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簽SPEEDSIGN
登入

證明切結

無糾紛聲明書範本

交易或交付前聲明標的無權利瑕疵

什麼時候會用到

買賣或受讓標的物之前,買方最怕的是東西有第三人的權利在上面——被設定抵押、被查封、或根本不是賣方的。無糾紛聲明書把這個保證用書面固定下來。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處分權要明確聲明

「擁有完整處分權」是核心。共有物未經全體同意就處分,事後交易可能無效。

列出具體的負擔類型

查封、假扣押、假處分、設定他項權利、涉訟——一一寫出來,比「無任何糾紛」有用。

加上擔保責任

光聲明不夠,要寫明如有瑕疵由聲明人負責排除並賠償,買方才有求償依據。

無糾紛聲明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無糾紛聲明書

立書人:____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標的

本聲明所指標的為: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權利聲明

立書人聲明就上開標的擁有完整處分權,並無查封、假扣押、假處分、設定他項權利、出租、出借或與第三人涉訟之情事。

三、擔保責任

如因權利瑕疵致對方受有損害,立書人負責排除並賠償,不得推諉。

此致

__________

中華民國___年__月__日

立書人簽名(尚未簽名)

無糾紛聲明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無糾紛聲明書是「賣方或交付方向買方保證:這個東西是我的、我有權處分、上面沒有別人的權利」的文件。買中古車、二手設備、店面頂讓連同設備、不動產買賣、甚至受讓一筆債權或一個帳號,買方最怕三件事:東西被設定抵押或質權、已經被法院查封或假扣押、根本不是賣方的。這份聲明書把賣方對「權利無瑕疵」的保證用書面固定下來,並約定萬一有瑕疵時賣方要排除並賠償。

它跟相近文件的分工是:無積欠債務切結書處理「有沒有欠錢」,本文件處理「標的物上有沒有第三人的權利」,頂讓與交屋時兩份常一起簽;買賣主契約本身(例如二手物品買賣契約、汽機車買賣契約、商品買賣契約)通常已有一條簡短的權利擔保,本聲明書是把那一條展開、寫細,適合金額較大或賣方身分不熟的交易。買賣以外的過戶(贈與、抵債、分產)則搭配車輛過戶協議書使用。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台灣民法本來就規定出賣人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這份聲明書不是創造新義務,而是把法定義務具體化、方便舉證。相關條文如下:

相關法條條文重點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民法第 349 條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標的物對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聲明書第二條「擁有完整處分權、無第三人權利」就是這一條的展開
民法第 350 條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受讓債權、會員權、帳號等無體標的時,聲明書要寫「權利確實存在」
民法第 351 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責任,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買方若已知道有抵押仍要買,賣方原則上免責;聲明書可以另行約定仍由賣方負責
民法第 353 條出賣人不履行權利瑕疵擔保義務者,買受人得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行使權利聲明不實時,買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
民法第 425 條租賃物交付後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租賃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標的物若已出租,買方要繼續受租約拘束,所以「出租」必須列入聲明範圍
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對債權人不生效力買到被查封的東西,過戶對債權人無效,聲明書第二條的「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就是防這個
民法第 222 條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不得預先免除賣方明知有抵押卻聲明沒有,不能用任何條款事先免責
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後竄改聲明書的標的或日期有刑責
民事訴訟法第 358 條私文書經本人簽名蓋章者推定為真正簽了名的聲明書在訴訟上會被推定是賣方出具

市場面,依 Ubersuggest 2026 年 9 月的台灣地區資料,「切結書」每月約 3,600 次搜尋、「聲明書」約 1,000 至 1,300 次、「店面頂讓」約 720 次;「權利無瑕疵」「無糾紛聲明」這類專業用語的搜尋量很小,多數人是在被仲介、代書或買方要求後才來查。實務上真正發生的糾紛,中古車最常見的是「車上還有貸款設定」、不動產最常見的是「已出租但沒告知」、店面頂讓則是「設備是租賃或分期尚未付清」,這三種都能靠第二條寫具體來預防。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立書人資料

立書人是「保證權利沒問題」的一方,也就是賣方或交付方。個人填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公司填全名、統一編號、負責人並蓋大小章。特別注意:立書人必須是「登記名義人」或「有權處分的人」。中古車要對照行照上的車主、不動產要對照謄本上的所有權人、公司設備要對照公司名義。常見錯誤是車主是父親、來簽聲明書的是兒子,這樣的聲明對父親沒有拘束力,日後父親主張「我沒授權賣」,買方就麻煩了。如果代理人來簽,要附委託書並在立書人欄寫明「○○○之代理人○○○」。

