;辭職人若想同時聲明任內經手的款項均已結清,可以加簽一份無積欠債務切結書。範本四條(職務、辭職意思、交接事項、未完成事項)適合一般的委員與主委辭任;財務委員辭任建議把帳目結算的部分寫得更細。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管理委員的產生、任期、職務與交接義務都規定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委員與社區之間的關係在民法上接近委任:
| 相關法條 | 條文重點 | 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
|---|---|---|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 |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對外代表管委會;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任期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任期一至二年,主委、負責財務與監察的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 | 辭職的程序要先看社區規約怎麼寫(有的規約要求書面提出並經管委會或區權會同意),聲明書要配合規約 |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0 條 |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公告公共基金收支;於解職、離職或改組時,應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任;拒絕移交經催告七日內仍不移交者,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移交 | 這是範本第三條「交接事項」的法律來源;不移交有主管機關與法院可以介入 |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9 條 | 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 20 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 主委或財務委員離職不交接,不只是社區內部糾紛,是有行政罰的 |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 | 管理委員會的職務包括執行區權會決議、共用部分的維護修繕、公共基金的收支保管運用、文件的保管、管理服務人的僱傭與監督等 | 範本第四條「未完成事項」要對照這些職務逐項交代 |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7 條 |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權會,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 | 辭職後若仍是區分所有權人,開會權利不受影響,只是不再是委員 |
| 民法第 549 條 | 委任契約任一方得隨時終止;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委員與社區之間類似委任,原則上可以隨時辭,但在關鍵時期(例如工程驗收、訴訟進行中)突然離開,可能要負責 |
|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 | 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符合該法規定者,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 | 聲明書可線上簽署並送達管委會 |
市場面沒有主管機關對「委員辭職」做統計,但可以確認的背景是:全國的公寓大廈依法都要成立管理組織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每個社區的委員每一到二年就要改選一次,委員因搬家、工作、健康或社區紛爭而中途辭任的情況相當常見。實務上糾紛集中在三類:一是主委或財務委員辭任後帳目不清、印鑑存摺沒交,新任委員無法動用公共基金;二是辭職生效日不明,辭職人以為已經不用負責、社區以為他還在任,中間發生的決議與支出沒人負責;三是任內進行中的工程、訴訟、廠商契約沒有交代,接手的人不知道進度。範本的四條就是針對這三類問題設計的。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立契約書人
範本用「辭職人」與「管理委員會」。辭職人寫全名、身分證字號、住戶編號或門牌(因為委員資格通常與區分所有權或住戶身分連動)。管理委員會寫社區全名(與報備的名稱一致)與主任委員姓名;如果辭職人本身就是主任委員,「此致」的對象改為「__社區管理委員會全體委員」或依規約指定的代理主委。這份文件的性質是辭職人的單方聲明,管委會的簽名是「收受」與「確認交接」,不是「同意辭職」——除非規約明定辭職須經同意。
