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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切結

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政府採購投標時隨標書附具

什麼時候會用到

政府採購投標時,機關通常要求廠商聲明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所列的不良廠商情事、未在同法第一百零三條的停權期間內,以及與機關承辦、監辦人員無同法第十五條所定的利益衝突。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逐條聲明比概括有力

把採購法的相關條號列出來逐項聲明,比只寫「符合法令」清楚。

同一投標案的關係企業限制

採購法禁止同一投標案由關係企業重複投標,這一條要一併聲明。

不實會被停權

聲明不實可能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停權,代價很高。

投標廠商聲明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投標廠商聲明書

投標廠商:__________(統一編號: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

營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採購案資料

案名:__________ 標案案號:__________

二、資格聲明

本廠商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亦非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而仍在同法第一百零三條所定不得參加投標期間之廠商。

三、利益衝突

本廠商及其負責人與本採購案之承辦、監辦人員無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應行迴避之關係(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

四、關係企業

本廠商未以關係企業名義就同一採購案重複投標。

五、責任

上開聲明如有不實,願接受撤銷得標、解除契約及依法停權之處分。

此致

__________

中華民國___年__月__日

投標廠商簽名(尚未簽名)

投標廠商聲明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投標廠商聲明書是廠商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時,隨投標文件一起附上的聲明:我不是被停權的不良廠商、我跟這個案子沒有利益衝突、我沒有用關係企業重複投標、如果講的不是真的我願意承擔後果。機關在開標時會先看這份,不合格的直接不予開標或不決標,所以它是投標文件裡「第一關」的文件。

它跟無前科切結書的差別在於對象與內容:無前科切結是自然人聲明自己沒有犯罪紀錄,投標廠商聲明書則是廠商(法人或商號)聲明自己沒有政府採購法所列的資格限制情形。它跟通用的聲明書差別在於,投標廠商聲明書的每一條都對應到政府採購法的特定條文,內容不是自由發揮的。

實務上要注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會)有公告「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多數機關的招標文件會直接附機關版本、要求廠商依格式填寫,這時就用機關給的版本。這份範本適用的情境是機關未提供格式、或只要求「附廠商聲明書」而未指定格式的案件,以及廠商內部審核用的簽核底稿。得標之後的承攬契約書或商品買賣契約,是另一個階段的文件。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聲明書每一條都對得到政府採購法的條文,填之前先知道法條在管什麼,才不會簽了自己不懂的東西。

相關法條條文重點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廠商有容許他人借用名義投標、以虛偽不實文件投標訂約履約情節重大、得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訂約、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等十五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通知廠商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這十五款就是「不良廠商」的定義;聲明書第二條聲明的是自己沒有被依此刊登
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經刊登公報的廠商,依情節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一年、或三個月至一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第二條後半「非仍在同法第一百零三條所定不得參加投標期間之廠商」的來源:曾被刊登但期間已過者可以投標
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2 項(108 年 5 月 22 日修正)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第三條「利益衝突」聲明的直接法源;範本括號內的親屬範圍已對齊 108 年修正後的現行條文,若拿到的是寫「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同財共居親屬」的舊版聲明書,那是修法前的用語
政府採購法第 38 條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關係企業準用公司法規定工程會官方版聲明書另有此項;用本範本時若機關要求,自行加一條聲明
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機關得將專案管理委託廠商;專案管理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兩者間亦不得為關係企業有專案管理廠商的案子,機關通常會再要求聲明與其無負責人重疊或關係企業關係,同樣自行加列
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投標廠商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投標、以不實文件投標、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或有第 103 條第 1 項不得投標之情形者,開標前不予開標、開標後不予決標聲明不實的直接後果:不予開標或不決標;決標後發現者依第 2 項撤銷決標、解除契約並得追償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借用他人名義投標、得標後拒不簽約等情形,押標金不予發還聲明不實還會沒收押標金
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者亦同「借牌」不只是行政責任,還有刑責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廠商與其分支機構分別投標視同違反第四條「未以關係企業名義重複投標」的延伸:連自己的分公司都不能另外投一標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符合規定的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電子投標時聲明書可以電子簽署,但要符合政府電子採購網的作業規定

