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個人
扶養費協議書範本
約定子女或父母的扶養費負擔
什麼時候會用到
扶養費協議常見於離婚後的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子女分擔父母的扶養。金額、給付方式、調整機制寫清楚,可以避免每年重談一次。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給付方式與帳戶要固定
指定帳戶與每月日期,才能清楚判斷有無遲延。
加上調整機制
物價與需求會變。約定每年或每兩年檢討一次,比事後重談容易。
未成年子女的協議不拘束法院
法院仍得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協議是重要參考但非絕對。
扶養費協議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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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協議書
立契約書人:
甲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一、受扶養人
姓名:__________ 與雙方之關係:__________
二、扶養費
乙方應自民國___年__月起,每月給付新台幣______元整,於每月__日前匯入指定帳戶。
三、特殊費用
學費、醫療費等重大支出,由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或另行議定。
四、調整機制
雙方同意每__年檢討一次扶養費金額;受扶養人需求有重大變更時,得隨時協議調整。
五、給付期間
至受扶養人______之日止。
扶養費協議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扶養費協議書用在兩種最常見的場景:一是父母離婚(或分居、未婚生子)之後,約定未同住的一方每月要付多少錢給扶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二是父母年邁,成年子女之間協議各自分擔多少奉養費用。兩種情境都有同一個特徵——錢要按月、長期給付,而且給付義務人與實際照顧的人往往不是同一位,所以「多少、何時、怎麼給、什麼時候可以調整」必須事先寫死,否則每年都要重談一次。
它跟幾份相近文件的差別要先分清楚。如果是離婚時連同房子、存款一起談,財產部分應另外寫財產分配協議書,扶養費協議只處理每月的生活費;如果只是要在報稅時列報扶養非直系親屬,用的是扶養其他親屬切結書,那是給國稅局看的單方聲明,不是雙方協議;若對方已經積欠多期扶養費、雙方要協商如何補繳,可以把補繳期程寫成分期還款協議書,再與本協議併存。
這份範本是一般實務版本,條款精簡,適合雙方已經談妥、只需要落成書面的情況。如果對於金額、監護權、會面交往還有爭執,實務上通常會先走家事調解,把調解筆錄當作最終文件,而不是私下簽協議。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扶養費協議的法律基礎在民法親屬編的扶養章節,重點條文如下:
| 相關法條 | 條文重點 | 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
|---|---|---|
| 民法第 1114 條 | 直系血親相互間、兄弟姊妹相互間等親屬互負扶養義務 | 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法律上本來就有扶養義務,協議書是把「怎麼扶養」具體化,不是創設義務 |
| 民法第 1116 條之 2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 離婚後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仍然要付扶養費,協議書不能把這個義務約定掉 |
| 民法第 1117 條 |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直系血親尊親屬不受「無謀生能力」限制 | 父母年老要求子女扶養,只要不能維持生活即可主張;成年子女則要看是否確實無法自立 |
| 民法第 1120 條 | 扶養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扶養費給付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 這是協議書的直接依據——法律鼓勵當事人先自己談,談不攏才由法院裁定 |
| 民法第 1121 條 | 扶養之程度及方法,得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 | 即使協議書沒寫調整機制,情事重大變更時仍可請求法院變更;寫了調整機制可以減少上法院的機會 |
