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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自書遺囑範例)範本

自書遺囑的格式參考

什麼時候會用到

自書遺囑是五種法定遺囑方式中最簡便的,但形式要件極嚴——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必須全文自書、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缺一即無效。這份只是格式參考,實際務必手寫。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必須全文親筆手寫

不能打字、不能列印後簽名。用電腦打的自書遺囑無效。

要記明年月日並親簽

缺日期或未親簽同樣無效。有增減塗改者,應註明並另行簽名。

注意特留分

遺囑不得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侵害部分繼承人得請求扣減。

遺囑(自書遺囑範例)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遺 囑

立書人:____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範本僅供內容結構參考。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列印或代筆者無效。

一、遺產範圍

  1. 不動產:__________

  1. 存款:__________

  1. 其他:__________

二、分配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遺囑執行人

指定__________為遺囑執行人。

四、特留分

本遺囑之分配無意侵害各繼承人之特留分;如有不足,依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由受遺贈人扣減。

立書人簽名(尚未簽名)

遺囑(自書遺囑範例)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這份範本是「自書遺囑」的內容結構參考,給想在生前自己決定身後財產怎麼分、又不想花錢找公證人的人用。民法第 1189 條規定遺囑有五種方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自書遺囑是其中唯一可以一個人在家完成、不需要見證人的方式,所以最多人用,但它的形式要件也最嚴格——依民法第 1190 條必須「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三項缺一,整份遺囑無效。所以請把這份範本當成「要寫哪些內容」的清單,實際的遺囑一定要親筆手寫,列印後簽名或請人代打都不算自書遺囑。

它跟相近文件的分工:想在生前就把財產分給家人並過戶的,用贈與契約書或財產分配協議書,那是現在就生效的契約,遺囑則要等立遺囑人過世才生效;繼承人若不想繼承(通常是債務多於財產),要走的是拋棄繼承切結書所說的法院聲明程序,遺囑管不到繼承人要不要拋棄;遺囑執行人日後辦理不動產登記,可搭配不動產委託書委託代書。範本四條(遺產範圍、分配方式、遺囑執行人、特留分)是自書遺囑最基本的內容架構,適合財產以不動產、存款為主、繼承人關係單純的情形;有海外資產、公司股權、或想把財產留給非繼承人的,建議改用公證遺囑並個別諮詢。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遺囑的規定集中在民法繼承編第三章,重點條文如下:

相關法條條文重點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民法第 1186 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滿十六歲就可以立遺囑,受監護宣告的人不能
民法第 1187 條遺囑人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分配可以不平均,甚至給非繼承人,但要留特留分
民法第 1189 條遺囑應依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五種方式之一為之不符合任何一種方式的「遺囑」在法律上不是遺囑
民法第 1190 條自書遺囑應自書全文、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增減塗改應註明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這份範本的核心:全文手寫、日期完整、親簽,改字要另簽
民法第 1209 條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範本第三條的依據;指定執行人可以避免繼承人互相牽制
民法第 1215 條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的職務;其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執行人可以直接辦理登記、分配,不必每件事都要全體繼承人同意
民法第 1220 條前後遺囑相牴觸者,牴觸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新遺囑自動取代舊遺囑的衝突部分;改遺囑最好整份重寫並註明撤回前遺囑
民法第 1223 條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的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祖父母為三分之一。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已於 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公布刪除,公布六個月後(116 年 2 月中)施行,施行後遺囑可以完全不留給兄弟姊妹分配時每位繼承人至少要拿到這個比例,否則被侵害的人可以扣減;立遺囑時先確認修法是否已施行
民法第 1225 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因遺贈致應得數不足者,得按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範本第四條就是把這條寫進遺囑,表明分配無意侵害特留分
民法第 1138 條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的順序定之寫遺囑前先確認誰是繼承人,才算得出應繼分與特留分