一、標的

範本寫「本聲明所指標的為:__」。這一條決定聲明的範圍,寫法是「用可以唯一辨識的資訊描述標的物」。錯的寫法像「本人的車」「店內設備」「一批貨」,這些都無法對到具體的東西,事後賣方可以說「我聲明的不是那一台」。

正確的寫法依標的類型不同:車輛寫「廠牌○○、型式○○、車牌號碼○○、引擎號碼○○、車身號碼○○」;不動產寫「○○市○○區○○段○○小段○○地號土地及其上○○建號建物,門牌○○路○號○樓」;設備寫「○○牌○○型號商用冰箱一台,序號○○」,數量多時做成附表;債權或帳號寫「立書人對○○公司之貨款債權新臺幣○○元,發票號碼○○」或「○○平台帳號○○,註冊電子郵件○○」。

標的如果有附屬物(車輛的備用鑰匙、設備的保固書、不動產的車位),一併列入,否則附屬物的權利狀態不在聲明範圍。

二、權利聲明

範本寫「立書人聲明就上開標的擁有完整處分權,並無查封、假扣押、假處分、設定他項權利、出租、出借或與第三人涉訟之情事」。這一條列出的每一項都對應一種實務上真的會發生的風險,填寫時的重點不是刪減,而是「對照標的類型補充」。

「完整處分權」是指立書人有權把這個東西賣掉或交出去。共有物(夫妻共有房屋、兄弟共有土地)要全體共有人同意,只有一個人簽聲明書是不夠的。

「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是法院的強制執行或保全程序。依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查封後的移轉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所以買方最怕這個。不動產可以調謄本看「限制登記」欄;車輛可以到監理機關查有無查封或動產擔保設定;設備與貨物則只能靠賣方聲明加上發票與付款證明。

「設定他項權利」在不動產是抵押權、地上權、典權等;在車輛是動產擔保交易的動產抵押(車貸);在設備是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尚未付清時所有權還在賣方或融資公司)。中古車交易最常見的問題就是車貸未清,建議在這一項後面補一句「車輛無貸款設定或已於交付前清償並塗銷」。

「出租、出借」要特別留意民法第 425 條:不動產已出租且已交付承租人的話,買方要繼續受租約拘束,這對自住買方是重大影響。所以如果標的物目前有出租,不能簽這一句,要改成「標的物現出租予○○,租期至民國○年○月○日,租金每月○○元,租約影本如附件」,讓買方知情後決定。

「與第三人涉訟」是指有沒有跟別人正在打官司爭這個東西。有訴訟中的標的物即使還沒被查封,買了也可能被判決結果影響。

一個常見的錯誤填法是賣方為了讓交易順利,明明知道有一筆小額抵押但想著「交屋前會塗銷」,就先簽了「無設定他項權利」。這在簽署當下就是不實聲明,依民法第 222 條也不能事先免責。正確做法是如實寫「現有○○銀行抵押權設定,本金最高限額○○元,立書人承諾於交付前清償並辦理塗銷登記」。

三、擔保責任

範本寫「如因權利瑕疵致對方受有損害,立書人負責排除並賠償,不得推諉」。這一條是民法第 353 條的具體化,講的是兩件事:一是「排除」,就是賣方要自己去把瑕疵處理掉(清償抵押、解除查封、處理租約);二是「賠償」,就是買方因此受到的損害由賣方負責。

填寫時建議補三個東西。第一是排除期限,例如「立書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排除」,沒有期限的排除義務等於沒有期限。第二是買方的選擇權,例如「逾期未排除者,對方得解除買賣契約並請求返還已付價金」,這樣買方不必等賣方慢慢處理。第三是費用負擔,例如「排除瑕疵所需之費用(含塗銷登記規費、律師費)由立書人負擔」。

不建議在這裡加「賣方對買方一切損失負無限責任」這種寫法,一方面民法第 247-1 條對制式條款的顯失公平有檢驗,另一方面法院實務上賠償仍以實際損害為準,寫得太重不會多拿到錢,反而讓賣方不敢簽。

「此致」對象、日期與簽名欄

「此致」寫買方或受讓方的全名。日期填簽署當天,這個日期是聲明「無瑕疵」的基準時點;簽署日與實際交付日之間如果有落差,建議在第二條加一句「自本聲明日起至標的交付日止,立書人不再就標的為任何設定、出租或處分」,把中間這段時間也涵蓋進去。簽名欄由立書人親簽,共有物則全體共有人各自簽;公司蓋大小章。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常見寫法會出什麼問題建議改成
標的寫「本人的車」「店內設備」無法對到特定物,賣方可主張聲明的不是那一件寫車牌與車身號碼、地號建號、型號序號,數量多時附表
非登記名義人簽聲明對真正的所有權人沒有拘束力由登記名義人簽,代理人要附委託書
共有物只有一位共有人簽其他共有人可主張未同意處分全體共有人並列立書人
明知有抵押或車貸仍簽「無設定」簽署當下即不實,依民法第 222 條不能事先免責如實揭露並承諾交付前清償塗銷
標的已出租卻簽「無出租」民法第 425 條,買方須繼受租約,屬重大不實揭露租約內容並附影本
擔保責任沒有期限賣方可以無限期拖延排除加「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排除,逾期買方得解約」
只簽聲明書、不查謄本或監理資料聲明書是賣方說的,不等於事實不動產調謄本、車輛查監理紀錄,聲明書作為補充