| 民法第 1055 條 | 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依協議定之;協議不利子女時法院得改定 | 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協議若明顯不利於子女,法院可以不受拘束而另行酌定 |
|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23 條 | 扶養事件屬戊類家事事件,請求法院裁判前應先經調解 | 對方不履行時,走的是家事非訟程序,先調解再裁定 |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 |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醫藥費不計入贈與總額 | 依協議給付的扶養費不會被當成贈與課稅,但要留下匯款紀錄以資證明 |
市場面的背景,可以從兩個政府數字看出這份文件的需求量。內政部 114 年第 38 週內政統計通報指出,113 年國人離婚或終止結婚共 5 萬 3,351 對,平均每天 145.8 對,婚齡中位數 8.3 年——也就是說,超過一半的離婚發生在結婚不到九年的時候,正是子女多半仍未成年的階段。司法院 112 年的性別統計則顯示,法院裁判離婚事件中,子女監護權單獨判給母親的比率為 64.6%,判給父親的為 18.3%,共同監護 17.1%;而依內政部登記資料,協議離婚時由母親單獨監護的比率為 38.0%、父親 31.6%、共同監護 30.4%。不管是哪一種,都有一位父母不與子女同住,扶養費就成了每個月都會碰到的問題。
實務上最常見的糾紛型態有三種:給付方遲延或短付、雙方對「特殊費用」的範圍認知不同(例如補習費算不算)、以及子女上大學後是否還要繼續給付。這三個問題在範本裡都有對應的條款,下面逐條說明。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立契約書人
範本用「甲方」「乙方」,實務上建議在名稱旁邊直接標明角色,例如「甲方(受扶養人之母、主要照顧者)」「乙方(受扶養人之父、給付義務人)」,讓第三人一眼看懂誰付錢給誰。雙方都要寫全名與身分證字號,因為將來若要聲請法院調解或強制執行,對方的身分資料是必要的。若是成年子女之間分擔父母扶養費,立契約書人可以是三方以上,每一位都要列名並簽署。
一、受扶養人
範本這一條只留「姓名」與「與雙方之關係」兩欄,填寫時建議一併補上出生年月日。未成年子女的情形,出生年月日尤其重要,因為它決定了「給付期間」的終點與調整節點;父母受扶養的情形,可以加註目前的居住狀況(與哪一位子女同住、是否住機構),這會影響誰是實際支出的人。常見的錯誤是只寫「長子」「母親」而不寫姓名,將來若有多位子女或協議書要拿去法院,會無法對應。改法:「受扶養人:王小明,民國 108 年 3 月 5 日生,為甲乙雙方之婚生子女。」
二、扶養費
這是整份協議的核心,四個元素缺一不可:起算月份、每月金額、給付日、匯入帳戶。範本已把前三項固定成填空,帳戶則只寫「指定帳戶」,填寫時要把帳戶資料直接補進條文,並注意:
- 金額用「新台幣__元整」的整數,不要寫「約」或「視情況」。實務上決定金額時可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縣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再依雙方收入比例分攤;但協議書本身只要寫最終數字即可。
- 給付日建議避開月底,寫「每月 5 日前」或「每月 10 日前」,並註明「遇假日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 帳戶寫明銀行、分行、戶名、帳號,並約定「匯款紀錄即為給付證明,雙方不另立收據」。這一句可以省掉每個月開收據的麻煩,也避免日後對方主張「有給現金」卻拿不出證明。
常見錯誤寫法:「乙方應每月給付適當之扶養費」。這種寫法等於沒約定,法院也無法據以執行。改成:「乙方應自民國 115 年 1 月起,每月給付新台幣 15,000 元整,於每月 5 日前匯入甲方指定之○○銀行○○分行帳戶(帳號:____)。」
三、特殊費用
範本的處理方式是「學費、醫療費等重大支出由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或另行議定」。這一條之所以獨立出來,是因為每月固定額通常只涵蓋日常生活費,遇到註冊費、矯正牙齒、住院、出國交換這類一次性大額支出,雙方對「該不該分攤」最容易吵。填寫時建議做兩件事:
- 把「重大支出」的門檻具體化,例如「單筆超過新台幣 5,000 元之學費、醫療費、課外教育費」。
- 約定事前通知程序:「主要照顧者應於支出前以通訊軟體或電子郵件通知他方,並於支出後 30 日內提供單據;他方應於收到單據後 15 日內給付其應分擔之部分。」