稅務數字也會影響怎麼分。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遺產稅說明列出目前適用的金額:遺產稅免稅額 1,333 萬元,配偶扣除額 553 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 56 萬元,父母每人 138 萬元,喪葬費扣除額 138 萬元。也就是說,一般家庭的遺產在扣除這些金額後才計算遺產稅;遺囑怎麼分不會改變遺產稅總額,但會影響誰要出錢繳稅,所以遺囑裡最好一併交代稅費由誰負擔。

需求量方面,內政部 114 年第 24 週統計通報指出,113 年全國建物繼承登記 7 萬 5,975 棟、占所有移轉登記的 14.0%,且繼承登記從 104 年的 5.0 萬棟逐年上升到 112 年的 7.7 萬棟——每年有數萬個家庭在處理繼承,而其中有遺囑的比例,實務上仍是少數。沒有遺囑的結果是依法定應繼分均分,房子變成兄弟姊妹公同共有,誰住、誰賣、誰付稅都要全體同意,這正是多數家族糾紛的起點。實務上自書遺囑最常出問題的地方依序是:形式不符(列印、代寫、沒寫日期)、財產描述不清、分配侵害特留分、以及遺囑遺失或被隱匿。下面逐條說明怎麼避免。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立書人

範本的抬頭是「遺囑」二字加上立書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自書遺囑全文都要手寫,包括這些身分資料。身分證字號與出生年月日一定要寫,因為同名同姓的人很多,法院與地政機關要能確認立遺囑人就是被繼承人。範本在抬頭下方有一段提醒文字(說明自書遺囑必須全文親筆),那段是給使用者看的,不需要抄進遺囑。

一、遺產範圍

範本分不動產、存款、其他三類。原則跟財產分配協議一樣:逐項列、寫到可以特定。不動產寫地段、地號、建號、門牌與權利範圍;存款寫銀行與帳號(餘額不用寫,因為到過世時一定會變);其他包括股票(公司、股數)、保單(保險有指定受益人的不算遺產,不用列;沒有指定受益人的要列)、車輛、貴重物品、以及對外的債權與債務。常見的錯誤是「我所有的財產」——不是不行,但執行時繼承人要自己去查,容易漏掉也容易被隱匿;另一個常見錯誤是把「配偶的財產」也寫進來,遺囑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夫妻共同名下的只能處分自己那一半。建議加一句「本遺囑未列之其他財產,依下列分配方式之比例處理」,把漏列的財產也預先安排。

二、分配方式

這一條是遺囑的核心,寫法有兩種:「指定應繼分」(例如長子三分之二、次子三分之一)與「指定特定財產歸特定人」(例如某房歸長女、某帳戶歸次子)。實務上後者比較不會有爭議,因為執行時不需要估價;但要注意兩點:一是每位繼承人分到的價值不能低於特留分(下一條會說),二是若指定的財產在過世前已經賣掉,那項分配就落空,所以可以加一句「如該財產於本人過世前已處分,以處分所得之金額或其替代物代之」。

把財產留給非繼承人(例如長期照顧的看護、孫子女、慈善團體)在法律上叫「遺贈」,可以,但仍要受特留分限制;遺贈也要寫明受遺贈人的姓名與身分證字號。錯誤示範是「財產由子女依法分配」——這句話等於沒寫遺囑,因為「依法分配」就是法定應繼分。另一個要避免的是附加無法執行的條件,例如「長子須奉養母親至終老才可取得房屋」,這種條件在執行時難以判斷有沒有成就;若真想附條件,建議改用生前的附負擔贈與。

