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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切結

居住事實證明書範本

證明某人確實居住於某地址

什麼時候會用到

辦理就學、補助、遷戶籍或申請某些服務時,會被要求證明實際居住地。當申請人不是屋主、也沒有租約時,通常由屋主或同住人出具居住事實證明。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出具人與居住人的關係要寫

屋主、房東、父母、同住人——關係決定這份證明的可信度。

居住期間要有起日

只寫「現居住於此」無法證明居住多久,很多補助有居住期間門檻。

建議加見證人

沒有租約佐證時,第三人見證能明顯提高證明力。範本預設留了見證人欄位。

居住事實證明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居住事實證明書

立書人:____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居住人

姓名:__________ 與立書人關係:__________

二、居住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居住期間

自民國___年__月__日起迄今,實際居住於上址。

四、切結

立書人證明上開事實屬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此致

__________

中華民國___年__月__日

立書人簽名(尚未簽名
見證人簽名(尚未簽名)

常見問題

和房屋租賃契約差在哪?

租約證明的是租賃關係,居住事實證明可以涵蓋無償借住、寄居親友這類沒有租約的情況。

需要附屋主的權狀嗎?

視受理單位要求。附上權狀影本或房屋稅單,通常能減少補件。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