市場現況方面,工程會網站的「投標廠商聲明書」頁面顯示,範本最新版本為 1140604(民國 114 年 6 月 4 日)版,並同時保留 1131220、1130112 等舊版本與修正對照表,聲明項目涵蓋第 38 條、第 39 條、第 103 條、關係企業、同一採購案、境外廠商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這說明兩件事:一是聲明書的內容會隨法規調整,投標時要用機關招標文件所附的當期版本;二是官方範本的項目比這份簡化版多,這份範本涵蓋的是最核心的五項。

至於「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工程會 91 年 11 月 27 日工程企字第 09100516820 號令列了五種認定情形:投標文件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投標標封或信函號碼連號、廠商地址電話傳真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相同、以及其他顯係同一人所為的情形。關係企業各自投標的案件,常常就是在這五項上被抓到,第四條的聲明要對照這些情形自我檢查。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投標廠商

範本抬頭只列投標廠商:填公司或商號的登記全名,與營業登記、投標文件上的名稱完全一致,並填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營業地址。招標機關不在抬頭,寫在文末「此致」欄,填招標文件上的機關全名。範本簽名欄只有「投標廠商簽名」一欄;聲明書是廠商單方的聲明,機關不會在上面簽。

負責人姓名要特別核對。範本第三條的迴避關係與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的認定都以「負責人」為對象,名字寫錯或用了已卸任的負責人,會直接影響聲明的效力。

一、採購案資料

案名與標案案號兩項,從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逐字抄。案號通常是機關自訂的一串英數字,一個字都不能錯,因為機關以案號歸檔,寫錯了這份聲明書就對不上這個案子。若同一案有分標或分項,寫清楚投的是哪一標。

建議加上開標日期或投標截止日,讓聲明書與特定的投標行為綁在一起,避免被誤用於同一案的後續採購。

常見寫錯的例子:案名寫成簡稱「〇〇大樓工程」。改法:照公告寫「〇〇機關 115 年度〇〇大樓機電設備更新工程」,案號「〇〇-114-A-001」。

二、資格聲明

範本寫「本廠商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亦非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而仍在同法第一百零三條所定不得參加投標期間之廠商」。這是兩件事:一是沒有第 101 條列的那些不良紀錄,二是即使曾被刊登公報,現在也不在停權期間內。

簽之前一定要實際查。政府電子採購網有「拒絕往來廠商」查詢功能,輸入統一編號就能看到是否被刊登、停權到哪一天。不要憑印象,尤其是公司曾經換過負責人、曾有分公司或曾參與共同投標的情況,紀錄可能在你不知道的時候產生。

第 101 條第 1 項有十五款,常見的是:得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訂約、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可歸責於廠商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因可歸責於廠商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以及以虛偽不實文件投標。第 103 條依情節定停權期間,最長三年、最短三個月。如果公司有曾被刊登但已過停權期間的紀錄,範本後半句「非仍在停權期間之廠商」是可以照簽的;為了讓機關一眼看懂,實務上會在旁邊加註「曾於〇年〇月經〇〇機關刊登公報,停權期間已於〇年〇月〇日屆滿」。

常見寫錯的例子:沒查就簽。改法:投標前上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列印查詢結果留存,再簽聲明書。

三、利益衝突

範本寫「本廠商及其負責人與本採購案之承辦、監辦人員無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應行迴避之關係(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這一條直接聲明的是第 15 條第 2 項的迴避關係,但實務上投標前建議同時檢查三件事:

第一,第 38 條:廠商不是政黨、也不是政黨的關係企業。關係企業依公司法的定義,包含控制與從屬、相互投資等關係,若公司股東結構裡有政黨投資,就要留意。

第二,第 39 條:本案若有專案管理廠商(例如機關委託的 PCM),投標廠商的負責人或合夥人不能同時是專案管理廠商的負責人或合夥人,兩家公司也不能是關係企業。承包工程的廠商,投標前要看招標文件裡有沒有列專案管理廠商,並確認雙方沒有這些關係。

第三,也是範本這一條直接聲明的:與機關承辦、監辦人員的親屬關係。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2 項現行條文(108 年修正)規定機關人員對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利益的採購事項應迴避,範本括號內的親屬範圍即照此列出。市面上仍流通不少寫「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同財共居親屬」的舊版聲明書,那是修法前的用語,範圍比現行法寬;若機關招標文件附的版本仍是舊用語,照簽等於做了比法律要求更嚴格的聲明,負責人有三親等內親屬在機關任職但不在二親等內時,建議加註說明而不是直接不投。廠商若知道負責人或主要股東與承辦人有這些關係,應主動揭露,機關會安排承辦人迴避;隱瞞不報,事後被發現可能被認定影響採購公正。