如果一方收入明顯較高,比例可以改成七三或六四,但要在協議書裡寫清楚,不要口頭約定。錯誤示範是只寫「醫療費另計」,卻沒有說誰付、付多少、怎麼請款;結果通常是照顧的一方先墊,之後追討無門。
四、調整機制
範本約定「每__年檢討一次;受扶養人需求有重大變更時得隨時協議調整」。這一條的功能是把民法第 1121 條的「情事變更」預先寫進契約,避免每次都要上法院。實務上常見兩種調整方式:
- 定期檢討:填「每二年」或「每三年」,並約定檢討時參考的指標,例如「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調整」。
- 事件觸發:列出幾個具體事件,例如「受扶養人升學至高中、大學」「受扶養人罹患重大傷病」「給付義務人非自願失業達六個月以上」,發生時任一方得請求協議調整。
要提醒的是,調整機制寫的是「協議調整」,也就是還要雙方同意;如果談不攏,仍然要回到民法第 1121 條向法院請求變更。所以這一條最好加一句:「協議不成時,任一方得依法向法院請求酌定。」錯誤寫法是「乙方得視收入狀況自行調整金額」——這等於讓給付方單方面減額,法院多半不會承認這種條款對受扶養人有拘束力。
五、給付期間
範本留白「至受扶養人____之日止」,最常見的填法是「年滿十八歲(成年)之日止」,因為民法第 12 條已經把成年年齡改為十八歲。但實務上很多父母會約定延長到「大學畢業或年滿二十二歲,以先到者為準」,這在法律上是允許的——成年子女只要仍在學、無謀生能力,依民法第 1117 條仍有受扶養權利,父母事先約定延長給付並無不可。父母受扶養的情形,則通常寫「至受扶養人過世之日止」,並加註「受扶養人入住長照機構時,扶養費之給付方式另行協議」。
常見的疏漏是沒有處理「提前終止」的情形,例如受扶養的父母過世、子女被他人收養、或給付義務人過世。建議補一句:「受扶養人死亡或扶養關係依法消滅時,本協議自該事實發生之次月起終止。」
簽名欄與日期
雙方都要親自簽名,最好加上簽署日期。範本的簽名區為甲方與乙方各一欄;若是三位以上子女共同分擔父母扶養費,把簽名欄增加到每人一欄即可。不需要見證人,但如果雙方關係緊張,找一位共同信任的親友見證並簽名,日後可以少一些「我沒簽過」的爭執。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 常見寫法 | 會出什麼問題 | 建議改成 |
|---|---|---|
| 「乙方每月給付適當扶養費」 | 金額不確定,無法請求履行,也無法作為調解或執行的依據 | 「每月給付新台幣 15,000 元整,於每月 5 日前匯入指定帳戶」 |
| 「甲方拋棄對乙方之扶養費請求」(未成年子女案件)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受影響,這種拋棄對子女沒有拘束力,法院仍可酌定 | 刪除拋棄條款,改為約定具體金額與調整機制 |
| 「醫療費另計」 | 沒說誰付、比例、請款程序,照顧方墊付後難以追討 | 「單筆逾 5,000 元之醫療費由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於提供單據後 15 日內給付」 |
| 「乙方得視經濟狀況自行調整」 | 給付方單方減額,受扶養方權益無保障 | 「情事重大變更時得協議調整;協議不成得請求法院酌定」 |
| 「給付至子女獨立為止」 | 「獨立」沒有客觀標準,終點不明 | 「給付至受扶養人年滿十八歲之日止;如仍在學,延至大學畢業或年滿二十二歲,以先到者為準」 |
| 以現金給付、不留紀錄 | 日後主張已付卻無法舉證;也無法證明屬扶養費而非贈與 | 一律匯款至指定帳戶,並約定匯款紀錄即為給付證明 |
| 只寫「長子」「母親」不寫姓名 | 無法特定受扶養人,多子女家庭尤其混亂 | 寫全名、出生年月日、與雙方關係 |
簽署與保存實務
扶養費協議是雙方合意的契約,不需要公證或見證就成立,簽名或蓋章擇一即可,實務上多以簽名為主。份數依當事人人數,每人各持一份;如果之後要拿到法院聲請調解或作為證據,影本加上原本的電子簽署紀錄通常就夠用。
保存期間建議至少到給付期間結束後五年。理由是扶養費屬於定期給付,每一期的請求權時效各自起算,保留完整協議與匯款紀錄,才能在對方短付時完整主張。
線上簽署在法律上與紙本同效。電子簽章法於 2024 年修正後,第 4 條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符合該法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其為電子形式而否認法律效力。實務上用秒簽把協議寄給對方簽署,簽完雙方各自取得 PDF 與簽署證明,之後每月匯款時就以這份 PDF 為依據,不必再碰面。
要特別提醒:如果雙方希望協議「可以直接強制執行」而不必再打官司,單純的私文書做不到,需要透過法院調解成立、或請公證人作成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只是要把談好的內容固定下來、避免反悔,私下簽署就足夠;打算把它當執行名義,就要走公證或調解。
常見問題 Q&A
