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切結
無糾紛聲明書範本
交易或交付前聲明標的無權利瑕疵
什麼時候會用到
買賣或受讓標的物之前,買方最怕的是東西有第三人的權利在上面——被設定抵押、被查封、或根本不是賣方的。無糾紛聲明書把這個保證用書面固定下來。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處分權要明確聲明
「擁有完整處分權」是核心。共有物未經全體同意就處分,事後交易可能無效。
列出具體的負擔類型
查封、假扣押、假處分、設定他項權利、涉訟——一一寫出來,比「無任何糾紛」有用。
加上擔保責任
光聲明不夠,要寫明如有瑕疵由聲明人負責排除並賠償,買方才有求償依據。
無糾紛聲明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無糾紛聲明書
立書人:____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標的
本聲明所指標的為: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權利聲明
立書人聲明就上開標的擁有完整處分權,並無查封、假扣押、假處分、設定他項權利、出租、出借或與第三人涉訟之情事。
三、擔保責任
如因權利瑕疵致對方受有損害,立書人負責排除並賠償,不得推諉。
此致
__________
中華民國___年__月__日
無糾紛聲明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無糾紛聲明書是「賣方或交付方向買方保證:這個東西是我的、我有權處分、上面沒有別人的權利」的文件。買中古車、二手設備、店面頂讓連同設備、不動產買賣、甚至受讓一筆債權或一個帳號,買方最怕三件事:東西被設定抵押或質權、已經被法院查封或假扣押、根本不是賣方的。這份聲明書把賣方對「權利無瑕疵」的保證用書面固定下來,並約定萬一有瑕疵時賣方要排除並賠償。
它跟相近文件的分工是:無積欠債務切結書處理「有沒有欠錢」,本文件處理「標的物上有沒有第三人的權利」,頂讓與交屋時兩份常一起簽;買賣主契約本身(例如二手物品買賣契約、汽機車買賣契約、商品買賣契約)通常已有一條簡短的權利擔保,本聲明書是把那一條展開、寫細,適合金額較大或賣方身分不熟的交易。買賣以外的過戶(贈與、抵債、分產)則搭配車輛過戶協議書使用。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台灣民法本來就規定出賣人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這份聲明書不是創造新義務,而是把法定義務具體化、方便舉證。相關條文如下:
| 相關法條 | 條文重點 | 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
|---|---|---|
| 民法第 349 條 |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標的物對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聲明書第二條「擁有完整處分權、無第三人權利」就是這一條的展開 |
| 民法第 350 條 |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 | 受讓債權、會員權、帳號等無體標的時,聲明書要寫「權利確實存在」 |
| 民法第 351 條 |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責任,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 買方若已知道有抵押仍要買,賣方原則上免責;聲明書可以另行約定仍由賣方負責 |
| 民法第 353 條 | 出賣人不履行權利瑕疵擔保義務者,買受人得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行使權利 | 聲明不實時,買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 |
| 民法第 425 條 | 租賃物交付後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租賃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 標的物若已出租,買方要繼續受租約拘束,所以「出租」必須列入聲明範圍 |
| 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 | 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 買到被查封的東西,過戶對債權人無效,聲明書第二條的「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就是防這個 |