範本這一條只寫了第 15 條第 2 項的迴避關係,第 38 條與第 39 條的事項要視招標文件要求自行加列。填寫時若確認三項都沒有問題,照簽即可;若有其中一項需要說明(例如與承辦人有親屬關係但已通知機關迴避),在這一條之後加註說明。

常見寫錯的例子:負責人的配偶是機關的承辦科長,廠商認為「反正機關會處理」而照簽無利益衝突。改法:主動在聲明書加註「本廠商負責人之配偶〇〇〇為貴機關〇〇科人員,已於〇年〇月〇日函知貴機關」,讓迴避程序留下紀錄。

四、關係企業

「本廠商未以關係企業名義就同一採購案重複投標」。這一條的用意是防止假性競爭:一家公司用母公司、子公司、關係企業各投一標,形式上有三家競爭,實際上是同一群人。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就是抓這種情形,施行細則第 33 條則連分支機構分別投標都禁止。

填寫前,廠商要自我檢查:集團內有沒有其他公司也投了同一案?如果有,投標文件是不是同一個人準備的?押標金是不是同一個帳戶繳的?地址、電話、聯絡人是不是相同?這些就是工程會函釋列出的重大異常關聯認定情形。就算兩家公司法律上獨立,只要投標文件呈現這些關聯,就可能被不予決標。

常見寫錯的例子:母公司與子公司各投一標,投標文件都由集團總務部同一位同事製作寄出。改法:集團內只由一家公司投標;若確有各自投標的必要,投標文件、押標金、聯絡資訊必須完全獨立,並在聲明書加註關係企業的存在與獨立投標的說明。

五、責任

「上開聲明如有不實,願接受撤銷得標、解除契約及依法停權之處分」。這句承認的後果,法律上分別是:第 50 條第 2 項的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並追償損失;第 31 條第 2 項的押標金不予發還;第 101 條第 1 項第 4 款「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刊登公報後,依第 103 條停權;若涉及借牌,還有第 87 條第 5 項的刑責。

這一條不需要改寫。要提醒的是,聲明不實的後果不只是丟掉這一個案子,停權期間內全國所有機關的採購都不能投,對以政府採購為主要業務的廠商是很重的處分。

此致、日期與簽名欄

「此致」填招標機關全名。日期填實際簽署日,應在投標截止日之前。簽名欄由廠商負責人簽名,並蓋公司大小章(公司章與負責人章),這是政府採購實務上幾乎所有機關都要求的,投標須知通常會寫明「應蓋與投標文件相同之印章」,聲明書上的印章要跟標單、投標封上的一致。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常見寫法會出什麼問題建議改成
沒查拒絕往來廠商名單就簽「無第 103 條情事」若實際在停權期間內,依第 50 條不予開標,並可能構成以不實文件投標投標前上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並留存結果
案名、案號用簡稱或抄錯聲明書對不上標案,機關可能認定文件不符逐字照招標公告抄寫
負責人與承辦人有親屬關係卻不揭露事後被認定影響採購公正,可能撤銷決標在第三條加註並先行函知機關安排迴避
集團內兩家公司各投一標、文件由同一人製作落入重大異常關聯認定,兩家都不予決標只由一家投標,或文件、押標金、聯絡資訊完全獨立
分公司與總公司分別投標依施行細則第 33 條視同重複投標同一採購只投一標
曾被刊登公報但已過停權期,未加註說明機關查到刊登紀錄時要來回確認,拖慢審標如實加註刊登紀錄與停權屆滿日
聲明書印章與標單印章不同多數機關投標須知要求印章一致,不一致可能視為文件不符全部投標文件用同一組大小章
用自己的版本取代機關指定格式招標文件指定格式時,未依格式投標可能不予開標機關有給格式就用機關的,本範本用於未指定格式或內部審核

簽署與保存實務

聲明書不需要見證人,由廠商負責人簽名並蓋公司大小章。印章要與投標文件其他部分一致,這是機關審查投標文件形式是否相符的基本項目。紙本投標時,聲明書放入投標文件封內,依投標須知的裝訂順序排列。