三、遺囑執行人

範本寫「指定__為遺囑執行人」。執行人的功能是依民法第 1215 條管理遺產、辦理分配與登記,讓遺囑不必靠全體繼承人一致同意才能執行;沒有指定的話,遺囑執行要由繼承人共同處理,一人不配合就會卡住。挑執行人的原則:可信、有時間、最好不是分配比例最大的那位繼承人(避免其他人質疑公正性),也可以指定律師、會計師或代書等專業人士。建議寫全名、身分證字號、與立遺囑人的關係,並加一句「如其不能或不願擔任,由__擔任」設定備位。執行人是否有報酬也可以寫。錯誤示範是「由長子處理」——沒有寫明是「遺囑執行人」,日後可能被解釋為只是希望長子協助,而不是法律上的執行人。

四、特留分

範本這一條寫「本遺囑之分配無意侵害各繼承人之特留分;如有不足,依民法第 1225 條由受遺贈人扣減」。這是一個保護遺囑效力的條款——即使分配不小心侵害了特留分,遺囑不會整份無效,只是被侵害的人可以請求扣減。不過更好的做法是在寫遺囑前就算清楚:先確認繼承人有哪些人(民法第 1138 條的順序,配偶一定是),算出每人的應繼分,再依民法第 1223 條算特留分(配偶、子女、父母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例如配偶加兩名子女,應繼分各三分之一,特留分各六分之一;遺囑至少要讓每人拿到遺產總值的六分之一。常見的錯誤是把全部財產留給一個人並寫「其他人不得爭執」——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不會因為這句話消失,反而會引發扣減訴訟。

日期與簽名

這是自書遺囑最容易出錯、也最致命的地方。日期要寫「年、月、日」三項齊全,只寫年月或寫「某年春天」都不符合民法第 1190 條的要件;簽名要親自簽全名,不能只蓋章或按指印。範本的簽名欄是「立書人簽名」,實際手寫時就是在全文末尾寫日期、再簽名。若寫錯要修改,依民法第 1190 條要在旁邊註明「刪除幾字、增加幾字」並另外簽名;改動較多時,乾脆整份重寫並把舊的銷毀,避免兩份並存時依民法第 1220 條要比對哪些部分牴觸。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常見寫法會出什麼問題建議改成
用範本列印後簽名不是「自書」,依民法第 1190 條無效全文親筆手寫,範本只當內容清單
日期只寫「114 年 5 月」未「記明年月日」,遺囑無效「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只蓋章不簽名未「親自簽名」,遺囑無效親筆簽全名,可另加蓋章
「我所有的財產由子女依法分配」等於沒有遺囑;財產範圍與分配都不明逐項列財產、指定歸屬,並加未列財產的處理方式
全部給一人並寫「其他人不得爭執」侵害特留分,其他繼承人可扣減,引發訴訟先算特留分,確保每位繼承人至少拿到
「由長子處理」未明確指定遺囑執行人,執行時需全體繼承人同意「指定長子○○○(身分證字號)為遺囑執行人;如不能擔任,由○○○擔任」
塗改後未註明並簽名塗改部分效力有疑義,可能整份被質疑依第 1190 條註明處所與字數並另簽;改動多就重寫
只有一份,藏在無人知道的地方過世後找不到,等於沒寫告知執行人存放處,或交執行人、律師保管

簽署與保存實務

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也不需要公證;但如果擔心日後有人質疑「不是本人寫的」或「寫的時候意識不清」,可以在寫完後拿去公證人處辦理「認證」(認證的是簽名真正,遺囑仍是自書遺囑),或直接改用公證遺囑。年紀較大、有慢性疾病的立遺囑人,建議在寫遺囑的前後留下醫療紀錄或錄影,證明當時的意思能力。

份數:自書遺囑通常只有一份原本,可以影印備份,但執行時要用原本。保存方式建議三選一:交給遺囑執行人保管、交給律師或公證人保管、或放在銀行保管箱並告知執行人。最怕的是藏起來沒人知道,或交給某位繼承人保管而他有隱匿的動機。