一、職務
社區名稱、職稱、任期起始三格。職稱要寫完整:「第_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委員」;任期寫「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起,至民國__年__月__日止」,不要只寫起始。如果兼任多個職務(例如同時是主委與某棟的棟委員),全部列出,並在第二條寫明是全部辭去或只辭主委保留委員。錯誤示範是「管委會委員」——沒有屆次、沒有職稱,日後對照會議紀錄與報備資料時對不上。
二、辭職意思
範本寫「立書人因個人因素,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起辭去上開職務」。這一條的關鍵是「生效日」。實務上有三種寫法:一是指定日期(例如提出後三十日),給社區時間安排補選或遞補;二是「自本聲明書送達管理委員會之日起」,適用於急需離開的情形;三是「自交接完成之日起」,對財務委員與主委最合適,因為在交接完成前仍然掛名,帳務責任才不會有空窗。要避免的寫法是「即日起」卻沒有完成交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0 條,移交義務不會因為你宣布辭職就消失,主管機關仍可依第 49 條裁罰。建議這一條同時寫:「辭職生效前,立書人仍依規約履行職務;生效後不再以委員名義對外行為。」辭職原因可以寫「個人因素」,不需要詳述。
三、交接事項
範本寫「印鑑、存摺、帳冊、鑰匙及相關文件已交付____,清單如附件」。這一條是整份聲明最有實質意義的部分,對應第 20 條的移交義務。附件清單建議分成幾類逐項列:
- 財務:公共基金存摺(銀行、帳號、截至某日餘額)、印鑑章、支票本、會計憑證(起迄期間)、帳簿、財務報表、零用金現金與明細。
- 文件:規約、歷次區權會與管委會會議紀錄、報備函、建築圖說、公共安全與消防檢查申報資料、廠商契約(保全、清潔、電梯、機電)與保固書。
- 實物:各門禁與機房鑰匙、監視系統帳號密碼、管理室設備。
- 帳號:社區的電子郵件、群組管理權限、線上繳費平台的管理帳號。
每一項都要寫「交付對象」與「交付日期」,由接收人在附件上簽名,最好再由一位監察委員或第三位委員見證簽名。餘額要跟存摺對帳並註明「經雙方核對無誤」。錯誤示範是「相關文件已交清」——沒有清單,日後少了什麼都說不清;也不要寫「已交由管理室保管」,管理室的人員是受僱者,不是法律上的移交對象。
四、未完成事項
範本留白讓辭職人填。這一條要對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的職務逐項想:進行中的工程(廠商、合約金額、已付款、預定完工日、驗收狀態)、進行中的訴訟或調解(案號、代理人、下次期日)、待處理的住戶申訴或違規案件、已決議未執行的事項、即將到期的契約與保險、以及未完成的公告或申報(例如公安申報期限)。每一項寫「事項、目前進度、下一步、相關文件位置」。這一條寫得越清楚,接手的人越不會漏掉,辭職人日後也越不會被說「走了才發現一堆事沒交代」。錯誤示範是留白或寫「無」——除非真的沒有,否則「無」在日後出事時反而成為辭職人的責任證據。
此致、日期與簽名
「此致」填管理委員會全名;日期是提出日,跟第二條的生效日可以不同。辭職人親簽並蓋章;管委會由主委或依規約有權代表的人簽收並註明收受日期,交接附件由接收人與見證人簽名。建議請管委會在下一次會議紀錄中載明「已收受某委員辭職聲明並完成交接」,並依規約辦理遞補或補選、更新向主管機關的報備資料。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 常見寫法 | 會出什麼問題 | 建議改成 |
|---|---|---|
| 口頭說不做了、沒有書面 | 辭職是否生效、何時生效都無法證明,帳務責任持續 | 以書面聲明並取得管委會簽收 |
| 「即日起辭職」但未交接 | 第 20 條移交義務不因辭職消失,可依第 49 條處 4 萬至 20 萬元罰鍰 | 「自交接完成之日起生效」或指定生效日並於該日前完成交接 |
| 「相關文件已交清」 | 沒有清單,日後少了東西各說各話 | 附逐項清單,寫交付對象與日期,由接收人與見證人簽名 |
| 交給管理室保管 | 管理服務人不是法律上的移交對象 | 交給新任主委、財務委員或依規約指定的委員 |
| 未完成事項寫「無」 | 進行中的工程、訴訟沒交代,日後被追究 | 逐項列進度、下一步、文件位置 |
| 只寫「管委會委員」 | 屆次、職稱不明,與報備資料對不上 | 「第 12 屆管理委員會財務委員,任期自 114 年 1 月 1 日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 |
| 在工程驗收或訴訟關鍵期突然辭職 | 依民法第 549 條在不利時期終止委任可能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 給予合理預告期,並在未完成事項交代清楚 |
簽署與保存實務
辭職聲明書由辭職人簽名蓋章即成立,重點是「送達」與「簽收」:交給主委或管委會時請對方在副本上簽收並註明日期,或以存證信函寄送社區管委會的報備地址,保留寄件證明。份數至少兩份,辭職人與管委會各一份,交接附件也各一份;管委會那份應歸入第 36 條要求保管的文件中。