份數方面,正本隨投標文件送機關,廠商自留一份影本並附上查詢拒絕往來廠商的紀錄。保存期間建議至少到該案履約完成、保固期滿之後;若廠商經常投標,建議建立每案的投標文件檔案,因為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規定機關對押標金的追繳請求權時效為五年,投標時的聲明內容在這段期間內都可能被翻出來檢視。

線上簽署方面,依 2024 年修正的電子簽章法第 4 條,符合規定的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政府電子採購網的電子投標有其自身的憑證與簽章規範,聲明書若隨電子投標文件上傳,應依採購網的作業規定辦理;廠商內部要簽核這份聲明書時,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給負責人與各部門主管確認,簽完各拿到 PDF 與簽署證明,可以作為投標前內控的紀錄。

常見問題 Q&A

Q:每次投標都要重簽嗎?A:要。聲明書的第一條綁定特定案名與案號,第二條到第四條聲明的是「投標當時」的狀態,停權紀錄、關係企業投標情況每案都可能不同。機關也只接受針對該案的聲明,不接受通用版本。

Q:用電子簽章可以嗎?A:依電子簽章法第 4 條,電子簽章符合規定者與實體簽章有同等效力。但政府採購的投標程序有自己的規範:電子投標要依政府電子採購網的憑證與作業規定;紙本投標則多數機關要求蓋與投標文件一致的公司大小章。所以答案是「法律上可以,程序上依機關與採購網的規定」,投標前看招標文件的要求。

Q:怎麼查自己有沒有被列為拒絕往來廠商?A:政府電子採購網有「拒絕往來廠商」查詢功能,輸入廠商名稱或統一編號即可查詢是否被刊登公報、停權起迄日。建議每次投標前都查一次並列印留存,作為聲明書第二條的依據。

Q:公司曾被停權但已經過了,聲明書怎麼寫?A:範本第二條後半寫的是「非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而仍在同法第一百零三條所定不得參加投標期間之廠商」,已過停權期間的廠商可以照簽,不會與紀錄矛盾。為了讓機關一眼看懂,建議在旁邊加註「本廠商曾於〇年〇月〇日經〇〇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期間已於〇年〇月〇日屆滿,現無第 103 條第 1 項不得參加投標之情事」。如實揭露,機關依法不得以已過期的紀錄排除你。

Q:關係企業可以投同一個案子嗎?A:法律沒有一律禁止關係企業各自投標,但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的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不予開標或不決標。工程會函釋列出的認定情形包括同一人製作文件、同一帳戶繳押標金、地址電話聯絡人相同等。所以關係企業要各自投標,必須確保投標行為完全獨立,並建議在聲明書加註說明;範本第四條「未以關係企業名義重複投標」則是最保守的做法,集團內只投一標。

Q:負責人的親戚在招標機關上班,要怎麼處理?A: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機關人員對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利益的採購事項應迴避。廠商應主動以書面通知機關,由機關安排該人員迴避。在聲明書第三條加註已通知的事實與日期,讓紀錄完整;隱瞞不報的風險比揭露高得多。

Q:聲明不實會有什麼後果?A:依情節可能同時發生:依第 50 條不予開標或不決標、決標後撤銷決標並解除契約、依第 31 條押標金不予發還、依第 101 條第 1 項第 4 款「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刊登公報並依第 103 條停權最長三年,若涉及借用他人名義投標,另有第 87 條第 5 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

相關範本

  • 無前科切結書:招標文件要求負責人另附無犯罪紀錄的聲明時使用。
  • 聲明書:機關要求聲明的事項不在政府採購法的固定項目內時,用通用聲明書。
  • 切結書:機關要求對特定事實(例如已勘查現場、同意契約條款)切結時使用。
  • 承攬契約書:得標後與機關簽約的工程或勞務承攬契約,是投標之後的下一階段文件。
  • 商品買賣契約:得標的是財物採購時,履約階段的買賣契約。
  •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表公司出席開標、領標或辦理投標事宜時使用。

資料來源

常見問題

每次投標都要重簽嗎?

是。聲明是就該次採購案出具,不同案件要分別出具。

用電子簽章可以嗎?

政府電子採購網有其規定的簽章方式,紙本投標則可用一般簽名用印。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