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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授權

拍攝場地與素材使用同意書範本

商業拍攝前一次處理場地與素材權利

什麼時候會用到

商業拍攝在他人場所取景時,除了場地使用,還牽涉到畫面中出現的招牌、商品、裝潢能不能入鏡並對外使用。分開談很容易漏,一份處理完最省事。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入鏡範圍要講清楚

招牌、商標、陳列商品是否可以識別,決定日後能不能商用。

素材權利歸屬要寫

誰擁有拍攝成果、對方能不能自己使用,兩邊常常想的不一樣。

加上營業干擾的處理

在營業場所拍攝要約定時段與干擾程度,避免現場才吵。

拍攝場地與素材使用同意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拍攝場地與素材使用同意書

立契約書人:

場地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場地方)

拍攝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拍攝方)

一、拍攝時段

民國___年__月__日__時至__時

二、入鏡範圍

□ 場地空間 □ 招牌與商標 □ 陳列商品 □ 工作人員 □ 其他______

三、素材權利

拍攝成果之著作財產權歸拍攝方所有;場地方得於非商業用途範圍內使用該素材並標示拍攝者。

四、作品集使用

拍攝方□ 得 □ 不得將本次成果用於作品集或個人網站展示。

五、現場約定

拍攝方應避免影響場地方正常營業;設備與環境如有損壞由拍攝方負責回復。

場地方簽名(尚未簽名)
拍攝方簽名(尚未簽名)

拍攝場地與素材使用同意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商業拍攝到別人的店、辦公室、住家、工廠取景時,其實同時在處理兩組權利:「我可以在這裡拍」的場地使用權,和「拍到的東西我可以拿去用」的素材權利。後者常被忽略——畫面裡的招牌、商標、陳列商品、裝潢、店員的臉,每一項都可能有人主張權利。這份同意書就是把兩組權利放在同一張紙上一次談完。

分工上,拍攝主體是「人」(模特兒、受訪者、店員特寫)時,人像部分要另簽肖像權使用同意書,範本的「工作人員」勾選只涵蓋背景入鏡;只是借場地辦活動、不對外發布影像,用場地使用同意書;接案攝影師跟「客戶」之間拍什麼、交多少、費用多少,是攝影委託契約的事,這份則是拍攝方跟「場地方」之間的文件。典型情境:品牌到咖啡廳拍形象照、影像團隊到工廠拍企業影片、設計公司到屋主家拍完工照。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這份文件牽涉的法律不只一部,但每一條都能對到具體條文。

相關法條條文重點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民法第 18 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得請求防止店員、老闆入鏡後未經同意對外使用,當事人可要求下架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不法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肖像權在實務上被歸入人格法益,範本第二條「工作人員」勾選只是初步同意,特寫仍要另簽肖像權同意
著作權法第 12 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未約定歸受聘人,出資人得利用拍攝方(攝影師)原則上是著作人,範本第三條「著作財產權歸拍攝方」與法律預設一致
著作權法第 37 條第 1 項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方法依當事人約定;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範本第三條給場地方的「非商業用途」授權要寫清楚範圍,沒寫到的就是沒授權
著作權法第 58 條於街道、公園、建築物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或建築著作,除特定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拍到路邊的建築外觀、公共藝術原則上不需另外授權;但室內裝潢、牆上的畫不在此列
商標法第 5 條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廣告等並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招牌入鏡當背景通常不是「商標使用」,但把店家 logo 放進自己的廣告主視覺就可能是
商標法第 36 條第 1 項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的姓名、商品說明等,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拘束說明性的入鏡(「我們在 XX 咖啡拍攝」)通常沒問題,把對方商標當自己品牌背書用就有風險

從實務上看,這類糾紛很少走到訴訟,多半是「照片上線後對方要求下架」或「攝影師把作品放進作品集被客戶抗議」。前者的根源是入鏡範圍沒談清楚,後者是作品集使用沒寫。範本第二條的勾選框和第四條的「得/不得」勾選,就是針對這兩種最常見的爭議設計的。另外一個常見情況是場地方事後想拿拍攝成果去用(放自家社群、印 DM),範本第三條預先給了「非商業用途」的授權並要求標示拍攝者,避免雙方對「我提供場地,成果總可以用吧」有落差。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當事人

「場地方」要寫對場地有處分權的人:店的負責人或公司、屋主、工廠的管理單位。連鎖店的單一分店店長通常沒有權限同意把品牌招牌放進別人的商業影片,要往上找總公司或加盟總部。「拍攝方」寫實際執行拍攝並取得著作權的一方——接案攝影師本人、製作公司,或以客戶(品牌方)名義簽都可以,但要跟第三條的權利歸屬一致:如果著作權要歸品牌方,拍攝方就填品牌方,攝影師另外用攝影委託契約處理。