保存期間建議至少五年。理由是公共基金的帳務與稅務問題常在數年後才被發現(例如新任委員或會計師查帳),辭職人手上的聲明書、交接清單與簽收,是證明「我離任時帳目與文件狀態」的唯一依據。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規定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符合該法規定者,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用秒簽把聲明書與交接清單寄給主委與接收委員簽署,簽完各拿 PDF 與簽署證明,可以同時解決「送達」與「簽收」的證明問題,時間戳記也讓生效日不再有爭議;實物與印鑑的交接當然還是要當面點交,但點交清單可以先線上簽好。
另外提醒:辭職後社區應依規約辦理遞補或補選,並更新向地方主管機關的管理組織報備資料;這是管委會的責任,但辭職人可以在聲明書裡提醒,避免自己在報備資料上繼續掛名。
常見問題 Q&A
Q:辭職需要區權會同意嗎?A:看規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把委員的選任、解任程序交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規定;多數社區的規約允許委員以書面提出辭職、由管委會備查並辦理遞補,不需要區權會同意。若規約明定辭職須經同意或須待補選完成,就要照規約走,在此之前仍是委員。建議先翻規約再填生效日。
Q:辭職後還要負責任嗎?A:任內經手的事仍要負責,辭職不會消除已經發生的責任;辭職生效後發生的事原則上與你無關,但前提是你已依第 20 條完成移交。所以「生效日」與「交接完成」是責任切割的兩個時間點,聲明書要把兩者都寫清楚並取得簽收。
Q:主委辭職,誰來接?A:依第 29 條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所以主委辭職後由其餘委員互推新主委,或依規約由副主委代理至改選;辭職人在新主委產生前,仍應依規約履行必要的職務(例如緊急修繕的簽核),並在交接時把印鑑、存摺交給新主委或依規約指定的人。
Q:帳目有爭議,可以先辭職嗎?A:可以提出辭職,但移交義務不會因此免除,帳目爭議也不會因辭職消失。實務上建議在辭職前先請監察委員或第三方核帳,把核帳結果與交接清單一起附上;若堅持不交,依第 20 條經催告七日後,社區可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你移交,還可能依第 49 條被裁罰。
Q:辭職生效前社區做的決議我要負責嗎?A:辭職生效前你仍是委員,出席並表決的決議你有份;未出席的決議依會議紀錄認定。所以生效日之前的管委會會議,要不要出席、表決立場為何,都要留在會議紀錄裡。這也是為什麼生效日不要拖太久,也不要早到交接還沒完成。
Q:交接清單要多細?A:以「接手的人不用再問你」為標準:存摺寫到餘額與截止日、印鑑寫幾顆、鑰匙寫幾把與對應門禁、文件寫年份與冊數、廠商契約寫廠商名稱與到期日。每一項由接收人簽名,並請一位委員見證。清單越細,日後你越安全。
相關範本
- 區權會委託書:只是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要委託他人代理,不是辭職。
- 辭職申請書:受僱於管委會的總幹事、管理員辭職,走勞動關係的辭職程序。
- 物品簽收單:把印鑑、存摺、鑰匙、文件的交接清單獨立成簽收單,由接收人逐項簽收。
- 無積欠債務切結書:財務委員或主委離任時,聲明任內經手款項均已結清。
- 聲明書:對住戶公告辭職事實或澄清帳務時的一般聲明格式。
資料來源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0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20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7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27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29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36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9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49
- 民法第 549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549
-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37&flno=4
常見問題
辭職需要區權會同意嗎?
辭職為單方意思表示,不需同意。但補選遞補應依規約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辦理。
辭職後還要負責任嗎?
任期內的行為責任不因辭職而免除,所以交接紀錄很重要。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