| 民法第 222 條 | 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 賣方明知有抵押卻聲明沒有,不能用任何條款事先免責 |
| 刑法第 210 條 |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事後竄改聲明書的標的或日期有刑責 |
| 民事訴訟法第 358 條 | 私文書經本人簽名蓋章者推定為真正 | 簽了名的聲明書在訴訟上會被推定是賣方出具 |
市場面,依 Ubersuggest 2026 年 9 月的台灣地區資料,「切結書」每月約 3,600 次搜尋、「聲明書」約 1,000 至 1,300 次、「店面頂讓」約 720 次;「權利無瑕疵」「無糾紛聲明」這類專業用語的搜尋量很小,多數人是在被仲介、代書或買方要求後才來查。實務上真正發生的糾紛,中古車最常見的是「車上還有貸款設定」、不動產最常見的是「已出租但沒告知」、店面頂讓則是「設備是租賃或分期尚未付清」,這三種都能靠第二條寫具體來預防。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立書人資料
立書人是「保證權利沒問題」的一方,也就是賣方或交付方。個人填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公司填全名、統一編號、負責人並蓋大小章。特別注意:立書人必須是「登記名義人」或「有權處分的人」。中古車要對照行照上的車主、不動產要對照謄本上的所有權人、公司設備要對照公司名義。常見錯誤是車主是父親、來簽聲明書的是兒子,這樣的聲明對父親沒有拘束力,日後父親主張「我沒授權賣」,買方就麻煩了。如果代理人來簽,要附委託書並在立書人欄寫明「○○○之代理人○○○」。
一、標的
範本寫「本聲明所指標的為:__」。這一條決定聲明的範圍,寫法是「用可以唯一辨識的資訊描述標的物」。錯的寫法像「本人的車」「店內設備」「一批貨」,這些都無法對到具體的東西,事後賣方可以說「我聲明的不是那一台」。
正確的寫法依標的類型不同:車輛寫「廠牌○○、型式○○、車牌號碼○○、引擎號碼○○、車身號碼○○」;不動產寫「○○市○○區○○段○○小段○○地號土地及其上○○建號建物,門牌○○路○號○樓」;設備寫「○○牌○○型號商用冰箱一台,序號○○」,數量多時做成附表;債權或帳號寫「立書人對○○公司之貨款債權新臺幣○○元,發票號碼○○」或「○○平台帳號○○,註冊電子郵件○○」。
標的如果有附屬物(車輛的備用鑰匙、設備的保固書、不動產的車位),一併列入,否則附屬物的權利狀態不在聲明範圍。
二、權利聲明
範本寫「立書人聲明就上開標的擁有完整處分權,並無查封、假扣押、假處分、設定他項權利、出租、出借或與第三人涉訟之情事」。這一條列出的每一項都對應一種實務上真的會發生的風險,填寫時的重點不是刪減,而是「對照標的類型補充」。
「完整處分權」是指立書人有權把這個東西賣掉或交出去。共有物(夫妻共有房屋、兄弟共有土地)要全體共有人同意,只有一個人簽聲明書是不夠的。
「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是法院的強制執行或保全程序。依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查封後的移轉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所以買方最怕這個。不動產可以調謄本看「限制登記」欄;車輛可以到監理機關查有無查封或動產擔保設定;設備與貨物則只能靠賣方聲明加上發票與付款證明。
「設定他項權利」在不動產是抵押權、地上權、典權等;在車輛是動產擔保交易的動產抵押(車貸);在設備是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尚未付清時所有權還在賣方或融資公司)。中古車交易最常見的問題就是車貸未清,建議在這一項後面補一句「車輛無貸款設定或已於交付前清償並塗銷」。
「出租、出借」要特別留意民法第 425 條:不動產已出租且已交付承租人的話,買方要繼續受租約拘束,這對自住買方是重大影響。所以如果標的物目前有出租,不能簽這一句,要改成「標的物現出租予○○,租期至民國○年○月○日,租金每月○○元,租約影本如附件」,讓買方知情後決定。
「與第三人涉訟」是指有沒有跟別人正在打官司爭這個東西。有訴訟中的標的物即使還沒被查封,買了也可能被判決結果影響。
一個常見的錯誤填法是賣方為了讓交易順利,明明知道有一筆小額抵押但想著「交屋前會塗銷」,就先簽了「無設定他項權利」。這在簽署當下就是不實聲明,依民法第 222 條也不能事先免責。正確做法是如實寫「現有○○銀行抵押權設定,本金最高限額○○元,立書人承諾於交付前清償並辦理塗銷登記」。
三、擔保責任
範本寫「如因權利瑕疵致對方受有損害,立書人負責排除並賠償,不得推諉」。這一條是民法第 353 條的具體化,講的是兩件事:一是「排除」,就是賣方要自己去把瑕疵處理掉(清償抵押、解除查封、處理租約);二是「賠償」,就是買方因此受到的損害由賣方負責。