簽署與保存實務

無糾紛聲明書由賣方單方簽署即可,不需要買方簽回,也不需要見證人。但因為它是買方日後求償的依據,建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並把買方自己查證的資料(不動產謄本、監理機關的車籍資料、設備發票)一起歸檔,這樣「賣方聲明」與「買方查證」互相對照,證明力最完整。金額大的交易可以請代書、仲介或第三人在見證欄簽名。

保存期限建議跟著買賣契約走。民法第 125 條一般請求權時效是 15 年,權利瑕疵往往在交易後幾年才浮現(例如抵押權人來主張、前手的債權人聲請執行),所以聲明書要保存到自己把標的物再轉手為止,至少 15 年。

線上簽署方面,2024 年修正施行的電子簽章法第 4 條明定電子簽章與紙本簽章功能等同。中古車、二手設備、店面頂讓常常是雙方在不同縣市成交,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簽完雙方各拿 PDF 與簽署證明,並把謄本或車籍資料一起附上,比紙本更容易日後調閱。不動產部分,聲明書本身可以線上簽,但過戶登記仍要依地政機關規定辦理,聲明書是契約的補充,不是登記文件。

常見問題 Q&A

Q:不動產也適用嗎?A:適用,而且不動產是最需要這份聲明的類型。但要注意兩件事:一是不動產的權利狀態可以從謄本查到,買方應該自己調謄本看所有權人、限制登記、他項權利,聲明書是補充不是替代;二是民法第 425 條規定已交付的租約對新所有權人繼續有效,所以「有無出租」是不動產聲明最關鍵的一項,賣方一定要如實揭露。

Q:聲明不實可以主張什麼?A:依民法第 349 條賣方本來就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第 353 條讓買方可以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行使權利,包括請求損害賠償、解除契約並返還價金。聲明書第三條把這個責任寫成「排除並賠償」,如果有加排除期限與解約條款,買方就可以在期限屆滿後直接解約,不用等賣方慢慢處理。若賣方是明知瑕疵而故意隱瞞,還可能涉及詐欺,可以依民法第 92 條撤銷買賣。

Q:買方已經知道有抵押,還需要簽這份嗎?A:需要,但內容要改。民法第 351 條規定買方在契約成立時已知有權利瑕疵者,賣方原則上不負擔保責任,除非契約另有約定。所以如果雙方談好「賣方在交付前清償抵押並塗銷」,就要把這個約定寫進聲明書第二條,變成「另有訂定」,賣方才會對這筆抵押負責。只是口頭說好、聲明書照範本寫「無設定」,反而讓賣方可以主張買方早就知道。

Q:中古車交易,怎麼確認賣方說的「無貸款」是真的?A:向監理機關查詢車籍資料,可以看到有無動產擔保設定與查封。另外要求賣方提供貸款清償證明或塗銷設定的文件。聲明書第二條建議補「車輛無貸款設定或已於交付前清償並塗銷」,並在第三條加「如有貸款設定未塗銷,立書人應於接獲通知後十日內清償並塗銷,逾期買方得解除契約」。

Q:頂讓店面時,設備是分期付款還沒付完,可以簽這份嗎?A:可以,但要如實揭露。分期付款尚未付清的設備,所有權可能還在融資公司或原賣方手上(附條件買賣),這就是「設定他項權利」的一種。賣方應在第二條寫明「○○設備現為附條件買賣,尚餘○期未付,立書人承諾於交付前付清並取得所有權」或與買方談好由買方承接分期。隱瞞這件事簽「完整處分權」,日後融資公司來取回設備,賣方要負全責。

Q:這份聲明書可以取代買賣契約嗎?A:不能。聲明書只有賣方在聲明與擔保,買方的付款義務、交付時間、違約責任都不在裡面。正確用法是買賣契約為主,聲明書作為賣方對權利狀態的補充保證,兩份一起簽。金額小、賣方可信的交易,買賣契約裡的一條權利擔保通常就夠了;金額大或賣方身分不熟時再加這份。

相關範本

資料來源

常見問題

不動產也適用嗎?

適用,但不動產務必另外調閱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自行查核,不要只依賴聲明書。

聲明不實可以主張什麼?

可依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與權利瑕疵擔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