一、拍攝時段

寫日期與起訖時間,並考慮加上「備案日期」——外拍最常因天氣改期,事先寫「如遇雨延至 X 月 X 日同時段」可以省掉重簽。時段要含架設與收拾的時間,跟場地使用同意書的邏輯一樣。若拍攝影響營業(要清場、要關店),時段就是場地方計算損失的依據,也是第五條「避免影響正常營業」的界線。

二、入鏡範圍

範本列了五個勾選項:場地空間、招牌與商標、陳列商品、工作人員、其他。這一條是整份文件的核心,因為每一項背後的權利人可能不同。

「場地空間」是最基本的,勾了代表室內外環境可以拍。「招牌與商標」要特別留意:拍到當背景和把對方 logo 放進你的廣告是兩回事;如果成果會用於商業廣告且對方商標會清楚可辨,建議在「其他」欄補一句「拍攝方得於本次成果中呈現場地方之招牌與商標,但不得使人誤認場地方為本次商品之代言或合作品牌」。「陳列商品」牽涉商品本身的商標與包裝設計,若是第三方品牌的商品(例如便利商店貨架上的飲料),場地方其實無法替那些品牌同意,成果若要做商業用途,這部分要另外處理或後製模糊。「工作人員」勾了只代表店員可以出現在背景,臉部清晰、可辨識的特寫,還是要請該員工簽肖像權使用同意書——這是店家老闆不能代替員工同意的事。

錯誤寫法是全部打勾了事。正確做法是逐項確認,並在「其他」欄寫清楚排除事項:「不得拍攝廚房作業區、收銀台畫面及顧客」。

三、素材權利

範本的安排是:著作財產權歸拍攝方;場地方得於「非商業用途」範圍內使用素材並標示拍攝者。這與著作權法第 12 條的預設(受聘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依約定)相容,也給了場地方合理的回饋。

要填清楚的是「非商業用途」的邊界。場地方把照片放在自家 Instagram 算不算商業?放在官網的「店面環境」頁面呢?印成菜單封面呢?著作權法第 37 條第 1 項說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所以模糊的地方對場地方不利。建議在這條下方加註:「非商業用途包含:場地方之社群帳號、官網介紹頁;不包含:付費廣告投放、印刷品販售、授權第三人使用」。如果拍攝方是替客戶(品牌)拍攝,著作財產權可能依攝影委託契約歸客戶,這時第三條要改寫成「著作財產權歸拍攝方或其指定之委託人所有」,避免跟另一份契約打架。

四、作品集使用

範本讓拍攝方勾選「得/不得」將成果用於作品集或個人網站展示。這是攝影師和製作公司最在意的一條,也是場地方(尤其是私人住家、未公開的辦公室)最敏感的一條。常見的折衷是「得用於作品集,但不得標示場地方名稱與地址」或「得於成果正式對外發布後使用」,後者是為了避免拍攝方搶先曝光還沒上市的商品或還沒開幕的店。

錯誤寫法是空著不勾。不勾等於沒約定,依著作權法的預設攝影師是著作人,理論上可以使用,但場地方會主張當初沒同意,糾紛就來了。一定要勾一個,並把條件寫在旁邊。

五、現場約定

範本寫兩件事:拍攝方應避免影響場地方正常營業;設備與環境損壞由拍攝方負責回復。填寫時可以再具體化:拍攝人數上限、是否可以移動陳設(移動後要歸位)、可否使用煙霧機或大功率燈光(跳電、觸發火警的風險)、是否需要清場及清場期間的營業損失如何補償。有收費的話,場地費、清場費寫在這一條或另立費用條款。

簽名欄

雙方簽名,公司蓋章。如果拍攝方是製作公司,簽名者要是公司代表或有授權的製作人;場地方若是連鎖品牌,確認簽的人有權代表品牌同意商標入鏡。附件建議放「入鏡範圍示意圖」或「不得入鏡區域清單」,特別是工廠、醫療院所這類有機密或隱私區域的場所。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常見寫法會出什麼問題建議改成
入鏡範圍全部打勾「工作人員」勾了就以為可以用店員的臉當主視覺,被員工要求下架逐項勾,特寫人物另簽肖像權同意書
陳列商品是第三方品牌,場地方直接同意場地方無權替其他品牌同意,商業廣告中清楚呈現他牌商標有爭議註明「第三方品牌商品以背景方式呈現或後製處理」
「非商業用途」沒有定義場地方拿去投廣告,拍攝方認為超出授權;依著作權法第 37 條約定不明推定未授權,雙方各執一詞列舉包含與不包含的用途
作品集欄位空白攝影師放作品集被抗議,或想放卻不敢放一定勾一個,加條件(去識別、發布後才可用)
著作權歸屬與攝影委託契約衝突這份寫歸拍攝方、跟客戶的契約寫歸客戶,客戶與場地方的授權鏈斷掉寫「歸拍攝方或其指定之委託人」,兩份契約對齊
沒寫不得拍攝的區域拍到廚房衛生狀況、後台文件、顧客,被要求刪片在「其他」欄列排除區域,附平面圖
分店店長代表連鎖品牌簽店長無權同意品牌商標的商業使用找總公司或加盟總部簽,或限縮為「不呈現品牌商標」