Q:對方不給扶養費怎麼辦?A:先以書面(存證信函或通訊軟體留紀錄)催告,寫明積欠期數與金額。催告無效時,依家事事件法向法院聲請調解,調解不成再聲請裁定;法院裁定或調解成立後即可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查封存款。協議書與匯款紀錄是這個程序裡最重要的證據,所以平時就要保留完整。
Q:扶養費可以一次給清嗎?A:可以,法律沒有禁止一次給付,但要注意兩件事:一是一次給付的金額若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國稅局可能會問這筆錢的性質,建議在協議書寫明「係依民法扶養義務所為之一次給付」,並保留協議書備查;二是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一次給清後,若子女日後有重大醫療需求,主要照顧者仍可依民法第 1121 條請求變更,給付方不能以「已一次付清」完全拒絕。
Q:協議書可以約定扶養費比法院通常判的低嗎?A:雙方協議的金額原則上有效,但未成年子女的協議若明顯不足以維持子女生活,法院依民法第 1055 條可以為子女利益改定。所以金額要合理,不要為了盡快簽約就把數字壓到不切實際的程度,否則對方隨時可以聲請法院重新酌定。
Q:子女滿十八歲後還要付嗎?A:民法第 12 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父母對成年子女的法定扶養義務以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限。實務上仍在學的大學生多半符合這個條件,所以父母之間常約定給付至大學畢業。協議書寫得越明確,日後越不需要爭執。
Q:可以在協議裡約定「不付扶養費就不能探視小孩」嗎?A:不建議。會面交往是為了子女利益而設,與扶養費給付是兩件事,法院實務上不會承認以停止探視作為扶養費的制裁手段。扶養費逾期的處理方式應該是催告與強制執行,而不是限制探視。
Q:兄弟姊妹分擔父母扶養費,其中一人不願簽怎麼辦?A:協議書只拘束簽署的人。不簽的那一位仍然有民法第 1114 條的扶養義務,父母(或墊付的手足)可以另外向法院請求他給付扶養費。已簽署的手足之間,協議照常有效,不受未簽署者影響。
相關範本
- 財產分配協議書:離婚或分家時,除了每月扶養費還要分配房子、存款等財產,用這份處理財產歸屬。
- 扶養其他親屬切結書:報稅時要列報扶養非直系親屬(例如姪子女、孫子女),國稅局要求的單方切結。
- 分期還款協議書:對方已積欠多期扶養費、雙方談好分期補繳時,把補繳期程另立文件。
- 學校事務委託書:離婚後由非監護方代為接送或辦理學籍事務,學校通常會要求監護方出具委託。
- 和解書:扶養費爭議已經進入訴訟或調解、雙方要一次了結所有請求時使用。
資料來源
- 民法第 111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14
- 民法第 1116 條之 2(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16-2
- 民法第 1117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17
- 民法第 1120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20
- 民法第 1121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21
- 民法第 105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55
-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48&flno=3
- 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48&flno=23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20
-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37&flno=4
- 內政部 114 年第 38 週內政統計通報(113 年離婚統計):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2905&s=331820
- 司法院性別統計:地方法院離婚事件子女監護權歸屬比率(112 年):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2379-1089066-e413e-1.html
常見問題
對方不給扶養費怎麼辦?
可持協議書向法院請求給付;經法院調解或裁定者可聲請強制執行。
扶養費可以一次給清嗎?
可以約定一次給付,但涉及未成年子女時,法院仍可能認為按期給付較符合其利益。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