線上簽署在這份文件上要特別說明:電子簽章法第 4 條雖然規定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符合該法規定者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但自書遺囑的「自書」要件是民法對遺囑方式的特別規定,實務上仍要求親筆手寫的紙本,所以遺囑本身不適合線上簽署。可以線上處理的是周邊文件——例如把手寫遺囑掃描後,用秒簽請遺囑執行人簽一份「同意擔任遺囑執行人確認書」,或請繼承人簽收遺囑影本的收執,這些都可以留下有時間戳記的紀錄。

寫好之後,每隔幾年或家庭狀況有變化(結婚、生子、離婚、財產大幅變動、指定的執行人過世)就重新檢視一次;新遺囑寫好後,舊的依民法第 1220 條在牴觸部分視為撤回,但為了避免爭議,建議在新遺囑第一句寫「本人撤回先前所立之一切遺囑」,並銷毀舊遺囑。

常見問題 Q&A

Q:可以用這個範本列印後簽名嗎?A:不行。民法第 1190 條要求自書遺囑「自書遺囑全文」,列印的文字不是自書,只在末尾簽名不符合要件,整份遺囑無效。正確做法是照著範本的結構,用筆把全部內容手寫一遍、寫上完整年月日、親筆簽名。如果手寫有困難(視力、手部疾病),改用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那兩種方式有見證人與公證人的程序來確保真實性。

Q:遺囑要公證嗎?A:自書遺囑不需要。但公證有兩個好處:一是公證遺囑由公證人作成、有兩位見證人,日後很難被質疑真偽或意思能力;二是原本由公證處保存,不會遺失。財產較多、繼承人關係複雜、或立遺囑人年事已高的情形,公證遺囑通常值得那筆費用。折衷做法是自書遺囑寫好後拿去辦「認證」。

Q:可以把全部財產留給其中一個小孩嗎?A:可以寫,但其他繼承人有特留分。依民法第 1223 條,子女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例如三名子女、無配偶,每人應繼分三分之一、特留分六分之一,遺囑至少要讓另外兩人各拿到遺產的六分之一,否則他們可以依民法第 1225 條向取得財產的人請求扣減。想讓某位子女多拿,在特留分以上的範圍內都可以自由安排。

Q:遺囑寫完可以改嗎?A:可以,隨時可以。小改動依民法第 1190 條在塗改處註明增減字數並另簽名;改動多就整份重寫,新遺囑與舊遺囑牴觸的部分,依民法第 1220 條舊的視為撤回。建議新遺囑第一句就寫明撤回先前所有遺囑,並把舊的銷毀。

Q:遺囑執行人一定要指定嗎?A:不是必要條件,但強烈建議。沒有執行人時,遺囑的執行要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辦理,任何一人不配合就無法辦登記,最後常常要上法院;有執行人,依民法第 1215 條他的行為視為繼承人的代理,可以直接辦。執行人可以是繼承人之一,也可以是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

Q:保險金、勞退要寫進遺囑嗎?A: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不是遺產,直接由受益人領,不用寫也不受遺囑拘束;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會變成遺產,要列。勞工退休金的請領有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定,通常由遺屬依法請領,不需要靠遺囑。所以遺囑的重點放在不動產、存款、股票與其他沒有法定歸屬的財產。

相關範本

  • 拋棄繼承切結書:繼承人決定不繼承時,先在家族內確認再向法院聲明;遺囑無法替繼承人決定要不要拋棄。
  • 財產分配協議書:想在生前就把財產分清楚並過戶,或繼承人之間協議遺產分割。
  • 贈與契約書:生前把特定財產無償給特定人,現在就生效。
  • 不動產委託書: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委託代書辦理繼承登記。
  • 委託書:遺囑執行人委託他人代辦銀行結清、稅務申報等事務。

資料來源

常見問題

可以用這個範本列印後簽名嗎?

不可以。自書遺囑必須全文自書,列印無效。本範本僅供內容結構參考,請照著手寫。

遺囑要公證嗎?

自書遺囑不需公證。但公證遺囑或密封遺囑在真偽爭議上較有保障。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