填寫時建議補三個東西。第一是排除期限,例如「立書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排除」,沒有期限的排除義務等於沒有期限。第二是買方的選擇權,例如「逾期未排除者,對方得解除買賣契約並請求返還已付價金」,這樣買方不必等賣方慢慢處理。第三是費用負擔,例如「排除瑕疵所需之費用(含塗銷登記規費、律師費)由立書人負擔」。
不建議在這裡加「賣方對買方一切損失負無限責任」這種寫法,一方面民法第 247-1 條對制式條款的顯失公平有檢驗,另一方面法院實務上賠償仍以實際損害為準,寫得太重不會多拿到錢,反而讓賣方不敢簽。
「此致」對象、日期與簽名欄
「此致」寫買方或受讓方的全名。日期填簽署當天,這個日期是聲明「無瑕疵」的基準時點;簽署日與實際交付日之間如果有落差,建議在第二條加一句「自本聲明日起至標的交付日止,立書人不再就標的為任何設定、出租或處分」,把中間這段時間也涵蓋進去。簽名欄由立書人親簽,共有物則全體共有人各自簽;公司蓋大小章。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 常見寫法 | 會出什麼問題 | 建議改成 |
|---|---|---|
| 標的寫「本人的車」「店內設備」 | 無法對到特定物,賣方可主張聲明的不是那一件 | 寫車牌與車身號碼、地號建號、型號序號,數量多時附表 |
| 非登記名義人簽聲明 | 對真正的所有權人沒有拘束力 | 由登記名義人簽,代理人要附委託書 |
| 共有物只有一位共有人簽 | 其他共有人可主張未同意處分 | 全體共有人並列立書人 |
| 明知有抵押或車貸仍簽「無設定」 | 簽署當下即不實,依民法第 222 條不能事先免責 | 如實揭露並承諾交付前清償塗銷 |
| 標的已出租卻簽「無出租」 | 民法第 425 條,買方須繼受租約,屬重大不實 | 揭露租約內容並附影本 |
| 擔保責任沒有期限 | 賣方可以無限期拖延排除 | 加「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排除,逾期買方得解約」 |
| 只簽聲明書、不查謄本或監理資料 | 聲明書是賣方說的,不等於事實 | 不動產調謄本、車輛查監理紀錄,聲明書作為補充 |
簽署與保存實務
無糾紛聲明書由賣方單方簽署即可,不需要買方簽回,也不需要見證人。但因為它是買方日後求償的依據,建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並把買方自己查證的資料(不動產謄本、監理機關的車籍資料、設備發票)一起歸檔,這樣「賣方聲明」與「買方查證」互相對照,證明力最完整。金額大的交易可以請代書、仲介或第三人在見證欄簽名。
保存期限建議跟著買賣契約走。民法第 125 條一般請求權時效是 15 年,權利瑕疵往往在交易後幾年才浮現(例如抵押權人來主張、前手的債權人聲請執行),所以聲明書要保存到自己把標的物再轉手為止,至少 15 年。
線上簽署方面,2024 年修正施行的電子簽章法第 4 條明定電子簽章與紙本簽章功能等同。中古車、二手設備、店面頂讓常常是雙方在不同縣市成交,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簽完雙方各拿 PDF 與簽署證明,並把謄本或車籍資料一起附上,比紙本更容易日後調閱。不動產部分,聲明書本身可以線上簽,但過戶登記仍要依地政機關規定辦理,聲明書是契約的補充,不是登記文件。
常見問題 Q&A
Q:不動產也適用嗎?A:適用,而且不動產是最需要這份聲明的類型。但要注意兩件事:一是不動產的權利狀態可以從謄本查到,買方應該自己調謄本看所有權人、限制登記、他項權利,聲明書是補充不是替代;二是民法第 425 條規定已交付的租約對新所有權人繼續有效,所以「有無出租」是不動產聲明最關鍵的一項,賣方一定要如實揭露。
Q:聲明不實可以主張什麼?A:依民法第 349 條賣方本來就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第 353 條讓買方可以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行使權利,包括請求損害賠償、解除契約並返還價金。聲明書第三條把這個責任寫成「排除並賠償」,如果有加排除期限與解約條款,買方就可以在期限屆滿後直接解約,不用等賣方慢慢處理。若賣方是明知瑕疵而故意隱瞞,還可能涉及詐欺,可以依民法第 92 條撤銷買賣。
Q:買方已經知道有抵押,還需要簽這份嗎?A:需要,但內容要改。民法第 351 條規定買方在契約成立時已知有權利瑕疵者,賣方原則上不負擔保責任,除非契約另有約定。所以如果雙方談好「賣方在交付前清償抵押並塗銷」,就要把這個約定寫進聲明書第二條,變成「另有訂定」,賣方才會對這筆抵押負責。只是口頭說好、聲明書照範本寫「無設定」,反而讓賣方可以主張買方早就知道。
Q:中古車交易,怎麼確認賣方說的「無貸款」是真的?A:向監理機關查詢車籍資料,可以看到有無動產擔保設定與查封。另外要求賣方提供貸款清償證明或塗銷設定的文件。聲明書第二條建議補「車輛無貸款設定或已於交付前清償並塗銷」,並在第三條加「如有貸款設定未塗銷,立書人應於接獲通知後十日內清償並塗銷,逾期買方得解除契約」。
