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個人
拋棄繼承切結書範本
表明自願放棄繼承權的意思
什麼時候會用到
拋棄繼承必須向法院聲明,不是簽一張切結書就生效。這份文件的作用是在繼承人之間先取得共識、作為向法院聲明的附件或家族內部的憑據。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法定期間三個月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應於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過期即不生效力。
切結書不能取代法院聲明
這是最關鍵的一點。只簽切結書而未向法院聲明,仍須繼承債務。
要通知次順位繼承人
拋棄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拋棄繼承切結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拋棄繼承切結書
立契約書人:
拋棄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拋棄人)
其他繼承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其他繼承人)
一、被繼承人
姓名:__________ 死亡日期:民國___年__月__日 與拋棄人關係:__________
二、拋棄意思
拋棄人自願拋棄對被繼承人全部遺產之繼承權,包含積極財產與消極財產,絕無異議。
三、法定程序
拋棄人瞭解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管轄法院為之,本切結書不能取代法院聲明。
四、通知義務
拋棄人將依法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此致
__________
中華民國___年__月__日
甲方簽名(尚未簽名)
乙方簽名(尚未簽名)
常見問題
簽了這份就不用還被繼承人的債嗎?
不是。必須在期間內向法院聲明拋棄並經准予備查,才能免除繼承債務。
可以只拋棄債務保留財產嗎?
不行。繼承的拋棄是概括的,不能選擇性拋棄。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