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切結
居住事實證明書範本
證明某人確實居住於某地址
什麼時候會用到
辦理就學、補助、遷戶籍或申請某些服務時,會被要求證明實際居住地。當申請人不是屋主、也沒有租約時,通常由屋主或同住人出具居住事實證明。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出具人與居住人的關係要寫
屋主、房東、父母、同住人——關係決定這份證明的可信度。
居住期間要有起日
只寫「現居住於此」無法證明居住多久,很多補助有居住期間門檻。
建議加見證人
沒有租約佐證時,第三人見證能明顯提高證明力。範本預設留了見證人欄位。
居住事實證明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居住事實證明書
立書人:____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居住人
姓名:__________ 與立書人關係:__________
二、居住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居住期間
自民國___年__月__日起迄今,實際居住於上址。
四、切結
立書人證明上開事實屬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此致
__________
中華民國___年__月__日
立書人簽名(尚未簽名)
見證人簽名(尚未簽名)
常見問題
和房屋租賃契約差在哪?
租約證明的是租賃關係,居住事實證明可以涵蓋無償借住、寄居親友這類沒有租約的情況。
需要附屋主的權狀嗎?
視受理單位要求。附上權狀影本或房屋稅單,通常能減少補件。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