簽署與保存實務

拍攝同意書不需要見證人;商業案件建議公司蓋章,個人簽名即可。份數雙方各一份,拍攝方應該把這份跟肖像權同意書、攝影委託契約放在同一個案子的資料夾裡,因為三份文件合起來才構成完整的授權鏈。保存期間建議至少涵蓋成果的使用期間再加幾年——一支企業形象影片可能在官網掛五年,五年後有人質疑授權時,你要拿得出當年的文件。

線上簽署適合這類經常在拍攝前一兩天才確認的文件。依電子簽章法(113 年 5 月修正)第 4 條,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用秒簽把同意書寄給場地方,簽完雙方各拿 PDF 與簽署證明,拍攝當天不用再帶紙本。同一天要請店員簽肖像權同意書時,也可以用同一種方式在現場用手機完成。

常見問題 Q&A

Q:拍到店家招牌需要同意嗎?A:在公共道路上拍街景、招牌只是自然入鏡,一般不需要;著作權法第 58 條也允許利用向公眾開放場所長期展示的建築或美術著作。但如果你是進到店裡拍、或招牌會成為廣告主視覺、或觀眾會以為店家跟你的商品有合作關係,就應該取得同意,這正是範本第二條「招牌與商標」勾選的用意。

Q:拍攝成果可以放作品集嗎?A:看第四條勾的是「得」還是「不得」。勾「得」時,建議另外標註條件,例如不揭露場地方名稱、成果正式發布後才能放。沒勾的話,雖然攝影師依著作權法是著作人,但場地方可能主張當初沒同意作品集用途,實務上很難說服對方,所以務必勾選。

Q:場地方的員工入鏡了,老闆簽這份就夠了嗎?A:不夠。肖像權是員工個人的人格法益,老闆不能代替員工同意。範本第二條「工作人員」只涵蓋背景入鏡;臉部清楚可辨、會被用在對外文宣的,請該員工個別簽肖像權使用同意書。

Q:拍攝方是接案攝影師,客戶是另一家品牌,這份誰簽?A:常見做法是由實際到場拍攝的攝影師或製作公司以「拍攝方」簽,第三條的著作財產權寫「歸拍攝方或其指定之委託人」,這樣攝影師跟客戶之間的攝影委託契約怎麼約定權利歸屬都能接得上。如果客戶希望自己直接跟場地方建立關係,也可以由客戶簽,攝影師以受託執行者的身分到場。

Q:場地方可以事後要求刪除某些畫面嗎?A:如果畫面在第二條同意的入鏡範圍內,場地方原則上不能事後反悔;如果畫面超出範圍(拍到約定不拍的區域或人),場地方有權要求刪除或不得使用。這就是為什麼「其他」欄的排除事項要寫清楚——它是雙方事後判斷的依據。

Q:場地方想拿成果去投廣告,可以嗎?A:範本第三條只給場地方「非商業用途」的授權,付費廣告投放通常算商業用途,超出範圍。如果場地方確實想用,兩種做法:一是在簽署時就把授權擴大到特定商業用途並談好對價,二是事後另簽著作授權同意書。

相關範本

  • 肖像權使用同意書:畫面中有臉部清晰可辨的人(店員、老闆、顧客),每個人都要另簽這份。
  • 場地使用同意書:只是借場地辦活動、不會對外發布影像時,用這份就夠。
  • 攝影委託契約:攝影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交付內容、費用、著作權歸屬)用這份,跟場地方的同意書是不同對象。
  • 著作授權同意書:場地方或第三人事後想把拍攝成果用於範本第三條以外的用途時另簽。
  • 個資使用同意書:拍攝過程會蒐集受訪者姓名、職稱等個人資料並對外揭露時搭配使用。

資料來源

常見問題

拍到店家招牌需要同意嗎?

單純背景入鏡的容忍度較高;若用於商業廣告且可清楚識別,建議取得書面同意。

拍攝成果可以放作品集嗎?

要在同意書寫明。範本已列出這一項,避免事後爭議。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