Q:頂讓店面時,設備是分期付款還沒付完,可以簽這份嗎?A:可以,但要如實揭露。分期付款尚未付清的設備,所有權可能還在融資公司或原賣方手上(附條件買賣),這就是「設定他項權利」的一種。賣方應在第二條寫明「○○設備現為附條件買賣,尚餘○期未付,立書人承諾於交付前付清並取得所有權」或與買方談好由買方承接分期。隱瞞這件事簽「完整處分權」,日後融資公司來取回設備,賣方要負全責。
Q:這份聲明書可以取代買賣契約嗎?A:不能。聲明書只有賣方在聲明與擔保,買方的付款義務、交付時間、違約責任都不在裡面。正確用法是買賣契約為主,聲明書作為賣方對權利狀態的補充保證,兩份一起簽。金額小、賣方可信的交易,買賣契約裡的一條權利擔保通常就夠了;金額大或賣方身分不熟時再加這份。
相關範本
- 無積欠債務切結書:處理「有沒有欠款」,與本文件的「有沒有第三人權利」互補,頂讓與交屋時一起簽。
- 二手物品買賣契約:個人間買賣二手商品的主契約,本聲明書作為權利擔保的補充。
- 汽機車買賣契約:中古車買賣主契約,車貸與設定問題最常見。
- 商品買賣契約:單筆商品或設備買賣的主契約。
- 車輛過戶協議書:贈與、抵債、分產等買賣以外的過戶,也需要權利無瑕疵的保證。
- 聲明書:聲明的事不是權利瑕疵時,用通用聲明書。
- 財產分配協議書:家庭成員分配財產時,各方對取得財產的權利狀態互相聲明。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92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92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125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25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222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222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247-1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247-1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349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349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350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350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351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351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353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353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425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25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04&flno=51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事訴訟法第 358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01&flno=358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法第 210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10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37&flno=4
- Ubersuggest 關鍵字搜尋量(2026 年 9 月查詢,台灣):https://app.neilpatel.com/en/ubersuggest/overview
常見問題
不動產也適用嗎?
適用,但不動產務必另外調閱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自行查核,不要只依賴聲明書。
聲明不實可以主張什麼?
可依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與權利瑕疵擔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